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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建设系统集体决策重要事项指导意见

各合资公司、指挥部(筹备组):

受路局党委委托,现将《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集体决策重要事项的指导意见(修改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审阅,结合实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务必于10月15日前反馈路局建设党工委,谢谢!

北京局建设党工委

2011年10月8日

 

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集体决策重要事项的指导意见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建设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集体决策机制,规范单位领导人员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铁路科学发展,根据《北京铁路局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结合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集体决策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

运用科学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分析论证,严格执行程序,保证决策科学。

(二)坚持民主决策。

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集中集体智慧,由集体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坚持依法决策。

重要事项决策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依法合规。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三条重要事项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制度规定的,涉及建设项目任务的推进和完成过程中,在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制度建立、方案制定、管理手段、资金运作、安全稳定、职工利益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铁道部、路局的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与实施办法。

(二)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方针、目标。

(三)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责任安全事故的处理,铁路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公共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事项。

(五)涉及单位内部及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单位劳动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方案,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七)薪酬、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单位自行签订标的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以及对单位、铁路行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

(九)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征地拆迁合同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及协议的签订事项。

(十)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工作、职工队伍建设、党内重大活动以及重要制度建设事项。

(十一)铁路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的初审意见。

(十二)工程招标计划、施工标段划分、物资采购招标、大型固定资产购置等方案。

(十三)项目建设建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资金筹措方案。

(十四)Ⅰ类变更设计的初审意见,Ⅱ类变更设计的审查意见。

(十五)用地权属变更或土地资产处置的建议。

(十六)一年以上或200万元以上的租赁、承包项目。

(十七)投资额在50亿以上建设项目,调动和使用资金单项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

投资额在50亿以内建设项目,调动和使用资金单项额超过1000万元的事项。

(十八)更新改造超过100万的项目。

(十九)建设管理费支出使用情况。

(二十)特殊情况下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十一)其他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十二)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决策形式

第四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重要事项由领导班子会议、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领导班子会议参加人员为单位领导干部,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支委会参加人员为党支部(总支)委员,出席会议人数依据党内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六条领导班子会议由指挥长(筹备组长)主持。

指挥长(筹备组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原则上不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策重要事项。

涉及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支委会研究决定。

支委会由党支部(总支)书记主持,党支部(总支)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原则上不召开支委会研究决策重要事项。

支委会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可请不是党支部(总支)委员的党员领导干部列席。

第七条领导班子会议、支委会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出席人姓名、缺席人姓名及缺席原因、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会议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发言内容、表决结果等。

参加会议人员可查阅会议记录,对于记录有疑问时,可在记录上签署意见。

研究特别重大问题,参加会议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记录人整理、会议主持人签发。

提案、论证材料、票决资料等作为会议记录附件,由决策议题的主办部门负责提供、会议记录人负责收集,与会议记录一并立卷存档备查。

第八条领导班子会议、支委会的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未经公布的会议内容和讨论决策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泄漏。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集体决策重要事项不得搞临时动议,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议案提出。

领导班子成员有权直接提出议案,职能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可间接提出议案。

议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事项、理由和建议,并附带相关材料。

指挥长(筹备组长)和党支部(总支)书记在认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是否确定为议案的决定。

(二)调研论证。

对确定为议案的,应指定主办部门具体组织,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在调研论证时可向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不涉密的特别重大事项可举行专家论证会进行调研论证。

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议方案。

参与调研论证人员应当在调研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署名。

(三)议题确定。

调研论证后,主办部门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调研论证的情况及结论,并经指挥长(筹备组长)同意后,征求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议案。

通过调研论证可行的议案列入决策议题,不可行的议案不能列入决策议题,领导班子意见分歧较大的议案不能列入决策议题。

议题确定后,由指挥长(筹备组长)指派专人在会前三个工作日将议题、调研论证报告和会议通知等有关材料送达领导班子成员,确保领导班子成员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研究思考。

(四)集体讨论。

决策重要事项,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否则不能表决。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会议、支委会讨论和表决。

讨论时,先由分管领导或主办部门负责人做议题立项说明和调研论证汇报,然后再进行集体讨论。

会前,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自身调查研究情况,形成书面意见,会上对议题发表明确意见。

未出席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可在会前将书面意见提报会议主持人,由主持人在会上宣布。

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听取出席会议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后,再发表结论性意见。

(五)会议表决。

决策重要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表决,在同意、不同意、弃权中选择一种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同意票超过应出席会议人员半数的为通过。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主持人应当认真考虑,慎重处理。

表决时,未经集体讨论不得直接表决;多数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同意见的,不能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分管领导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慎重或暂缓表决。

会议决策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表决。

未出席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在讨论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共同研究,如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应当暂缓表决。

未通过事项,经会议主持人决定,可进一步调研论证或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复议。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难以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时,指挥长(筹备组长)可采取与班子成员沟通的方式决策重大事项,事后应由临时决定人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

(六)意见签署。

讨论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等重要事项,领导班子会议表决后,出席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在《风险型项目决策签认单》上明确签署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个人意见并签名,确保责任可追溯。

《风险性项目决策签认单》内容由主办部门负责提供,并作为会议记录附件一并保存。

(七)组织实施。

决策作出后,会议主持人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变更。

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组织、评标、决策、执行互相分离和制衡的原则,严格按照《北京铁路局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操作。

支付大额度资金时,应由指挥长(筹备组长)、分管领导班子成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同意。

联签单为大额资金支付依据,联签手续不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支付手续。

财务部门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动态报告,发现可能发生重大问题,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和指挥长(筹备组长)逐级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大额度资金使用安全。

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纠正措施。

在决策实施中发现决策失误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及时向指挥长(筹备组长)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可能发生重大风险的,应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得不到纠正的,可直接向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需要重新作出决策的,应提出复议变更意见,按程序重新决策。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贯彻落实,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应及时提出意见。

如得不到纠正,应向建设党工委以至路局党委反映。

(八)复议变更

重要事项决策后或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的,必须由决策议题主办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并提出调整建议及理由,然后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未经复议不得变更。

第五章决策监督

第十条局纪委(监察处)应将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执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建设党工委、纪工委对贯彻落实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纪工委应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执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得不到纠正的,及时向建设党工委、局纪委(监察处)报告。

第十一条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建设党工委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执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把执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和党支部(总支)要将执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年度总结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评议;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检查、指导和监督;作为重要事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制度情况应当受到监督。

对违反集体决策制度的,任何人都有权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反映。

凡对提出意见、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指挥长(筹备组长、书记)为实施本指导意见的主要责任人,对重要事项决策负有组织、把关和监督落实的责任;其他领导干部和党支部(总支)委员为实施本指导意见的重要责任人,对重要事项决策应积极参与、正确履责、认真落实;职能部门对议题建议、调研论证、决策实施负有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决策或落实重要事项中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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