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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进口押汇管理规定定稿

徽商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及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押汇业务系指我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即我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我行所有的协议后,我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仅限于在我行开立的信用证,进口开证与其项下的进口押汇占用企业同一授信额度,不重复计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我行对该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在还清我行进口押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我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我行进口押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原则是公司业务、国际业务、信贷管理、会计结算等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职能:

(一)各级行客户经理负责对押汇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状况进行审查,并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中作相关录入。

办理进口押汇后,要对押汇申请人财务与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管理。

(二)国际结算人员负责审查进口押汇业务的技术性和合规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信贷审查人员负责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中作相关审批。

(四)会计结算人员负责根据信贷管理系统产生的出帐通知书进行会计账户处理(放贷、还款)。

第三章授权与授信管理

第六条经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开办进口开证业务的分支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均可办理进口押汇业务。

第七条各分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总行有关授权执行。

超出各分行单笔审批权限的进口押汇业务,报总行审批。

对经总行审批的进口押汇业务,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批复的内容办理。

第八条各行现有授权不能满足辖内部分重点优质客户融资需求的,可向总行申请针对某一客户的特别授权。

第九条我行项目贷款项下的进口开证,必须以对应的项目贷款付款,不得办理其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

第十条进口押汇业务应纳入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分行在核定企业进口信用证业务授信额度时要将进口押汇业务作为进口信用证业务的一个环节一并审查并纳入进口信用证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三章审批与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时,应与我行签定进口押汇协议,并在进口信用证付款日前向我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押汇申请书;

(二)信托收据;

(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各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

进口押汇申请书、进口押汇协议、信托收据等应使用我行统一的文本格式,并由申请人加具有效签章。

第十三条各级行国际业务部门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根据授权可直接审批进口押汇业务,无需再行信贷审查;对于具备低风险条件的进口开证业务,可直接办理该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不受单笔审批权限限制。

第十四条对超贸易融资授信或超国际业务部门授权的进口押汇业务,需报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经我行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或存在其它我行认为不适合办理进口押汇情况的,均不得办理进口押汇。

虽单据存在不符点,但开证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单据,并得到我行认可的,不受此条限制。

第十六条对非全套物权单据和非物权单据的进口押汇业务,各行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办理。

第十七条对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一律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第十八条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含),最长120天。

即期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天(含)。

押汇到期后可展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含)。

展期一律报总行审批。

第十九条押汇利率比照同期同档次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展期后押汇利率可适当上浮。

第四章业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押汇批准后,国际业务部门要建立押汇台帐,与所办理的开证业务文档并卷保管,逐笔保留发票及运输单据副本。

并在案卷批注“已做押汇”字样。

纸质档案保管期为业务终了后5年,电子凭证和数据要永久保留。

第二十一条进口押汇业务要比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客户所在分、支行客户经理要随时了解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销售状况、国内外市场信息以及进口货物的加工、存仓、代购保险,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应加强对进口押汇的风险管理,不允许对客户被动押汇。

第二十三条支行客户经理在押汇到期日的前五个工作日,对申请人发出押汇到期通知书,通知押汇申请人按时归还押汇本息。

第二十四条对于押汇逾期的,办理押汇业务的分、支行要督促申请人尽快偿还本息,并按贷款逾期的有关约定加收罚息,同时立即停止授信额度的使用,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确保我行资金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进口押汇申请书

2、信托收据

3、进口押汇协议

4、进口押汇审批表

附件一:

进口押汇申请书

徽商银行分行:

鉴于我公司进口到单情况,特向贵行申请办理以下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并签具信托收据(T/R)。

信用证号:

来单银行:

来单币种金额:

贵行业务编号:

押汇金额(大写):

(小写):

押汇期限:

押汇利率:

我公司承诺:

一、在规定的押汇到期日归还押汇本息。

如不能按期全部偿还,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或我公司的任何应收帐款中主动扣收本息和罚息(逾期罚息率为);

