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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在西方英国西班牙加拿大是如何处理分离主义的

“民族自决”在西方:

英国、西班牙、加拿大是如何处理分离主义的?

作者=屠凯来源=《历史法学》

最近的三、四十年间,世界大势和政治版图发生了剧烈的变动。

西方学者一般总结为:

第一,很多前殖民地获得独立,建立起新的主权国家;第二,一系列前社会主义国家发生体制剧变,在它们解体后的废墟上主权国家建立或者重建;第三,在西方内部,许多国家的地方民族主义运动日趋活跃,凸显了这些国家过去一直被否认、压抑的多民族性,也导致这些国家不得不适当修改宪法、改革宪制以应对这种变化。

就第三种变动而言,有两点内容是特别的:

第一,它挑战了过去长期占据主导甚至霸权地位的“民族国家”论述,这种论述不但损害过西方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也一直贬损着东方多民族国家宪制安排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第二,它引导宪法学开始研究这一历史现象并成为政法话语的时新内容。

在西方,当前这一个世代的地方民族主义者大部分是在有关国家的宪法框架下追逐政治利益的,只有极少的分离主义分子混杂其间。

本文将结合三个有代表性的案例介绍西方的宪制和宪法学正如何应对几个国家被凸显多民族性。

这三个案例分别处理英国和苏格兰、加拿大和魁北克以及西班牙和加泰罗尼亚的宪制关系。

苏格兰、魁北克和加泰罗尼亚这三处地方的民族主义运动仍有很大的不同,之所以能够在此进行比较研究,主要是因为三处的宪制安排都体现了西方国家通过宪制改革容纳地方民族主义这一主题。

简要地说,英国对苏格兰的权力下放、加拿大趋向于各省权力不平等的联邦制和西班牙的地方自治或多或少都对苏格兰、魁北克和加泰罗尼亚当地主体居民的民族特点给予了某种尊重和承认。

苏格兰、魁北克和加泰罗尼亚的地方自治政权遂成为三处居民可以直接认同和仰仗的,在日常事务处理上可以和各国中央政权相互类比甚至替代的政治机关。

尤需指出,这种适应聚居少数民族需要的多民族国家和那种由散居各民族所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切不可混淆。

前者得以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需要独特的规范理论予以论证。

当然,在形式主义思维统治学界的背景下,西方学者要从理论上调和自由主义话语和民族主义话语绝非易事。

但面对极端形式化的传统自由主义,即那种忽视国家多民族性的自由主义,终于诞生并崛起了自由民族主义的新理论。

自由民族主义理论仍把个人自由放在首要位置,但也尽量照顾到少数民族的集体需求。

具体到宪制安排上,自由民族主义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在一个自由主义民主政治的宪法框架下再打造出一个同样实行自由主义民主政治的地方自治政权给包括聚居少数民族在内的当地居民。

这样做的好处是:

地方自治政权势必更能够反映聚居少数民族居民参与政治的需要,并且保障他们的直接利益和紧迫愿望不被所在国家的多数民族稀释或忽视;第二,双层或者双头的政治机关可以同时为公民服务,到不必把中央一脚踢开。

毋庸赘言,这种理论突破于中国而言其实不十分紧要,但通过研究西方多民族国家具体的宪制安排,我们仍能获得一些政策性和战略性的认识。

本文以下将分为四个小节。

第一节“民族国家、帝国和多民族国家”将说明“多民族国家”概念相较于“民族国家”或“帝国”更适合描述英国、加拿大和西班牙的政治、文化现状。

第二节“自由民族主义理论”将分析自由民族主义理论的主旨。

由于宪法固有的规范性,任何宪制安排都不可避免地需要政治哲学支撑。

自由民族主义理论对多民族国家宪制安排的意义就在于此。

不过,本文特地要点明自由民族主义理论其实内含两种思路,只有其中一种乃是西方多民族国家真正需要的。

第三节将是对“西方多民族国家宪制安排”分案例的历史叙述。

历史叙述能够追踪各民族的缘起、奋斗和困境,是目前看来比较好的研究方法。

在社会科学界这种方法可以追溯到马克思·韦伯(MaxWeber),即通过分析较少的案例对具体情境中的概念(“多民族国家”)得到比较深入的理解。

最后,在第四节“结语”中我还想扼要地谈谈中国(学界)应该如何认识和对待西方的多民族国家特别是它们的各个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国家、帝国与多民族国家就国家分类而言,“民族国家对帝国”的二元对立在西方学术、政治和传媒话语中长期占据统治地位。

