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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台帐

 

Q/TG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14-01-01实施

14-01-01发布

Q/TGG13016-2014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前言

本标准由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泰钢保卫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俊峰

审核:

邵书东

批准:

王永胜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泰钢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生命及泰钢集团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泰钢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工作网络。

1.3泰钢集团每位员工都有维护集团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护消防设施器材,预防火灾事故,报告火警及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1.4适用范围:

泰钢集团各事业部、公司,职能部室及各相关单位。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综治/消防管理职能考核程序》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器材配置、更换审批程序》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器材维修程序》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程序》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点防火单位(部位)确定程序》。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控制程序》(TGQESP22)。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火管理程序》(TGQESP23)。

3职能界定

3.1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泰钢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下设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总裁任组长,分管保卫的总监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员。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泰钢集团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落实:

集团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首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保卫(安全)的领导负主管责任、其他领导负分管责任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将消防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个人,签订率达到100%。

3.3保卫部是泰钢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消防安全日常事务管理。

3.4保卫部受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接受规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在工作中发挥消防安全管理的作用。

保卫部对各事业部、公司及相关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发现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3.5各事业部、公司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保卫部及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4消防安全管理

4.1消防安全措施

4.1.1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培训计划,每个员工必须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及疏散逃生的技能。

4.1.2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泰钢集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4.1.3重点防火单位、部位严禁烟火。

所有员工均有义务告诫外来人员遵守规定。

4.1.4全体员工必须掌握“四懂、四会、四个能力”的内容。

4.1.4.1“四懂”是指:

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懂逃生方法。

4.1.4.2“四会”是指:

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119、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4.1.4.3“四个能力”是指: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的能力。

4.1.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

4.1.6电源、电器、煤气等易燃易爆设备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检查,遇有大风、大雨、地震后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4.1.7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注意通风散热,实行定位定人管理,不得乱放、混放。

非本部门专业工作人员不得动用。

4.1.8办公楼、生产车间、仓库、水风电气和宿舍区要按消防安全规范配备灭火器、消防砂、消防斧、消防锨、防火绳、防火梯等各种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并按规定期限及时保养、维护、更换各种消防器材,以备应急救火救灾。

4.1.9灭火器和消火栓前不得堆放杂物,灭火器不得随意挪用,以免影响使用。

4.1.10防火通道应保持通畅,严禁堆放各种物品。

4.1.11进行明火作业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TGQESP23《动火管理程序》,开具动火作业证并严格审批,落实各项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绝对安全。

动火期间必须由专人全程监护,妥善清理现场。

4.1.12办公区域下班后要严格进行防火检查,确认无火患后方可离开。

4.1.13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路使用额外电器,未经允许不准在办公室、宿舍和生产场所使用大功率电器。

4.1.14电线、电器损坏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4.1.15水、电、风、气生产车间、仓库等重点防火部位,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4.1.16各重点防火单位、部位门应为外开门,工作时间不得落锁。

4.1.17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标志牌,如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消防设施、器材应按规定设置,放在明显易取地点,并定期维护,应保持完好备用的状态,同时要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4.1.18电线不得接用超过额定限度的保险丝,用电完毕后应关闭电源。

4.1.19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

下班时应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离开工作场所。

4.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2.1制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4.2.2对新入厂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2.3宣传教育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2.4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2.5单位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记录并存档。

4.2.6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4.2.6.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2.6.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2.6.3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2.6.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2.6.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3防火安全检查

4.3.1防火检查由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职能部门组织各单位进行。

重点防火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两次防火检查,一般防火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4.3.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责令其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4.3.3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部位)的当事人确认后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4.3.4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4.3.4.1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4.3.4.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3.4.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3.4.4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4.3.4.5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4.3.4.6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4.3.4.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4.3.4.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4.3.4.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4.3.4.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4.3.4.11防火巡查情况;

4.3.4.12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3.4.1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4.3.4.14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4防火安全巡查:

4.4.1防火巡查由职能部门、消防管理人员和岗位责任人进行。

4.4.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扑救,不能扑救应拨打“119”火警进行扑救。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责任单位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4.4.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4.4.4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4.4.4.1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4.4.4.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4.4.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4.4.4.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存放物品影响使用;

4.4.4.5消防重点部位以及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4.4.4.6作业结束和下班后清除烟头发热源等可能引起火灾的物体;

4.4.4.7其他安全情况;

4.5火灾扑救

4.5.1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呼救,迅速关闭电源和其他能源开关,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同时报火警。

在场员工,应立刻组织协同灭火。

4.5.2火灾发生初期,当场最高级别的负责人要担当起临时指挥的责任,迅速召集义务消防员进行灭火,报告火警,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如有警铃应立即拉响,直到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负责人或授权人到场。

4.5.3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负责人员应一面指挥灭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并及时报警。

4.5.4灭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4.5.4.1油线着火,应用砂、湿地毯等物或干粉灭火器灭火,切勿用水灭火。

4.5.4.2电路、电器设备着火,应先切断电源,用干粉灭火器、CO2等灭火器灭火。

4.5.4.3在火烟中抢救,应配带防毒面具或用湿毛巾掩住口鼻避免中毒。

4.5.4.4先救人,后抢物。

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5.4.5高层楼房着火如火焰封住出入口,应利用绳索等物从窗口逃生。

4.6火灾隐患整改

4.6.1按照“三定四不推”(三定:

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员、定完成时限,四不推:

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向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向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向厂、事业部能解决的不推向公司)的原则实施。

4.6.2重大隐患要上报公司保卫部,责任单位成立隐患治理小组,制定消除措施和计划。

对暂时整改不了的问题要有记录,明确整改计划和临时控制措施,并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人,对隐患控制措施要告知相关人员,避免发生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

4.6.3按照“闭环控制”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对整改或采取控制措施的问题、隐患,责任单位或部门必须进行反馈,下达整改指令的部门/单位要组织复查验证,达到整改要求后要签字认可,以保证问题、隐患的根除或有效控制。

4.6.4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生产、经营或工作,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4.6.5对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提交公安消防机构。

4.7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

4.7.1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动用明火时必须到消防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动火证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4.7.2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用气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

4.7.3营业场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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