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定稿4103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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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定稿4103301

关于印发2012年度江西省城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卫办字[2012]2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医改,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切实做好我省2012年度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范围

全省所有县(区、市)内常住人口,以及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均可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项目内容

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分类实施,其中设区市城区、市辖区执行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县(市)执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城市和农村)。

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病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置、卫生监督协管等11项。

城市除实施上述项目外,继续实施妇女保健、低保对象和残疾人保健、卫生信息管理等服务。

全科医生签约健康管理服务在试点城市开展。

具体项目执行内容及定额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设区市在省定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公共卫生实际需要,增加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工作目标

按照深化医改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在巩固我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效的基础上,继续以实施重点人群、重点疾病和弱势人群健康管理为主要工作目标,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具体包括:

(一)实施重点人群健康管理

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60%;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0~6岁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75%;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0%;老年人健康登记管理率达到70%。

(二)巩固重点疾病健康管理

高血压病患者管理率达到50%,控制满意率达到50%;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达到40%,控制满意率达到50%。

(三)强化弱势人群健康管理

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30%,规范化管理率达95%。

在城市,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健康登记管理率达70%。

(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率,分别达到70%、70%和8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合格率达到90%。

四、经费筹集和支付

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字[2011]162号)要求,筹集相应配套资金并加强对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集标准

2012年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安排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其中:

中央财政人均补助15元(西部政策延伸县20元);省财政人均补助城区7元,补助县(市)8元(西部政策延伸县补助3元);设区市财政人均补助城区1元;县(市、区)财政人均补助2元。

省财政按上年度人口数和人均补助标准,结合财政部核定的我省人口数,下达当年或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设区市、县(区、市)财政应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本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督导、考核及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业务指导等工作经费。

(二)经费使用范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费用,包括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力成本支出、医疗耗材、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宣传、重点人群随访、教育培训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需的其它开支。

各级以“项目任务核定经费”,不得分割使用资金,不得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等其他支出。

(三)经费支付方式

1、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管理原则。

当年预拨、次年结算指中央、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及时下拨各区财政、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实行预拨及考核拨付制。

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卫生部门根据绩效考评等情况,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服务提供机构,采用年初预拨80%,年末按服务量根据考核结果综合核拨差额部分补助经费。

2、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实行“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专款专用、多退少补”的管理原则。

对承担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卫生机构,实行预拨、考核及次年结算制,即先按服务人口数拨付经费的50%,项目执行结束后按服务量根据考核结果综合拨付补助经费。

具体拨付办法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研究制定。

乡、村两级服务机构原则上按3:

2的比例对预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进行分配,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乡镇卫生院发放。

预防接种补助经费按《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赣财社[2008]59号)要求拨付至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任务的接种单位(含首针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

五、保障措施

(一)确定服务提供机构

各地要按照《江西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赣卫妇社字[2011]31号)要求,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机构,并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

定点机构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签定合同或协议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施行。

购买服务的合同或协议,须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服务合同或协议一般一年签订一次。

(二)开展技能培训

大力培养公共卫生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在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和农村卫生人员开展基本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完善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效率。

(三)实施绩效考核

各地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赣卫妇社字[2011]32号)要求,对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考核工作。

1、制定绩效考评办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明确服务提供机构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考核其履行职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情况,保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和群众受益。

要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激励、监督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作用。

要注重群众参与考核评价,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考核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2、绩效考评方式。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

在年末或服务项目期满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考评专家和居民代表,对服务提供机构按合同或协议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绩效考评。

考评结果经市级政府相关管理机构确认汇总后,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抽查并确认考评结果。

3、考评结果的应用。

考评结果作为确定服务提供机构财政补助总额的依据。

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规定按服务量全额兑付补助资金;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从当地扣减的经费中解决;不合格的按服务量乘以考核得分比例结算补助资金,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考核不合格的服务提供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项目服务提供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省卫生厅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调管理机制,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牵头科室,组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营造氛围,广泛开展宣传

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意义和对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提高居民健康意识,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及稳步推行。

