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字不是法人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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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不是法人工作范文
合同签字不是法人
篇一:
合同书上没有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是否有效
合同书上没有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是否有效
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有效。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
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
对于合同生效所要满足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包括:
“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宇而不盖章不是其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故合同有效。
例外情况是,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代表的单位没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著: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XX年4月)
篇二:
授权委托书公司授权非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版本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
王清选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袁万山公司职务: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授权事项:
本公司特授权我公司员工(如非员工则直接写姓名)与xxx有限公司商谈办理xxxxxxxxxx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组织参加谈判,拟定文件,签订合同等。
授权期限:
自20XX年5月1日始,至20XX年6月30日止。
特此说明!
委托人法定人签字:
(盖章/签字)
公司章:
受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受委托人身份证为本《授权委托书》附件。
篇三:
法人代表签字授权书-合同管理
法人代表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之法人代表代表本公司授权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及法人名义处理与其职权部门“合同管理”有关的事务。
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审批,合同订立、修正、执行,资金调用,及其于此相关的其他事项。
单项最高授权限额:
人民币元。
此授权书仅限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
授权期内被授权人有责任及义务向公司及法人汇报重大项目动向及资金调用动向,且法务部门与财务部门有监督预警职权。
本次授权行为建立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基础之上,与之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公司及法人全责承担。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本授权书一式三份:
授权人、被授权人、公司行政部各执一份。
授权人签字盖章:
职务:
被授权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职务:
江苏广和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篇四:
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吗
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吗?
20XX-12-17黄冬松股权法律
案例20XX年8月,铜陵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了由该建材公司向该建筑公司提供两种型号的水泥砖30万块,价值10万元整。
合同还约定了交(提)货时间、地点、期限、检验标准、方法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在该合同供货方一栏写上单位名称,且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未盖单位公章,建筑公司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并盖上了单位公章。
此后,建材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是建筑公司却未按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截止到20XX年6月,建筑公司仅支付砖款2万元,尚欠8万元。
原告建材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建筑公司支付砖款8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支持了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但是,建筑公司提出上诉,认为建材公司在该合同上未该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郑某签名,该合同签订只是郑某的个人行为,建材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为由。
法院观点铜陵中级法院认为,郑某系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以公司法人的名义,在权限范围内在合同上签字,他的签字与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属法人行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建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郑某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且相关证据证明郑某以单位名义在他的权限范围内在合同上签名,因此,郑某作为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的签名,与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公章的法律效力:
绝对性对于单位来说,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依法刻制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企业法人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是法人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义务和后果的标记,也是能够证明和记录单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活动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
故在订立合同时,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公司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之后该合同即告成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单位公章的效力具有绝对性,只要盖了法人公章,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章,合同同样生效,除非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特殊约定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律效力:
相对性1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对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效力,则具有相对性。
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的意义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视为法人行为,法律后果由企业、单位承担。
因此,法定代表人只要是代表法人单位洽谈业务,其在民事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与盖具单位公章的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责任应由法人承担2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限制但是,并不是只要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都具有代表单位的效力。
例外的情况是,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篇五:
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
及法律责任分析
签字盖章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主要表达形式,是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是否生效的实质性标准。
合同的当事人一旦签字、盖章,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
因此可以说,签字盖章是一项事关合同效力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行为,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签字、盖章不一致或私盖、盗盖印章的情形。
基于此,笔者对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几种签字、盖章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加以分析,供大家探讨。
一、几种瑕疵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分析
1、合同上只有当事人签字或者只有当事人盖章的情形。
一般认为,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就表明其对合同所约定内容的认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达成合意,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的合同,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没有加盖单位印章的情形。
由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特点,其意志要靠具体的自然人来表达,签订合同也要通过具体的自然人来完成。
因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只要是在个人权限内,就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已经确认合同的成立。
3、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时间不一致的情形。