这一对立隐含着:

民族国家是积极的、正面的、现代的;帝国是消极的、负面的、历史的。

无庸赘言,这一认识是西方近几个世纪经验的产物,集中主要体现了几个先进“民族国家”对自己和别国的观察。

“民族国家”的核心要义是一个由权威政府统治固定领土上的全部人口;而“帝国”在各种话语中往往与君主制度、封建飞地和社会等级相联系。

过去的通说是,西北欧的几个封建政权通过“民族国家建设”最早成功转变为“民族国家”并在当时欧洲激烈的军事斗争中取得优势。

毕竟,以“民族国家”为标识的民族主义相较于城邦雇佣和个人忠诚更容易动员最多数的“国民”(亦即“民族之一分子”)参与到争夺霸权的战争中。

后来也有学者提出除军事动员外,基础设施和交流方式的进步对“民族国家”的形成亦有贡献。

但如果细致探究,其实在几个西北欧先进国家中只有法国的民族国家建设接近完全成功。

法国大革命最彻底地扫荡了“旧制度”,把民族和国家合二为一。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民族国家是且只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

曾经被通说认为是先进民族国家典范的英国和西班牙的民族国家建设远较法国曲折复杂,始终没有实现民族和国家的合一。

当我们说“民族和国家的合一”时,国家在这里意指合法统治的政治强力暨管控机构;民族的概念则包罗了文化传统、社会组织和心理认同的内容,在最低限度上也是本尼迪克·安德森(BenedictAnderson)所说的“想象的共同体”。

一个显著的历史现象是,英、西两国的国家建设没有像法国那样抹杀境内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社会组织和心理认同,并最终未能抟成单一语文的社会。

英国作为一个“联合王国”在形式上是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诸岛上(后称“英伦”)几个旧有王国的联合。

英格兰和苏格兰在1707年所订立的《联合条约》(TreatyofUnion)和后续的议会立法保留了苏格兰独立的法律传统,特别强调尊重苏格兰长老教会,英格兰的基督教安立甘宗在苏格兰没有“国教”地位。

英国吞并法国在北美的殖民地后,也保留了加拿大原法属殖民地的法律传统和罗马天主教会。

西班牙传统上虽被认为是卡斯第利亚王国对阿拉贡王国等伊比利亚半岛旧政权封建联姻和武力征服的产物,但西班牙一直没能像邻邦法国那样比较彻底地完成民族国家建设,加泰罗尼亚长期保留了相对独立的民法传统,特别是一直普遍地使用与卡斯第利亚语十分不同的加泰罗尼亚语。

那么,英国、加拿大和西班牙是帝国么?

有趣的是,英国、加拿大和西班牙都保留了君主制度。

这里是否有什么社会学的奥秘,我们尚不得而知。

但现代意义的帝国主要指欧洲殖民帝国,突出其和古代意义的帝国同样具有社会等级,是一个外来政权在政治上压迫本地居民。

尽管左翼作家也使用反殖民主义话语来描述有关国家各民族之间的“内部殖民”关系,如强调英格兰在英国的优越地位。

但即便有关国家内部确实存在着民族之间在文化和经济上的不平等,这些国家根据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建立的政治制度无论如何算不上有组织、有系统的殖民压迫。

实际上,在“寂静革命”后的魁北克法裔居民的经济地位有了显著提高,大幅掌握公营事业;加泰罗尼亚也是西班牙经济上最发达的地区之一。

历史上,苏格兰和加泰罗尼亚积极参与了各自国家的殖民活动,真正在欧洲殖民帝国的意义上说,他们都是殖民者而非被殖民者。

当那些现代帝国的海外殖民地被剥离之后,所剩余的这些国家即便仍保有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可还能不能被毫无混淆地称为帝国,实在堪虞。

多民族国家的概念不像“帝国”那样已经被污名化,较之“民族国家”又能突出聚居少数民族的应有地位。

须知,在“民族国家”概念的束缚下,各少数民族在有关国家素来不受重视。

在文化上,盎格鲁-萨克森后裔、英裔加拿大居民和卡斯第利亚族群在各自国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少数民族文化一直作为“残余”存在。

