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分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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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分工表.docx

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分工表

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分工表

类别

序号

问题类型

主要存在问题

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

备注

完善燃气行业监管措施

1

监管机制问题

行业监管有待加强,监管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1.加快修编城街道燃气专项规划(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燃气设施规模、布局和建设时序、建设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为燃气场站及管网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经济和建设办、自然资源所

2.提高燃气市场准入门槛,从严核发燃气经营许可和充装许可,积极培育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

依法依规推动现有燃气经营企业整合,淘汰实力弱、经营管理水平低的企业。

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

3.创新安全监管手段,建设智慧燃气监管平台,推广运用泄漏监测探头、智能燃气表等新技术新设备,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

4.加大考核力度,制定考核评估细则,将闭环管理内容和要求纳入考核,严格约定燃气经营企业责任和义务,对经营管理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严格督促整改,对整改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实施处罚。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

5.加强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做到检查对象、检查区域全覆盖,及时排除安全风险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非法经营、危险作业、非法运输、侵占燃气设施用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办、派出所、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交警中队、应急管理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各村(社区)

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2

“黑气点”问题

1、街道区内“黑气”屡禁不止:

外市“黑气”输入。

2、执法后暂扣气瓶存放处理问题权责不清,造成气瓶长期堆放临时存放点,存在安全隐患。

1.加大“黑气”源头打击、源头阻断力度,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加强跨行政区域联合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办、市场监督管理所、派出所

2.常态化对非法存储、销售“黑气”的单位、个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处理。

综合行政执法办、派出所、交警中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3.常态化对运输“黑气”的单位、个人和车辆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处理。

交警中队、综合行政执法办、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4.制定暂扣气瓶处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对“黑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综合行政执法办、市场监督管理所、财政管理所

5.督促企业加快推动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跟踪追溯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所

6.落实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登记、标识、保养、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首负责任人的责任,加大违规充气行为查处力度。

市场监督管理所

3

燃气设施建设问题

1、市政燃气管道覆盖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2、燃气管道及设施项目建设水平有待提升;

3、工程安全质量监管有待加强。

1.加快市政燃气管网延伸,提高管道燃气覆盖率。

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原则,推进工业园区、老旧小区、餐饮行业等场所“瓶改管”。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自然资源所、 经济和建设办

2.新建燃气场站及管道设施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及现行规范标准进行建设,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自然资源所

3.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特种设备安装程序,认真落实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落实施工图消防设计专项审查、消防工程监督管理及专项验收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装、检验、专项验收制度,科学合理选用管材、设备,做好示踪线、标识标志及安全警示,切实提升燃气场站及管道设施建设水平。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经济和建设办、自然资源所

4.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工程档案信息管理,完善本单位燃气场站及管网设施基础资料,建立完整、准确的燃气设施信息数据平台。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

5.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要求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空作业等作业管理。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

4

燃气设施保护问题

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情况多发。

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情况进行确认。

施工范围未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予以书面确认;施工范围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如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

2.施工报建阶段,应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签署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内容进行查验,应签署而未签署的工程项目应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予施工许可。

3.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燃气管道设施运行安全。

4.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将小区内燃气管道布设平面图及保护要求送达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开挖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开工前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到场前,不得开挖。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美好生活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5

燃气设施安全运行问题

1、部分地区存在构筑物其他管线设施占压燃气管道情况;

2、部分老旧管网存在材质落后、使用年限长、局部腐蚀等问题。

1.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

2.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燃气管道、设备巡查巡检,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

3.督促对排查出的占压、可能串气等各类问题进行风险分级,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和时限。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综合行政执法办

4.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大老旧管网及设备改变更新力度,对材质落后、使用年限长、存在腐蚀的管道、设备制定分期改变计划,按轻重缓急限期改变。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

5.对燃气场站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拉网式全覆盖联合检查。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办、各村(社区)

6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问题

由于燃气相关规范、标准不断修订,现有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设置普遍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1.燃气经营企业新建供应站点应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

2.燃气经营企业应结合实际,对现有供应站逐步按现行规范标准进行改变,逾期不改变的,予以关停。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

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7

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及末端配送问题

1、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车辆普遍采用两轮摩托车,装载气瓶数量2至5瓶,安全隐患大;

2、部分送气人员无资格证。

1.督促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涉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管,强化运输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对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交警中队、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办

2.将送气工纳入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做到持证上岗,着装统一。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

8

燃气器具及配件销售问题

在集贸市场,仍存在销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等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及配件。

严格要求燃气设备和器具生产企业按标准规范生产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产品,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燃气器具及配件行为。

督促燃气用户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合格燃气设备及器具。

市场监督管理所

9

自建自用燃气气化站、瓶组站(简称点供)管理问题

1、燃气点供用户燃气设施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2、点供用户较多由外地企业送气或从外地自行购气,扰乱街道内燃气经营市场;

3、点供用户普遍燃气安全用气知识不足。

1.将工业企业自建自用燃气气化站、瓶组站纳入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体系进行监管。

应急管理办、经济和建设办

2.做好含点供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自然资源所、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

3.督促点供用户的燃气气化站、瓶组站等燃气设施符合使用安全基本要求指引,规范燃气设施设置及使用。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

4.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燃气气化站、瓶组站限期关停。

应急管理办、综合行政执法办

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10

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问题

1、餐饮场所燃气设施设置不规范;

2、餐饮单位普遍存在燃气安全用气知识不足。

1.每年不少于两次对餐饮场所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安全使用燃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严格落实经营户双人签名确认瓶装液化石油气阀门关闭后离店等制度,对违规用气行为进行查处。

经济和建设办、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行政执法办、应急管理办、各村(社区)

2.把燃气经营企业对餐饮用户的安全用气指导作为考核评估重要内容,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做好指导服务。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

11

用户燃气使用安全问题

1、有些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不予配合,甚至拒绝;

2、有些居民用户为省钱,使用“黑气”、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等;

3、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重经济效益,轻安全使用,对居民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睁一眼闭一眼。

1.严格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入户安全检查规定,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餐饮场所每年至少两次)。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

2.居民用户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不予配合,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停止供气。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

3.对用户使用不合格气瓶、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的行为,依据《XX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进行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办

4.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和短信等媒体做好燃气安全宣传工作。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应急管理办

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12

事故处置问题

1、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需进一步加强;

2、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对《XX市城街道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了解不够。

1、燃气经营企业应按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应急物资配备齐全。

应急管理办、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

2、加强学习培训,使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熟悉《XX市城街道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抢险流程、职责,掌握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措施。

应急管理办、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

3、发生管道燃气事故时,建设方应远离现场第一时间拨打110或燃气报警电话报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小区内)接到警情应立即关闭事故发生段阀门,在事故周边拉警戒带进行人员疏散。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启动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报告,视情待消防救援队到场后由消防救援队进行救援处置。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应急管理办、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视情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综合行政执法办应及时对事故中涉事的单位及个人违反燃气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处理。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应急管理办、综合行政执法办、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各村(社区)

4.发生瓶装燃气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远离现场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在事故周边拉警戒带进行人员疏散,待消防救援队到场后由消防救援队进行救援处置,并通知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配合进行事故处置。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视情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对违规使用燃气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处理。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应急管理办、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各村(社区)

5.建立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包括事故分类、分级标准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处理情况等,并通过事故总结吸取经验教训,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

注:

责任单位栏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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