此种情形,因为当事人已经签字或者盖章,对合同成立应该没有异议,只是对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如何确定,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应当以首先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根据前述第2种情形可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既然视为是单位行为,那么不管是单位盖章在先还是个人的签字或盖章在先,都应视为是单位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因此应当认定首先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几种非正常盖章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1、借盖印章行为。
借盖印章的情形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借用人与出借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那么出借单位一般应当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且相对人不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则出借单位应对借用人因借用印章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相对人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仍与借用人签订合同,则出借单位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合同相对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2、私盖印章行为。
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私盖印章,此行为实数越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越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具体到私盖印章行为,除印章单位追认外,一般应由盖章行为人承担合同责任。
但单位应对私盖印章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在此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如果是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印章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行为无效,但印章单位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必须是保证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由于单位内部管理不严等导致私盖印章行为的发生,单位本身有过错,但担保合同由于担保人主观要件欠缺而不成立,印章单位只能承担过错责任。
3、关于单位歇业或被注销后,原单位职工用原单位的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况。
此种情况,合同的相对方因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审查不细,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
由于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其他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私刻印章、盗盖印章等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具体行为人承担。
三、对策
基于签字、盖章行为的重要性,在签字、盖章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合同内容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在签字、盖章前,相关人员应当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最后的审查确认,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签字、盖章。
程序上要避免先签字、盖章,后填写合同内容的现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单位要明确印章和合同专用章的具体用途,应当盖单位印章的,不能盖单位内部部门的章。
同时,应当严格对公章和合同文本的管理,防止私盖或者盗盖印章情形的发生。
3、单位应当对合同经办人的具体权限加以明确,合同承办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签字、盖章。
防止出现越权行为。
授权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既便于单位内部管理,同时也便于合同相对方审查。
篇六:
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没有签订,他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这对用人单位是很不利的。
回答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的特征
首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其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
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处理法人事务,无需法人另外授权。
再次,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为时,他本身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法人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谁担任特定的领导职务谁就是法定代表人,如公安局的局长,大学的校长。
他们与法人单位之间是人事编制关系,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究竟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实践当中,这个问题似乎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观点认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规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对“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进一步明确:
“按照劳动部发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这些规定至今未见废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理由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既在劳动合同中作为“法定代表人”出现,又同时作为劳动者出现,是自己和自己签合同,这样的合同不成立。
此一说法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对此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此说不妥。
法定代表人之“他”非乙方劳动者之“他”,一人两种身份皆是法律赋予,但是角色毕竟不同。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以有限公司为例,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由章程约定。
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是依据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选出。
作为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时是公司行为,作为公司成员,是公司的劳动者,理所当然要受劳动法的调整,所以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权利和义务。
这种一个人同时出现在
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实质上仍然是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自己和自己订立的合同。
这种说法很有道理,但并不完全正确。
区分情况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五十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从实践来看,通常的做法是,经理(总经理)的劳动合同与董事长(代表公司)签订;经理(总经理)以下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事总监等,与经理(总经理,代表公司)签订。
其他人员可以与经理(总经理)签订,也可以与人事签订,根据各个公司的不同情况而定。
但《公司法》没有对更为重要的职务——董事长的“聘任”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条款规定董事长是“产生”而非“聘任”。
因为一般来说,董事长就是老板,老板当然只能聘任别人,不存在“聘任”自己的问题。
法定代表人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股东委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长,集团公司委派的下属独立子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应与委派人如国资委、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应与任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与任职公司发生劳动关系。
对于其他企业,主要应看其是否是股东,尤其是否是大股东。
如果是大股东,就属于“老板”,属于雇主而非雇员(劳动者),也不应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
在理论上,其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也就是与自己发生劳动关系,既无必要(让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让自己承担责任),也无法说得通。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充分表明此点,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中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应当与自己“签订”合同(包括劳动合同),不一定要为自己缴纳社保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与管理人签订合同(可以是劳动合同,也可以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总结
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篇七:
企业法人代表人签约授权委托书
企业法人代表人签约授权委托书
********有限公司:
兹授权**同志代表我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合同》(合同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签约及相关事宜。
授权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特此授权委托。
授权单位:
*********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