(三)围绕任务,抓好督查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和本方案的要求加强相关专项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服务技能和水平。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督导,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所、妇幼保健院(所)、精神病医院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履行业务指导的职责,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同时,要做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附件1:

江西省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补助标准

项目名称

项目对象

项目内容

执行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一类项目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辖区居民

1.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1.2更新、使用居民健康档案

1.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以孕产妇、0-6岁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为辖区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和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如该居民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时,须包括慢病专项信息。

基本信息至少须包括一般情况、既往史、家族史、过敏史、暴露史和主要健康问题等。

1.2、更新、使用居民健康档案。

对已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居民,在为其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时,及时使用居民健康档案并更新,补充相应服务记录。

补助标准:

10元/人。

其中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含新建、更新、维护)2元/人/份,卫生服务记录8元/人/年。

规范化健康档案建档率达60%以上,

2、健康教育

辖区居民

2.1、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发放

2.2、健康教育咨询及主题宣传活动

2.3、健康教育专栏更新

2.4、健康教育知识讲座

2.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开展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哮喘、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手足口病、宫颈癌、乳腺癌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开展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其中健康教育宣传处方,不少于12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宣传手册、书籍,不少于3种,教育影像资料不少于6种;每年开展9次健康教育咨询及主题宣传活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中心)每月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以下简称站)每2月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中心每年更新12次健康教育专栏,站每年更新6次健康教育专栏;中心、站为居民提供服务时应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补助标准:

按服务人口年人均补助1元。

3、预防接种

辖区适龄儿童

0-6岁儿童预防接种

对0-6岁儿童建卡建证,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每个适龄儿童完成全程免疫规划需22剂次;接种覆盖率须达到90%以上。

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补助标准:

3元/剂次。

异常反应发生每例报告、处置补助经费15元。

预防接种(含首针接种)补助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卫生局、财政局拨付至接种单位。

4、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

辖区居民

4.1、传染病报告和处置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

4.1、利用传染病报告系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点处理等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

开展结核病、艾滋病、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手足口病人进行随访管理。

4.2、及时发现并按要求报告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协助相关机构开展应急事件风险评估、排查,协助相关机构开展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伤害事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护、转诊,并做好卫生学调查处置。

补助标准:

按服务人口年人均补助1元。

5、卫生监督协管

辖区居民

5.1、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5.2、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5.3、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5.4、学校卫生服务

5.5、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5.1、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5.2、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开展针对性的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及时向专业机构报告;

5.3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5.4、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5.5、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补助标准:

按服务人口年人均补助0.8元。

6、卫生信息管理

辖区居民

6.1日常信息收集

6.2社区诊断

6.3信息报送

6.1、开展服务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信息收集、统计,按要求及时报告相关卫生信息、报表。

6.2、开展社区健康调查,做出社区诊断,针对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和实施社区健康促进。

6.3、利用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补助标准:

按服务人口年人均补助0.5元。

7、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健康管理

试点城市辖区居民

为签约居民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在试点城市,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居民家庭实行健康管理。

补助标准:

原则上达到每年10元/人,具体标准由试点城市确定

二、二类服务

1、儿童保健

辖区0--6岁儿童

1.1新生儿访视

1.2营养指导

1.3系统管理

1.1提供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补助标准6元/人.次);访视项目包括喂养方式、面色、皮肤、体重、头部(前囟)、口腔、胸部、腹部、脐部、外生殖器、四肢、大小便的检查等,了解疫苗接种情况。

1.2提供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常见病防治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补助标准6元/人.年)。

1.3为0-6岁儿童进行系统管理。

提供定期健康体检和常见病防治指导(0--1岁儿童每年体检4次,1--3岁儿童每年体检2次,4-6岁儿童每年体检1次,补助标准8元/人.次),对6个月--3岁儿童每年做一次血红蛋白测查(补助标准1元/人.次);对0--3岁以下儿童必须开展一次听力筛查(补助标准20元/人.次),婴幼儿健康体检项目包括头围、体重、身长、面色、皮肤、眼/视觉发育、头部/前囟、口腔/牙数/龋数、胸部、腹部、四肢、外生殖器的检查。

