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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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暂行规定

ZC2014-04

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估暂行规定

(试行)

1目的

贯彻部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保证船舶设计单位的设计能力与承担的设计项目相适应,保障船舶设计质量,提高船检机构的审图效率和质量,促进船舶设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签署机构及其承担审图业务的分支机构。

2.2本规定适用于签署机构辖区内向签署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送审新建或重大改建图纸的船舶设计单位。

2.3本规定适用于船长150m以下船舶。

3职责

3.1签署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船舶设计单位评估的组织实施。

3.2签署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评估结论应予以相互认可,并根据评估结果限定的范围受理船舶设计单位的审图申请。

3.3对于船舶修造厂下属的技术部门从事非营业性设计,且设计项目为内河小船的,管辖的具有审图业务的船检分支机构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简易的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

4评估程序和要求

4.1申请

4.1.1船舶设计单位应向管辖的具有审图业务的船检分支机构提出书面评估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评估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4.1.2评估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报告;

(3)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4)规章制度目录;

(5)船舶设计有关的技术法规、规范、标准、手册、指南等目录;

(6)设计、审核人员名单(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履历证明,外聘人员还应附聘用合同);

(7)近3年船舶设计业绩列表(如有)。

4.2申请的受理

4.2.1具有审图业务的船检分支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由审图业务负责人审核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

4.2.2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船检分支机构可对船舶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考察,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2.3材料审核通过后,船检分支机构应及时向船检机构报告,申请组织评估。

4.3评估的组织实施

4.3.1船检机构一般应在接到分支机构报告后,初次评估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船舶设计单位的评估。

4.3.2船检机构应组建评估小组负责具体评估工作,评估小组应至少由4人员组成,尽可能涵盖船、机、电专业,并指定组长。

4.3.3评估小组应对船舶设计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座谈、与设计或审核人员的个别谈话、查验相关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验证所提交材料的符合性,判明是否符合本规定第5条的规定。

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应抽样检查,核实运行情况。

4.3.4考察结束后,评估小组应出具评估报告,明确评估结论,确定可受理审图的船舶种类、船长(吨位)以及乘客定额等限制条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等。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3.5船舶设计单位应对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4.4评估报告的保持与重新评估

4.4.1评估报告每年应进行年审。

以确保评估报告的有效性,年审可在每个周年内进行,年审由船舶设计单位提出申请,由管辖的具有审图业务的船检分支机构组织实施。

年审通过后应在评估报告上进行签署。

4.4.2发生下列情况应重新申请评估:

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发生变化、船舶设计单位的工商登记、经营场所、主要技术人员、审核人员、业务范围发生变化时,或评估报告未经年审。

原评估报告自动失效。

4.4.3船检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在审图过程中发现送审图纸存在大量显而易见的缺陷,表明送审单位对送审图纸未经实质审核,可停止该图纸审核,同时要求船舶设计单位限期整改。

期满经检查仍不满足本规定条件的,可撤销评估报告,停止受理该船舶设计单位的审图申请。

4.4.4因设计图纸重大缺陷而造成建造或改建船舶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事故的,评估报告自动失效。

4.5评估报告的互认

4.5.1签署机构在组织实施评估时可邀请其他方船检机构的人员共同参与,并应及时相互通报船舶设计单位评估结果。

4.5.2签署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受理辖区外船舶设计单位审图申请时,应要求其出示评估报告,对无评估报告或所设计船舶超出评估限定条件的,不得受理审图。

5船舶分类及设计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5.1船舶类别和等级

 

类别

名称

甲级

乙级

丙级

海船

河船

海船

河船

海船

河船

1

干货船

L>100m

L>90m

L≤100m

L≤90m

L≤65m

L<50m

2

液货船

DWT<1000t

DWT<1000t

DWT≤600t

DWT≤600t

3

高速船

100客以下

单、双体高速船

50客以下

单体高速船

4

客船

100客以下

L≤100m

100客以下,500总吨以下

L≤50m

L≤20m

L≤20m

其他船舶

1

特种用途船

特种运输船

工程船

驳船

L>100m,或

L>90m,或

L≤100m,或

L≤90m,或

L≤65m,或

L<50m,或

2

DWT≥20000t或

DWT≥3000t或

DWT<20000t或

DWT<3000t或

DWT<3000t或

DWT<500t或

3

装机总功率≥9000kW

装机总功率≥1470kW

装机总功率<9000kW

装机总功率<1470kW

装机总功率<1000kW

装机总功率<735kW

注:

