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六个双综合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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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六个双综合监管

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六个双”综合监管

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构建以“六个双”为核心,权责明晰、协同联动、科学高效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浦东新区“六个双”政府综合监管实施办法(暂行)》和《浦东新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实施办法》(目前为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结合浦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中的“六个双”,是指在针对浦东新区管辖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参照浦东新区“六个双”政府综合监管模式,开展的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审批办理机制和“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监管协同机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

属于浦东新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实施管辖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执法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工作原则)

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六个双”综合监管坚持“权责明晰、协同联动、科学高效”工作原则。

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在审批办理机制上立足便民利民、服务高效,在监管协同机制上立足智能精准、全程闭环,通过统一的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确保部门间信息互联、机制互通、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监管协同、奖惩并举的闭环管理,形成无事不扰、违规必究、失信严惩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管理部门)

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六个双”综合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推进。

区督查部门负责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六个双”综合监管工作全过程实施情况。

区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六个双”综合监管工作。

第六条(管理平台)

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是“六个双”的运行平台。

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区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管信息的归集、使用。

第二章双告知

第七条(“双告知”定义)

工程建设项目“双告知”指建设单位在联审平台登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信息后,管理系统接收联审平台传送回来的登记信息,即时告知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理、执法部门。

“一告知”是告知建设单位后续办理审批的部门、时限、办理条件等节点要求,“二告知”是将信息推送至区发改、规土、建交、环保市容、卫生、公安、城管等工程建设管理和执法部门,告知管理部门提前做好审批服务、执法部门加强执法监督。

第八条(“双告知”工作要求)

建设单位提交申报后,各职能部门应按照依据现行的市、区、开发区、镇等职责分工权限,开展审批服务工作。

审批与监督、执法相分离的事项,管理系统同步推送监管信息。

审批事项权限分工涉及市级部门的,区级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做好与市级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并联系建设单位说明具体情况。

第三章双反馈

第九条(“双反馈”定义)

工程建设项目“双反馈”指区各职能部门收到平台推送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登记信息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反馈。

“一反馈”是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接收情况在联审平台上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二反馈”是指区各职能部门为建设单位办理完有关审批手续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批信息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

第一十条(“双反馈”工作要求)

区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接收情况反馈由联审平台进行反馈,管理系统在收到联审平台数据后,记录反馈情况;区各职能部门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管理系统收集审批结论数据在系统中进行数据留存,同时将审批情况通过信息推送的方式,告知至下一审批环节的办理部门和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能部门。

联审平台按照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审批过程数据采集,按照四个阶段中每个事项的具体审批节点向申报单位、后续部门进行反馈。

管理系统结合联审平台反馈情况,如有遗漏做补充反馈。

第四章双跟踪

第一十一条(“双跟踪”定义)

工程建设项目“双跟踪”指区各职能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对工程建设项目情况进行跟踪,区督查部门对区各职能部门审批情况进行跟踪。

“一跟踪”是四个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在建设单位办理完毕上一环节审批后、尚未申报本环节前,跟踪其办理情况进展。

“二跟踪”是区督查部门跟踪区各职能部门对各自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

管理系统自动完成网上督办功能。

第一十二条(“双跟踪”工作要求)

自申报单位在联审平台完成项目信息报送起,区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管理系统提示,及时开展跟踪工作。

管理系统在每次跟踪时限到期前3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向各阶段牵头审批部门发出跟踪提示信息。

区政府督查部门在项目申报各审批阶段过程中,通过管理系统对接区网上督查室,对每项审批事项的具体审批办理时限、进展情况进行实时跟踪。

第一十三条(跟踪结果录入及应用)

各阶段牵头审批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进行跟踪,跟踪形式可采用实地跟踪、电话跟踪或召开会议跟踪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做好跟踪检查情况的记录,相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跟踪情况及记录作为各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一十四条(全过程跟踪)

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全流程审批办理时限控制要求,管理系统对所有申报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自项目完成信息报送起至获批施工许可证为止,具体跟踪时限要求如下:

(一)申报单位在联审平台完成项目信息报送后,至正式提交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时间超过10个自然日的,由负责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的牵头部门进行跟踪;

(二)自完成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后,至正式提交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时间超过15个自然日的,由负责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的牵头部门进行跟踪;