4-6岁儿童每年开展一次常规体检,包括一般体格检查(8元/人次);血常规检查(8元/人次);视力筛查(20元/人次)。

为0-6岁儿童每年开展一次口腔保健服务(每年10元/人.次)

管理率达75%以上,6年累计补助标准301元/人。

2、孕产妇保健

辖区孕产妇

2.1系统管理

2.2保健指导

2.1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

包括为孕妇定期开展产前检查:

产前至少检查5次(孕早期2次,孕中期3次,补助标准6元/人.次),项目包括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位、胎心等检查;产后访视:

至少2次(补助标准6元/人.次),项目包括体温、宫缩、恶露、乳房、会阴伤口等检查,提供B超(子宫、胎位等,补助标准20元/人)、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检查(补助标准30元/人)\肾功能检查(20元/人次),尿常规检查(9元/人次)。

2.2为产妇定期进行营养、心理、康复、生殖保健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指导,

管理率达80%以上,合计年补助标准121元/人。

3、老年人保健

辖区60岁以上老年人

健康管理

对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

提供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包括全身物理检查(补助标准8元/人.次)及尿液分析(补助标准9元/人.次)、血细胞分析(补助标准8元/人.次)、血糖(空腹或餐后随机,补助标准6元/人.次)、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补助标准8元/人.次)、心电图检查(补助标准8元/人.次)、B超(检查肝、胆、肾,男加前列腺、女加子宫、附件,补助标准40元/人)。

全身物理检查包括身高、体重、心率、血压、BMI值、视力、心/肺、肝/脾、肢体及皮肤的检查;提供健康指导,开展重点慢性病筛查与病例管理。

老年人管理率达20%,合计年补助标准87元/人。

4、高血压病例管理

辖区高血压病病人

4.1随访管理

4.2评价与指导

4.3控制满意

4.1、对确诊的高血压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每季度对确诊的高血压患者至少随访1次,每年随访至少4次。

随访内容包括:

一般检查、健康评估、行为调查及干预、用药指导、健康教育等。

补助标准:

8元×4次,每年每人32元。

4.2、对管理的高血压患者开展病情监测、效果评价。

开展心电图、血糖监测,每季度1次,每年监测4次。

补助标准14元×4次,每年每人56元。

4.3对高血压患者通过规范管理进行控制,血压监测1年内连续两个季度控制在140/90mmhg以内为控制满意,补助标准为每控制满意一名高血压患者补助50元。

规范管理率达30%以上,控制满意率力争达50%以上。

合计年补助标准138元/人.年。

5、2型糖尿病病例管理

辖区糖尿病病人

5.1随访管理

5.2评价与指导

5.3控制满意

5.1、对确诊的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每季度对确诊的糖尿病患者至少随访1次,每年随访至少4次。

随访内空包括:

一般检查、健康评估、行为调查及干预、用药指导、健康教育等。

补助标准:

8元×4次,每年每人32元。

5.2、对管理的糖尿病患者开展病情监测、效果评价。

开展心电图、血糖监测,每季度1次,每年监测4次。

补助标准14元×4次,每年每人56元。

5.3对糖尿病患者通过规范管理进行控制,血糖监测1年内连续两个季度控制在7mmol/L(空腹)或10mmol/L(餐后)以内为控制满意,补助标准为每控制满意一名糖尿病患者补助50元。

规范管理率达30%以上,控制满意率力争达50%以上。

合计年补助标准138元/人.年。

6、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6.1筛查管理对象

6.2随访管理

6.1、掌握社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在社区内筛查重性精神疾病疑似患者,筛查率达到30%

按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确诊后的筛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人补助35元

6.2、随访管理。

对筛查出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100%纳入随访管理。

每季度进行一次随访,每年至少4次,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随访时需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同时进行生活用药指导,对患者家属开展针对性的健康宣传教育,指导患者家属对患者精神疾病症状进行监测,督导患者服药;鼓励和帮助患者进行生活功能康复训练,指导患者参与社会活动,接受职业训练。

