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医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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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医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模板

蚌埠医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我校岗位设置实施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6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蚌埠医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与聘用原则

1、总量控制、结构合理;按需设岗、竞聘上岗;

2、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对岗考核;

3、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实绩、宁缺毋滥;

4、首次实施,先行入轨;顾及现状,逐步过渡。

二、岗位总量

经省人社厅批准,我校岗位总量为956个。

三、岗位类别和比例

我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分别占岗位总量的20%、75%和5%。

1、管理岗位是指在学校、系(部)、附属医院以及其它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设置应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学校设管理岗位191个,占岗位总量的20%。

2、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专职从事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的规律和特点,符合学校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要适应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实力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在我校分为教学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学岗位是主体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是辅助岗位,包括实验技术、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出版、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卫生技术等。

学校设专业技术岗位717个,占岗位总量的75%。

其中教学岗位573个,占岗位总量的60%;其它专业技术岗位144个,占总岗位的15%。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医疗、科研、管理等日常运行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工岗位。

技工岗位主要包括:

汽车驾驶、烹饪、仓库保管、图书资料、计算机系统操作、水工、电工、园林绿化、热力司炉、摄影师、房管员、体育场地、实验动物饲养、邮件分拣等。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学校设技工岗位48个,占岗位总量的5%。

不设普工岗位。

四、岗位等级和内部比例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设8个等级,即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根据《蚌埠医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要求,我校设三级岗位(正厅)2个,四级岗位(副厅)5个,五级岗位(正处)21个,六级岗位(副处)22个,七级岗位(正科)56个,八级岗位(副科)43个,九级岗位(科员)42个,不设十级岗位。

3、我校政工岗按管理岗位的30%设置,共设政工岗位57个。

政工岗位的高、中、初比例按1:

3:

6设置,即高级岗6个,中级岗17个,初级岗34个。

高级岗中的五级岗位1个,六级岗位2个,七级岗位3个;中级岗中的八级岗位5个,九级岗位7个,十级岗位5个;初级岗中的十一级岗位17个,十二级岗位17个。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即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

即一级到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

即五到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

即八级到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

即十一级至十三级。

2、学校教学岗正高、副高、中级、初级最高控制比例为10:

30:

45:

15,即教授57个,副教授172个,讲师258个,助教86个。

3、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初级最高控制比例为4.2:

23:

40.2:

32.6,即正高6个,副高33个,中级58个,助理级47个。

4、正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岗位,其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学岗位的二级、三级、四级岗位按1:

3:

6设置;其它专业技术不设二级岗位,三级、四级岗位按4:

6设置。

5、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按2:

4:

4设置。

6、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按3:

4:

3设置。

7、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按5:

5设置。

8、不设十三级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岗位,包括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根据省人社厅的批复,我校设技工岗位48个,其中高级技师岗位1个,技师岗位2个,高级工岗位21个,中级工岗位14个,初级工岗位10个。

不设普工岗位。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范围

1、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2、2006年7月1日至本次岗位设置工作结束期间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人员,可以按照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在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相应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

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可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相应调整退休费,兑现相关待遇。

上述人员不占单位核定的岗位。

(二)聘用条件

1、各类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年度及任期考核称职;身体健康。

2、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主要考虑职责、任务、任职时间、表现、贡献等因素设立。

管理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一。

3、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

主要考虑教学效果、教学科研成果、学术影响、社会影响、学历资历等因素。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4、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

主要依据技术等级、任务、表现和工作技能等因素。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四。

5、按上级文件要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即不得实行‘双肩挑’)”,对确需兼任的,应按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

对经批准实行“双肩挑”的人员,按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其中占专业技术岗位的应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参加专业技术分级。

(三)聘用办法

1、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不得突破现有人员应有的结构比例。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将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2、在首次聘用中应严格控制专业技术二、三级、五级岗位聘用数量,保留一定的比例用于今后的人才选拔和高层次人才引进。

3、岗位聘用分级负责。

(1)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三至七级岗位的聘用工作由学校负责,八至十二级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公布的任职年限要求和下达的岗位指标,自拟聘用条件,组织评审,提出初聘意见报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学校审批。

(2)专业技术辅助岗位:

三至十级岗位的聘用工作由学校负责,十一至十二级岗位的聘用由部门提出初聘意见报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学校审批。

(3)管理岗位:

八级及以上职员岗位的聘用工作结合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学校负责。

九级职员岗位的聘用由用人单位根据公布的岗位指标提出初聘意见,报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学校审批。

(4)工勤技能岗位:

聘用工作由学校统一公布岗位,个人申请,双向选择,用人单位提出初聘意见,报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评审,学校审批。

(四)聘用程序

学校岗位聘用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对照程序按岗聘用,具体步骤如下:

1、公布岗位;

2、个人申请;

3、部门初审;

4、资格审查;

5、各级聘任组织提出聘任方案;

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和业绩;

7、确定聘用名单;

8、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六、聘用期限及待遇

1、岗位聘用每次聘期为三年。

接近退休年龄人员的聘期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专业技术岗位的分级聘用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职务变动或业绩达到上一级聘用标准的人员可以根据岗位空缺情况重新竞聘上岗,变更合同。

2、教职工在受聘期间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其它相关待遇。

“双肩挑”人员不得跨岗位享受相关待遇。

3、管理人员符合“双肩挑”条件的,可同等条件下竞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参加专业技术分级。

4、管理人员不符合“双肩挑”条件,但已具备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过渡期内保留原待遇,但不参加专业技术分级,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

5、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职务。

对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但仍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纳入教师岗位管理。

但在聘用时只能聘至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在没有取得高校教师职务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

受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必须职岗一致,否则按上述规定处理。

6、首次聘用时,原是工人身份但已执行了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人员,可按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竞聘相应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但受聘期间工人身份不变。

七、合同管理与考核

1、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政策、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聘用的岗位、工作时间、职责要求、学术规范、工作条件、薪酬待遇、合同期限、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和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聘用合同,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

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4、学校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低聘或转聘其它岗位。

低聘或转聘后聘期考核再次不合格者,不再聘用。

八、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落实、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二级单位聘用结果的审核、政策解释等工作。

2、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分别负责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

3、各系部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在学校授予的岗位设置与聘用权限内,负责本单位有关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九、相关规定

1、关于辞聘

受聘人因身体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申请辞去现聘用岗位的情况为辞聘。

辞聘人员自批准辞聘的下月起,学校将停发其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辞聘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在三个月内将人事工资关系转出。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2、关于拒聘

受聘人不接受单位的聘用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岗位安排的情况为拒聘。

拒聘人员从拒聘的下月起,学校停发其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解除聘用关系。

3、关于解聘

凡符合合同解聘条款的予以解聘。

解聘人员自解聘之日起须办理离校手续,将本人人事工资关系转出。

拒不转出的,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4、凡与学校签订了服务协议尚未履行完毕者,如辞聘、拒聘或解聘均须按照协议履行违约责任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5、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用岗位的人员,可以履行病假手续,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

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十、争议处理

为了使岗位聘用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妥善处理在聘用过程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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