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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的更新

目录

一、可持续发展:

人类发展观的新思维----------------------------------1

(一)可持续发展产生的背景----------------------------------------1

(二)可持续发展的提出----------------------------------------------2

(三)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5

二、可持续发展观——生态人类中心主义--------------------------------7

(一)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7

(二)人类需要满足的根本目标-------------------------------------8

(三)人类的自身发展的根本原则----------------------------------9

三、可持续发展观——环境法更新的认识论与方法论---------------10

(一)突破理论瓶颈的动力与路径---------------------------------11

(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伦理支援---------------------------12

(三)理论与实践创新的方法论指导------------------------------12

参考文献---------------------------------------------------------------13

 

浅议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的更新

【内容摘要】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与基础是环境资料的可持续供应,是人类在环境资源可持续基础上的生存与发展。

因此,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的关系研究是环境法研究的重大问题。

尽管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许多的研究成果,但现有研究多为“可持续发展+环境法”的研究模式,并未真正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方法融入环境法理论、制度与机制。

 【关键词】持续发展环境法更新

一、可持续发展:

人类发展观的新思维

  二十世纪50-70年代是世界风云变幻、动荡不安的时期,世界各种矛盾错综複杂、相互交织、变幻莫测,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许多重大的问题。

战争与和平、贫困与富裕、控制与反控制、发展与资源、人口与环境等矛盾犬牙交错,纵贯于这一时期,成为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

发展问题已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成为时代的客观要求。

  

(一)可持续发展产生的背景

  可持续发展源于发展理论,是发展理论在研究深度与广度上的继续与深化。

早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久,一些国家的学者与教授就开始研究发展问题,发展理论应运而生,各种观点、各种流派纷纷登台。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多数人认为:

发展问题的实质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如何实现现代化的问题,发展理论研究、探讨、总结和寻求在通往现代化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如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发展途径、发展方法、发展的优先领域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等。

从广义上讲,发展问题是全球性的共同问题,只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内容上的阶段性的差异和发展模式上的不同选择而已。

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主要是回答工业化实现以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种种新变化和向后工业化社会、资讯社会发展的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当务之急仍是如何实现工业化和全面现代化的问题。

从狭义上讲,发展问题又是一个针对性很强的问题,它更主要的是针对发展中的国家和社会如何由落后的不发达状态向先进的发达状态的过渡和转化,其研究的物件和范围包括经济、科技、政治、社会、文化和教育诸多方面。

  二次世界大战后,殖民地国家纷纷获得独立,这些国家的人民和领导人看到了与发达国家在发展上的巨大差距,产生了强烈的发展要求,为此努力在实践上和理论上探索实现现代化的途径;与此同时,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除了研究他们自身的发展外,也利用其优越的条件开始了对第三世界不发达原因及其解决途径的探讨。

在国际范围内,对发展问题的研究逐步形成了一个世界性的潮流,从而为持续发展理论的产生准备了必要的思想条件和理论基础。

  

(二)可持续发展的提出

  二十世纪80年代初,联合国针对当代人类面临的三大挑战:

南北问题、裁军与安全、环境与发展,成立了由当时的西德总理勃兰特、瑞典首相帕尔梅和挪威首相布伦特兰为首的三个高级专家委员会,分别发表了“我们共同的危机”、“我们共同的安全”、“我们共同的未来”三个着名的纲领性文件。

为了缩小差距,克服安全和实现未来,这三个文件都不约而同地得出了世界各国必须组织实施新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同样结论,他们一再强调可持续发展是二十世纪末,更是二十一世纪,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发展战略,是整个人类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唯一可供选择的途径。

  传统发展的思想将人类的历史文明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但与此同时,它也将人类逐渐地引进了与自然界全面对抗和尖锐对立的冰雪时代。

人类在与自然界进行漫长历史斗争的时候虽然已经取得了一次又一次的胜利,然而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

到了二十世纪90年代,自然界对人类的报复已经变得越来越频繁,环境与生态的危机也越来越强烈和深刻,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污染、土地沙漠化、生物物种锐减、海洋与淡水资源的污染、有毒化学品的转移与危害等等。

人类已经被自己逼进了一个必须作出抉择的重要关头:

