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部分汾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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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分汾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书

 

汾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技术规范书

 

招标方单位:

汾阳中科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单位:

中国轻工业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8月

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书仅适用于汾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1.2、本技术规范书提出对汾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

1.3、本技术规范书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具体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一套满足本技术规范书和现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所有提供的设备应有三年CEMS装置安装中使用的成熟经验,不能使用实验性的组件及装置。

所提供的CEMS装置应已经获得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产品认可和国家环保总局的环保产品认定。

1.4、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投标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标准。

1.5、如投标方对本技术规范书条文没有异议,则视同为投标方的系统与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果有异议,投标方应在技术偏差表中加以详细说明。

1.6、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方提供的原始数据、技术要求和现场限定的条件,合理选择其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工艺方案和材料,保证其性能指标和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在此基础上应尽可能降低投资、运行经济。

1.7、在签订合同之后,按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投标方应提出汾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所有文件、图纸及通讯,均应使用中文。

1.8、若本技术规范书前后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有利于设备安全运行、工程质量为原则,由招标方确认。

1.9、设备采用的专利、商标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投标方应保证招标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商标的一切责任。

1.10、投标方对成套设备<含辅助系统与设备)包括分包<或配套采购)的设备和零部件,负有全部技术责任。

1.11、本技术规范书为商务合同的附件,与商务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技术协议进一步协商解决。

1.12、投标方提供的必须是目前已成熟使用的最新型号的优质设备,并保证能在招标方的工作环境下对要求测量的参数实现稳定的在线监测。

1.13、投标方提供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能进行数据运算、统计、存贮、事件分类处理、数据合理性检查和可以删除指定的记录。

配置的软件与系统的硬件资源相适应,除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外,还配置有在线故障诊断和杀毒软件等。

系统具有多级安全认证功能(设置密码进入>

1.14、硬件能存贮不低于5年以上监测小时平均值、监测系统相关工况参数数据,并能检索、拷贝、打印或在屏幕上显示出来。

1.15所有监测实时数据和报警信号将接入招标方的DCS中,采用Modbus或Profibus通讯协议进行通讯,投标方必须主动协助并提供招标方需要的各种参数、数据结构等。

2.工程简介

工程名称:

汾阳中科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工程

工程名称: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测试工程:

SO2、NOX、O2、烟尘、CO、CO2温度、压力、流量

安装数量:

1套

工程规模:

建设2台300t/h垃圾焚烧循环硫化床锅炉+2套6MW直接空冷汽轮发电机组。

运行工况:

排烟温度160℃

烟囱高度80m

烟囱出口内径2500mm

安装高度23.5~28m

建设进度:

2018年10月初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到安装现场开始安装调试工作;2018年12月初调试结束。

3.双方职责范围

3.1投标方职责范围

3.1.1负责提供满足本技术规范要求所必须的硬件、软件、校准气和各项服务。

3.1.2负责按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提供必需的安装详图<包括测点布置、平台等)和相关资料。

3.1.4负责提供构成CEMS所必需的全部硬件、机柜、内部连接预制电缆等。

3.1.5负责现场安装、调试和验收直至全部正常投运,直到所提供CEMS装置能达到全部功能要求,并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3.1.6负责培训招标方的运行和维护工程技术人员,并使这些人员能熟练地操作、维护、和调试CEMS。

3.1.7负责配合招标方解决与由其它设备相关的接口工作。

3.2招标方职责范围

3.2.1负责提供有关设备的技术要求和烟道布置图。

3.2.2负责提供分析小室内CEMS装置所需的电源和压缩空气源。

4.规范和标准

4.1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规范、标准或材料规格<包括一切有效的补充或附录)均为最新版本,即以招标方最后发出订单之日作为采用最新版本的截止日期。

如投标方使用本规范以外的规范和标准,须征得招标方同意。

4.2投标方应遵循以下中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GB4720-1984《低压电器电控设备》

GB11920-1989《电站电气部分集中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B5095-1985《电气技术中的工程代号》

GB/T4026-1992《电器设备接线端子和特定导线线端识别及应用字母数字系统和通则》

GB4208-1993~IEC529(1989>《外壳防护等级

HJ/T75-2007《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检测技术规范

HJ/T76-2007《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检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

物采样方法》

GB18485-200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3095-1996《大气坏境质量标准》

CJJ90-2002《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技术规范》

CJ/T118-2002《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炉技术规范》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3095-1996《坏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2519-1990《分析仪器通用技术条件》

5.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CEMS装置应按工业型仪器标准生产,同时又符合环保型仪器标准,对污染源的监测有非常好的适应性和可靠性。

