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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兴煤矿培训教案

 

雄兴煤矿

培训:

封红志

2016年2月15日

 

一通三防知识

 一:

(1)、矿井必须具有独立、合理的通风系统。

井下要消灭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利用老塘通风和无风、微风作业。

对高瓦斯又没有可靠安全措施的非正规采煤工作面要严禁生产。

 

(2)、保证局扇有专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

 (3)、确保每一个按要求应配备瓦斯监测探头或便携式瓦检仪的作业地点都配备齐,并保证设备可靠有效和不空班漏检。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苛作面要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5)、消灭不检查瓦斯含量、用明火明电和炮眼封泥不足等违章放炮的现象。

 (6)、消灭井下的失爆电器和非防爆设备。

 (7)、杜绝“三违”和特殊工种无证、不持证上岗现象。

 (8)。

煤和半煤岩工作面,国有重点煤矿要实行“三专两闭锁”,地方国有煤矿要实行风电闭锁。

 (9)、消灭井下不检测煤尘、不洒水除尘和无隔爆设施的现象。

 (10)、煤矿和多种经营公司开办的小煤矿必须按国有煤矿的规定、标准进行检查、管理。

 (11)、乡镇煤矿要坚持实现“五消灭”。

 

文件与法规

1.94年安全工作指导思想是:

以防止重大事故特别是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为中心,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法制约束和经济制约手段为主的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全行业安全监察,力争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

2.煤炭部煤办字(94)第1号文件中指出:

各级领导必须正确处理安全与改革,安全与生产建设,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切实解决好思想松、纪律松、管理松的问题。

3.煤炭工业部煤办字(1994)第58号文件中指出,部<<关于切实抓好94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决定>>把加强“一通三防”和防治瓦斯煤尘事故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4.<<关于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控制瓦斯煤法事故的通知>>中,要求各局(矿)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防治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逐条对照,认真检查矿井“一通三防”(指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设施,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集中力量,以会战的形式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5.国有煤矿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是:

各矿务局局长、矿长必须主持研究“一通三防”工作,矿务局每季、矿每月至少一次,并保证这一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局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各局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各采掘区队长对所辖区内“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安监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对防止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安全培训工作,要贯彻“强制培训、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

要理顺安全培训管理体制。

明确安全培训工作,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

各级安全部门要监督检查企业和各级全培训中心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逐步做到统一安全培训大纲,统一安全培训教材,统一考核标准发证。

7、煤炭部第一号安全生产指令的主要内容是:

 

(1)、坚定不移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持。

  

(2)、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4)、坚决控制重大事故。

  (5)、努力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

  (6)、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安全培训工作。

(7)、严格安全监督检查。

8、 瓦斯矿井中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9、掘进工作本质安全化的重点是:

落实“三专两闭锁”,阻燃风筒,高安全度炸药、水炮泥及化学炮泥。

 

通风

1. 矿内空气中主要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氨、瓦斯、二氧化碳和氢等。

2. 矿井中控制风流的设施,包括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墙、调节风门和风窗等,防止造成风流短路,导致瓦斯事故。

3. 扩散通风适用于在进风流中,长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在于1.5米的硐室。

4. 井下回采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的最低允许风速为0.25米/秒。

5. 井下风门每组不得少于两道,必须自动关闭,严禁破坏风门或同时敞开,以免造成风流短路。

6. 通车风门必须设自动风门,其车辆的长度不得大于两道风门的距离。

7. 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的要求:

必须设自动风门或有专人管理,并防止同时打开和碰坏风门。

8. 安装局部通风机要做到:

(1)必须安装在进内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

(2)安装在专用台架上或进行吊挂,离地高度不小于0.3米;

(3)要挂牌管理。

9.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要做到:

(1)对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

(2)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3)一台局部通风机原则上只允许供一个工作面通风使用。

(4)风筒必须环环吊挂,吊挂时要“两靠一直”:

靠帮、靠顶、平直,不得挤压或损坏,转弯时使用弯头;异径风筒要使用大小连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要遵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风筒接设应使用双反接,避免漏风;风筒分叉处要有三通,千万不要倒接或反插;风筒不要有大于10毫米的破口,小破口也要及时粘补,以免漏风。