或者坚持传统发展思想,继续实施现行的政策,保持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在世界各地增加贫困、饥饿、疾病和文盲,继续使我们赖以维持生存的地球生态系统恶化,最后自我毁灭,自我消亡。

或者与传统发展思想决裂,依据新的发展观重新调整各项有关政策,探讨并建立资源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科学合理的比例,努力建设一个更为安全与繁荣的良性回圈的美好未来。

  面对世界人口迅速增长、南北经济不平衡发展、自然资源日益枯竭和环境与生态危机的进一步加深,越来越多的人们普遍地接受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深刻地认识到:

“我们需要一个新的发展途径,一个能持续人类进步的途径,我们寻求的不仅仅是在几个地方、在几年内的发展,而是在整个地球遥远将来的持续发展”(《我们共同的未来》),更加深刻地体验和理解了当今“人类处于普遍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里约宣言》)。

  在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成为了时代的最强音,并被具体体现到了这次会议发表的五个重要的文件中。

人类最终理智地选择了持续发展,这是人类文明进化的历史性的重大转折,是人类诀别传统发展模式和开拓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我们的共同未来》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和危害的发展。

报告认为,人类社会在以往获得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从而严重地限制了人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为此,必须改变传统的发展方式,选择一种全新的发展战略,以保证社会发展的持续性。

  (三)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

  在可持续发展观提出之前,面对包括环境危机在内的各种危机,发展研究对未来的预测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思路:

要么悲观绝望,要么盲目乐观。

前者以罗马俱乐部为代表。

其在1972年发表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探索了全球关切的5个主要趋势:

加速工业化、快速的人口增长、普遍的营养不良、不可再生资源的耗尽、环境的恶化,该报告认为“如果在世界人口、工业化、污染、粮食生产和资源消耗方面现在的趋势继续进行下去,这个行星上增长的极限有朝一日将在一百年中发生。

”因此,悲观派选择了零增长的做法,要人们“回到自然去”。

乐观派以美国的未来研究为代表,他们认为人类在不讲环境保护的情况下已生存了几百万年,今后也仍会生存下去,“车到山前必有路”,大可不必为一点环境问题惊慌失措,杞人忧天。

如美国未来研究所发表的《世界经济发展——令人兴奋的1978至2000年》一文就认为所谓增长的极限是虚幻的,随着经济和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终将走出目前的危机,从而实现没有极限的增长。

  可持续发展观是对这两种片面观点加以辩证扬弃的结果。

它一方面借鉴了乐观派的观点,肯定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另一方面又吸收了悲观派观点中的合理成分,充分注意到发展的可持续性,为突破增长的相对极限开闢了可能的前景。

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不断优化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协调,从而使社会的发展获得可持续性。

在时间上,它体现了当前利益与未来利益的统一;在空间上,它体现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统一;在文化上,它体现了理性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

这种新的发展观认为,“发展”是一个广义的总体概念,它不等于“经济增长”。

从而突破了将经济和技术增长作为社会发展的全部的传统观念,把社会发展理解为人的生存质量及自然和人文环境的全面优化。

  与传统的发展观相比,可持续发展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非持续性问题,使之转移到可持续发展的健康轨道上来,将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代价和社会成本减少到最低限度。

可持续发展本质上反映了生态文明的发展观与实现观。

它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它要求在生态环境承受能力可以支撑的前提下,解决当代经济社会与生态发展的协调关系。

二是它要求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解决当代经济发展与后代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

三是它要求在不危害全人类整体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解决当代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各国内部各地区和各种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从而真正把现代经济发展建立在节约资源、增强环境支撑能力、生态良性回圈的基础之上,使人类经济活动和发展行为保持在地球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和极限之内,确保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2002年8月26日到9月4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包括104个国家元首和192个国家的代表围绕健康、生物多样性、农业、水、能源等主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通过了《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承诺》等文件,明确了全球未来10-20年人类拯救地球、保护环境、消除贫困、促进繁荣的世界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蓝图,它是国际社会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积极努力的最新结晶,必将对未来的环境与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南非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是继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的又一次盛会,标志着全球的可持续发展由共同的未来走向共同的行动。