该系统在烟气非正常工况下也能正常使用。

5.1.2应采用自动温度监测的外部电加热采样设备,设计规格可以满足过程气体烟尘浓度为10g/m3,温度为300℃,运行压力为0.2MPa的气体连续采样。

5.1.3应使用加热自动调节单元,最高可加热至160℃,避免冷凝、HCL溶解带来的腐蚀和测量误差问题。

5.1.4采样管线应采用无需更换的Teflon<聚四氟乙烯)管簇,自动温度控制设计,精确保证伴热温度。

5.2系统使用设计要求

(1>供电电压:

AC220V±20%,频率50±1Hz。

(2>环境温度:

-30-60℃<预处理机柜安装在监测房内,室内温度为5-40℃)

(3>湿度:

≤90%

(4>气压:

86-106kPa

(5>烟气温度:

≤300℃

(6>地震烈度:

按7度设防

(7>所有设备的用电量

<由投标方填写)

注:

CEMS装置必须是具备对仪器进行自动、手动零点校准和全幅校准装置。

5.3采用技术方法

5.3.1监测方法:

气态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5.3.2采样方法:

全程高温采样方法

5.3.3分析方法:

高温红外法

分析工程

方法

校准方法

二氧化硫

高温红外法

采用国家认定的标准气体对系统进行校准

氮氧化物

高温红外法

采用国家认定的标准气体对系统进行校准

氧气

氧化锆或电化学法

采用国家认定的标准气体对系统进行校准

烟尘

差分光学吸收光谱法或激光透射法

采用国家认定的标准气体对系统进行校准

HCL

傅立叶红外法或高温红外法

5.3.4烟尘安装方法:

在位式

5.3.5烟气参数监测方法

(1>温度测量:

热电偶法。

(2>压力测量:

烟气静压的连续监测采用微压传感器直接测量。

(3>流量测量:

可采用压差传感法。

烟气温度、压力、流量检测应采用一体化变送器安装、尽量减少开孔数量。

5.4基本功能

分析仪器必须具有以下的基本功能:

(1>量程自动切换<1:

10);

(2>全程高温,无需制冷除水装置;

(3>仪器异常报警;

(4>电源故障、系统故障、系统状态信号输出;

(5>数据存储和处理;

(6>定时自动校准(包括零度和跨度校准>;

(7>能在线手动和自动标定;

(8>自动反吹;

(9>符合国际标准的数值信号接口(信号输出:

4-20mADC、无源接点、带有数据通讯接口如RS485等>。

5.5详细技术要求

5.5.1烟气分析仪为在线式,包括:

采样探头、加热采样管及恒温控制、标准气体等整套设备。

5.5.2电源:

220VAC/50Hz;信号输出:

4~20mADC;带有数据通讯接口

5.5.3CEMS装置配备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数据的存储时间应能满足《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的规定。

5.5.4CEMS装置分析仪有电源、系统故障报警接点输出,将在DCS上报警;分析仪有温度、压力补偿功能以保证稳定的测量精度。

5.5.5采样管采用耐腐蚀、不易破裂的材质;精度:

≤±1%FS。

5.5.6CEMS装置分析仪盘安装在分析小室内,应能适应当地的气候条件。

要求对每套烟气分析仪将仪表电源和取样管线的伴热电源分开。

5.5.7系统应能满足至少180天运行不需要非日常维修的要求(非日常维修是指在CEMS系统运行的维护手册中常规部分没有要求的任何维修活动>。

5.5.8CEMS装置应提供95%以上的资料可利用率。

数据可用率的计算是基于CEMS系统运行并收集数据的时间,扣掉CEMS系统任何部件不能投运的时间。

5.5.9CEMS装置中分析仪器应具有自我诊断功能。

这些诊断功能包括检测源和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情况和没有足够的采样流量的能力。

5.5.10CEMS装置应具有主要部件故障警报功能。

5.5.11投标方提供的CEMS系统应具有自动校零、满量程校正服务。

5.5.12CEMS装置应具有一个清洗空气系统以防止烟气污染分析仪器部件。

当清洗空气系统失效时,CEMS装置上能显示报警,并启动隔离快关门,自动切换至校准状态,以保护监测部件。

5.5.13凡是与烟气或校准气接触的探头和其它零部件由哈氏合金或耐腐不锈钢构成。

5.5.14CEMS装置的探头、采样管线、预处理系统、分析仪器零部件等全套应选用进口或国产优质产品。

5.5.15CEMS装置的校准为从探头开始的整个系统校准,同时提供预处理前、分析仪器前等辅助校准。

5.5.16请详细说明测点安装位置,提供开孔大小,法兰尺寸。

并附上安装图册。

5.5.17说明检修平台的详细要求,并附图说明。

5.5.18提供分析仪器机柜的尺寸大小,材质,并附图说明。

6.供货范围

6.1供货要求

6.1.1投标方必须保证提供的CEMS装置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技术的经济性能符合本技术规范书有关要求。

6.1.2投标方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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