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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司法所管理办法》

《云南省司法所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司法所的管理,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xx〕2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xx〕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司法所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司法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提高司法所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潞城中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条司法所管理工作的目标是:

司法所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基础

-1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

司法所长一般应从司法所工作人员或县级司法局机关干部中选拔,所长的任免、调动,须征求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的意见,由司法局会同组织部门考察,按干管权限办理;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选调、录用,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条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党支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司法所工作人员党组织、团组织关系由乡镇(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九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但人员应明确分工,严格区分行政职能和服务职能,禁止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或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章行政业务管理

第十条司法所主要履行下列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4、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所内管理制度,带头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维护所内团结,加强管理教育,充分发挥司法所的整体功能;

5、主持召开所务会议,研究司法所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讨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方案等;

6、负责向司法局和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和反映重要情况。

副所长在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所长的授权和分工,负责承办和处理相关工作。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所长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

2、服从所长的工作安排,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注重质量,讲求效率,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团结协作,主动配合本所其他同志的工作;

4、根据司法所的九项职能,针对本地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向所长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

5、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纪律

1、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服从司法局和乡镇(办事处)人

-56挂牌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正面白底黑字,自上而下排列。

(三)司法所办公楼内应悬挂下列方形铜牌:

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x乡镇(街道)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站;xx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xx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四)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司法所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中央为五角星,所名与挂牌一致,自左而右环形,印章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民族乡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挂牌和印章,可参照司法所的挂牌和印章执行。

印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明确保管责任和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司法所应悬挂本辖区司法行政工作示意图、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图文、法律服务所和调委会联系图文等,有开办事的制度应上墙明示。

(一)司法所办公室应上墙以下内容:

司法所主要承担的9项职能(见本《办法》第10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图文(像片、姓名、职务等)、职责及业务公开公示制度等。

(二)调解室应上墙以下内容:

第五章财务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州市、县(区、市)司法局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司法所的经费保障标准,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普法依法治理等专项业务经费和司法所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经费由县级司法局向司法所核拨。

第二十二条司法所的业务培训、表彰经费等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争取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办公设备的购置等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分别由上级和县乡共同分担。

第二十四条司法所的财务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县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局应加强对司法所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培训制度。

州市、县(区、市)司法局要建立对司法所人员定期培训机制,州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培训司法所长,县级司法局主要负责培训司法所工作人员。

司法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查访,避免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情况发生;

(五)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语言文明,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压制、推诿、拖延,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吃请。

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制度

(一)负责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涉及法律援助的来信、来访;

(二)受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登记,并进行初步审查;

(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报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组织办理属于本所职责范围的法律援助案件工作;

(五)接待群众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语言文明,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压制、推诿、拖延,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吃请。

第三十四条档案管理制度

(一)司法所应指定具有文书档案工作经验的同志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二)上级下发的文件和司法所拟制的重要文件、材料、业务报表及承办的人民调解协议、法律事务(含法律服务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的重要资料等重要文件资料,均应认真登记,公文处理完毕后,应及时立卷归档;

(三)卷宗的装订,要加封面封底,并填写卷内目录,统一编归档号;

(四)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档案,按有关业务要求立卷归档并注重保密;

(五)做好档案的借阅、使用和回收登记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清洁和安全;

(六)自觉接受县级司法局和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业务公开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将司法所的职能、办事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示,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运作。

第三十六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如因行政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廉政勤政制度

第二篇:

司法所装备物品管理办法司法所装备物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司法所装备物品的管理,保证其完好率,更好地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司法所每年配备的装备物品(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一体化复印机、空调、数码照相机、强光手电筒等,以下简称装备物品)为县司法局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县司法局。

