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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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条例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

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

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

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

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

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

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

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强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营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扶持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加强农村文化建设,进一步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第六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和文化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成绩特别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对文化市场管理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

三)办理有关经营许可证;

四)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检查、处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案件。

第十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图书报刊、录音录像的出版和图书、报刊的发行,以及审查鉴定工作。

条例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发行和内容的审查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文化市场的治安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对淫秽制品进行鉴定和处理,取缔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的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和赌博等行为,查处各种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取缔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各种违反工商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税务、物价、卫生、民航、铁路、交通和邮政、海关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文化市场稽查队,负责所辖区域内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维持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检查和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文化市场稽查队查获的违反本条件的案件,交由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所查获的实物和现金,必须随案件如数移交,不得截留。

第十七条文化市场的管理人员和文化市场稽查队员,必须清正廉洁、严格执法。

不准从事文化经营活动,不准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不准索取财物、收受贿赂,不准挪用、私分收缴物品和罚款,不准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不准对举报者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新闻单位、群众团体、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当地文化市场的建设与发展,积极协助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逐步改善管理工作条件。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开办文化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有相应的注册资金;

(二)经营场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三)有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开办文化经营项目的申报程序是:

申请人必须持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统一制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特殊行业的经营项目还要向公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的许可证;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录音、录像制品经营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先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再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图书、报刊经营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照《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文化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由发证机关负责核发、更换或者扣押、吊销,其他单位和组织无权核发、更换或者扣押、吊销。

第二十三条文化经营者必须遵章守法,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注重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经营,开展优质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平等竞争。

条例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买卖快报刊号、音像制品盒号、许可证、准映证和营业执照;

二)无证或者持伪证经营;

三)欺行霸市扰乱市场;

四)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

五)经营淫秽、反动、宣扬恐怖、凶杀和封建迷信制品及非法出版物;

六)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

七)利用文化经营活动或场所进行赌博;

八)损害市场市貌、阻碍交通和妨碍社会正常生活;

九)阻挠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周围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和干扰教学秩序。

营业性电子游戏机、舞厅,一律不准向16岁以下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六条各种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和激光视(唱)盘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正常渠道进货,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的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必须建立评审制度,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在文化市场上查获的图书、报刊和录音录像制品进行检查鉴定。

第二十八条文化经营者本着自愿的原则,经过批准可以成立群众性的经营者协会组织,在各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文化经营者要依法交纳税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再向文化经营者摊派、收取其他费用。

依照行政法规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必须用于文化市场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稽查队员执行公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稽查队员执行公务,必须持有统一制作的文化市场稽查证件,无证件或不出示证件者,文化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参与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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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积极培育和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市场,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丰富民族人民的文化生活,为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强图书馆、文化馆(站)、广播电视站等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健全和充实图书发行、电影放映网络,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市场建设。

第三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市场建设,开展各文化经营活动。

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办文化经营项目,享受当地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加强同周边国家的民间文化交流与友好合作。

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文化市场的具体管理办法。

条例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五)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版权和图书报刊管理规定的,由版权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录音、录像制作发行管理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稽查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附送:

互助资金借款合同

互助资金借款合同

互助资金借款合同范文一

借出单位:

大水沟乡资金互助社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

①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②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经甲方、乙方、担保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借给以乙方互助资金元,资金使用费率为月,借款用途为,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201X年X月X日。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应按合同订立的还款期限归还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使用费。

乙方如不按期归还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使用费,愿意按资金使用费的%向甲方支付罚费,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担保人自愿对本合同中的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监督乙方互助资金的使用。

如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或没有全部偿还其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应立即履行清偿义务,清偿本合同的乙方应按期偿还给甲方的全部互助金本金、资金使用费、应支付给甲方的罚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垫付的一切费用。

四、乙方承诺:

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财务状况信息资料。

接受甲方对其使用互助资金情况的监督。

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所借资金并按期清偿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使用费。

在归还所借甲方资金前,乙方住所、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乙方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还款的情况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乙方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所借资金或采取其他措施。

五、甲方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所借出的互助金本费时,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当发生乙方不履行承诺、有足够证据表明乙方没有归还债务能力、担保人向其他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清偿本合同乙方应付甲方的债务。

六、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日期:

互助资金借款合同范文二

借出单位:

建圆合作社

借款社员: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

电话:

担保人:

①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②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经甲方、乙方、担保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借给以乙方互助资金元,资金使用费率为月,借款用途为,还款日期为201X年X月X日前偿还全部本费。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应按合同订立的还款期限归还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使用费。

乙方如不按期归还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使用费,愿意按资金使用费的%向甲方支付罚费,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担保人自愿对本合同中的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监督乙方

互助资金的使用。

如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或没有全部偿还其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应立即履行清偿义务,清偿本合同的乙方应按期偿还给甲方的全部互助金本金、资金使用费、应支付给甲方的罚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垫付的一切费用。

四、乙方承诺:

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财务状况信息资料。

接受甲方对其使用互助资金情况的监督。

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所借资金并按期清偿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使用费。

在归还所借甲方资金前,乙方住所、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乙方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还款的情况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乙方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所借资金或采取其他措施。

五、甲方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所借出的互助金本费时,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当发生乙方不履行承诺、有足够证据表明乙方没有归还债务能力、担保人向其他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清偿本合同乙方应付甲方的债务。

六、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其他事项: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持一份。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互助资金借款合同范文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1.1借款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1.2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放款途径:

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发放至借款人设在出借方的帐户或付现金。

1.4借款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5借款的放款、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

涉及计算机业务系统或各类自助渠道交易的,出借方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具有同等证据效力。

各方确认出借方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第二条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以借款借据确定。

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借款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三条还款

3.11年期以内的,采用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如本金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第四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4.1出借方有权了解检查借款使用详细状况,以及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相关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义务配合。

4.2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在5日内通知出借方。

借款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出现本合同

8.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担保人应立即通知出借方。

出借方可以根据不利情形的影响程度,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终止本合同。

4.3出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费用或其他应收款项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出借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担保人未履行保证责任的,出借方有权直接从担保人在出借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出借方行使上述抵销权时,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出借方指定。

4.4借款人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出借方有权决定是否划收。

出借方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

出借方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5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归还数额的、担保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出借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复利或者费用。

借款人与出借方之间存在数笔不相同的债务,且借款人、担保人单次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单次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清偿顺序.由出借方指定。

4.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出借方可就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4.7借款人或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的,应提前通知并征得出借方同意。

4.8借款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未办妥或担保物权、保险未能持续有效的,出借方有权拒绝发放借款。

5.

1.2采用抵押担保的,担保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清单》。

担保物暂作价见清单.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所得价款为准。

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担保范围包括: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方实现债权和担保的费用。

5.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_手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_手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_手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_手机:

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

3.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_手机:

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_手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_手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201X年X月X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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