 (5)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6)局部通风机不得有循环风,即回风流再一次进入同一通风机。

 (7)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高突工作面必须使用“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煤和半煤岩工作面,地方国有煤矿要实行风电闭锁。

10.串联风:

采、掘工作面或峒室的回风再进入其它采掘工作面或硐室。

11.串联风的害处:

(1)、串联工作面的空气质量无法保证,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会增加;

(2)、一旦前一个工作面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会波及其它工作面,扩大灾害范围主。

12.采、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

布置独立通风确实有困难时,采用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在地质构造极为复杂或残采地区,采煤工作面确实需要串联通风时,经矿务局局长批准后,串联通风次数也不得超过2次,三个采煤工作面的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

13.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层,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14.在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设置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

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

15.下行风:

风流沿回采工作面的倾斜方向由上向下的流动。

16.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风时要做到:

(1)风速不得低于1米/秒;

(2)机电设备在回风巷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并应装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3)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17.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18.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落区。

19.矿井的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因通风机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全面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

20.当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必须经常检查瓦斯。

如果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状时,都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停止掘进,进行处理。

21、乡镇煤矿要做到“五消灭”:

消灭独眼井、自然通风、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明刀闸开关。

22、<<规程>>规定乡镇煤矿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其内容包括:

(1)、地面有主要通风机;

(2)、有进、回风井筒;(3)、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即矿井风量按下井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钏不低于4立米;(4)、进、回风巷道有足够风流畅通的断面;(5)、有控制风流流向的通风设施(风门、风墙、风帘和风桥等)。

23、老塘通风:

进回风流部分或全部经过采空区的通风方式。

老塘通风危害很大,它能使采空区的残煤加速氧化发生自然发火,还能将采空区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带出或稀释到爆炸浓度,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因此煤矿井下严禁老塘通风。

 

瓦斯

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4.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复电开动机器。

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6.在巷道的顶部空间,盲巷、独头巷道以及风流达不到的其他地点,出现瓦斯浓度在2%以上,体积在0.5m3以上的现象,叫局部瓦斯积聚。

7.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

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135条中关于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瓦斯浓度的规定(即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如果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控制风流,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

只有经过瓦斯检查,证实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通风机的巷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的供电。

8.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106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9.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班报三对口,瓦斯日报和和通风调度日报每日矿长、矿总工程师阅。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不准空班、漏检、假检。

10.每一矿井必须严格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并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11.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12.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瓦斯浓度在爆炸范围5~16%,引爆火源温度为650℃~750℃且火源存在时间大于瓦斯爆炸的感应期、空气中氧气浓度大于12%。

13.“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的瓦斯检查。

14.煤炭工业部“关于国有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中,抽放矿井都要切实贯彻“多钻孔、严封闭、综合抽”的九字方针。

15.国有地方煤矿的每个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齐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6.每一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17.

(1)、当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也必须经常检查瓦斯,如果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状时,都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停止掘进,进行处理。

(2)、在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恢复通风过程中,也应同时检查瓦斯、氧气浓度。

18.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应在采煤机和掘进机上安装机载式断电仪,当其附近瓦斯浓度达到1%时报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采煤机和掘进机的电源。

19.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采煤工作面应设置2个瓦斯传感器,分别设在回风巷内距采面煤壁线10米处和回风巷内采面一侧距第一合流点10~15处。

20.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断电瓦斯浓度为等于大于1.5%,断电范围包括采煤工作面中全部电气设备;复电瓦斯浓度小于1%。

21.在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煤矿掘进工作面应设置2个瓦斯传感器,掘井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断电瓦斯浓度为等于大于1.5%,掘井工作面回流中的瓦斯传感器断电瓦斯浓度为大于1%,复电瓦斯浓度小于1%。

22.安全检测仪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旬至少进行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3.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侧不小于200毫米。

24.国有地方煤矿,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瓦斯监测探头,探闲悬挂位置必须正确,必须实现断电功能。

