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岗医师培训手册08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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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岗医师培训手册08年

淄博市医疗保险定岗医师培训手册

(2008)

一、淄博市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临床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山东省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意见》(鲁社保发[200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定岗医师(以下简称定岗医师)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及卫生部门核定,定点医疗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

第三条定岗医师的申请条件:

(1)熟练掌握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

(2)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3)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4)具有医疗处方权;

(5)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6)无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滥开大型检查、滥用自费药品的行为;

(7)无为厂家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并收取“回扣”、病人“红包”的行为;

(8)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定岗医师的聘任: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的医师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淄博市医疗保险定岗医师资格申请表》及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进行执业资格和行医科目认证,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岗医师聘任证书》和医师编码签章。

第五条定岗医师应履行的职责:

(1)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

(2)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认真书写医疗文书,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3)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

(4)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严格执行出院带药不超过两周量的给药原则。

(5)严格执行目录外检查治疗及用药的告知、签字同意制度。

第六条定岗医师的资格管理:

(1)定岗医师资格有效期为3年。

获得定岗医师资格的医师须参加医疗保险知识再教育(一次再教育合格计1个学分),获得3个学分以上(含3个学分)方有资格参加定岗医师资格到期后的登记注册。

卫生部门将医疗保险知识再教育纳入执业医师年度考核体系。

(2)定岗医师资格到期者须于到期前3个月内报劳动保障部门重新注册登记,逾期未注册者取消资格。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定岗医师资格即被取消。

第七条定岗医师应按照注册的科目行医,跨科及超范围行医的医疗收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非定岗医师不得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执业助理医师和试用期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内已取得定岗医师资格的医师审核签字后方可纳入报销范围。

第八条劳动保障部门将定岗医师管理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信用等级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对定岗医师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定岗医师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定岗医师服务、取消定岗医师资格等处分,并向社会公布。

(1)不执行《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将目录外病种(如因交通肇事、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致伤的)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2)将达不到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的;

(3)将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4)采取虚开单据、伪造病历、延长住院时间、分解住院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5)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及违反物价管理有关规定收费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6)不坚持因病施治,开大处方、滥检查,加重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

(7)未按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检查、治疗告知签字制度的;

(8)将本人的医保处方权签章转借他人使用的;

(9)拒绝或推诿收治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的病人的;

(10)服务态度恶劣被参保患者投诉造成不良后果经落实的;

(11)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违纪行为。

第十条被取消定岗医师资格的医师,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学习和考核,一年后可再次获得定岗医师资格。

连续两次被取消定岗医师资格的,将永久性的被取消定岗医师资格。

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定岗医师资格的医师达到该单位核定医师总数的5%(定点医疗机构核定医师不足10人的,每出现一人违规),劳动保障部门将暂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并责令其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可恢复定点服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医疗保险基本政策规定

1、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如何划分及如何使用?

(1)个人帐户划拨比例及支付范围:

参保人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基数,不满45周岁的按2.7%划入,4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3.3%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4.6%划入。

享受国家公务员补助的人员,个人帐户另外增加2%。

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费年限达到政策规定要求,且享受养老金待遇后方能建立个人帐户。

IC卡使用前,参保人须定期到市农行营业网点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的圈存机上进行个人帐户资金圈存。

患病时,可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双处方本和医保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进行相关的检查治疗和购药,费用从个人帐户资金中核减,相关单据不再报销。

医保IC卡如有遗失,参保人可持身份证到淄博市农业银行营业厅(柳泉路和人民路十字路口)挂失,同时补办IC卡,挂失前个人帐户损失由本人承担。

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门诊发生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住院医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的疾病(以下简称住院)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其余部分和个体参保者缴纳的医保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参保人符合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及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

2、哪些医疗费用的可到医保办理审核报销?

(1)医保处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

(2)医保处批准,转往市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

(3)急诊危重疾病抢救转入住院,未与住院费用合并结算的医疗费用(附疾病诊断证明、抢救用药清单及出院结算单),到医保处手工结算;

(4)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异地工作,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

(5)因公出差(附单位证明)、探亲(限境内,并附单位证明)时在异地急诊及住院的医疗费用;

(6)因医保信息系统故障无法刷卡的医疗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证明),可从医保处个人账户科划卡报销。

3、哪些医疗费用不在医保受理范围?

(1)应由工伤、生育保险和其他赔付责任范围支付的医疗费用;

(2)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者缓缴期满仍未缴费的,暂停其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此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负;

(4)参保人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

(5)未办理住院审批手续的转诊转院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吸毒、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交通违章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7)不能提供有效票据或有效原始资料的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

(8)爆发性、流行性传染病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拨专款解决;

(9)司法及劳动医疗鉴定费用。

4、参保人在本市联网医院住院如何办理医保审批手续?

