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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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1.2评价的目的和任务

   1.3编制依据

   1.4评价区域范围

   1.5评价委托书、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2.建设项目概况

   2.1建设项目名称及项目性质

   2.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2.3建设规模及实施意见

   3.主要工作内容

   3.1资料调查与收集

   3.2河道演变分析

   3.3防洪排涝影响分析

   3.4水资源利用影响分析

   3.5水环境功能影响分析

   3.6水利工程、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

   3.7其他功能影响分析

   3.8防治与补救措施

   4.评价结论

   5.工作组织与进度安排

   6.工作经费预算

   附录B《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提纲

   1.概述

   1.1项目背景

   1.2目的和任务

   1.3编制依据

   1.4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1.5水平年

   1.6评价委托书、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范围图)

   2.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

   2.1建设项目概况

   (附建设项目位置图,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情况平面图、剖面图)

   2.2水域概况

   2.3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

   2.4水利规划及其他规划

   3.水域演变

   3.1水域历史演变概况

   3.2水域近期演变分析

   3.3水域演变趋势分析

   4.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占补平衡评价

   4.1占用水域面积计算

   4.2占用水域容积计概况

   2.3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

   2.4水利规划及其他规划

   3.水域演变

   3.1水域历史演变概况

   3.2水域近期演变分析

   3.3水域演变趋势分析

   4.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占补平衡评价

   4.1占用水域面积计算

   4.2占用水域容积计算

   4.3区域水面率计算

   4.4占补平衡评价

   5.防洪排涝影响分析

   5.1水文分析

   5.2水位影响分析

   5.3冲刷与淤积分析

   5.4河势影响分析

   5.5排涝影响分析

   6.水资源利用影响分析

   6.1供水灌溉影响分析

   6.2输水能力影响分析

   6.3流态影响分析

   7.水环境影响分析

   7.1水环境容量分析

   7.2水环境功能影响分析

   8.水利工程、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

   9.其它功能影响分析

   10.占用水域综合评价

   11.防治补救措施

   12.工程量与投资估算

   13.结论与建议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条文说明

1.总则

   1.0.2本导则所称水域与《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中的定义一致,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2.评价内容

   2.0.1评价报告主要内容除包括概况、影响分析及评价、防治补救措施外;还应包括评价工作的背景,评价目的、原则、依据、技术路线等,评价基本结论,工程优化设计建议,补救措施的工程量、投资及其落实情况,占用水域补偿费等。

评价工作涉及建设项目的施工期和运行期。

   评价工作主要从水域角度,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所引起的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水环境容量等方面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

考虑到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水域功能的不同要求,在执行本标准时可就规定的影响

评价内容酌情增补。

   2.0.2,2.0.3,2.0.4说明了建设项目及其占用水域概况、占用水域影响评价和占用水域防治补救方案分析的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可根据具体项目不同、占用水域程度、重要性不同,酌情增补。

3.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

   3.1建设项目概况

   3.1.1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3.1.2涉水建筑物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涉水建筑物的名称、地点和建设目的。

   2、涉水建筑物的建设规模、特性、防洪标准(校核、设计标准相应洪峰流量、水位,施工期防洪标准以及相应洪峰流量、水位)。

   3、涉水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包括总体布置、结构型式、与河道堤防的连接方式、与其它水利工程交叉或连接方式、占用水域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建筑设施情况等。

   4、涉水建筑物的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工布置、施工交通组织、主要施工方法、施工临时建筑物设计、施工工期安排、施工期度汛方案等,对于涉及在水域管理范围内取土和弃土的工程,还应包括施工取土和弃土方案。

   3.2水域概况

   3.2.1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重要水域包括以下九类: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

   

(二)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四)蓄滞洪区内的水域;

   (五)省级河道;

   (六)行洪排涝骨干河道;

   (七)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八)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3.2.2基本情况分析侧重于影响范围的水域。

   3.2.3水域基本情况概述,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设项目影响区域的自然地理、流域水系、地形地貌、气象特征、水文地质条件等。

   2、建设项目影响区域的社会经济状况、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等。

   3、评价区域内水系的基本特点:

宽度、深度、底高程以及边界条件。

   4、水域在行洪排涝、取水、水资源利用及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功能,同时简述景观、区域小气候、城乡供水、航运等附加功能。