  二、可持续发展观——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可持续发展观作为解决人与人、人与自然双重对立关系的新思维,是对人类自身和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审视,也是在新的理论观、价值观和自然观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深刻反思,它主张在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中,在将人类的共同的、长远的和整体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将人类利益作为人类处理同外部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的价值尺度。

它认为,人类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

实现自身的利益和发展。

为了区别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我将这种新的形态称之为“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一)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生态可持续发展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是健康发展的基础。

由此可以十分清晰的发现其“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首先,可持续发展并不否定包括经济增长在内的发展,它强调的是在尊重自然规律基础上的良性、健康的经济增长以及社会的全面发展。

其次,富国的“消费过度”和穷国的“被迫消费不足”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是造成环境恶化和资源枯竭的重要原因,因此,发展必须是全面的、可持续的,不能只满足一部分人的需要而忽视甚至否定另一部分人的需要。

再次,发展也不能只局限于国家和政府的决策,只靠政府以强制性命令执行经济增长的各项指标,而必需依靠公民的广泛参与,当人们都积极地关注和投入到经济增长对自身带来的各种福利时,经济才会实现真正的增长,否则缺乏支撑力。

实际上,可持续发展观下,发展的基本主题是为人类的“可持续”奠定良好的基础,既为人类创造一个可持续的生存和自然环境,又为人类创造一个公平的、人人都有权要求自身发展的社会秩序。

  

(二)人类需要满足的根本目标

  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

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又要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

代际公平的提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它要解决的依然是当代人与后代人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当代人的生存和发展,如果当代人没有满足其需求的资源和生态环境,自身生存成为负担,遑论后代人的发展?

所以,可持续发展首先必须保障当代人的利益,这就要求当代人在利用环境资源时必须考虑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占有与分配的公平性。

正如联合国环境署在《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中明确指出的:

“要达到可持续发展,涉及国内合作和国际的均等,包括按照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发展计划的轻重缓急及发展目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

”《我们的共同未来》也认为:

可持续的发展要求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

  同时,人类社会的整体性表明现在和未来不可分割,后代人当然应享有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因此可持续发展强调后代人发展权的正当性,要求当代人必须为后代人提供至少和自己从前辈人继承来的一样多甚至是更多的资源。

如果当代人给后代人的财富少于他们从前辈人所继承的,意味着后代人的生存条件恶化。

所以当代人还必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高度重视保存环境资源,不能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

 (三)人类的自身发展的根本原则

  可持续发展观可以归结为三个原则,即公平性原则——强调本代人之间的公平和代际之间的公平;持续性原则——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共同性原则——虽然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模式不同,但人类只有一个地球;面临共同挑战,人类只有形成共识、采取共同的行动,才能实现共同的未来。

这些原则无一不以人的发展为基本目标。

  这些原则强烈的体现了对人类自身发展的高度关怀,是为了人的发展而提出的要求。

其实,在可持续发展观,无论是原则还是具体的战略、措施,都是围绕着人展开的。

承认自然的价值、尊重自然以及建立“人——自然——人”的良性互动关系的着眼点依然在人这一矛盾体上,不过是为解决人与人的对立这一主要矛盾创造客观条件。

当然,它对于主客体关系进行了新的拓展,为在人类自身发展的前提下,重新认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协调这种关系开闢了道路。

  由此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既坚持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两个方面的和谐,又要求在二者和谐的基础上以人为发展中心,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一切行动和措施的最终目标。

因此,我认为,可持续发展并没有完全脱离“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生态中心主义”;但是,它又的确是在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深刻反思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的发展观。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可持续发展与“人类中心主义”等同。

它对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大国歧视”进行了批判,不再将“人类”利益理解为狭隘的少数人利益或者大国利益,也不再将“公平”局限于当代人。

它所提出的“两种类型的发展”以及“两种公平”都充满了生态伦理的观念,可持续发展对于主客体关系的重构更是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新思维。

  三、可持续发展观——环境法更新的认识论与方法论

  环境法产生于人类环境意识觉醒的时代,是人类发展观在法律上的反映。

在可持续发展观明确提出之前,环境法已经走过了自己的一段历程,各种理论、学说及实践精彩纷呈,环境权理论的提出、各种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环境纠纷得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但也可以十分清楚的看到,已有的环境法理论与实践遇到了巨大的挑战——环境权理论因缺乏法律权利的合理性基础而被“冷落”,各种以国家行政管理措施为主的环境管理制度成效有限,环境纠纷处理的法律程式运行不畅……。

