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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现象原因

行政执法现象原因

  多年来,计划生育执法过程中,的确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引起了广泛批评、激化了干群矛盾的强制拆房、关押对象户亲人、强制引流产、强制收缴财物抵社会抚养费等,并由此催生了计划生育“七不准”的公布实施。

在这些现象逐渐消失时,基层又出现了执法人员收钱放生的违法现象。

为什么计划生育工作很难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要求和初衷来执行呢?

其真正原因是什么呢?

是什么导致了基层行政执法中这种违反国家政策、侵犯公民人权行为的出现?

  在许多有关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问题的分析文章中,最常见的一个原因就是责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不好。

他们认为政策是好的,只是执行中走了样,主要原因是基层人员素质低。

例如有文章说:

“个别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工作中有法不依、弄虚作假、乱收费、乱罚款、不按法律程序办事,不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和冲突,致使违法侵权的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发生。

这些行为的存在,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党群关系,影响了计划生育的正常开展,同时给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人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但我想,有谁认真的去考虑过政策为什么会走了样,难道基层人员的素质真的很低吗?

低到不知道怎样是遵守政策,怎样是违反了政策吗?

抑或是他们的素质低到不知道违反政策要受行政处分甚或担法律责任吗?

连最基本的遵法、守法以有利于自己——最起码可以不犯错误都不知道的工作人员的素质的确太可怕,指责当然应该。

只是笔者在想:

随着我国人事制度的逐渐规范化,无论如何,基层工作人员多少也是参加了录用考试,闯过了几道关才获得了工作机会。

虽说难免有个别人是靠关系的,但也是有硬杠杠卡着的,也不是任人唯亲,不论良莠与否都可以进来的。

既然如此,基层人员素质太低以至于知法、执法、犯法甚或连违法的后果都不知晓的可能性就排除在外。

  一般而言,人的行动有两个出发点:

一为名或利;一为职责所在,不得已。

那末是什么让他们知法而不守法、或者说是不严格的守法执法的呢?

是为名或利吗?

据我所了解,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付出和收入极其不成比例。

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的冲突是得罪人甚至是对于执法人员有人身危险的工作,如果说他们关押人员,扣押东西得到了好处,那就是:

名是骂名,利是那没有保障的工资。

至今为止,笔者家乡的计划生育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依然没有保障。

他们的其他福利待遇如“三保”“五保”一律为零。

而他们辛辛苦苦工作所应得的劳动报酬:

工资还是要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来兑现,收上来就发工资,收不上抚养费就拖欠、扣工资,甚至直接的惩罚就是:

别来上班了,何时完成收款任务何时来上班。

  如果说为了保障自己的工资而采取强制执法方式侵犯公民权利是为了利,那也不算是私欲过度膨胀导致的超出制度范围的求利;至少,他们也是在保障自己获得报酬、继续工作的权利,或者说也是在保障自己为人子女、为人父母而必须对家庭承担养家糊口的责任和义务的能力。

这是国家和社会没有对他们尽到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义务、没有保障他们的相关权利而导致的变相扭曲。

  当然,这是激愤之辞,只是笔者的打抱不平之见。

实际上,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决没有因为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而故意去违法或变相执行政策。

相反,他们在误解和低待遇的条件下,在巨大的压力和责任重负下兢兢业业地工作,为开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迫使他们这样做的,是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要求与群众强烈的生育意愿的矛盾,是没有完善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政策要求与错综复杂的具体情况不相吻合产生的矛盾。

  一直以来,大众传媒、社会各界强调的是弱势群体——计划生育对象户的权益保障。

但有谁去想过基层工作人员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包括给他们一个清楚、明白、可行的执法规范以保证他们不“简单粗暴地执法”?

没名没利,他们为什么这么粗暴的执法以致于侵犯了公民人权呢?

笔者认为,唯一的解释就是:

职责所在,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甚至是赋予了他们这样做的必然性。

  为什么会产生政策执行中的扭曲现象呢?

笔者认为:

  其

  一、依法行政、保障人权,最关键的不是执行者的素质,而是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与性质。

即一部善法,是保障人权的基本前提。

在这方面,笔者深深赞同关于善法、恶法的讨论。

当然,这里的“善”,不仅仅指善、恶之善,也指完善之善。

在前几年,计划生育是靠国家的行政强制力来推行的,即便是“计划生育七不准”,也是在作为内部纪律使用多年后才解密的:

即面向社会公开。

而受到广泛批评的“计划生育七不准”所禁止的基层工作人员执法行为也是在这一规定公布后使计划生育基层人员成为矛头所指、众矢之的的。

这其中,政府法令的颁布自然有着当时国情的考虑,但也包含了政府对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的态度和工作方式选择的认可度,至少是默许的。

“国家公共权力主体或政策制定者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或出于某些特殊的考虑,而不是按照公认的公共政策基本原则,像公正、公众利益至上、合法等原则去制定公共政策。

”【1】笔者认为: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最初颁布施行,应该符合“出于特殊国情的考虑”这一假设。

计划生育工作方式为什么发生了转变,是人员素质得到了突飞猛进的提高吗?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真正的原因是:

  一、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来看,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最初是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入轨”的,如今转向了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阶段;

  二、相关制度,诸如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帮扶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政策的建立、完善、落实较之前几年进一步强化了。