盖尔语在苏格兰已被彻底边缘化,法语在魁北克虽能保持相当的强势但一直受到北美大陆英语文化的持续压力,加泰罗尼亚语的独立地位在佛朗哥法西斯政权下被强行取缔,佛朗哥政权完结后才得到恢复。

在政治上,问题更趋于复杂。

一方面,有关国家的政治制度能够保证各民族的全体国民在形式上达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各民族人民在政治上是不平等的。

但另一方面,这种“一刀切”的政治制度其实暗地里偏袒了主体、多数民族,否定了少数民族在文化等各方面的需要。

有关国家长期缺乏一种政治制度上的安排满足各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所以各少数民族只能去利用那些“残余”的文化传统、社会组织和心理认同去滋养生活的意义。

合理政治制度的欠缺必然导致地方民族主义运动在各国跌宕发展。

许许多多的地方民族主义者主张建立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要它们能够像国家一样提供政治强力和管控机构,特别保护相应少数民族的利益。

这种主张可能最终发展为争取建立独立主权国家的分裂主义运动,也可能比较温和地追求某种短期目标从而与中央政府妥协。

但无论如何,地方民族主义已经对传统自由主义提出挑战,成为有关国家政坛上激烈争论的话题。

自由民族主义理论传统自由主义理论通常视包括地方民族主义在内的民族主义话语为主要敌手。

归根结底,是因为传统自由主义理论是建立在两大基础之上的,而地方民族主义似乎必然会直接攻击这两大基础,从而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自由主义民主政治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首先,传统自由主义是个人主义的理论。

自由主义的主干,即以康德(Kant)为轴心的那个传统是以在理性上泯灭差别的人类个体为出发点的。

依赖这种整齐划一的人类形象,自由主义经典作家勾画出平等个体的理性联合:

人们订立了或者假设曾订立过社会契约,他们根据社会契约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并创立政府以执行之,政府不但应该保卫社会和平更要谨守法律边界。

这也推导出传统自由主义理论的第二个基础:

公私有别。

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是有界的,法律所规定的是人们自己愿意服从的、来自自己的命令,政府必须有法律依据方可活动。

在传统自由主义看来,只有和大家都有关系的公共事项才会交由法律处理,这些事项关乎社会的持续存在;除此以外,个人有完整权利为自己的生活方式做出决定,无须政府帮助遑论干涉。

传统自由主义理论所依赖的个人主义和公私有别两大基础,概言之就是如此。

 传统自由主义理论对民族主义话语的基本看法主要有三点。

首先,民族主义话语是对个人主义的反动。

传统自由主义作家通常认为民族主义话语会构造出一个人们的集体----民族,且把民族的延续和利益置于个人的生命和自由之上,如果必要总可以牺牲个体以裨益民族。

民族主义话语不一定是反对个人主义的,但是不用说,在各种各样的民族主义话语中集体主义的云影从来都挥之不去。

第二,民族主义话语也在“公私有别”这个问题上相当暧昧。

在公共事项上,传统自由主义理论要求国家超乎平等个人之上,根据法律对公民一视同仁;在私人事项上,传统自由主义理论则要求国家避之唯恐不及,留待个人任意处理,并以不伤害他人为前提。

合二为一可以说,传统自由主义理论需要也鼓吹一个“中立的国家”,政府不能给予某些公民特别优待。

在传统自由主义作家看来,民族主义话语要政府把注意力投向某一民族的成员,必然形成对其他公民的歧视。

换句话说,传统自由主义作家通常觉得民族主义者是想要“私事公办”,把某些人的活计假借“民族”的名目推给国家去负责,最终也就变成由全体公民来承担。

最后,许多传统自由主义作家,康德及其后学尤甚,还有一个基本信念是:

人类历史有朝向自由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规律可循;在自由主义的滚滚大潮中,像民族和民族主义话语这类事物都属于一定将被淘汰的粗砾。

[13]如果人类必将建立公道政府、走向自由社会,那么就算民族主义话语有些许道理,那小道理在自由主义的大道理面前也不值一提。

最近二、三十年间,愈受重视的自由民族主义理论对民族主义话语的看法和传统自由主义颇为轩轾。

总的来说,自由民族主义者通常认为民族和民族主义话语对自由社会的发展和个体心灵的作育即便不是必需的,也往往大有好处。

许多自由民族主义作家希望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的两派思想可以相得益彰,共同支撑起现代的自由主义民主政治。

