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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概论》复习范围

社会工作的起源,需了解慈善组织会社、睦邻组织运动、友善访问员、依丽莎白济贫法等概念。

比较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及转型期我国的社会工作的组织(提供)模式的特点。

我国社会行政体制的特点

社会工作的“民政模式”

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职责(以课件为准)

伦理两难和伦理抉择(案例题)

个案工作的理论模式(每一种的概念,以教材为主)

个案工作的面谈技巧(以课件为准,了解主要方面,题目灵活,不需硬背)

小组工作的角色(以课件为准,了解主要方面,题目灵活,不需硬背)

小组工作的发展阶段

罗斯曼社区工作三模式

关于我国社区层面开展社会工作的认识和思考

老年社会工作的理论

关于残疾人工作方法的理论探讨

社会性别视角与家庭社会工作

选择你感兴趣的一个社会工作实务领域,搜集资料,谈谈其在我国的开展现状和发展展望。

1社会工作的起源,需了解慈善组织会社、睦邻组织运动、友善访问员、依丽莎白济贫法等概念。

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者在专业价值和伦理的指导下,以科学知识为基础,运用专业方法帮助个体、群体和社区摆脱困境、预防问题发生以及恢复、改善和发展其功能,以适应和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的专业助人服务活动。

1)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1601)(PoorLaw)

①内容和主要措施:

A以教区为单位向地主征税

B贫民救济分区主办(中央--地方)

C设立贫民习艺所,有工作能力的贫民必须参加劳动,换取救济

D.禁止乞讨,收容救济

E.将贫民分为三类:

①体健贫民,②不能工作的贫民,③失依儿童

F.规定人民有救济其家人和亲属的义务,教区即公共救济机构仅在贫民不能从其家人或亲戚那里获得救济时,方给予救助。

②意义:

政府负起了社会救助的责任,并直接参与了社会救助活动的组织工作,在某种意义上为社会工作的诞生创设了一个合法性前提;

《济贫法》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助人自助的观念,承袭“有劳动能力的乞丐”的概念;

由专门人员从事济贫救助活动,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开端;

所实施的院外救济也是社会工作提供服务的一种基本形式。

3.民间教会慈善活动——社会工作的开端

社会工作从有组织的援助和改良贫民生活的志愿活动到成为一个专业和学科是在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末期。

友善访问员(friendlyvisitors):

从她们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初步的社会工作专业的方法、模式以及专业的价值倾向。

改善贫民状况协会

慈善组织会社

1)查默斯(Chalmers)的贡献

一对一的个人化工作

注意对受助对象精神品德的塑造

强调对每个案主分别给与足够的关注

探索案主的“自然资源”

训练工作者

2)慈善组织会社(CharityOrganizationSociety,C.O.S)

英国:

起源于1869年,索里(Solly)牧师倡导,在伦敦成立。

初衷为协调政府与民间各种慈善组织的活动。

美国:

起源于1877年,水牛城

19世纪末20世纪初盛行于英美。

理念:

个人应对其贫困负责,接受公共救济将摧毁贫民的自尊心、进取心和道德观念,终将致使他们依赖救济维持生计,主张贫民应尽其所能以维持自己的生活。

慈善组织会社强调只对那些“值得”救济的贫民施以救济。

对有劳动能力的乞丐、酗酒者、嫖娼者、卖淫者不予救助。

内容:

成立一个中央管理与联系机构,并将伦敦分成若干区,每个区成立一个分支机构,每区有支援委员会,主持救济物资的分配工作;各区派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各区设立区内所有救济机构受理救济案件的总登记,另设咨询部,供济贫法监护人、各慈善组织及个别慈善家搜集申请救济者的资料;提高救济配额,使之足够申请人生活所需。

b.贡献:

对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进程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友善访问员所开展的个别调查成了个案工作的开端

工作人员的培训(学徒式管理)

建立图书馆

不同组织的协调合作,促使各种救助机构在社区层面上解决问题,为社区组织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运用统一的理念协调组织慈善救济事业,为形成具有共同价值体系和统一概念范畴的社会工作专业体系创造了条件。

3)睦邻组织运动(TheSettlementMovement)

1884年,巴涅特(Samuel.A.Barnett)牧师在伦敦东区建立“汤因比馆”(社区睦邻服务中心),号召知识青年为贫民服务,实现贫富共同生活,合理解决贫困问题。

特点:

贫民区设有宿舍,工作人员和贫民一起生活,口号是“工作者与工作对象相亲相爱”;没有既定工作计划,视居民的实际需要而开展工作;发动当地人力物力,培养其自动自发的合作精神,为地方服务;尽力向当地人介绍本国及外国文化,成为当地的文化中心。

b.贡献:

一场社区改良运动

确立人与社会共同发展的理念,促使人们在更大范围关注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

强调救助者具有强烈的爱心,对受助人的处境进行亲身感受,以提高救助热情;

以社区作为整体工作对象,为后来的社区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

由简单的物质救济,扩展到对受助人精神的关怀和对社区环境的改造;

个案工作、团体工作、社区工作三大方法的融合。

1889年,简.亚当斯(JaneAddams)在美国芝加哥创立赫尔大厦服务所(HullHouse)。

不仅解决社区居民的问题,而且为居民的发展创造条件,为青年人和老年人提供从事教育、艺术、音乐、娱乐等活动及发展友谊的机会。

同时它还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研究。

推动了美国社区睦邻运动的发展,到1937年,全美已有社区睦邻服务所500多个。

2比较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及转型期我国的社会工作的组织(提供)模式的特点。

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助人模式

1951年5月,内务部召开“全国城市救济福利工作会议”,主题是改造旧有的救济福利团体。

1956年,首次提出“社会福利生产”的概念,逐渐形成了中国特有的社会福利生产体系。

这种由国家直接负责的社会福利及服务的提供模式被概括为“政府负责的、非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模式。

