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002701 上传时间:2022-11-17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

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其中,货币出资额元,非货币出资额元【注:

如有非货币出资请按具体出资内容分别注明,如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元】。

单个成员出资占比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百分之。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

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本社不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其他成员转让出资,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依法继承;

(九)成员(代表)大会对拟除名成员表决前,拟被除名成员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十)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注:

不得低于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注:

不得低于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如本社经营有亏损和债务,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及债务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注:

或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条件的,可以在个月内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办理入社手续,依法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不同意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成员资格的,原成员资格因死亡而终止,其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由其继承人依《继承法》规定继承。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本社利益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前,允许被除名成员陈述意见。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结清其应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十四)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

本社成员代表为人。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

成员总数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注: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设立或加入联合社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注: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更高表决权比例】。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四)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五)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六)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

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注:

理事会成员人数为单数,最少三人】,设副理事长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报酬;

(五)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