著名的自由民族主义者耶尔·塔米尔(YaelTamir)有言,个人对民族的心理认同承载了“社会团结、文化联络、个人认同中所包含的对集体的认同和对协作友邻的道义担当”,这些都是个人享受意蕴丰沛的生活、国家维护运行良好的秩序之必需。

但自由民族主义理论仍以自由主义为本底,也是毋庸怀疑的。

至关重要的是,自由民族主义作家绝不曾对所谓“民族”抱有本质主义的信念,他们从不将“民族”这一人们的共同体绝对化为独立的实在物;自由民族主义理论所谈论的“民族”乃是由人们的头脑构造出的虚拟物。

在自由民族主义作家的心目中,个人对民族的认同稀薄、混沌而流动:

个人认同民族,但民族只是集体认同的一种而已;个人认同此民族但也可以同时依归、仰仗彼民族;个人一时认同某民族但也可以改变。

于是乎,民族认同对自由社会只是工具;民族认同服务于自由社会的需要,而不是相反。

有民族,个人就在生活方式上就多了一种重要的选择,但归根到底,“有选择”本身才是公民不可克减的核心权利。

自由民族主义的大纛下固有形形色色的人物,很难一概而论。

不过在我看来,大体上仍可以划为两类,他们的理论脉络和政治鹄的其实不尽相同。

第一类自由民族主义者其来有自,近世自由主义经典作家,特别是穆勒(JohnStuartMill),老早就注意到自由社会仍然以国家为单位,而一国的公民之间尚须有相似经验和同情心理才能勉力和便利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现代自由民族主义者也不乏从“忠实情感”角度理解民族认同的,而对民族主义话语这样的解读,不但第一类自由民族主义者甘之如饴,就是无论如何与民族主义搭不上界的现代康德主义者如罗尔斯(JohnRawls)等也不会感到有排斥的必要。

与此相比,第二类自由民族主义者理解的民族认同则更加固化,概言之,可以称为是某种“文化建制”,即不但是表达为符号的民族文化,还非得及于其制度载体不可。

已故著名法学家尼尔·麦考密克(NeilMacCormick)所谈论的苏格兰民族,其实是苏格兰绵延三百年而不绝的独立法律体系;而当代著名哲学家查尔斯·泰勒(CharlesTaylor)所谈论的魁北克民族,也颇可以具象为魁北克省法裔加拿大人的宗教信仰及教育制度。

绝非巧合,第一类自由民族主义者多半谈论的是与国家相耦合的民族认同,而第二类自由民族主义者费尽心机其实还是要为无国家作靠山的地方民族争取尊严和地位。

这一差别实在不可小觑。

西方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安排可以说,有了自由民族主义的理论支持,西方国家的地方民族主义运动更有底气施展拳脚了;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因为自由民族主义背书的地方民族主义运动不寻求颠覆所在国家的政治基础,国家与地方之间的妥协也变得比较容易。

在自由民族主义理论指导下蓬勃发展的新型地方民族主义运动和过去所谓“地方分离主义”或者“民族分裂主义”在意识形态和政治诉求上已经颇为不同。

目下,新型地方民族主义运动及其政治代理人提出的宪制理想或多或少总是能贴近所在国家的既有制度,推倒重来或者另起炉灶的主张不能说没有,但是毕竟在社会上和者渐寡。

当然,这绝不意味着有关国家已经在宪制上完全实现了对地方民族主义运动的包容。

即便国家做出让步,已经承认或者赋予民族地方政权更多的自主权力,在苏格兰、魁北克和加泰罗尼亚,许多悬而未决的宪制问题还是引起争议也难以解决。

对此,各国宪制发展的历史也许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来帮助人们寻找答案。

苏格兰在盎格鲁-萨克森人到达不列颠岛北部前,当地居民多属凯尔特人(内部仍有分别),今天苏格兰的主体居民仍是他们的后代。

因此,苏格兰和威尔士、爱尔兰一道也被称为凯尔特诸国,以日尔曼人后裔为主体的英格兰自然不属此类。

苏格兰形成早期民族国家并不晚于英格兰,有趣的是苏格兰还在北美建立了一些不怎么成功的殖民地(今加拿大新斯科舍省)。

这意味着,苏格兰也是可能走上一条独立发展道路的,最终形成类似于葡萄牙、冰岛或者丹麦那样的国家。

众所周知,是詹姆士一世身兼苏格兰和英格兰两国王导致不列颠出现共主国家,不过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苏格兰的独立地位还是不受质疑的,苏格兰议会和英格兰议会是平行关系。