1、参保人在本市医疗保险联网定点医院住院,持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医保IC卡(划卡录入基本信息),须在办理住院手续2日内到所住医院的住院处办理联网审批登记手续,医院将根据《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对参保人的住院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联网登记。

住院处为其打印出《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告知单》,参保人持此单回所在单位加盖公章(个体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在此表签字并按手印),于出院前交住院处;未盖章签字的,医院将不予报销。

急症病人可就近在公立医疗单位住院抢救,但须在住院2日内补办手续,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到市医保定点联网医院住院。

参保人在联网医院住院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或在非定点医院及非联网医院住院未经医疗保险处审批的,发生医疗费用都将不予报销。

注意两点:

(1)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因生育住院,应首先到医保处办理审批手续;企业职工生育住院发生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2)参保人因外伤性疾病住院应携带所住医院开具的外伤性疾病住院审批单到医保关系所属地医保处办理审批登记。

审核同意后,方可到联网医院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2、参保人在联网医院办理完住院登记手续后,到所住定点医院的住院处交纳住院押金,由住院处在其病历首页上加盖“医疗保险”字样章。

到科室住院治疗时,要向医务人员表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身份,让医师注意按医保目录范围内用药和进行检查治疗,如超过“三个目录”内用药、检查、治疗或使用高值医用材料,需填写自费药品、项目知情同意书,并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

5、如何为参保人办理转诊手续?

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上级医院诊治时,住院前须持

(1)市三级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预先到医疗保险处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附:

淄博市三级医院名单:

市中心医院、第一医院、市中医院、市三院、矿务局中心医院、解放军148医院。

6、住院费用如何报销结算?

参保人在本市联网定点医院住院,办理完第一条手续后,出院时到住院处联网报销。

住院费用先由医保处进行微机联网审核,符合规定的费用再按比例报销,参保人只需在住院处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的费用即可,结算单据不再报销。

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外地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及在选定定点医院住院的异地安置人员,由本人垫付住院费用,然后提供以下材料:

(1)经医保处盖章同意的住院审批单

(2)住院发票(3)住院病历复印件(4)住院期间的费用明细(含用药、检查治疗的详细明细)。

参保人因急症到定点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平时门诊检查及住院前门诊检查划本人医保IC卡,不另外报销)及住院期间经审批同意到上级医院检查的,出院联网结算后提供以下材料:

(1)发票

(2)急诊病历或医院开具的转诊检查证明(3)费用明细(4)本次住院联网结算单据。

由参保人所在单位将上述材料统一装订后于每季度末(20号以后)上报到市医保处“审核报销”窗口,经审核扣除不合理费用后按比例报销(个体参保者由个人将材料装订后上报)。

报销出的费用,由参保人所在单位开具相关财务收据,到医保处财务窗口领取支票,之后参保人到所在单位领取现金即可。

7、参保人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规定?

(1)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设置起付线,本年度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50元,第三次起取消起付线。

若年内第一次、第二次住院的费用不够支付起付金额,第三次继续扣除起付金,直至扣除1050元以后方可进入报销程序。

(2)参保人住院治疗,具体计次办法如下:

①参保人连续住院三个月作为一次住院,超过三个月的,每三个月作为一次住院。

②由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时间计算至转出之日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③参保人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所在日期结算医疗费用。

④统计年度的计算办法为:

从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参保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使用特殊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或因病情需要经审批同意后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治疗时,先由个人负担此类医疗费的20%,余额再按规定按比例报销。

凡使用自费药品、检查等项目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吸毒、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和不能提供有效票据或有效原始资料的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医保处根据山东省、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按收费项目(如住院费、手术费、材料费、详细用药检查治疗情况等)逐项进行审核,扣除自费项目和部分自费项目后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下表比例报销。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的一半,起付标准与在职人员相同。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参保人年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在7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参保人负担10%,救助基金支付90%。

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表

审核后 等级医院

医疗费用(全年累计)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0-10000元(含1万元)

18%

9%

22%

11%

26%

13%

10000-50000元(含5万元)

10%

5%

15%

7.50%

20%

10%

50000-70000(含7万元)

10%

5%

10%

5%

10%

5%

7-25万元(大额救助金支付)

10%

10%

10%

10%

10%

10%

8、报销举例:

一名在职企业职工在市内三级医院做股骨头置换手术,共花费95000元。

参保人出院时,将《住院告知单》交给住院处,由医院将其住院期间的所有收费项目上传至医保处,由微机自动审核。

先扣除其应自负的项目,如人工股骨头20000元,个人首先自负超限价部分8000元,限价金额按20%负担,即2400元,使用的左氧氟沙星5000元系医保特类药品个人负担20%即5000×20%=1000元,再未使用其他自费药品和项目。

于是余下的95000-(8000+2400+1000)=83600(元)。

再扣除第一次住院的起付线,即83600-700=82900(元),纳入报销范围。

0-1万元内个人自负26%,即报销10000×74%=7400(元),1-5万元个人自负20%,即40000×80%=32000(元),5-7万元个人负担10%,即20000×90%=18000元,余下的12900元进入大额医疗费救助,个人自负10%,即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12900×90%=11610(元),实际医保付款为:

7400+32000+18000+11610=69010(元)。

9、慢性病如何鉴定?