乡镇集体煤矿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瓦斯监测探头或悬挂便携式瓦检仪,并按规定对装备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标定、检修、保证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25.井下检修电器必须先检查瓦斯,并严禁带电作业。

井下流动电钳工要配备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

区(队长)、班长、放炮员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或报警矿灯。

26.地面抽放瓦斯泵房内和泵房周围20米范围以内,禁止有明火。

泵房必须有直能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必要的仪表,并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做好记录。

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27.抽放瓦斯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地面泵房应有雷电防护装置,距进风口呼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米,并用栅栏或墙保护。

28.抽放瓦斯的矿井中,利用瓦斯时其浓度不得低于30%,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有用的安全装置。

不利用瓦斯时,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29.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5m3,或一个掘进工作面每分钟大于3m3,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采取抽放瓦斯措施。

30.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钻孔封闭必须严格,严防漏气,钻孔口抽放负压不应小于13Mpa应使波动范围尽可能地降低。

 

煤尘

1.矿进综合防尘措施。

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1)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

(2)煤层注水;(3)喷雾洒水;(4)风流净化;(5)放炮用水炮泥;(6)冲小船坞巷帮;(7)湿式打眼;(8)采空区灌水;(9)隔爆岩粉棚、水棚;(10)刷白巷道;(11)个体防护。

2.炮采工作面防尘措施:

(1)煤层注水;

(2)湿式打眼,放炮前后洒水;(3)运输机转载点喷雾洒水;(4)放炮使用水泥;(5)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冲洗巷帮;(6)风流净化;(7)隔爆水棚、岩粉棚。

3.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防尘措施:

(1)煤层注水;

(2)割煤机内外喷雾;(3)在放顶煤综采的后部放煤口喷雾洒水;(4)运输机转载点喷雾洒水;(5)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冲洗巷帮;(6)风流净化;(7)隔爆水棚、岩粉棚;(8)个体防护。

4.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1)湿式打眼;

(2)放炮喷雾;(3)放炮使用水炮泥充填;(4)装矸(煤)洒水;(5)冲洗岩帮;(6)风流净化;(7)隔爆水棚、岩粉棚;(8)个体防护用具。

5.转载及动输防尘主要要求:

(1)刮板运输机的转载落差,均不得超出0.5米,如果超出,则应安装适合的溜槽或导向板;

(2)煤仓放煤口距矿车上边缘的距离不得大于0.4米;(3)在煤点20米内,应设置一道净化风流的水幕;(4)运输大巷中应安设自控式净化风流的常开水幕;(5)载煤矿车向煤仓卸煤时,应采用自动喷雾装置。

6.隔爆水棚按巷道断面计算其水量不得少于:

主要隔爆棚400升/平米,辅助隔爆棚200升/平米。

7.定期冲刷积尘:

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采区内巷道冲刷积尘次数由各矿自行决定。

粉尘大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班班清洗。

8.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和相邻的工作面,都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所有运输巷道或回风巷中,必须撤布岩粉或冲刷巷道。

9.煤矿井下巷道 必须敷设防尘洒水管路的地方:

(1)采、掘工作面;

(2)溜煤眼;(3)翻罐笼;(4)转载点;(5)装载点;(6)运输重载系统;(7)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及中间运输机巷、石门。

10.在皮带斜井和皮带巷防尘洒水管路中,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的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以便冲洗巷道。

11.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注水后煤体所幸 加的水份都应在1%以上,或其全水分在4%以上。

12.沉积煤尘:

指井下巷道堆积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

13.沉积煤尘的危害:

当井下发生瓦斯爆炸或瓦斯燃烧时,其冲击波或压缩波吹起巷道积尘,就会参与爆炸,扩大灾害范围。

14.煤尘爆炸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

(2)空气中浮游煤尘含量30-50克/立方米至2000克/立方米;(3)有点燃煤尘的引爆火源,一般为650至1050℃以上。

15.引起煤尘爆炸的火源主要有瓦斯爆炸火焰、违章放炮火焰、明火、电火花、摩擦火花等。

16.放炮使用水经和封泥的作用:

