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激励政策.docx
《上海激励政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激励政策.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海激励政策
上海市各区县品牌激励政策
浦东新区
1、贯彻“走出去”战略,进一步转变新区外贸增长方式,对年度内经核准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商标注册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2、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补贴;
3、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
闵行区
1、对自2003年7月1日起,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其当年缴纳税收属区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区,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财政扶持)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2、对自2003年7月1日起,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其当年缴纳税收属区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区、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财政扶持)超过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同年获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同年获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奖励。
松江区
1、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统一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区政府不再奖励;
2、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由专项资金按照规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获得区级品牌称号的企业,参与由区政府组织的国家、市、区的工业博览会、商品交易会、展示会等重要商务活动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不超过50%的摊位费补贴,并通过政府网络、报纸等给予宣传。
青浦区
1、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上海名牌产品”、“上海质量管理奖”和“上海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区财政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分别用于品牌的管理和奖励工作。
奉贤区
1、对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2、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通过续评保持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每次续评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续评保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每次续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4、对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企业”、“品牌产品”荣誉证书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宝山区
1、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被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产品被评为上海市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嘉定区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
金山区
1、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新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上述品牌经续评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虹口区
1、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产品”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对再次获得“上海名牌产品”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如之前未享受过上述奖励政策的,也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
徐汇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多次获得的从第二次奖励起减半;
2、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上海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多次获得的从第二次奖励起减半。
静安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我区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被首次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长宁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
2、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
3、重新认定且还未享受过资助政策的,按首次认定资助标准实施一次性资助。
普陀区
1、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2、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产品(服务)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
3、对有效期满复评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4、对有效期满复评为上海名牌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
闸北区
1、荣获上海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出口名牌)品牌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复评获得市级品牌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杨浦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多次获得的不另行奖励;
2、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上海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多次获得的不另行奖励;
3、享受杨浦区科技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崇明县
1、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自主出口品牌”、“上海市百强企业”、上海市“品牌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对获得上海市“品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
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
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对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
对个别特重大项目,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比例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上限或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等具体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企业申报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要由企业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盟承担。
(二)项目单位筹集的资本金或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
(三)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且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已落实,具备实施条件。
(四)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
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1、新能源
2、民用航空制造业
3、先进重大装备
4、生物医药
5、电子信息制造业
6、新能源汽车
7、海洋工程装备
8、新材料9、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9〕9号),市政府设立“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三)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资金来源。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本市的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二)着力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三)公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批等程序,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选择、实施和后评估等环节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机制。
(四)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方式、进度的建议,组织项目的后评估。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部门分工牵头负责有关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申报、推进协调,承担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包括三类: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指围绕国家和本市发展战略要求,可以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以及为重点行业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支撑的公共平台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项目。
安排一定额度专项资金支持现有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发挥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以及其它国有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向符合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的项目,实现政府政策导向与创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
第七条上述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原则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要由企业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盟承担。
(二)项目单位筹集的资本金或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
(三)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且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已落实,具备实施条件。
(四)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
第九条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对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
对个别特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上限或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专项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等具体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第十条凡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在投入到具体项目时,可在核定的支持额度内预留10%的资金,根据项目后评估情况予以拨付。
在后评估之前项目所需的该部分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并向社会公布;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重点从技术先进性、方案科学性、产业带动作用等方面考察初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可视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
提出拟支持的重大项目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额度和进度的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协议管理。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获得批复后,项目管理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协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等。
第十四条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委托国有投资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单位送交的专项资金拨款申请等书面材料,按照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国有投资公司。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和国有投资公司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和国有投资公司要对专项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要求使用专项资金。
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目标的重大变更及调整的,项目单位及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调整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复项目调整申请报告或停止项目实施。
第六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后评估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等方面要及时做好项目后评估的准备工作,并由项目管理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项目单位提交的后评估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后评估结果,由市财政局依据批复核拨预留的专项资金,或收回之前已超额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可视情组织项目的中期评估。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和国有投资公司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回专项资金、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外,还可视情停止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继续申报项目和管理资金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发布本办法具体实施所需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项目实施框架协议范本、项目后评估办法等配套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技(2007)222号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上海科技大会精神,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本市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其目的是鼓励本市企业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工作,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动力,发挥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迅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需要,可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二、支持方式、范围、补贴标准
1、使用方式
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2、使用范围:
(1)为鼓励企业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活动,对列入《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项目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每家给予创建补贴60万元;其中,对经认定的具有行业研发、幅射功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大于100万元的补贴。
(3)为鼓励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创新的基础条件和能力,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企业引进国际一流的研发仪器设备,对企业购买国外先进研发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和引导本市骨干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对列入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的项目并已取得首台机业绩突破或有突出贡献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鼓励项目业主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引导项目业主对国产首台(套)设备投保。
对本市用户单位购买使用列入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业绩重大突破计划的重大技术装备,经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核准,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对用户单位给予适当风险资助,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所购设备价格的10%或保费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6)为鼓励企业用引进技术提升产品水平和附加值,对列入“中国鼓励引进目录”的技术并开展消化吸收自主研发的项目,经认定后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项目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在上述支持范围中选择一种申请,但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范围内容申请支持。
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三、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指定的信息网络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重点领域指南及相关项目申报信息,同时公布各专项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资助方式及受理部门等。
2、按照市经委等部门公布的各相关专项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途径,企业可申请将本企业的项目列入专项计划。
3、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4、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或评估机构的咨询意见,结合重点领域指南以及申请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和生产条件等综合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确定并下达相关专项计划或公告专项目录。
四、申请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企业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承担相关项目的基础条件和能力;(3)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4)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2、申报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
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内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研发内容和技术创新点等)、项目起止年限、项目进度安排、知识产权的评估和分析、项目总投资、申请专项资金数额、其他资金来源及其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等;
3、使用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入市经委固定资产项目库,并附有关批准文件,即经有权限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评估管理
1、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项目合同应包括:
项目名称和承担企业、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补贴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2、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审核上报的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3、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4、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5、获得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项目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市经委等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项目单位在合同解除前已取得且尚未使用的专项资金,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即予返还市财政部门。
获得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两次被撤消项目的,该企业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6、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应与合同书相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结束应进行专项审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
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公示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等。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0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