但王朝传到安妮女王时,因为她没有子嗣,苏格兰和英格兰的王位继承规则可能产生不同的继承人而终结不列颠共主国家。

这既非英格兰统治阶层希望出现这种结果,也不一定符合苏格兰知识阶层的利益。

当时这两个不列颠王国最根本的利益都在保卫宗教改革后的新教政权不落入信仰天主教的王位继承人囊中。

所以在1707年,苏格兰和英格兰签署《联合条约》建立起一个真正的“联合王国”。

今天回顾,联合王国的建立对当时的苏格兰还是有好处的。

最为重要的是,就在和英格兰合并后苏格兰开始了对全人类颇具影响的苏格兰启蒙运动,诞生了亚当·斯密(AdamSmith)和大卫·休谟(DavidHume)等伟大学者。

但另一方面,苏格兰人毕竟丧失了原来的独立政权,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英格兰的苍莽边陲。

1707年以后,在大不列颠联合王国----也可以不那么恰当地被称为“英国”----政府中代表苏格兰的主要是苏格兰律政司(LordAdvocate)一职,他代表王室在苏格兰提出诉讼也向政府提供对于苏格兰法律的见解。

1885年英国内阁开始设立苏格兰大臣(后升格为苏格兰国务大臣),他是在英国内阁中负责苏格兰事务的行政官长。

英国内阁允许苏格兰国务大臣采取某些针对苏格兰的特别政策,但因为英国内阁贯有集体责任原则,所以苏格兰国务大臣并不能那么自由地调整政策。

但不管怎么说,苏格兰国务大臣一职的长期存在还是为后来建立苏格兰地方自治政府创造了条件。

当大英帝国处于巅峰期时,苏格兰人并没有强烈的自治冲动,历史的转捩点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主张苏格兰独立的苏格兰民族党(ScottishNationalParty)在1945年派出温妮·爱英(WinnieEwing)女士参选,第一次在英国议会大选中赢得了席次。

这类事件的出现反映了苏格兰民众情绪的变化。

英国政府采取了初步的措施进行回应。

在1979年,英国工党主导了一次在苏格兰的公民投票以决定是否在苏格兰建立一个地方政府并接受自英国中央政府下放的权力。

不过当时的情况是英国工党已经很不受欢迎,这次公民投票的结果是在63.8%的投票率下有51.6%的投票人赞成此议题(即获得约32.9%的选民支持),但这次公民投票要求至少40%的选民投票支持才能通过,所以在1979年建立苏格兰地方自治政府的努力没有成功。

1989年3月30日绝大多数的苏格兰籍英国议会议员和欧洲议会议员加上来自苏格兰各界的代表在爱丁堡签署了《权利声明》(ClaimofRights),这些在苏格兰最有影响力的政治人物和知识分子强烈主张苏格兰人民固有的主权并要求建立苏格兰自治政府。

他们组成了苏格兰宪制大会(ScottishConstitutionalConvention),集中了来自工党、自由民主党、绿党和苏格兰长老教会等各个方面的人士。

苏格兰制宪大会对后来建立苏格兰自治政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英国工党在1997年大选前即打出支持苏格兰自治的政治牌并成功当选英国议会多数党。

1997年,英国工党兑现了选前的承诺,在苏格兰举行了第二次关于是否建立自治政府的公民投票。

74.3%的苏格兰投票人支持这一议题,另有63.5%的投票人同时支持赋予苏格兰自治政府以调整税率的权力。

民意如此,英国议会通过了1998年苏格兰法(TheScotlandAct1998)并决定在1999年建立自治的苏格兰议会和政府。

到这时为止,苏格兰民族和人民复求自主的三百年历程终于有了结果。

苏格兰议会享有广泛的立法权,除了被英国议会保留的某些事项如国防、外交、移民等,苏格兰议会可以在所有权力下放事项和没有被明确保留的事项上制定适用于苏格兰的法律。

苏格兰议会有权对英国政府制定的税率上下浮动3%。

 苏格兰民族争取建立地方自治政府的努力基本上是很成功的,但也留下了若干问题或话题。

最为重要的问题是:

英国是不是绝对的单一制国家?