也许这些是当时及今日计划生育工作局面的最好注解。

计划生育工作方式的转变,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善法而非人员素质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其二是法律制度的安排,没有给行政人员切实可行的执法空间。

基层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中,没有强制执法权,需要强制执法的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就有很多局限。

例如,在公、检、法、司、城管等部门和计生委的配合上是否有高效协同性。

具体而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尽管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但依靠法院强制执行,非基层执法人员所能决定,一般要有县计划生育局统一决定,向法院上交法定费用,办齐手续后才可以实行。

而上级下达收款任务又常常不考虑这些实际情况,不可能每次收款都等全县统一的行动。

这无形中增加了征收的困难。

又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即使可以等待时机,而大月份计划外孕妇的人流工作就没有这么多时间和机会“暂缓”。

法律规定是要做通工作让她们自愿去做人流。

想方设法要生孩子的人,能做的通工作吗?

在行政手段淡化和农民法制观念淡薄、生育愿望强烈的情况下,要让他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还是很难的工作。

何况,好多孕妇甚至“准孕妇”根本就不在家,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做思想工作的机会。

所以,我们不能片面批评基层人员如何低素质,如何粗暴简单的工作,我们应该考虑政策的现实可行性。

这里,笔者请大家思考几个问题:

为什么计划生育七不准没有在颁布之初就向社会公开?

为什么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粗暴简单的计划生育执法案件中,几乎没有群众胜诉的?

因为计划生育推行之初,的确是靠国家行政强制力来推行的。

固然,这和当时的国情有关,笔者不想加以评论。

  其

  三、财政投入不到位,导致行政执法资源不足。

西方政策实施途径的两大学派之一的组织理论学派的代表人物斯诺和特里林认为“只有了解组织是怎样工作的,才能理解所要执行的政策,也才能知道它在执行中是如何被调整和塑造的”。

[2]只有了解了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是如何运转、工作的,我们才能解开计划生育政策变形的真正原因。

以计划生育为例,根据有关规定,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从有关事业单位的定义及特点来看,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也应属于享有全额财政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财政投入人均十元作为计划生育事业费。

实际上由于地方财政能力不足,在一些贫困县里,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实际上处于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境地,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以及其它一切费用都是从社会抚养费里出。

还有一些贫困县,财政不仅不拨钱给计生部门,每年各计划生育服务站至少还要上交乡镇财政几十万元。

一个没有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赢利性下属单位的服务部门,如何有钱上交?

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因为得不到资金投入,而又要承担数额不菲的上缴任务,为了单位的正常运转,他们只有依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寻求生存空间。

而由于有“计划生育七不准”、没有强制执行权等种种限制,这就迫使计生部门去“放查放生”,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经费再紧张也不应该放生。

而基层现在的实际情况是:

不仅仅是经费紧张,而是拨款几乎为零,经费严重不足。

在某些地区,是这些“素质低、执法简单粗暴的”基层人员在养活着计生办!

在保证着基层计生办这一国家、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单位的运转!

个别领导,尤其是县级领导一讲话就说:

严肃查处收钱放生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如何处理某些素质低的工作人员等等,但却不说“我怎么没、为什么没有保证拨款到位”,只说财政紧张也不应该放生,却不说基层人员也要吃饭,也要养家;而且,紧张和零是两个概念,是质的飞跃和差别!

我想作为乡镇党委书记、县委书记总该懂得这一点?

很多关于基层计生队伍建设的文章说到队伍建设建议时,大多是从对他们的要求入手,诸如:

素质高、懂业务等等,很少有作者真正从关心基层计生队伍的待遇和工作状况——哪怕是他们的工作权利的保证出发的。

我想,某些人是否应该深入基层去看看再发表言论、制定政策?

  其

  四、利益激励引导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过轻,使守法、违法的得失权衡失度。

有人认为是基层计生人员受利益驱动导致了收钱放生。

而笔者认为至少应区别看待“基层计生人员”中所指的乡镇和村级计生干部两个不同的群体,笼统地说基层计生人员受利益驱动收钱放生是不符合事实的。

笔者认为,对于乡镇计生干部来说,基本上是由于资金投入不到位所迫使的。

因为在收钱谋私和为此失去工作之间,他们更愿意守法保住工作。

如果说村计生专干放查放生是利益驱动,或许的确如此。

因为村级专干几乎没有工资收入,一般每个月只有五十或六十元的补贴,又没有退休、养老保障等,因此部分村计生专干,甚至村党支部书记、村长等宁愿选择丢掉这份“工作”,也要包庇自己的至亲超生或者收受钱物包庇他人。

  固然,有人认为计划外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着不到位现象,可以不用依靠收钱放生来解决经费紧张的难题。

但是由于种种复杂原因以及客观环境、政策执行权威不足的限制,比如依法行政的推行,计划生育“七不准”的公开,只能依靠法院来强制执行等,加大了征收的难度,使征收很难到位;最重要的是征收所依据的财政报表含有水分,导致征收标准高于农户实际收入,使征收不可能到位;再加上一些多生育子女户由于长年躲避以求生子,不能安心生产致富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即便是有强制执行作为警示,也无法实现足额征收法定罚款额。

  综上所述:

要推进和完善依法行政,减少行政执法的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切实保障人权,建立“善法、善制度、善政策”,是根本。

毛泽东主席说过: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要求的同时,加快我国法制建设,将是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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