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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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层高及净高的计算3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3

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4

四、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7

五、阳台、露台(平台)的面积计算7

六、楼(电)梯的面积计算11

七、室外台阶、车道的面积计算15

八、走廊(含挑廊、檐廊)、连廊、架空通廊、门廊、门斗、雨蓬、加油站的面积计算16

九、飘窗、凸窗、落地窗的面积计算21

十、幕墙、墙体的面积计算23

十一、烟道、采光井、通风井的面积计算26

十二、特殊情形的房屋面积计算和要求26

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层高及净高的计算图示

1.1层高取上下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取楼

(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厚度不大于0.02米的结

构找平层视作结构层一部分。

1.2同一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净高不足2.10米的部分,具层高取所在楼层的层高值。

1.3同一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净高不足2.10米的部分,其净高取所在楼层的净高值。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2.1房屋顶层檐口以上用结构层封闭视为隔热层、闷顶。

2.2穿过夹层、插层、技术层、跃层、阁楼层、结构转换层等与之不相

通的楼梯间、电梯间(观光电梯)、垃圾道、管道井等。

2.3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地下室地面下的集水坑。

2.4从地面至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室外平台、露天广场的室外楼梯、自动扶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爬梯、挂梯。

2.5最大进深为0.60米未封闭的阳台部位。

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3.1依据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施工图,划分公共部位的使用

功能和服务范围,其功能和名称以设计图纸的标注为依据进行确认。

3.2底层建筑使用功能与上层建筑使用功能不同,但它们共用门厅、前室以及与其门厅相通的楼(电)梯等公共建筑部位时,底层建筑和上层建筑一起按其被服务范围在相应功能区或区间进行分摊。

3.3斜面结构屋顶下面的建筑空间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部位应同住宅一起参与本幢内为此部位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但“与单元楼梯不直接相通的阁楼层不参加分摊公共楼梯面积”除外。

3.4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务于本功能用房的专用走道,由使用该功能用房的“套内面积”进行分摊。

地下室车道和专门服务于车位(库)的公共走道面积,由地下室各车位(库)按其套内面积进行分摊。

在地下室中同时有战时人防和地下车位(库)的,地下战时人防不参与分摊专门为地下车位(库)服务的汽车公共过道面积。

3.5从地面层的门厅、大堂、楼(电)梯(含顶层的电梯机房)等公共部位进入地上、地下各层时,先将整幢楼分成地上、地下两部分分别设置相应功能区,按位于地上、地下各层相应服务功能计算分摊面积。

3.6从地面层的门厅、大堂、步行楼梯(不含电梯、屋面层的电梯机房)等公共部位到达地上地下各层,但电梯均不到达地下各层时,分以下二种情况分别处理:

3.6.1屋面层的步行楼梯间、电梯机房的外墙开门通往上人屋面,处理原则同前款3.5,因本幢楼的所有业主都能通过楼梯享用公共的上人屋面。

如图3.6的a、b、c所示:

3.6.2屋面层(含阁楼层的坡屋面)的步行楼梯间、电梯机房的外墙无出入口(即屋面不上人),步行楼梯间主要功能是为维修电梯机房服务的,则地下各层不再分摊该步行楼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共有建筑面积。

如图3.6的a、b、d所示:

c.上人屋面平面图d.不上人屋面平面图

图3.6电梯均不下地下室面积计算图示

3.7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来分割成若干铺位,其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各相关层铺位按其套内面积比例分摊。

3.8对于室内设有自动扶梯的商场、办公楼等,如需进行分层或分户建筑面积计算,必须在其出入口层留出连接扶梯与公共出入口的公共过道,在其它层留出用于扶梯回转上下的公共过道,否则该商场或

办公用房只能按复式出具总建筑面积(即整幢楼的建筑面积)。

图3.8所示:

-1

图3.8室内自动扶梯公共过道图示

四、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1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塔;道路旁供人行走的廊。

4.2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层、设备层以及结构转换层的建筑面积。

4.3作为绿化、小品、通道、休闲等功能的架空层或公共开放的建筑空

间。

4.4两栋独立建筑物(指分别办理两个规划许可证)之间的连廊、架空通廊等建筑面积。

4.5位于本幢建筑物内的储藏室、使用功能和服务范围或用途不明(如:

预留设备房)的建筑空间。

4.6建设单位按规定建设的独立使用的公共建筑部位(如物业用房、社

区用房、活动中心等)。

五、阳台、露台(平台)的面积计算

5.1阳台与露台的区分:

阳台是指供使用者进行半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

的建筑空间(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百叶窗视作不封闭。

以下同)。

露台是指房屋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它楼层中设置的无顶盖平台。

无论底板是借助于下层屋面还是独立悬挑,也无论台下方是

房间还是阳台,台上方有顶盖者(上盖有条件要求)为阳台,无

顶盖者为露台。

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图5.1阳台与露台的区分图示

5.2

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当独立矩形阳台的进深或开间不大于0.60

米,该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在主体阳台旁因造型等需要而设置

突出主体阳台之外的局部建筑空间,当其局部建筑空间的进深不

大于0.60米时,距离该阳台进深变化交接处0.6米以外部位的局

部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如图5.2所示:

注:

图示阴影部分为阳台上盖水平投影域落在阳台外围水平投影域之内的面积

图5.2不封闭阳台面积计算图示

5.3当不封闭阳台上盖(有多块不相连的结构板构成,按最大的上盖板

为准,以下同)水平投影域落在阳台外围水平投影域之内的面积小于阳台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该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如阳台上