封泥充填封口能增加孔内抵抗力,防止火药打筒 ,提高爆破效应;水炮泥在火药爆破瞬间高温下把水变成水蒸气,能起降温、必尘和消烟的作用。

17.为防止煤尘飞扬,对矿井井巷中的风速的要求:

  

 

(1)、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最高12米/秒;

  

(2)、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主要进、回风巷、架线电机车巷道最高8米/秒;

  (3)、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区最高6米/秒;

  (4)、采煤工作面、掘进巷道、皮带运输巷最高4米/秒;

  (5)、综采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适当加大风速,但不得超过5米/秒;

  (6)、回采工作面,当工作面风速超过2.5米/秒,必须加强煤层注水、喷等防尘措施;其他巷道,当接近最高风速时,亦须加强防尘措施。

 

防突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内容包括:

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2、煤炭部<<关于国有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中要求;严防岩巷掘进误穿突出煤层,要加强瓦斯地质工作,探清地质构造,突出严重煤层的顶底板岩巷掘进要采用先进可靠的防突构造探测仪进行先探后掘。

并规定: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3.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从事井下工作。

4.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5.按照防治突细则规定,必须作好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五个关口的工作。

6.采用震动放炮揭穿突出煤层时,石门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垂直距离:

急倾斜煤层2米;倾斜缓倾煤层1.5米;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垂距。

7.为了防止误穿煤层,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垂距5米时,可在石门工作面顶底部两侧补打3个小直径42毫米超前钻孔,其超前距不得小于2米。

8.突出危险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用放炮作业时,应缩短炮眼深度,并采用全断面一次爆破。

9.在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巷道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10.井巷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或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都必须采取安全必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震动放炮、远距离放炮、避难所、压风急救袋和自救器等。

11.采掘工作中,由于地质条件或其它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12.突出危险区设置的反向风门,在放炮时风门必须关闭,对通过门垛的风筒,必须设有隔断装置。

放炮后,矿山救护队的有关人员进入检查时,必须把风门打开顶牢。

13.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远距离放炮,放炮地点应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所内;放炮员操纵放炮的地点,应配备急救袋或自救器;其回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检查。

14.对突出孔洞,应充填接顶。

发生大型或特大型突出后,一般不应从孔洞放出松散煤体,以免造成孔洞垮塌引起再次突出。

还应及时砌碹或注浆封闭孔洞,以免引起煤的自然。

15.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并必须严防误穿突出煤层。

16.突也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掘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以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灾害。

17.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这两个煤层之间的垂直距离的2倍,并不得小于30米。

18.开采保护层时,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相应地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预防突出措施。

19.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采用水力冲孔,超前钻孔,松动爆破防突措施时,工作面前方应保持不小于5米的安全柱。

20.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以下七条要求:

一是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一是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次数,应尽可能减少;三是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四是有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程量,应尽可能减少;五是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六是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七是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21.按照防细则规定突出矿井地测部门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两采规定:

 一是矿井地测部门与通风部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采件、地质构造、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二是采掘工作面距未保护区域边缘30米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提交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告矿总工程师。

采掘区负责人接到通知单必须签收。

22.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主要有煤体内声响,煤硬度变化,煤光泽变化,煤的层理紊乱变化,掉渣及煤面外移,支架压力增加,工作面瓦斯忽大忽小,打钻时顶钻、夹钻和喷煤。

23.在突出煤层工作的区(队)长,应由从事采掘进工作不少于3年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防灭火

1.矿井火灾:

是指发生在煤矿井下及地面井口附近、威胁到矿井安全生产和井下人员安全的火灾。

2.矿井火灾的危害:

(1)、产生高温及有毒有害气体如CO、CO2等,在矿井火灾中遇难的人员,95%以上是因CO中毒而死亡;

(2)、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

(3)、炽热的火烟流经不同标高的巷道而产生火风压造成井下风流紊乱;

(4)、烧坏设备、支架和煤炭资源,造成停工停产。

3.凭人的感官可以察觉的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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