(三)自完成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后,至正式提交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间超过20个自然日的,由负责施工许可阶段审批的牵头部门进行跟踪。

各审批阶段跟踪服务,应当在完成每次跟踪并记录后对项目进行持续跟踪,每次间隔的跟踪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项目因特殊原因中断或中止的,可自跟踪了解其情况后在管理系统中予以注记,自注记后至项目恢复办理审批手续前,可不再跟踪。

待工程建设项目完成跟踪阶段的全部审批事项后,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不再进行进展跟踪。

第五章双随机

第一十五条(“双随机”定义)

工程建设项目“双随机”指获得施工许可并开工建设的过程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在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检查。

第一十六条(“双随机”检查部门与事项清单)

依据区各职能部门的权利责任清单,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批、监管、执法的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绿化市容、水务、建设、交通、民防、消防、卫生计生、交警、抗震、档案等区级部门(含开发区、镇等),全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双随机”监管范围。

参与“双随机”监督检查的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清单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各检查部门应当梳理明确检查事项的标准化检查记录表格,在管理系统中固化,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一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库)

管理系统设置监督检查人员库。

所有参与“双随机”监管的监督检查人员,由各职能部门按每2人一个小组在管理系统中设立若干监督检查小组,并完善监督检查人员详细信息。

第一十八条(“双随机”工作要求)

已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总量平衡的检查频度,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

管理系统随机抽取选定检查项目后,根据项目类型随机抽取产生参加检查的监督检查人员小组,并通过系统后台发出短信通知。

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的发起、检查、结果也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

管理系统对已通过监督检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适当控制对同一项目的检查频度。

第一十九条(重点抽查机制)

当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时,管理系统通过信用和风险评估,提高抽查比率,实施分类管理: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或参建单位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反告知承诺内容、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在两年内曾在新区范围内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四)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

(五)工程建设项目因其他原因被评价为“高风险”。

第二十条(联合监督检查)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

各职能部门可根据监督检查的工作实际,通过管理系统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牵头发起若干个职能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各参与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论,检查过程中对检查结论有争议或分歧的,由牵头发起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抽查结果录入与整改)

各职能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系统按照标准化检查记录表录入检查结论,形成监管闭环。

对监管过程发现的问题向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提出整改意见的,应当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不计入监督检查范围。

各职能部门应当一定期限内(最长为2个月)对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告知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估。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7个工作日内启动查处程序,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

在查处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录入管理系统,并通过上海浦东门户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双评估

第二十二条(“双评估”定义)

工程建设项目“双评估”指企业信用评估和项目风险评估。

企业信用评估是对各参建单位遵纪守法情况、信守承诺情况以及建设行为等内容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激励、惩戒机制。

项目风险评估是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环境资源承载力和重大危险源等内容的评估。

第二十三条(企业信用评估)

管理系统对纳入联审平台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各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估。

主要评估内容包括参建单位的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动态监管信息等。

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在全市建设管理信息平台中采集、区系统实现共享;动态监管信息在区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

各类信息采集后按百分制进行企业信用评分。

第二十四条(信用评估评分应用)

管理系统每月最后一日对企业的信用评分一次,根据信用评分情况,分为信用甲、乙、丙级。

信用甲级企业:

项目审批过程中适用告知承诺办法,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频次适度宽松,双随机抽取权重为1。

信用乙级企业:

项目审批过程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办法,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频次正常,双随机抽取权重为3。

信用丙级企业:

项目审批过程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办法,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频次加大,双随机抽取权重为10。

第二十五条(项目风险评估)

工程建设项目风险评估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环境资源承载力评估、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

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情况后续逐步纳入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风险评估。

(一)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

以工程建设项目12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填报,管理部门录入系统,管理系统判定风险等级。

(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

以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为依据,由管理部门录入系统,管理系统判定风险等级。

不涉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判定。

(三)环境资源承载力评估。

以环境资源承载力评估结论为依据,由管理部门录入系统,管理系统判定风险等级。

第二十六条(风险等级分类及应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风险评估判定,实施分类风险等级管控。

(一)风险甲级项目:

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施工现场监管适度宽松,双随机抽取权重为1。

(二)风险乙级项目:

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施工现场监管正常管理,双随机抽取权重为3。

(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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