参保人患慢性病,可由单位或个人持本人病历复印件(二级及以上医院)、医院诊断证明原件、近期检查报告复印件及两张1寸彩色照片统一交到参保地医保处办理鉴定手续,并领取《慢性病鉴定诊断书》。

经慢性病鉴定专家鉴定符合条件的,由医保处为其建立病历档案并发给《慢性病证》。

鉴定费、工本费由个人承担。

10、慢性病患者如何就医和报销?

1、慢性病患者根据自己的病情,携带慢性病证,选择任何一家慢性病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进行就诊购药,由定点医院的专家组共同制定具体的治疗方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慢性病患者以现金的形式进行支付,划卡不报销。

器官移植患者购药实行定点管理,器官移植患者到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慢性病患者购药量原则上不超过15天用药量。

2、目前,市直慢性病患者费用报销规定:

器官移植慢性病患者医疗费随时报销,尿毒症患者每个季度报销一次,其他为一个年度报销一次。

报销时,慢性病患者将慢性病证、医疗费用发票及处方交至单位,由单位装订汇总后,送至医保处进行手工报销。

个体劳动者携带上述材料,器官移植患者携带慢性病证、购药发票及所购药品自行上报。

慢性病患者在慢性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费用不报销。

异地慢性病患者,必须在安置地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进行购药治疗,年底将发票和治疗处方统一交至单位,再由单位汇总报销。

慢性病年底报销一般在十一月中旬开始,十二月底结束。

(各区县报销时间略有不同,具体情况咨询参保地医保处)

11、门诊慢性病的补助待遇是什么?

补助费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1000元(如年内住院,门诊和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慢性病相关医疗费用也按照“三个目录”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后费用方可纳入补助程序。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于统筹年度末视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在职人员补助的比例的上限为70%,退休人员补助的比例上限为80%,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补助和住院费用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若费用超过70000元,则由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支付)。

补助费只对患者所核定病种的门诊发生费用和药店购药费用给予补助,其他疾病的门诊费用由本人承担。

附:

慢性病病种名称(35种):

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阻塞性肺气肿、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精神分裂症、结核。

12、公务员补助的相关待遇是什么?

市直国家公务员(含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标准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养老金之和的3%筹集,职工个人不需再缴费。

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剩余1%作为调剂金纳入统筹使用。

调剂金具体补助:

起付线和审核后费用根据医院级别需个人自负比例的那一部分。

具体为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7到25万元)的自负部分补助上限为70%;

(2)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即7万元内),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上限为50%;(3)补助经费比例年底视资金情况综合确定。

目前公务员补助在参保人住院报销时一并支付。

举例:

第7条中此参保人若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则公务员补助为:

(1)7万元内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为50%,即[(起付线700+1万×26%+4万×20%+2万×10%)-3000]×50%=5150元;

(2)7到25万元的自负部分补助上限为70%,即(12900×10%)×70%=903元。

加上公务员补助其实际报销金额为69010+5150+903=75063元。

各区县仍按照区县原办法执行。

13、离休人员医疗待遇有何规定?

对离休人员实行定点管理,合理超支财政、医疗保险处、医院三方各负担三分之一。

一个医疗年度内,离休人员就医发生的医药费,首先由个人帐户支付,当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其所在的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

离休人员因急症在非定点医院抢救和因病情需要由所在定点医院转往上级医院诊治的,相关费用在其定点医院报销。

针对离休人员医疗费增长过快的现象,建立了个人帐户奖励约束机制,出台了淄劳社发[2004]46号文件,离休人员当年个人帐户有节余的,年底以现金形式,70%返还离休人员本人,另30%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返还款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到医保处领取。

离休人员定点医院变更规定:

离休人员如变更定点医院,可填写离休人员定点医院变更登记表,在每个季度末月前,报医疗保险处。

在下一季度,离休人员就到选择新的定点医院进行就医治疗。

14、建国前老工人医疗待遇有哪些?

(1)已参加我市医疗费用单独统筹且单位有缴费能力的,享受规定的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单位没有缴费能力的,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的基础上,另执行以下条款:

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5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50元,第三次取消起付线;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提高6%,报销上限不超过100%;老工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

1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和急诊治疗。

普通门诊实行社区定点定额管理,本人在定点社区门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按照15%标准支付,一个年度内,老年居民和一般普通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学生及少年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20元。

在其他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

城镇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设置起付线,本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为700元。

年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指定的优惠就医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免起付线,但使用药品为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甲类药品。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60%、55%、50%。

城镇居民因患危、急、重病经门诊急诊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经急诊转住院治疗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50%。

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按三级医院支付标准结算。

城镇居民因病转外治疗的,需市三级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30%后,再按规定报销。

16、城镇居民慢性病待遇有哪些?

城镇居民慢性病种类:

恶性肿瘤、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

慢性病报销规定:

城镇居民患有9种门诊大病,须在规定慢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年度内,在起付线(1000元)以上部分,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慢性病费用报销比例为5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报销比例为40%。

一个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三个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特约上门服务费、请专家诊治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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