有关这个问题的争论不是今天才产生,但是既有趣又重要的晚近案件给出了具有指标意义的判词。

1952年当今伊丽莎白女王即位时,苏格兰民族党创党元老约翰·麦考密克(JohnMacCormick)对代表政府的苏格兰律政司提起诉讼反对伊丽莎白女王在苏格兰和整个联合王国被称为伊丽莎白“二世”,毕竟在苏格兰还从未出现过名叫伊丽莎白的女王,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一世女王当年只是英格兰君主。

案件诉至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CourtofSession),麦考密克等败诉。

法院认为女王称号的序数词不应由法院来决定,女王的选择无论是基于议会立法还是君主特权都不能在法院被挑战。

再说,上诉人自己的利益和诉求和法律争点无关。

这个案件至关重要的地方在于麦考密克等是根据1707年《联合条约》第一条来提出告诉的,该条规定:

“苏格兰和英格兰两王国自此永远联合成一个名为大不列颠的王国”。

麦考密克等提出,既然联合王国是两个古国的结合,势必不应该只体现英格兰的传统而无视苏格兰的部分。

这一案件表面上看似是王号序数词之争,但是在宪法理论上却直指被英伦法学界奉若神主牌的“议会主权”原则及其决定的单一制政体。

众所周知,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是宪法学巨擘戴雪的总结,简单地说,就是英国议会可以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法律并且不受法院的挑战。

如果女王对王号序数词的选择有议会立法支持,自然也享受同样待遇。

麦考密克等诉称,英国议会立法不是完全不可挑战的,因为当今议会乃是《联合条约》的产物,如果议会立法违反了联合条约即属无效。

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的噶思理(Gutihrie)法官不同意这种说法,他点明从未有苏格兰法院挑战英国议会立法,再说苏格兰各个大学的法学院也都接受了“议会主权”原则是对英国宪制的合理阐发。

不过首席法官库珀(Cooper)却指出,“议会主权”原则归根结底来自柯克(Coke)和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等人的释读,乃是英格兰议会和宪制的特征,既然1707年发生的是苏格兰和英格兰两议会的合并,没有理由认为新的联合王国议会应该完全继承英格兰议会的血统。

也就是说,《联合条约》所规定的某些基本宪制也许是不可以被议会立法修改的。

当然,法院究竟如何适用《联合条约》也颇是个难题。

显而易见,英国是否一个单一制国家的问题直接关乎苏格兰民族和英格兰并驾齐驱的宪制地位。

英伦法学界可能坚持“议会主权”原则,即位于西敏寺的“君临议会”(QueeninParliament)才是英国一切权力的渊源,但苏格兰知识界更倾向于强调英国归根到底是不列颠诸古国的联合,今日的议会立法也不能瓦解这一立国基础。

这个问题在今天的语境下尤其有意义,因为苏格兰议会在1999年已经建立了。

在苏格兰新议会的第一次集会上,温妮·爱英女士宣布苏格兰议会是在1707年解散近300年后复会,这就和伦敦当局坚持的苏格兰地方政府乃是一个通过下放中央权力产生的机构大有认知差别。

温妮·爱英的潜台词是今天的苏格兰议会是自1707年后被压制的苏格兰人民主权的担当者。

考虑到2011年5月苏格兰民族党成为苏格兰议会的过半多数政党并明白承诺将要在2013年以后举行关于苏格兰独立的公民投票,自“麦考密克”案以来苏格兰民族主义者对英国之为一个联合王国的强调实在至关重要。

魁北克众所周知,在欧洲殖民者到达北美大陆前,该地的本土居民是来自亚洲的印第安部落。

16世纪初,法国殖民者航行至圣劳伦斯河谷地并建立据点,后来发展为名为新法兰西的法国殖民地。

在最初的二百年间,这块殖民地是在法国统治下的。

1663年新法兰西成立行政当局。

在18世纪中叶的英法战争中,法国的北美殖民地被英军占领。

1763年法国将今天的加拿大正式割让给英国,英国将其更名为魁北克省。

随后爆发的北美革命极大地影响了魁北克。

北美革命者试图鼓动魁北克居民共同反对英国君主,但事与愿违,大量不愿意背叛英国君主的十三州英属殖民地居民在北美革命后迁入今天的加拿大。

因而英国将魁北克省一分为二,西部的“上加拿大”改采英国的普通法,而东部“下加拿大”仍保留法兰西民法传统。

1841年英国又决定将两个加拿大合二为一。

1867年的《不列颠北美法》(TheBritishNorthAmericaAct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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