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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WHNYLM/ZD-010-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集团《煤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集团《选煤厂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及《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板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厂、矿、部和相关方在生产、作业和重要办公区域内进行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第四条各厂、矿、部和相关方应保证所属车间、班组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术语和定义

(一)在建筑施工场地、生产厂区、由厂区生产系统引出的装置(管道)上和重要办公区域内进行的以下作业均称为动火作业:

1.电焊、气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焊接作业。

2.气割、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

3.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4.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6.防爆区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工具、通讯工具或机动车。

7.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

(二)生产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且有共性危险有害因素、工艺条件相近的或安全距离不能做到相对独立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爆炸危险区域

存在爆炸性介质,并有可能与空气或其他介质接触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进而可能发生爆炸的区域。

爆炸危险区域同时存在火灾危险。

爆炸危险区域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区域:

1.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粉尘的发生场所。

2.储存、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装置、沟池、区域。

3.各厂、部确认并规定的其他危险区域。

4.凡煤化工基建项目的设备、设施、装置进入过一次易燃易爆介质,即视该装置或区域为爆炸危险区域。

(四)火灾危险区域

存在可燃物质但该物质无爆炸危险,且可燃物质的性质和在该区域内的数量和配置如造成火灾可能有较大损失的区域,属于火灾危险区域。

火灾危险区域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区域:

1.原煤、精煤、焦炭等储存场地、输送系统、装卸站台。

2.仓库、车库、露天物品堆垛。

3.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对生产造成影响的其他场所。

4.办公、生活区的重要场所。

5.火灾危险区域应由各厂、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划定。

(五)其他危险区域

1.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生产、储存场所等。

2.未泄压前的压力容器或管道。

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单元。

4.窨井、地沟和其他空气长期不流通的封闭和半封闭场所。

5.各厂、部确认并规定的危险区域。

以上区域,如封闭设置则全部封闭区域内均为防爆区域,如露天设置其区域范围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87)36号)的规定由各厂、部自行确认并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各厂、矿、部必须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安健环部会同机电动力部和生产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火灾危险区域、其他危险区域的范围和等级,提出区域划分平面图,并在本厂内部公布、备案。

第七条 各厂对煤气设施应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第八条 安健环部为动火作业管理的主控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和维护,并监督、指导各厂、矿、部、相关方对本制度的落实。

第九条 各厂、矿、部和相关方的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制度要求,按照制度内容,认真完成各项动火作业相关流程。

第三章 控制要求

第十条 动火作业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二)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采取拆移的方式至安全地点处理。

(三)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及其他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严格按照使用设备的操作规程作业,操作者随身携带《特殊工种作业许可证》,。

(四)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及个人防护用品,必要时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已办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留在现场,以备安全人员检查,动火作业过程中,现场监护人随身携带四合一气体检测仪(检测气体为:

氧气含量、一氧化碳含量、可燃气体含量、硫化氢含量)对动火地点进行实时检测,如发生报警,立即停止作业,等待确认报警原因、采取措施后,然后恢复作业。

(五)同一动火作业现场存在多人同时动火或轮换、交替动火作业的,可持一张动火票进行作业,但必须在动火作业票中填写所有动火作业人的信息,并指定一名动火作业人作为动火作业的负责人。

(六)动火作业中间停顿的,作业人员不得全部撤出现场,必须现场留人看护。

(七)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异常状况下动火作业终止后重新进行作业的,必须重新发起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票。

(八)动火作业申请人必须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进行现场验收签字后方可完成作业,不得在动火作业后次日或其它时间进行验收

(九)动火工作间断或终结均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并彻底清除残留火种,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十)严禁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严重腐蚀和可能存在中毒的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十一)正在向办公区、生活区输送煤气的管线严禁动火作业。

(十二)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不应安排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十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十四)在含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线上进行的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保持设备、管线正压,严禁负压动火。

(十五)动火作业同时存在高空、动土、吊装、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管线开闭作业的,应同时遵循其相关要求。

(十六)动火作业的审批签字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地面生产单位及部室:

