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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协会施工企业信誉评判

关于开展2012年度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2012-03-14]

[2012-3-1915:

07:

00]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文件

中施企协信用字〔2012〕3号

 

关于开展2012年度工程建设企业

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关联协会,会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文件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委”)决定继续开展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

现将2012年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信用评价参评对象:

1、未参加信用评价且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

2、取得2009年度我协会授予信用评价等级的施工企业。

二、2012年信用评价时间安排:

1、资料申报时间: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6月30日止;2、实地访谈时间:

7月1日至10月31日;

3、专家评审时间:

11月1日至30日;

4、召开评审会确定信用等级:

12月上旬。

三、2012年信用评价要求:

1、初次申请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等级的企业需向所属行业、省级建设(建筑、施工)协会提出申请。

专业性较强的企业(如冶金、电力、石油、化工、煤炭等为主业的施工企业)要求向所属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并由所属协会出具推荐函。

参评企业按照附件三的要求务必于6月30日之前将申报资料上报信用委办公室;

2、实地访谈。

2012年初次申请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等级的企业实地访谈时间安排在7月1日至10月31日。

实地访谈内容(提纲)及实施方式各参评企业可登陆中国工程建设网“信用体系”栏目查阅;

3、2012年信用委将组织对2009年度获得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等级的企业进行复评。

复评企业按照附件三要求准备资料,并于6月30日前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各行业、省级建设(建筑、施工)协会。

各协会对复评资料完备情况进行复核并于9月30日之前提交信用委办公室。

凡逾期未参加复评的企业,其原有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如再申请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等级,将按初次评价予以受理;

4、各关联协会请安排好本行业或地区2012年度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并将本年度信用评价工作计划和实地访谈时间安排于6月30日之前报信用委办公室。

四、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的企业将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统一授发相应信用等级的证书、证牌,并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发布。

首次参评的企业还将获得信用评价报告。

 

联系人:

于继鹏 王 锋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六号华天大厦四层

邮政编码:

100038

电   话:

0转1112、1213

传   真:

0117

网   址:

(中国工程建设网)

 

附件:

 

 

 

附件一:

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

信誉评判组织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假设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形成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誉制度”的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誉体系建设的假设干意见》文件要求,标准工程建设行业市场秩序,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誉体系建设进程,增强对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誉评判工作的领导,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誉评判工作是行业自律行为,为工程建设市场投资者和市场参与各方效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中国施工企业治理协会设立信誉评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誉委”),其要紧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全国工程建设行业特点,制定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誉体系建设的进展战略和指导方针;

(二)制定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指导性文件;

(三)制定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工作进展计划;

(四)审定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誉评判指标体系;

(五)审定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誉评判信誉品级和信誉评判报告;

(六)负责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誉评估师资格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及培训考试认证工作;

(七)负责工程建设行业部份信誉信息的征集,并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市场发布;

(八)决定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信誉委”下设“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负责完善信誉评判指标体系的建设及信誉评判工作中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信誉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社会信誉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

要紧职责是:

(一)组织社会信誉评估师的培训、考试、继续教育等工作;

(二)组织、和谐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誉评判工作;

(三)颁发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誉评判证牌、证书;

(四)“信誉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中的委员单位,负责本行业或地域工程建设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工作。

全国性、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中的委员单位应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信誉体系建设工作。

其要紧职责是:

(一)落实“信誉委”关于工程建设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工作的打算;

(二)组织所在行业或地域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誉评判工作;

(三)“信誉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信誉评判程序

第七条参加中国工程建设社会信誉评判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须向所在全国性、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各行业协会受理后向中施企协出具推荐函。

第八条信誉委办公室组织“信誉评价小组”在规定的时刻内对参评企业进行实地访谈。

具体访谈时刻由“信誉委”办公室与各行业协会和谐和安排。

第九条“信誉评价小组”由信誉委办公室领队和持有信誉委颁发的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誉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信誉评估师组成。

专业信誉评估师由企业治理、财务治理和平安质量治理、人力资源治理四个专业人员组成。

信誉评判小组成员职责:

信誉委办公室领队负责实地访谈组织、和谐和指导。

专业信誉评估师负责在各自专业领域内对参评企业进行访谈及评判,并撰写相关专业信誉评判报告。

第十条实地访谈时刻依照参评企业实际情形确信。

实地访谈内容应付企业领导层、企业治理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平安质量等部门进行单独或集体访谈,另外依如实际情形可安排对参评企业的在建项目进行实地访谈。

