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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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1

 

商品房买卖合同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招标人(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乙方和甲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乙方以拍卖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字第号。

第三条甲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甲方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有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乙方与甲方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币)大写: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仟佰

拾万仟佰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

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三方同

意按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

1、三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三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甲方有权退房。

甲方退房的,乙方在甲方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甲方已付款

退还给甲方,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甲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

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承担,产权归甲方。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返还甲方;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双倍返还甲方。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方按下列第2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项目达到预售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应付款金额的40﹪,主体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应付款总额的70﹪,该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应付款总额的90﹪,经购买方、区政府采购中心、卖方三方验收达到要求并交付,7个工作日内付至100﹪。

3、其他方式

第七条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后,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乙方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乙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体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甲方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三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乙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乙方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甲方的;

2、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如期交付的;

3、政府行为导致不能如期交付的;

4、非出卖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如期交付的。

第九条乙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甲方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甲方累计已付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甲方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乙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其它规划、设计变更不作通知,不为退房依据;

(3);

(4);

(5);

(6);

(7);

甲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甲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权退房。

甲方退房的,乙方须在甲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天内将甲方已付款退还给甲方,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甲方不退房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办理交付手续。

三方进行验收交接时,乙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乙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乙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甲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乙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乙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三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处理:

1.乙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乙方关于基础实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乙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实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

2、有线电视于交房时设施安装到每户的接口处,开通根据有线电视台开通办法确定;

3、燃气管道于交房时设施安装到每户的接口处,开通根据燃气

公司开通办法确定;

4、暖气开通根据热力公司开通办法执行;

5、通讯自交房后由买受人自行确定开通时间。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三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处理;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乙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乙方的责任,甲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三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甲方退房,乙方在甲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内将甲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甲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甲方损失。

2、甲方不退房,乙方按已付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需在交房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提交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全部材料,并缴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产权登记费,若甲方未及时提供符合规定的材料和未按要求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甲方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乙方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甲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三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单元防盗门保修一年,自本单元第一户交付之日起计。

第十七条三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房屋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乙方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乙方所有。

第十八条甲方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甲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除外,甲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共有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由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三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3页,一式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甲方1份,乙方1份,丙方1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乙方向当地建设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采购人:

供应商: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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