二、所有装备物品由自治区统一采购、发放、登记,县司法局安排使用。

三、装备物品需要更新及报废均由司法所及时报县司法局办理,各所不得自行处理。

四、各单位要对装备物品做到“两清一落实”。

“两清”即数量清(登记造册、帐册相符),使用情况清(定期检查,保证有效使用和维护);“一落实”即落实装备使用管理维护责任。

五、司法所对装备物品应建立使用记录、装备附件卡和有关原始资料;制订必要的操作规程、维修、保养、档案制度。

六、装备物品操作人员应参加操作技术专业培训,提高操作维护水平。

未经允许,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人为损坏必须赔偿。

七、司法所应选择良好的办公用房存放和使用装备物品,并落实专人负责制和防盗措施,如遭失窃,保管人员负赔偿责任。

装备物品不得外借及给亲戚朋友使用。

八、装备物品坚持领取登记和移交原则。

使用单位领取后,应登记造册,司法所长人员变动时在县司法局的监督下进行移交,司法所撤销的,装备物品上交县司法局。

九、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对装备物品进行检查验收和年度资产清查,司法所负责对装备物品的日常管理。

第三篇:

周村区司法所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周村区司法所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为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职能,加强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干警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区司法所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队伍建设(6分)

1、基层司法行政干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司法行政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1分)

2、司法所应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2分)

3、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业务请示报告、集体研讨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定期考评、奖优汰劣等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所建设月报、季报、年报制度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便于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自我监督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业务公开公示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1分)

4、工作人员必须准确掌握和正确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事,无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1分)

5、每月坚持政治业务知识学习不少于1次。

(1分)

二、基础设施建设(4分)

1、司法所应确保80㎡以上办公用房,设有办公室、调解室、资料室,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2分)

2、重要规章制度制成版面上墙。

(司法所职能等各项制度)(1分)

3、办公环境整洁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1分)

三、业务建设(80分)

(一)人民调解工作(30分)

1、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建设。

(3分)

2、社区调解机构健全,实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调解及回访记录薄、有调解统计台帐。

(3分)

3、加强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完善纠纷预防机制,街道、社区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节假日和重要会议期间必须深入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活动开展情况要有记录并存档。

(3分)

4、矛盾纠纷排查情况要定期报告,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司法所每月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要有专人负责,按规定准确填写,并于每月月底以前上报基层科。

(3分)

5、加强调解人员队伍的培训工作,建立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花名册,每年对调解人员集中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3分)

6、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调解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执行统一标准样式,内容要齐全,书写要规范。

(3分)

7、做好调解文书、纠纷统计等工作的档案管理。

调解纠纷做到一案一卷,材料完整、齐全,案卷内容排列有序,卷内目录填写、案卷装订等按统一规定执行,美观整洁。

(1.5分)

8、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调解主任例会,部署安排人民调解工作或进行业务培训。

(2分)

9、按时完成《人民调解》期刊征订任务。

(1.5分)

10、调解中心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纠纷排查制度、情况报告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和值班制度,并切实发挥好作用。

(2分)

11、调解中心每月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协调会,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2分)

12、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调解,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

(3分)

(二)安置帮教工作(10分)

1、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助教育活动,帮教率达到95%以上并有记载。

(2分)

2、积极拓宽安臵渠道,安臵刑释解教人员,安臵率达到85%以上并有记载。

(2分)

3、经过安臵帮教工作,重新犯罪率在3%以下。

(1分)

4、加强过渡性安臵实体(基地)建设,落实优惠政策。

(1分)

5、积极完成专项活动。

(1分)

6、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谈话制度,建立刑释解教人员档案,按时报送安臵季度、半年、年度统计报表并数据完整准确。

(1分)

7、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技能培训。

(1分)

8、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安臵帮教工作情况。

(1分)

(三)社区矫正工作(10分)

1、认真履行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并充分发挥作用。

(1分)

2、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管,实施申报奖励和惩处工作;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台帐、矫正档案。

(3分)

3、落实管控措施,发现有下落不明和重新违法犯罪的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2分)

4、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教,社区服刑人员在当年度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不超过1%。

(2分)

5、按时准确上报社区矫正统计报表,对社区矫正社工开展业务指导。

(2分)

(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20分)

1、有年度工作要点,年终总结,工作摆上街道党工委工作议事日程,有普法骨干队伍。

(2.5分)

2、开展多种形式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活动,积极组织并参加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送法进社区”、“法律进万家”等活动。