盖水平投影域落在阳台外围水平投影域之内的面积大于等于阳台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阳台面积按上盖水平投影域落在阳台外围水平投影域之内的面积一半计算。

如上图5.2所示:

5.4居住类建筑不封闭阳台的进深不大于2.0米按其上盖和底板结构外

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进深超出2.0米的部分应按

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住宅类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有顶盖阳台参照本款执行。

5.5在建筑物中设置的与公用过道、楼梯等公共部位相通、具有一面

以上(含一面)直接对外开敞的、用于绿化、休闲、放置设备等

公共建筑空间,且结构与阳台类似,称为公共阳台,公共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5.6

住宅建筑的第一层(含地面层、裙楼顶层)类似于阳台的建筑空间,有围护结构或围护物、通达室内且位于上方建筑形成上盖的下方时,如上盖为上一层的阳台底板,则该空间视为阳台,按照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如上盖为上一层的非阳台建筑底板,该空间视为门廊或门斗,按门廊、门斗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如图5.7所示:

图5.7住宅第一层中阳台与门廊的界定图示

5.7不封闭的阳台外侧设计有明显实物分界或隔断的空调机位,所占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在不封闭的阳台里,单独设计的专用空调机位后剩余的阳台空间按前款5.2处理;

阳台或房屋主体其内部局部空间设置了可放空调机部位的,该

空调机部位应与其相连的建筑空间一体计算建筑面积;

单独设计的空调机位向建筑内部空间(含封闭阳台)的顶部凹进时,空调机位所占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下方空间当结构高度达到2.20米时计算建筑面积,否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单独设计的空调机位向阳台及建筑内部空间的底部凹进时,空调机位所占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空调机位上方空间按飘窗(凸窗)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悬挂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的外挂式空调机位或独立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的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如图5.8所示(图中的虚线为非结构体或非主要墙体):

图5.8空调机位面积计算图示

六、楼(电)梯的面积计算

6.1位于屋面的电梯机房(含屋面的步行楼梯),当其下方设有缓冲层

(不开门)时,该缓冲层和电梯基坑一样起缓冲作用,不论其高度

多少,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6.2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其高低联跨内部连通并共同使用楼(电)梯的,按楼(电)梯设计开门侧所在跨计算层数,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6.3只为某功能区服务的楼(电)梯、管道井,按其各出入口所在平

面计算层数,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如图6.3中a、b所示;在局

部层与建筑物通过架空通廊等连通的独立楼(电)梯,按其各出入口及架空通廊所在平面计算层数,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如图

6.3中c所示;从建筑物外的地面层直接通向较高层次的单层斜跨

楼梯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如图6.3中d所示:

abc

图6.3独立楼(电)梯面积计算图示

6.4非楼梯间的室内楼梯上下行之间有间隔,当踏步式楼梯间隔达到

0.20米、自动扶梯的间隔达到0.40米,计算上一层梯间面积时,梯间的间隔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6.5

商场、写字楼等室内设置的楼梯、自动扶梯按其通达的层计算层

 

图6.5室内楼(电)梯面积计算图示

6.6室内楼(电)梯投影至上层楼板结构面时,若投影面与上顶板间

层高不足2.20米,则室内楼(电)梯在投影面与上顶板间层高不足2.20米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如图6.6所示:

楼梯在此范围内不计算建筑面积

图6.6室内楼(电)梯投影后考虑层高的面积计算图示

6.7为三层或三层以上功能区服务的楼(电)梯(含该梯前室及与该楼

(电)梯间直接相通的走廊,以下同)为专用梯的,位于其三层或三层以下的通达平面层的楼(电)梯建筑面积应计入三层或三层以上功能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6.8阁楼或复式房屋的楼梯,若只预留洞口而未做楼梯时,则洞口不计算建筑面积。

6.9底层楼梯一部分伸出建筑物外墙,无盖时视作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

6.10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梯一部分(多为休息平台)伸出建筑物外墙,分以下二种情况分别处理:

6.10.1.有盖无柱时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6.10.2.有盖有柱时计算全建筑面积。

6.11以房屋的平屋面兼做上层楼梯的休息平台,分以下四种情况分别处理:

6.11.1.楼梯休息平台上面无盖,不计算建筑面积;

6.11.2.楼梯休息平台上面的顶盖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6.11.3.楼梯休息平台上面的顶盖虽不超过两个自然层但无柱的,即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6.11.4.楼梯休息平台上面的顶盖不超过两个自然层且有柱或有墙体的,按门廊、门斗、雨篷的有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6.12计算室外楼梯建筑面积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6.12.1.室外楼梯的起点(相当于地面)到终点(进门)的高差不

小于一个楼层的高度;

6.12.2.室外楼梯的下面不是与坡地连成一体的实体,而是室外楼梯的水平投影范围内形成一个建筑空间,视为室外楼梯。

6.13室外楼梯按其联结的不同高度的出入口计算层数,并按水平投影

计算建筑面积;当上层楼梯设计为下层楼梯的顶盖,且可以完全遮盖的可视为该层室外楼梯的顶盖,若最上层楼梯无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时,最上一层室外楼梯视为无顶盖,此顶层楼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位于地面层或其他楼层的室外楼梯仅有承重的结构柱但无围护墙体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室内楼梯、自动扶梯下方空间及室外楼梯下方有围护墙体的空间:

若其层高在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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