表现:

1、国家对社会成员特别是城市居民的福利服务纳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由国家拨付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资金。

2、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依赖国家的同一政策对有困难的成员提供各种资助。

3、在提供福利服务和帮助的过程中,行政部门与工会、共青团及妇联等群众团体一起通过行政程序并借助于思想工作对有困难的成员进行帮扶。

4、这些福利服务及解困工作被当作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而列入工作议程。

5、执行服务及解困工作任务的是国家干部,他们缺乏社会工作专业训练。

四、转型时期的社会工作

1)社会工作教育

1987年,在北京马甸召开“社会工作教育论证会”,确认了社会工作的学科地位。

1989年,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招收了第一批社会工作专业学生。

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迅猛发展。

转型期我国社会工作的提供模式:

不同模式并存-政府,家庭,社区,社会福利机构

不同专业水平的服务并存

本土性社会工作的倚重

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

3我国社会行政体制的特点

也称社会福利行政,是依照行政程序,妥善利用各种资源,实施社会政策,向有需要者提供社会服务的活动。

其中心含义是制定、执行、实施社会政策。

单一政府推动、依据统一政策、依靠行政体系、借助思想工作等官办特点。

4社会工作的“民政模式”

一、民政工作、社会福利、社会工作之间的关系

社会福利是国家的制度、国家的立法和政策以及国家的规划。

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制度的具体实施和运作。

社会工作是一个国家实施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手段。

在我国,民政部门是政府推行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工作实务的行政管理部门。

1、民政部门有一个从中央、省、县、乡镇直至村、居民委员会的遍布全国的行政网络和从上到下或从下到上的信息渠道。

2、建国以来,民政系统由于其职责所在,对于负面的社会状况关注尤甚,与基层、社会贫弱群体也有着一种特殊的联系。

3、改革以来,民政部门面临的社会问题剧增。

因此,在获得信息、初步的调查研究后提出的对策措施,往往经过一段“试点”,在总结出经验,逐步推广。

4、民政部门各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和社会政策的出台,要经过党中央、国务院或全国人大的批准。

5、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是民政部门的职责之一,因此,它与基层社区有着天然联系。

二、民政部门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1、社会福利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社会福利企业、城市社区服务

2、救灾救济—救灾,五保,扶贫,社会救济

3、优抚安置

4、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5、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管理

5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职责(以课件为准)

1)案主自决(self-determination):

案主有自由做出他自己的决定和选择的权利和需要;

这种自由的权利受到案主的能力、法律和权威、成文的社区条例以及机构功能的限制;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在理论和实务上尊重这种权利,但是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立刻的危机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决权。

每一个人生来都是有尊严的。

案主有权利持有和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按照自己的观点行事,只要这样做不会损害其他人的权利。

当案主面临价值矛盾的时候,社会工作者通常首先帮助案主准确地界定问题之所在,找出解决问题的所有方案,在一一分析了各方案的优缺点后,由案主自己决定做何选择。

应该尽可能地允许他们决定自己的行为与生活方式。

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而不是指导--被指导的关系。

对正在成熟、成长和变得更有责任心的案主来说,他们需要自己为自己的生活作出决定,并承担因此而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不是表现在指导案主怎么做方面,相反,是表现在帮助案主发现、确定其问题所在,寻找和发掘可能解决问题的种种方案,提高案主自决的能力,提供案主自决的机会,帮助案主实施他们自己选择的方案方面。

2)对案主的承诺:

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促进案主的福祉,一般而言,案主的利益是最优先的。

但是,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或特定法律的责任不能因此而抹煞。

3)保守案主的秘密:

社会工作者应该尊重案主的隐私权,除非为提供服务或进行社会工作评估或研究的必要,否则绝对不能泄露案主的隐私或诱使案主说出自己的隐私;如果要公开保密的信息,必须经过案主的同意和授权。

“保守秘密”的原则要求社会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案主的秘密,除非得到了案主书面形式的授权,或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要求社会工作人员应该提供证明。

根据“保守秘密”的原则,如果社会工作人员泄露了案主的秘密并给案主带来损失或伤害,案主可以向法院起诉社会工作人员。

绝对保密:

对社会工作人员来说,绝对的保密意味着不与任何同事讨论案主的问题,也不把案主的信息输进电脑或写成个案研究报告。

相对保密:

在机构里工作,需要写报告;在口头上与其他同事进行交流;与督导讨论问题的细节。

下述情况下,社会工作人员被允许、希望或要求打破“保密”原则,向有关部门披露有关信息:

在案主正式授权(通常是以书面的形式)社会工作人员传递(披露)有关信息时。

当社会工作人员被要求在法庭上作证的时候。

当案主向法庭起诉社会工作人员的时候(例如,起诉社会人员的工作给案主带来伤害和损失)。

当案主威胁要自杀,而社会工作人员不得不泄露案主的秘密以保护案主生命的时候(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工作人员被鼓励打破保密原则,阻止案主自杀。

但是,一般说来,并没有法律要求社会工作人员一定要这样做)。

当案主威胁伤害其治疗者(如医生、心理学家、精神治疗师、社会工作人员时)。

当社会工作人员发现青少年犯罪的时候,当青少年作为从犯、帮凶的时候,或者当青少年将成为犯罪对象的时候,社会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士报告有关信息,以制止犯罪行为。

当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儿童被虐待或被忽视的时候,一般都要求社会工作人员向儿童保护机构报告有关信息。

当案主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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