和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困境相应的事实是:

一方面是环境法律的繁荣,另一方面则是老的环境问题还未彻底解决,新的环境问题还在不断出现,或者老的环境问题又以新的形式出现。

种种现状表明:

已有的环境保护意识与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环境保护手段尚不足以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必须有新的应对措施。

  应该承认,自环境法产生以来,对于其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各种理论研究的成果也在不断出现,这些研究也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寻找环境法的哲学基础。

在可持续发展提出以前,各种环境保护主义观念也对环境法的研究产生了积极影响。

环境法研究中的“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争论一直存在并且异常激烈。

但是如何解决法律的“人类行为规则”本性与“人——自然——人”关系重构的矛盾也是困扰环境法理论的根本问题。

固守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法目标无法实现;完全接受“生态中心主义”又无可避免地会遭遇自然主体化制度设计的尴尬。

因此,环境法的理论创新没有理性的冷静与严肃是不可能实现的。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观的确立,为我们全面审视已有的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创设新的环境法理论奠定了认识论与方法论基础。

  

(一)突破理论瓶颈的动力与路径

  可持续发展观对于主客体关系的重构为突破传统的法律二元结构进行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提供了认识论基础。

已有的环境法理论是在传统的法律二元结构理论基础上建立与发展起来的,“主客体二元结构”与“公私法二元结构”依然是环境法的基础。

尽管实践的发展对二元结构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社会生活的网路化、价值理念的複杂化、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使得已有的法律捉襟现肘。

但理论却始终难以突破,环境法的“部门法”观念,环境权的单向性、环境法律关系中人——自然与人——人关系的互为仲介特性被忽视等等都是对主客体关系认识缺乏新思维的结果。

可持续发展重构主客体关系的思维方式,为环境法突破理论瓶颈,重新认识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环境权理论的合理性、环境法律关系的“人—自然—人”特征,创立新的环境法理论提供了巨大的动力与支援。

同时,也为环境法在新的观念基础上突破传统的法学理论,树立代际公平价值观并创立相关制度体系开闢了广阔的道路。

  

(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伦理支援

  可持续发展观所蕴涵的“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取向对于化解环境法理论创新所遭遇的尴尬,创立环境法的新理论提供了认识论基础。

环境法以生态伦理为基础,进行理论与制度的合法性论证是必须的,环境法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争论也由此而生,多年争论的结果表明:

固守“人类中心主义”或者“生态中心主义”对于环境法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都是障碍重重,法律的根本属性与生态伦理的理想主义冲突成为制约环境法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桎梏。

许多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创新理论在完成了合法性论证后难以为继,从而使理论永远停留在观念宣示、宏观构想阶段。

因无法完成制度化所需要的合理性论证而给人以“隔靴搔痒”的感觉,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也因此被大打折扣。

可持续发展观以其高超的“妥协”艺术平衡协调各种矛盾与冲突,巧妙的缓和“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尖锐对立与紧张,为环境法新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伦理支援。

  (三)理论与实践创新的方法论指导

可持续发展观所体现的多元化视角为环境法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对于人类现在与未来的新思维,突破了发展就是“经济增长”的单一思路,不再将经济和技术增长作为社会发展的全部,将发展视为经济、社会、技术、文化、政治等综合性因素的集中体现。

在综合性思维下,环境问题不仅仅是技术问题,环境法的问题也不单纯是法律问题。

这种思维对于克服过去存在的环境法理论研究就法律论法律或者说以法律解释法律、制度设计“头痛医头”的简单化弊端,运用综合性思维方式,广泛吸收系统论、协调论、资讯理论等方法论、采用伦理学、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种研究方法,深入剖析环境法的“生存背景”与“生态环境”,透过法律现象的表面发现“法律背后”的真实,意义十分重大。

 

参考文献:

1.《论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的更新》,载于《人民日报》2006年,第21301期,第四版;

2.方一:

《环境保护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钱追大:

《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载于《南方》2006年第6期;

4.赵三强:

《科学发展势不可挡》,载于《南方》2006年第12期;

5.李子良:

《环境法与科学发展》,载于《中国社会报》2006年第29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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