第十一条“信誉委”办公室依照评价小组的评判报告、各行业协会的推荐意见和参评企业的原始资料,向信誉委提交评判报告,并提出参评企业信誉品级建议。

第十二条召开信誉工作委员会会议,对信誉委办公室提交的评判报告及信誉品级建议进行审定。

会议须由“信誉委”2/3以上的成员出席,并获出席成员的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由“信誉委”办公室以文件、新闻媒体等形式发布参评企业的信誉品级,并给参评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信誉品级证书、证牌。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誉评判实行动态治理制度。

(一)获评企业因发生重大问题,经“信誉委”确认后可随时调整其信誉品级或取消其信誉品级。

(二)获评企业在评判周期内经营治理等状况有较大提高的,可向各行业协会提出申请,“信誉委”将视情形组织评价小组进行实地复查,相应提高其信誉品级。

第四章评估师治理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社会信誉评估师是指经“信誉委”统一组织考试并取得《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誉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受聘承担工程建设企业的社会信誉评判工作。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社会信誉评估师实行行业考评的准入制度,以政府指导、行业自律、中介组织效劳为原那么。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社会信誉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信誉评估师考试),实行全国行业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信誉委”办公室负责成立试题库、编写考核大纲,确信考核方式和题目,统筹计划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信誉委”对考试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社会信誉评估师考试合格者,由“信誉委”颁发统一监制的《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誉评估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凡以不合法手腕取得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誉评估师资格证书或在本单位及评估工作中显现重大失误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阻碍者,“信誉委”可视情节取消其评估师资格,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社会信誉评估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业法规,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公正,忠于职守,固守职业道德。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各级信誉治理机构必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那么,不得故意作对参评企业,不同意参评企业财物,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对提交“信誉委”的参评企业评估意见必需实事求是。

对在评判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由信誉委做出处置意见。

对屡教不改者可取消其评判工作参与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参与信誉评判的人员必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那么,不得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

要坚持为企业效劳的宗旨,最大限度的减轻企业负担。

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那么,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对在评判工作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工作资格。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方法由“信誉委”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二:

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誉评判复评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工程建设企业信誉评判工作,完善信誉评判程序,对工程建设企业信誉评判工作实行动态、有效治理,并为已参加信誉评判的工程建设企业提供后续效劳,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企业信誉评判复评(以下简称“信誉复评”)工作是依照信誉评判相关国际老例,在企业第一次参加信誉评判或参加信誉复评后一按期限,由信誉评判小组对已进行信誉评判的企业再次进行评判分析,撰写企业评判报告并决定是不是调整企业信誉品级的进程。

第三条 中国施工企业治理协会信誉评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誉委”)对信誉复评工作实行统一治理,全国性、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含打算单列市级协会,下同)负责各自行业、地域工程建设企业信誉复评工作的初审组织工作。

第四条适合本方法应参加信誉复评的企业在规按时限内未参加信誉复评,其前次已获信誉品级自动失效。

再次参加信誉评判时,依照第一次参加信誉评判方法及流程进行评判。

第二章复评时刻

第五条 工程建设企业信誉品级有效期限为3年,复评时刻为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之内。

第六条企业因为改制、并购、重组等重大缘故须延缓信誉复评的,经向全国性、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信誉委同意后,可适当延迟参与信誉复评的时刻,原那么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信誉复评程序

第七条信誉委办公室组织复评小组负责信誉复评的初审工作。

第八条信誉复评工作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

第九条参加信誉复评的企业应该依照信誉委要求提供的文字材料及电子资料各一份,在规定的时刻内提交至全国性、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各协会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备情形进行复核,统一将原始申报材料提交信誉委办公室。

第十条复评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复评小组依照企业提供的资料,在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企业有效信誉信息的基础上,对企业近三年的进展状况进行分析判定,考察是不是有足以阻碍企业现有信誉级别的情形发生。

第十一条 复评小组应在规定的时刻内将复评初审意见提交“信誉委”办公室,初审意见应包括是不是对复评企业进行信誉品级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信誉委召开评审会,对参与复评企业的信誉品级进行审定,会议须由“信誉委”2/3以上的成员出席,并获出席成员的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形无法召开信誉委评审会的,可由信誉委办公室书面征求各委员意见,对参与复评企业的信誉品级进行审定,复评结果须获全部委员的2/3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信誉委评审委员会对复评结果审定后,统一颁发信誉品级证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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