广泛争取社区群众参与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有简报、有记录,普法受教育面分别达到干部95%,企业经营管理人员90%,城乡居民80%,流动人口70%,青少年90%,在校学生100%。

(3.5分)

3、抓好暂住人口的法制教育和依法管理,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有简报、有记录。

(2.5分)

4、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搞好依法治区的宣传工作,完成信息、调研不少于6篇。

(1.5)分

5、按照省、市的统一要求,为普法对象征订配备必学的有关普法资料、材料。

(2分)

6、建立干部学法用法、档案登记制度,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公务员全年培训不少于40课时,培训要有内容和记录。

(1.5分)

7、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二次集中研究本辖区的依法治理工作,及时解决热、难点问题,相关事项有记录。

(1.5分)

8、继续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积极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培训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

(3分)

9、按时上报普法依法治理月报表及周村区依法治区工作目标实施情况报表。

(1分)

10、档案资料齐全,装订规范。

(1分)

四、其他工作(10分)

1、认真做好“148”法律服务专项工作,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5分)

2、完成信息调研报送及采用任务,每年报送信息不少于12条,采用不少于2条,报送调研文章1篇。

(3分)

3、按要求参加局和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培训。

(1分)

4、完成司法局安排部署的临时性工作。

(1分)

五、考核奖惩

本办法与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办法结合应用。

按考核结果年度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并予以奖励,对未达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篇:

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管理办法附件1:

xxxx自治区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充分发挥司法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服务基层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全面促进我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证件办理范围及使用

办理范围为现有在编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新录用、调入司法所工作人员(含招录公益岗位人员)。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上岗时必须佩戴证件。

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

证件不得转借他人。

二、证件样式

证件包括证套和证卡两部分。

证套为竖式黑色皮质,正面为透明材质,背面为司法行政徽压痕图案。

证卡尺寸为54mm×85mm,带有防伪标志。

正面底色是月白色,记载持证人照片、姓名、单位、职务、编号等信息,证件上方为“xxxx自治区司法所工作证”字样,照片右下角盖有“xxxx自治区司法助理员证件专用章”。

背面底色为月白色,有司法行政徽图案和“xxxx自治区司法厅监制”字样。

三、证件的管理

由司法厅负责制定、发布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及监制。

地、州、市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审核、发放和监督。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证件的日常管理。

证件发放给司法所工作人员时由县(市、区)司法局登记造册,经本人签字领取。

四、证件的制作

证件由司法厅统一制作,证号分配给各地、州、市,由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编号报地、州、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司法厅备案。

证件编号应当与司法助理员服佩戴胸号一致。

编号分配号段如下:

xx市:

XJSF01001—01099

伊犁州:

XJSF0xx—02999

昌吉州:

XJSF03001—03999

石河子市:

XJSF04001—04999

克拉玛依市:

XJSF05001—05999

博州:

XJSF06001—06999

塔城地区:

XJSF07001—07999

阿勒泰地区:

XJSF08001—08999

吐鲁番地区:

XJSF09001—09999

哈密地区:

XJSF10001—10999

巴州:

XJSf11001—1xx

阿克苏地区:

XJSF1xx—12999

克州:

XJSF13001—13999

喀什:

XJSF14001—14999

和田:

XJSF15001—15999

五、证件的申领

1、新录用、调入和现有司法所工作人员申领证件,应由县级司法局填报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申领表报地、州、市、级司法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司法厅申领。

现有司法所人员由县(市)司法局填写申领汇总表后,报地、州、市司法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司法厅申领。

2、申领证件需提供个人近期一寸证件照电子版。

3、填报xxxx自治区司法所工作证申请表纸制和电子版同时上报。

4、证件丢失或毁损后,按以上程序申请补发。

5、证件收取工本费。

6、证件申领每年12月办理一次。

六、证件的收回

司法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局应当及时收回其司法所工作证,并向地、州、市司法局备案:

1、退休或者调离本单位的;

2、调离司法所工作岗位的;

3、因违法违纪被取消公职的;