特种用途船—引航船、海事管理船、公务船及其类似船舶

特种运输船—冷藏船、近海供应船、半潜船及其类似船舶

工程船—拖船、顶推船、起重船、打桩船、铺管船、布缆船及其类似船舶

5.2设计单位基本条件

基本

条件

甲级

乙级

丙级

1、法人资格

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核法的执照,或企事业法人下属的设计单位。

同左

同左

2、基础设施

3.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2满足使用需要的办公、通信设备

同左

同左

3、管理人员

4.1技术总负责人,具有船舶系列的高级技术职称、12年以上的船舶设计经历,至少主持或参加5项相应等级的船舶设计项目。

4.2管理者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3年以上。

4.3项目主管,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的船舶设计经历。

4.1技术总负责人,具有船舶系列的高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的船舶设计经历,至少主持或参加5项相应等级的船舶设计项目。

4.2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2年以上。

4.3项目主管,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的船舶设计经历。

4.1技术总负责人具有船舶系列的高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的船舶设计经历,至少主持或参加4项相应等级的船舶设计项目。

4、专业技术力量

5.1在册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

船、机、电等主要专业人员配备齐全,比例基本合理。

5.2审核人员,各专业至少应配备2名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应由各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具有10年以上的船舶设计工作经历,至少担任5项与单位资质对应的船舶设计校核工作,还应具有适当的使用软件的经历。

5.1在册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船、机、电等主要专业人员配备齐全,比例基本合理。

5.2审核人员,各专业至少应配备2名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应由各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具有7年以上的船舶设计工作经历,至少担任3项与单位资质对应的船舶设计校核工作,还应具有适当的使用软件的经历。

5.1在册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7人。

船、机、电等主要专业人员配备齐全,比例基本合理。

5.2审核人员,各专业至少应配备1名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应由各专业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具有5年以上的船舶设计工作经历,至少担任2项与单位资质对应的船舶设计校核工作,还应具有适当的使用软件的经历。

5、管理制度

6.1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2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6.3具备齐全、完整的船检技术法规、规范、规则、指南、船舶设计有关的手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资料。

6.4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设有档案室或专用场所,并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6.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地运行。

6.2具备齐全、完整的船检技术法规、规范、规则、指南、船舶设计有关的手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资料。

6.3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设有档案室或专用场所,并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6.1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

6.2具备齐全、完整的船检技术法规、规范、规则、指南、船舶设计有关的手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资料。

6.3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设有档案室或专用场所,并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6、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

7.1应建立管理完善的计算机网络,设计、审核人员应配备电脑。

7.2具有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基本齐全COMPASS程序或可接受的设计软件。

7.3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绘图仪、复印机、打印机等技术装备。

同左

7.1设计、审核人员应配备电脑。

7.2具有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可接受的设计软件。

7.3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绘图仪、复印机、打印机等技术装备。

7、业绩

8.1独立承担过与船舶等级相适应的设计项目不少于8项。

8.2船东和船检机构对设计产品质量的满意度为优良。

8.1独立承担过与船舶等级相适应的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

8.2船东和船检机构对设计产品质量的满意度为优良。

8.1独立承担过与船舶等级相适应的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

8.2船东和船检机构对设计产品质量的满意度为良好。

8、现场考核

9.1评估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实。

同左

同左

注:

1.技术总负责人、审核人员、项目负责人不得受聘其他设计单位。

2.外聘技术人员应签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相关定义

6.2.1船舶设计单位:

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事业下属的从事船舶设计的单位。

6.2.2协议:

系指《船检莫干山合作协议》。

6.2.3质量管理体系:

系指按GB/T19001:

2000(ISO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标准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

6.2.4内河小船:

系指船长20m及以下和主机单机功率220kW及以下货船,船长20m及以下和乘客定额30人及以下的客船。

7相关文件

7.1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海船检〔2006〕307号)。

8记录

8.1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估报告。

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估报告

编号:

船舶检验局(处)依照《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估暂行规定》,对(设计单位名称)的基础设施、人员条件、质量管理、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了评估,确认其基本条件符合上述规定的有关要求,可接受下列类别和等级(船舶的类别和等级详见附表1)的船舶设计项目送审申请。

类别

名称

甲级

乙级

丙级

海船

河船

海船

河船

海船

河船

1

干货船

2

液货船

3

高速船

4

客船

其他船舶

特种用途船

特种运输船

工程船

驳船

注:

“×”表示适用,“―”表示不适用。

 

船舶检验局(处)(章)

年月日

 

年度签署—————船舶检验局(处)(章)

年月日

 

年度签署—————船舶检验局(处)(章)

年月日

 

年度签署—————船舶检验局(处)(章)

年月日

 

年度签署—————船舶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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