二、赔偿因我公司违约使贵行遭受的其他一切损失;

在我公司未能还清贵行押汇款之前,信用证项下货物所有权归属贵行。

我公司以信托方式凭信托收据预借单据提货,并受信托收据条款约束,清偿押汇款后单据所有权归属我公司;

三、贵行对我公司放单后,我公司不因单据含有不符点对抗贵行债权,并保证不以基础贸易协议纠纷危害贵行债权;

四、本申请书经我公司与贵行共同签字后生效;

五、本申请书如有争议,本公司和贵行一致同意将其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名)依其当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我公司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人民币帐户:

开户金融机构:

外币帐户:

开户金融机构:

以上申请,请予以审核批准。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二:

信托收据

编号:

信托人名称:

徽商银行分行

受托人名称:

受托人地址: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

徽商银行分行:

鉴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信用证,号码为项下单据已到,贵行业务编号,汇票金额。

根据《进口押汇申请书》,我公司以信托方式向贵行预借上述单据并申请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币种金额(大写):

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利率:

,并向贵行承诺:

一、在本公司未能还清贵行押汇款之前,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属贵行。

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为贵行持有上述文件及其代表的所有货物,对货物进行卸载、储存、制造、加工、出售,并在押汇申请书规定的期限内将售货所得款项交付贵行用以偿还贵行押汇款项,不足部分由本公司用其他资金予以偿还。

二、货物出售后,本公司保证将货款存入本公司在贵行的帐户(),信托收据项下货款的结算将在贵行监督下进行。

三、在作为受托人为贵行利益持有上述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的过程中,以及为贵行利益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等过程中,本公司承诺承担前述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本公司保证不将货物的权利凭证、单据或货物抵押(质押)给他人,直到本公司欠贵行的本金、利息和各项费用清偿为止。

四、货物出售前,本公司保证向贵行提交货物的有关文件或按贵行的指令存仓,并做成以贵行为抬头的仓单。

五、本公司保证在货物出售前按货物的足值向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以保证货物的安全,本公司保证在保险索偿时为贵行提供一切必要文件和配合工作。

并于收到保险赔偿金后立即将该赔偿金金额交予贵行。

六、贵行有权检查本信托收据项下货物的状况及货物的销售收款状况。

在贵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本公司同意贵行行使货物所有权人的权利,解除与本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

七、在单据项下货物出售给他人前,本公司保证将作为贵行受托人的情况告知对方。

货物出售后,贵行有权向货物买方收取货款,并发出有效收据,而不必通知本公司。

如经贵行要求,本公司将按贵行的要求处理货物。

八、本公司保证不将单据或单据项下货物抵押或质押给第三方。

九、如果本公司未按贵行要求处理信托财产,贵行有权解除信托关系,收回信托财产,自行处理。

一经贵行要求,本公司立即将全套物权凭证、单据及其他文件或单据项下的货物退还给贵行。

十、本信托收据于本公司签章后交付贵行。

贵行将单据交付本公司后信托收据生效。

该信托收据于本公司归还押汇本息及弥补贵行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后自动失效。

十一、凡与本信托收据有关的争议,本公司与信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致同意提交(仲裁机构)依其当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或者向(司法机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二、本信托收据为双方签署的号进口押汇协议之有效组成部分。

货权凭证名称:

货物品名和数量:

立据人:

(公司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签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三进口押汇协议

  甲方(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徽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行

  地址:

  有权签字人:

  鉴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向徽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分行(以下称乙方),申请办理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和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本押汇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定义:

“进口押汇”是指在甲方委托乙方开立的进口信用证业务项下,甲方由于资金需要,承认并与乙方约定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方,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乙方代甲方对外支付进口货款,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偿还乙方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在上述情况下,甲方承担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一切风险。

  第二条进口押汇币种及金额:

(小写)

  (大写)