4、辞去公职的;

5、死亡的;

6、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七、本办法由司法厅解释。

附:

1、xxxx自治区司法所工作证申请表

2、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申领汇总表

(一)

3、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申领汇总表

(二)

第五篇:

司法所考核办法(范文)关于印发

《司法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时间及方式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考核由区司法局考核小组于次年1月份,采取实地检查、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的方式进行。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100分)

(一)队伍建设及所务管理工作(5分)

1、队伍建设。

司法所工作人员具备开展工作必需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0.5分)

2、行为规范。

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要求,言谈举止文明,仪表端庄,着装规范。

(0.5分)

(3分)

12、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调解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执行统一标准样式,内容要齐全,书写要规范。

每年按程序形成15个卷宗得7.5分;案卷被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或区司法局接到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起扣1分。

(7.5分)

13、司法所每月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协调会,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要有记录并存档,每少一次扣0.1分。

(1.2分)

14、基层信息管理平台各类报表每季度22号前报送,出现错报每次扣0.5分,漏报、迟报每次扣0.5分。

(2分)

15、矛盾纠纷要有台账,记录准确。

(0.2分)

16、典型纠纷调解案例、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案例每季度末28日前上报1件,按时报送得0.1分。

(0.4)

17、按时完成《人民调解》杂志征订任务。

(0.3分)

(三)安置帮教工作(4分)

18、落实帮教政策,及时对本辖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建立刑释解教档案。

(2分)

19、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等待核实人员要及时核实准确,核实错误或不及时发现一次扣0.2分,预释放解教人员每月10日前核实,核实完成及时导出,存在核实不及时或人员丢失每次扣0.2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四)合同监管工作(4分)20、按照区司法局的要求认真开展农村合同监管工作。

(1分)

督管理协议,制定并落实好报到、监护、外出、迁居、请销假、会客、公示、申诉等管理制度。

(2分)

29、加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制定并落实好学习教育、谈心教育、公益劳动教育、心理教育、人格教育等机制,确保每名矫正对象半年参加集体教育、听报告或参加社会活动不少于3次(12课时),由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一般不少于10小时。

(2分)

30、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尽可能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和生活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和困难。

(1分)

31、探索实行考核奖惩机制,将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思想改造、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统一纳入考核中,存入矫正对象档案。

(1分)

32、按照法律规制条件和程序,及时解除社区矫正。

(1分)

33、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安排专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1分)

34、下月3日前上报月份和季度工作报表。

(1分)

35、确保矫正对象不出现脱管、漏管现象,不发生影响全区、市、省的大要案件,努力降低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确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2分)

(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20分)

36、及时召开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会议,做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镇(街)中心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

(1分)

做好法治文化广场的规划、项目提报、设计等工作;现有的法治宣传一条街、法制宣传栏等要及时更新版面内容。

(2.5分)

44、司法所人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并到学校上法制课。

(1分)

45、在村两委换届选举、重要节日、重点时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2分)

(八)法律援助工作(15分)

46、按司法局关于对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案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九)调研信息宣传工作(15分)

47、信息宣传工作。

信息宣传工作实行季通报制度。

各司法所每月向区司法局报送2篇信息宣传稿件,不能按时足额报送每月扣0.1分。

实行信息宣传任务制度。

区《司法信息》、区委区政府信息、市《司法信息》、《东营日报》上稿任务分别为

2、1篇;完不成任务每篇分别扣0.5、

1、1.5、2分;完成任务后每多发表一篇分别加0.

1、1.5分。

鼓励向国家、省、市其他各类刊物投稿。

在国家级媒体刊物刊发表稿件的每篇加2分,省级加1.5分,市级加1分、区级加0.5分。

鼓励向市委办《东营信息》、市政府《东营政务信息》投稿,每发表1篇加1分。

鼓励向省、市级、区级活动办公室投稿,每发1篇加分别加0.6、0.

4、0.2分。

累计加分不得超过5分。

完不成任务扣完12分为止。

(12分)

国家级媒体主要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

一个简易卷宗加0.1分,加分最多为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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