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精简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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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精简讲义
税收法律精简讲义
第一部分 重点难点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一、行政主体的特征、行政职权
(一)行政主体的特征(P7—8)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党务机关等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内部机构除外)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除外)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特征(P8)
(1)公益性。
(2)优益性。
(3)支配性。
(4)不可自由处分性。
三、行政行为基本理论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1.行政行为的内容(P17)
(1)赋予权益或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两方面。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四、抽象行政行为(P22-23)
1.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性;(4)不可诉性。
2.行政立法的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五、具体行政行为(P23-26)
(四)行政强制(P25)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自己独立实施强制执行为辅。
六、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P27)
1.公开原则。
2.公正原则。
3.参与原则。
4.效率原则。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P28-30)
1.信息公开制度;2.回避制度;3.行政调查制度;4.告知制度;5.听证制度;6.行政案卷制度(即案卷排他性制度);7.说明理由制度;8.教示制度;9.时效制度。
提示:
在复习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时候,要关注教材上明确写出的法条。
如果考试的时候给出这个法条内容,要知道其对应的是哪个基本原则或基本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P31)
注意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P31最后一段)。
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一、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P34-35)
1.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和效率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P35);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7.监督原则。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P40)
1.经常性许可
(1)法律、法规
(2)国务院决定(及时转化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2.临时性许可
(1)国务院决定
(2)省级政府规章(一年转化为地方性法规)
提示
(1):
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可以设定,但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下位法可以设定。
(2)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不得设定企业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个人到本地区经营,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重点)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P42)
1.对申请人的要求
(1)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但是依法应当亲自到场的除外(便民措施);
(2)可以通过信函和电子方式提交申请书(便民);
(3)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1)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如需要)
(2)应当将有关材料、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3)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有条件地逐步推行)
3.行政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1)不需要取得许可→即时告知不受理;
(2)不属本机关职权→即时书面决定不受理,告知正确机关;(3)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正;(4)材料不符合:
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补正内容,逾期视为受理;(5)各项符合;应当书面决定受理。
提示: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P42-43)
审查方式:
(1)书面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能够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形式审查看材料);
(2)实地核查:
需要核实材料实质内容:
2人以上核查(实质内容审查);
(3)听取意见: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事先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P43)
1.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有两种类型:
(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3.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并且,审核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案卷排他性原则(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证据)。
(案卷排他性制度)
提示: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之一。
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P49-50)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P51)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提示: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P61)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3)停止办理出口退税;(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五、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P55)
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
(2)有法定依据;(3)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上述条件缺损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
(1)表明身份。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P55-57)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
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
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提示: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就海关行政处罚调查程序和时限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
如,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发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审查。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提示:
不说明理由或者不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法条上不成立行政处罚,法理上属于程序违法)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害人。
(三)听证程序(重点)(P57)
1.听证权告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2.听证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对符合法定听证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至于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3.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提示:
听证公开进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5.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提出申辩并质证。
双方可以辩论。
6.制作笔录,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区别与行政许可听证)。
提示:
告知→3日内申请→7日前通知→公开进行(涉密除外)→案外人主持→质证→听证笔录。
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行政处罚法》未作专门的具体列举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P61)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3)停止办理出口退税;(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P63)
3.听证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