   5、水域防洪排涝特征,包括现有防洪(排涝)标准及相应的洪峰流量、洪峰水位(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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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涉及水资源及水环境评价,应包含涉及水域的取水状况、水资源配置、水质状况、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内容。

   7、水域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3.3水域演变过程和趋势分析

   3.3.1本条说明水域演变过程和趋势分析的主要内容,可根据具体项目酌情增减。

   3.3.2水域演变过程和趋势分析包含水域历史演变概况分析、水域近期演变分析、水域演变趋势分析三部分内容。

其中:

   1、水域历史演变概况分析:

应利用已有分析成果,简述建设项目所在水域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特点。

   2、水域近期演变分析:

应根据有关实测资料,分析水域内深泓、洲滩、河道岸线等平面变化、断面变化及冲淤特性等。

   3、水域演变趋势分析:

应根据历史、近期水域演变情况,结合水利规划实施安排,对水域将来的演变趋势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包括水域的平面变化、断面变化、冲淤变化等。

   3.4现有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情况

   3.4.1现状水利设施状况包括:

河道、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位置、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水位、功能、特点及运行要求等基本情况。

   3.4.2其它设施包括已建的桥梁、码头、取水口、排水口及航道、水文测报、环境保护等设施的位置、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水位、功能、特点及运行要求等基本情况。

   3.5水利规划及其他规划

   3.5.1水利规划包括:

   1、各级政府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域保护规划、水环境保护规划及与水有关的其他规划;

   2、建设项目所在水域的具体规划要求;

   3、建设项目运用期间因规划实施引起的水文情势等变化情况。

   3.5.2其它相关规划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

   3、交通航运规划;

   4、生态保护规划;

   5、文物保护规划;

   6、旅游规划;

   7、其它与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有关的规划。

   3.5.3说明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水利规划其它相关规划。

4.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占补平衡评价

   4.1计算水位

   4.1.1计算水位的确定主要从除害、兴利两个方面考虑。

   评价建设项目对水域防洪功能产生影响

计算水位应采用对水域自身安全及保护对象安全的设防水位;评价建设项目对水域兴利功能产生的影响,计算水位应采用正常蓄水位。

若存在高、中、低等分级正常蓄水位,按最高正常蓄水位确定。

   对于无规划设防标准的水域,计算水位选用参照以下标准:

省级河道采用20年一遇的设计洪水位,县级河道采用10年一遇的设计洪水位,其他水域采用5年一遇的设计洪水位。

无规划设防标准的湖泊等水域,按有历史记载的最高洪水位。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的计算及确定是进行水域功能影响评价计算的基础,也是确定替代水域工程、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基础,是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

   4.2占用水域面积计算

   4.2.1水平面积:

指涉水建筑物垂直于水平方向上的投影面积之和。

   4.2.2占用水域面积计算范围主要指水平范围。

   水平范围:

   1、现状有堤防或规划堤防的水域以其管理带外边界为界。

   2、现状及规划无堤防的水域以与相邻地面高程基本一致的岸边线为界。

   3、水平范围的确定原则适用于水平面积的计算。

   4.3占用水域容积计算

   4.3.1水域容积计算的边界

   1、上边界采用计算水位

   2、下界面应采用建设项目所在水域底高程(已规划设计的采用设计底高程;无规划设计的采用现状底高程)

   3、计算容积范围限制在水域岸坡或堤防范围以内,一般不考虑管理带的占用体积。

   4.3.2水域容积计算的计算水位应同与占用水域面积的计算水位一致。

   典型建设项目的占用面积和容积计算方法见附表1。

   4.4区域水面率计算

   4.4.1本导则的区域水面率特指区域水面率,是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内的水域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

   4.4.2水面率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占用水域的水面率;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水域面积;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总面积。

   4.4.3块状建设项目,指区域性项目,如城市建设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机场、车站、电厂、码头等建设项目。

此类项目一般占用水域面广、范围大,影响水域发挥各项正常功能程度较深。

   4.5占补平衡评价

   4.5.1根据《办法》规定: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

对占用水域面积、容积,降低区域水面率的建设项目,须采取相关措施实现面积平衡、容积平衡或水面率平衡。

   附表1: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和容积计算方法(略)

5.防洪排涝影响分析

   5.1一般要求

   5.1.1建设项目防洪影响的设计洪水标准,一般应分别采用所在水域及保护对象现状(或规划)防洪、排涝标准,对没有规定防洪、排涝标准的水域,应采用该水域历史上有记录的最大洪水。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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