补助标准,随访管理21元/人.次

筛查率达30%以上,管理率达95%以上,合计年补助标准119元/人.年。

7、妇女保健

辖区35—49岁妇女

7.1系统管理

7.2两癌筛查

7.1对35-49岁妇女进行系统管理。

进行定期常规体检和妇科检查(补助标准8元/人.次),白带常规检查(3元/人.次),B超(子宫、附件,补助标准25元/人),常规体检包括身高、体重、BMI值、血压、心/肺、肝/脾;妇科检查包括乳腺、外阴/阴道、宫颈、子宫/附件的检查。

7.2开展宫颈防癌涂片检查(补助标准42元/人.次),乳腺癌筛查(触诊、红外线透照检查,补助标准25元/单侧乳腺)。

管理率达10%以上,合计年补助标准128元/人。

8、低保对象和残疾人保健

辖区低保对象及残疾人

健康管理

对低保对象及残疾人进行健康管理。

提供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包括全身物理检查(补助标准8元/人.次)及尿液分析(补助标准9元/人.次)、血细胞分析(补助标准8元/人.次)、血糖(空腹或餐后随机,补助标准6元/人.次)、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补助标准8元/人.次)、心电图检查(补助标准8元/人.次)、B超(检查肝、胆、肾,男加前列腺、女加子宫、附件,补助标准40元/人)。

全身物理检查包括身高、体重、心率、血压、BMI值、视力、心/肺、肝/脾、肢体及皮肤的检查;提供健康指导,开展重点慢性病筛查与病例管理。

低保对象、残疾人管理率达10%以上,合计年补助标准87元/人。

 

附件2:

江西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项目名称

项目对象

项目内容

执行内容及补助标准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辖区居民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并及时更新

1.1、以孕产妇、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如该居民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时,须包括慢病专项信息。

至少须包括一般情况、既往史、家族史、过敏史、暴露史和主要健康问题等,对健康档案进行定期更新。

1.2、补助标准:

10元/人。

其中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含新建、更新、维护)2元/人/份,卫生服务记录8元/人/年。

1.3、规范化健康档案建档率达60%。

2、健康教育

辖区居民

2.1、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发放

2.2、健康教育咨询及主题宣传活动

2.3、健康教育专栏更新

2.4、健康教育知识讲座

2.1、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候诊区域为居民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宣传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应急法制教育、卫生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和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等内容。

其中健康教育宣传处方,不少于12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宣传手册、书籍,不少于3种,方便社区居民查阅;

2.2、针对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主题开展健康教育咨询及主题宣传活动,健康主题日包括:

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全国预防接种日、世界无烟日、全国高血压日、世界精神卫生日、联合国糖尿病日、世界艾滋病日等,每年开展9次宣传活动。

2.3、定期更新健康教育、卫生应急知识等专栏(橱窗),每年不少于12期。

2.4、每月举办一次健康知识讲座。

2.5、补助标准:

按服务人口年人均补助1元。

3、预防接种

辖区适龄儿童

3.1、0-6岁儿童预防接种

3.2、疑似异常反应报告、处置

3.3重点人群针对性接种

3.1、对0-6岁儿童建卡建证,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每个适龄儿童完成全程免疫规划需22剂次,接种覆盖率须达到90%以上。

疫苗接种每剂次补助:

3元/剂次。

预防接种(含首针接种)补助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卫生局、财政局拨付至接种单位。

3.2、一般异常反应发生每例报告、处置补助经费15元;严重异常反应发生每例报告、处置补助经费1000元。

3.3、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疫苗接种率达到规定要求.

4、传染病报告和管理

辖区居民

传染病报告和管理

4.1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

4.2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点处理等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

开展结核病、艾滋病、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4.3配合做好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管理。

4.4、补助标准:

人均1元。

因各个乡镇人口、面积、交通情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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