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3CEMS装置配备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数据的存储时间应能满足《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的规定。
5.5.4CEMS装置分析仪有电源、系统故障报警接点输出,将在DCS上报警;分析仪有温度、压力补偿功能以保证稳定的测量精度。
5.5.5采样管采用耐腐蚀、不易破裂的材质;精度:
≤±1%FS。
5.5.6CEMS装置分析仪盘安装在分析小室内,应能适应当地的气候条件。
要求对每套烟气分析仪将仪表电源和取样管线的伴热电源分开。
5.5.7系统应能满足至少180天运行不需要非日常维修的要求(非日常维修是指在CEMS系统运行的维护手册中常规部分没有要求的任何维修活动>。
5.5.8CEMS装置应提供95%以上的资料可利用率。
数据可用率的计算是基于CEMS系统运行并收集数据的时间,扣掉CEMS系统任何部件不能投运的时间。
5.5.9CEMS装置中分析仪器应具有自我诊断功能。
这些诊断功能包括检测源和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情况和没有足够的采样流量的能力。
5.5.10CEMS装置应具有主要部件故障警报功能。
5.5.11投标方提供的CEMS系统应具有自动校零、满量程校正服务。
5.5.12CEMS装置应具有一个清洗空气系统以防止烟气污染分析仪器部件。
当清洗空气系统失效时,CEMS装置上能显示报警,并启动隔离快关门,自动切换至校准状态,以保护监测部件。
5.5.13凡是与烟气或校准气接触的探头和其它零部件由哈氏合金或耐腐不锈钢构成。
5.5.14CEMS装置的探头、采样管线、预处理系统、分析仪器零部件等全套应选用进口或国产优质产品。
5.5.15CEMS装置的校准为从探头开始的整个系统校准,同时提供预处理前、分析仪器前等辅助校准。
5.5.16请详细说明测点安装位置,提供开孔大小,法兰尺寸。
并附上安装图册。
5.5.17说明检修平台的详细要求,并附图说明。
。
5.5.18提供分析仪器机柜的尺寸大小,材质,并附图说明。
6.供货范围
6.1供货要求
6.1.1投标方必须保证提供的CEMS装置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技术的经济性能符合本技术规范书有关要求。
6.1.2投标方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