  分管厂领导签字:

生产单位为厂长或副厂长;职能部室为部长或副部长;

  安全管理部门签字:

安健环部部长或副部长;

  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签字:

生产单位为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主任或副主任不在时,可由分管厂长代签);职能部室为部室在场的监护人员。

  安全员签字:

安健环部安全员;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单位由检修单位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检修车间主任不在时可由分管厂长代签),外来单位由单位负责人;

  验收人签名:

本单位的由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检修单位的班长及  以上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外来单位由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及签字确认;

  煤矿:

  分管厂领导签字:

矿长或安全副矿长;

  安全管理部门签字:

安检科科长或副科长;

  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签字:

各责任区负责人;

  安全员签字:

安检科安检员;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单位由检修单位负责人,外来单位由单位负责人;

  验收人签名:

本单位的由动火点所在责任区负责人和检修单位的施工人员签字确认,外来单位由动火点所在责任区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及签字确认;

  2.固定动火作业:

  地面生产单位:

  消防队意见:

义务消防队队长

  分管厂领导签字:

厂长;

  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签字:

车间主任或副主任;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安健环部部长或副部长;

  如果签字人不在单位,可由签字人指派人员签字。

  煤矿:

  消防队意见:

义务消防队队长

  分管厂领导签字:

矿长;

  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签字:

车间主任或副主任;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安检科科长或副科长;

  如果签字人不在单位,可由签字人以书面委托的形式,指派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一)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有效时间

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8小时。

相关方进行动火作业时,如果现场存在对同一用火设备开展持续性的特级、一级动火作业,对此类作业行为,可将作业许可时间延长为12小时,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作业期间不得更换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人;

(2)作业期间更换监护人的,需在监护人一栏中提前注明监护时间;

(3) 作业期间不得变换作业地点和用火设备;

(4) 作业期间停止动火超过30分钟的,重新恢复动火必须进行动火前的气体检测

2.二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72小时(三天);

3.固定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三个月(一个季度)

(三)特级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2.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3.在运行的罐区防火堤(油库)内的动火作业;

4.在储罐内进行的热作业;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6.锅炉本体内外的动火作业;

7.节假日期间和当日20:

00至次日8:

00的一级动火作业。

(四)一级动火作业

1.洗煤厂201皮带廊、焦化厂备煤皮带廊内的用火作业;

2.焦化厂化产车间、焦炉,电厂锅炉厂房除特级动火作业外的其它动火作业;

3.各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装卸栈(台)25m以内的区域的用火作业;

4.隔油池、油沟、管道及15m以内的区域的用火作业;

5.构成重大危险源地点的用火作业;

6.已投入运行过的传输设备(含各种传输带、上下水井、易燃易爆品管道及其它压力管道等)附近的用火作业;

7.在任何进行喷涂、防腐作业环境下进行的用火作业。

8.运行的厂区管廊及管廊两侧10米以内区域的用火作业。

9.正在运行的、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及30m以内区域;

(五)二级动火作业

1.机动车进入化产车间;

2.厂区内除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固定动火区外的所有用火作业;

3.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天气恶劣或同时伴随其它作业如:

动土、高空、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六)固定动火区

  在生产区固定设置的进行了封闭或采取了安全距离等措施,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和其他动火工具从事动火作业的区域,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用火区域内,不得设固定动火区。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

2.距爆炸危险区的距离应符合《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的规定。

3.如在厂房内,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该区内。

5.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应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系统隔离

(一)作业前应对动火作业区域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的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二)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防火措施,如使用沙土或阻燃材料有效覆盖或隔离。

距离动火点半径30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的所有排水口、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三)作业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与动火点设备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并对动火点设备进行清洗、清理。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运行操作必须由设备岗位人员操作。

第十四条 气体检测

(一)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可燃、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进行检测,由现场检测人员签字确认。

(二)需要动火的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后,必须按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的顺序进行检测,达到许可作业条件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三)在窨井地沟和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进行动火作业,动火前应由批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确定分析项目及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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