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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铁路运输经济法规知识点总结知识点总结

铁路运输经济法规补考知识点

模块一铁路运输法律法规

1、《铁路法》是铁路管理的一部基本法律,是调整铁路与国家、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在铁路建设、安全、运营、发展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是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龙头。

2、铁路法的适用范围:

铁路法的适用范围是指铁路运输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

它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即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1)铁路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按照铁路法的规定,铁路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以及有关补充规定中的合资铁路(国内)、中外合资铁路。

(2)铁路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铁路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即《铁路法》及相关铁路运输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始于法的生效之日,终于法的废止之日。

(3)铁路法对人的效力范围。

铁路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和铁路运输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其中.自然人既包括我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即凡是与我国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合资铁路(国内)、中外合资铁路发生经济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产生铁路运输法律关系的行为:

(1)法律行为。

与法律后果相联系起来的行为称为法律行为,如订立铁路运输合同。

法律行为有两种:

一是合法行为,即行为不受法律禁止,如根据运输合同完成运输任务。

二是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应为而不为,不应为而为。

(2)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行使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3)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指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铁路运输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济案件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4)组织人事行为。

组织人事指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所发生的人事任免、劳动合同签订等行为。

4、铁路运输法律法规的特殊特点有广泛性、复杂性、技术性和变动性。

模块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客体:

物(最普遍的客体)、经济行为、智力成果内容:

权利、义务

2、作为交通运输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具有民事经济权利能力和民事经济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从生到死民事行为能力:

按年龄、精神状况、是否入狱等因素划分,可分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自然人:

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是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可分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个体工商户。

法人:

并非是真实的“人”,而是一种由法律赋予了法律人格的,能够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合体。

4、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如学校、科研院所、街道卫生院等。

5、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或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责任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条件包括以下情形:

1、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

(1)拒绝履行

(2)不完全履行

(3)迟延履行

(4)质量不合格

(5)不正确履行

2、当事人要有主观上的过错

(1)故意。

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后果,但

仍实施这一行为,有意促成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过失。

过失指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过失又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3、当人事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

损害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估计的。

损害事实分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部分,其中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违反合同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合同的行为和经济损失之间有着客观的、必然的因果联系。

损害事实是违反合同行为所引起的必然结果,违反合同的行为是这一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方式

6、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因主观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照合

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并选择其中一种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执行

7、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具有两种性质:

一种是具有惩罚性,违约金的偿付不以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为条件,只有发生违约,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失数额小于违约金数额,也要按规定向对方赔付违约金;而是具有赔偿性,当合同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且这种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时,按照法律规定应进行赔偿,以补足违约金不足部分,这是,违约金就具有赔偿的性质

8、违约金的种类

a)法定违约金

b)约定违约金

2支付赔偿金

(1)赔偿金的概念。

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在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补偿货币

(2)赔偿金的范围

a)直接经济损失

b)简介经济损失

9、合同违约金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具体内容如下:

1)不可抗力

1)迟延履行后的责任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

2)债权人过错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1)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

(2)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

模块三铁路运输企业与企业法

1、铁路运输企业的行政职能:

(1)安全运输检查: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工作时应佩戴执勤标志,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不能对旅客的人身进行检查。

(2)卫生检疫:

对人的检疫(传染病),对物的检疫(动物、植物)

(3)食品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铁路食品卫生工作的法律依据。

(4)违反铁路安全的处置:

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并可将危害行为人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2、按所有制性质不同分类,运输企业可分为:

国有运输企业、集体所有制运输企业,股份制运输企业,民营运输公司和联营运输企业。

民营运输公司指资产归私人所有、雇工在8人以上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运输企业,如上海申通物流有限公司。

3、在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过程中,食品卫生监督员有权对造成危害的食品和可疑食品及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1)封存被污染的和可能被污染的食品;

(2)暂时停止生产,加工,销售可疑食品;

(3)责令追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

(4)暂时封闭食品生产经营现场。

4、2013年3月我国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原铁道部组建了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

模块四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分类:

以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同时也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

2、要约既可以撤回(要约生效前)也可以撤销(要约已生效);承诺只能撤回(承诺生效前)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要有确切的证据,才能中止履行义务。

4、担保方式:

(1)定金:

是指合同的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

具有预定赔偿额的性质

(2)保证:

“人”的担保,即保证人

(3)抵押:

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将自己的特定财产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押物的一种担保形式

(4)留置:

主要用于仓储合同、承揽合同及货物、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5、合同订立的原则:

合法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6、标的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也就是权

利与义务关系最终所指向的客观事物或结果,借以说明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

7、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要约:

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等。

8、预约主体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合同当事人,又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9、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定金支付后,支付方违约,则不能要求退还定金。

接受定金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合同能履行,则可冲抵货款;若一旦合同无法履行,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订金都要退还。

模块五铁路运输合同

1、铁路运输合同分类:

(1)按运输方式分:

单一方式货物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多式联运货物运输合同(水陆联运、国际集装箱)

(2)按货物数量或载运方法分:

整车货物运输合同、零担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2、铁路承运人的权利:

(1)收取相关费用

(2)留置权

(3)变卖权(无人认领的货物)

3、行李中不得夹带:

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

4、铁路运输合同:

主体:

以自己的名义参与铁路运输合同关系,并且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

铁路运输的劳务行为内容:

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旅客的故意,旅客的重大过失,旅客自身原因,不可抗力。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其他责任等。

6、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旅客购买车票时成立。

7、旅客或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8、收货人需要及时提取货物,逾期领取货物的,应按规定交付保管费。

9、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终止成立:

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写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

终止:

行李、包裹运至到站、到达地或旅客、托运人指定地点交付旅客、收货人止为履行完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特点。

(1)保价运输是实行赔偿限额后,为了保证承运人、托运人双方权益对等,在法律上给予托运人的一种权利。

即在铁路运输企业承运时,从法律上保证托运人自愿决定是否行使这个权利。

(2)保价运输的货物在铁路线上和发到车站之间流动,在铁路职工的劳动和监护下被安全运送到站交付收货人。

(3)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作为保价额。

货物的实际价格除货物自身的价格外,还包括在铁路承运前已发生的税款、包装费用,不包括将发生的铁路运输费用。

均可办

4)铁路运输的所有货物除有关国际联运的货物需要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协商外,理保价运输。

(5)保价运输除对托运人的损失起补偿作用外,铁路可以直接采取特殊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

(6)货物保价运输的责任是依据《铁路法》的规定,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止全程负责。

11.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分散风险、化解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

12.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是运输企业运送的货物。

13.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人及保险责任的范围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托运人、收货人、甚至承运人。

14、铁路货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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