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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干部员工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暂行规定》和《xx县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联社机关及各信用社(营业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其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党政纪处分和法律责任,按照该办法给予的一种惩戒性处理措施。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问责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的形式

  第四条问责的形式:

(一)对个人问责的形式

1、通报批评

2、待岗培训

3、调离岗位

4、停职检查

5、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二)对个人问责的形式

1、通报批评

2、调整班子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被问责的人员或单位干扰、阻碍机关作风效能调查的,或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从重处理。

第六条被问责人员或单位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章问责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纪律类

1、上班及值班迟到早退,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离岗位,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

2、开会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未经批准找人顶替,会议期间接打手机、交头接耳、来回走动、随意丢弃文件材料;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公益、集体活动的;

4、信用社、部(室)之间用公款相互吃请,工作日饮酒的;

5、信用社主任、部室主要负责人无故关闭手机、拒接电话的;

6、在办公电脑安装各类游戏、娱乐软件,上班期间打麻将、打扑克或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7、利用职务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的;

8、违反规定使用公车从事婚丧嫁娶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的;

9、借婚丧嫁娶喜庆事宜敛财,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迷信活动的;

10、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11、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二)服务类

1、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2、不履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

3、对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4、对法定的有偿服务项目,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者提供部分服务的;

5、向管理服务对象强行摊派的;

6、其他服务不到位损害服务对象利益行为的。

第八条机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执行县委、政府或联社党委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应有几个部室(信用社)共同办理的事项,牵头部室(信用社)不主动协调,配合部室(信用社)不积极支持配合,导致工作延误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无故超出规定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时限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第四章问责的程序

  第九条联社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信用社作风建设,问责及问责决定由监察保卫部负责。

  第十条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问责事项进行初步审查、核实,需要进行问责的,进行立项,启动问责程序;

(二)组织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形成调查报告,想问则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做出问责决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名投诉;

(二)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重大问题;

(四)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三条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辩。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对象。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问责的程序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作风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对一般干部、中层干部的问责,由相关单位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报同级党委或纪委常委会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决定机关下达问责决定书。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给予批评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

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问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给予批评的,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责令公开道歉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按照问责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给予告诫的,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并落实告诫期限;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给予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

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提交告诫期内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问责决定机关考核,有明显改进的给予按期解除告诫;无明显改进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1至3个月。

  第十三条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诫勉谈话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同年度内受到两次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处,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问责的,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中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情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或市级以上媒体两次(含)以上曝光的,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明确的有关问责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市委、市政府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社区(村)的党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杭州市纪委、杭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有关事项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等部门作出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03年8月11日印发的《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惩戒办法(试行)》(市委办发〔2003〕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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