  第三条押汇利率_________(押汇利率按押汇时同期同档次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在押汇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押汇时的利率执行)。

  第四条押汇期限:

共______天,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条押汇管理:

乙方有权检查、监督甲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及销售等情况。

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报送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计划和统计报表,并为乙方提供押汇管理的工作便利。

  第六条为保证乙方如期全额收回代甲方垫付的货款及利息、费用等,甲方同意将本合同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进口货物的所用权归乙方所有并应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措施。

甲方向乙方出具第_______号信托收据,并在乙方要求情况下,出具第________号财产抵押协议,办理相关法律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文件,货物出售后,有关货物的销售款将由甲方代表乙方持有,并随时可为乙方取得。

在乙方要求情况下,甲方应将销售款存入乙方指定账户,账号。

如甲方到期不能偿还乙方债务(本息和费用等)时,乙方有权直接处分该货物,并享有从处分抵押物价值中优先得到押汇本息偿付权利。

前述抵押物应为进口货物之外的其他物品。

  甲方亦可向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由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出具第__________号不可撤销的信用担保书。

  如甲方到期不能偿还乙方债务,担保人无条件承担代为清偿责任。

  上述信托收据及抵押协议或担保书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还款: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之内偿还乙方本息,甲方可以提前还款,并可分期还款,甲方还款后利息按未还余额计收。

  如甲方未能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均拥有下述权力:

  1、对逾期欠款按押汇利率加收罚息(罚息率)。

  2、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还欠款。

  3、从甲方各种应收款中扣还欠款。

  4、处分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5、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措施。

  第八条保险:

甲方应主动或在乙方要求情况下将上述信用证项下货物将无一例外地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向________________投保,保单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

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付款项中直接扣收本押汇款本息和费用。

  第九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甲方具有法人权利和履行其责任的法定资格和许可;

  3、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此押汇的资料都是真实的;

  甲方进一步向乙方保证,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甲方不得:

  1、与其他任何经济实体合并或并入其他任何经济实体,或采取解体、清盘步骤;

  2、在还清本押汇款前(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担保;

  3、引起、招致或允许任何可能对甲方的现在和将来在财产收入、权利方面的损失;

同时,甲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生下列行为:

  1、在乙方向甲方释放单据后,以单据含有不符点等理由对抗乙方债权;

  2、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乙方债权;

  3、将上述信用证项下单据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抵押或质押给他人。

  4、做有损于履行该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事。

  第十条违约责任:

如发生甲方在本协议第九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及/或以乙方观点认为,甲方和担保人的资信发生变化以致影响其履行本押汇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及/或甲方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及/或甲方没有履行在本协议下的责任等,所有未偿还的押汇款将被视为立即到期,甲方必须立即偿还押汇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对此,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十一条放弃:

乙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权利,并且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二条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另外修改和补充。

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在修改和补充协议生效以前,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名)申请仲裁解决。

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口解决争执而拒不执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当事人的变更:

甲方或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时,必须事先通知对方。

该协议对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当事人继续有效,变更后的当事人应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享有或分别享有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本协议项下的“进口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是本协议不可分的一部分,其所列条款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借款本息及费用还清后自动失效。

  补充条款:

  

  (上述补充条款甲乙双方盖章始生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有权签字人:

或有权签字人:

 

附件四:

徽商银行进口押汇业务审批表

徽商银行分行进口押汇业务审批表

年月日进口押汇协议编号:

本次押汇情况

申请人(全称):

信用等级:

信用证编号:

进口货物名称:

汇票金额:

付款期限:

押汇期限:

押汇到期日:

押汇利率(年利率%):

押汇金额(大小写):

进口押汇累计

未还款余额:

 

支行信贷人员意见:

支行行长意见:

分行授信评审部/国际业务部门意见:

分行行长意见:

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意见:

总行国际业务部意见:

总行授信评审部意见:

总行行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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