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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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重庆市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引领带动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大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促进园区创新驱动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称号分别为“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三条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定、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为技术开发类、贸易合作类和创意设计类。

技术开发类园区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等;贸易合作类园区主要包括综合保税区、经济合作区等;创意设计类园区主要包括工业设计园、创意产业园等。

第五条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类探索知识产权支撑园区发展的不同模式。

技术开发类园区主要探索知识产权支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将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产业联盟建设等深度融合,以知识产权构筑产业核心竞争力。

贸易合作类园区主要探索知识产权支撑国际贸易合作的有效模式,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对外贸易、海关监管、经济合作等深度融合,以知识产权打造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创意设计类园区主要探索知识产权支撑工业设计和创意产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工业设计、创意服务、品牌建设等深度融合,以知识产权引领创意设计新发展。

第六条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和建设主体是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为“园区管理主体”)。

园区实行公司化运营的,由园区运营管理公司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和建设主体。

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管理、考核和工作指导;市工商局、市版权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负责本地区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条件:

(一)环境良好。

当地政府和园区管理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出台了知识产权促进政策,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人才与资源优势。

(二)基础扎实。

园区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万人商标注册量不低于同期全市平均水平;万人作品著作权登记量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3倍。

(三)条件具备。

园区管理主体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园区一般预算支出不低于0.02%。

(四)对知识产权工作有迫切需求,园区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第九条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条件:

(一)通过试点园区考核验收,且在考核验收后2年内。

(二)条件保障到位。

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2人以上,上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园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高于0.04%。

(三)建设环境良好。

园区管理主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园区年度考核指标,具有健全的政策体系、高效的管理机制。

(四)创新能力较强。

园区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数量逐年增加,质量稳步提升,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高出同期全市平均水平20%以上;有一定数量的市级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五)知识产权运用成效明显。

利用专利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成效突出,核心专利有效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利产品种类和产值占园区比重逐年增大;拥有一批中国驰名商标、重庆著名商标品牌企业。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制定方案。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制定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报送所在地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

(二)方案论证。

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组织文化委、工商局和专家对园区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并指导园区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提出申报。

园区管理主体正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提交试点工作方案、本办法第八条所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的书面推荐函。

两江新区及所属园区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十一条试点工作方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分类明确园区类型;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发展基础和产业特点,突出工作重点和试点特色,合理确定试点工作目标,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试点园区申报通知,并集中开展评定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版权局组织专家确定试点园区名单,市知识产权局批复试点工作方案并授牌。

第十三条试点工作方案批复3个月内,园区管理主体应正式印发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并将有关文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

市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发布示范园区申报通知,对申报评定工作作出安排。

(二)择优推荐。

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会同文化委、工商局对园区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并附书面推荐函。

(三)提出申报。

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示范园区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管理主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并提交《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自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版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综合评比、集中评定,确定示范园区名单,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并授牌。

第十六条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于批准后6个月内,制定并印发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三年工作规划,并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主要任务:

(一)基础工作。

优化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导向;引导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建立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互补互促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二)特色工作。

技术开发类园区主要是促进创新成果专利化、标准化,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市场化、资本化,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建立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机制,积极培育高价值专利和品牌。

鼓励园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其他知识产权创新工作。

贸易合作类园区主要是加强对外贸易、海外展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力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鼓励园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其他知识产权创新工作。

创意设计类园区主要是以外观设计专利提升工业设计竞争力,加强创意和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综合性保护和组合性运营。

鼓励园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其他知识产权创新工作。

第十八条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周期为3年,从批准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试点园区应于每年3月底通过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当年工作计划和有关统计信息。

试点园区知识产权有关事项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并报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备案。

逾期未报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退出试点园区,试点工作自动终止,取消“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

第二十条试点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版权局等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和《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见附件)对试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验收不予通过,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取消:

(一)试点工作方案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

(二)试点期间未按要求开展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部署的年度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得分未达到70分的。

第二十二条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园区2年内可申报示范园区,并参照试点园区进行管理。

2年以上未申报示范园区或申报不成功的,不得继续使用“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

未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园区,园区管理主体可按原程序重新申报开展新一周期试点工作,并保留“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

第二十三条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主要任务:

(一)巩固试点期间所取得的各项成果。

(二)围绕优势产业发展,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强企业品牌建设,注重创新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构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三)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运营、质押融资、保险等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领域内社会组织发展,引导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或综合服务机制,推进园区企业使用正版软件。

(五)鼓励开展其它知识产权创新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周期为3年,自批准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于每年3月底通过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当年工作计划和有关统计信息。

试点园区知识产权有关事项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并报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备案。

逾期未报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退出示范园区,示范工作自动终止,“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取消。

第二十六条示范期满后,经示范园区申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版权局依据工作规划和《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示范园区进行复核。

示范期满3个月内,示范园区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核,示范工作自动终止,“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取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不予通过:

(一)工作规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

(二)示范期间未按要求开展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部署的年度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得分未达到80分的。

第二十八条通过复核的示范园区,保留“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制定并印发新的示范园区三年工作规划,继续开展示范园区建设工作。

未通过复核的示范园区,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

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试点(示范)园区称号,试点(示范)工作终止:

(一)以不当方法影响试点示范园区评定、考核验收或复核的;

(二)在报送材料中弄虚作假,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三)对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

工作终止的园区,在内部工作和对外宣传中不得继续使用试点示范园区称号,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试点示范园区。

第三十条市知识产权局建立试点示范园区名单发布制度,及时更新和公布在册和退出园区名单。

不具有资格的园区在对外宣传中因使用试点(示范)园区称号造成不良后果的,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版权局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对试点园区建设工作给予支持。

(一)组织园区有关人员参加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

(二)以信息统计为基础,对试点园区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三)提供战略制定与运用、产业集群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重点企业专利分析预警、知识产权申请加快与费用减缓及资助、维权援助、纠纷应对等专项服务;

(四)支持试点园区的企业参评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中国专利奖等;

(五)支持有条件的试点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试点;

(六)加大对知识产权培训和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将重点企业相关人员纳入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

第三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确保示范园区在享受试点园区政策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

(一)建立示范园区专利导航项目专家指导机制,优先支持示范园区实施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

(二)优先支持示范园区内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三)推动市级知识产权重大改革、重点项目等在示范园区先行先试;

(四)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第三十四条各园区所在地政府应将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或在现行政策中给予倾斜支持,保障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十五条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科委)应会同文化委、工商局对试点示范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试点工作方案、示范工作规划有效实施;将试点示范园区作为相关专项工作的推进平台,重点进行政策扶持和业务指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评定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

基础工作指标(75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序号

三级指标

指标说明

分值

评分标准

知识产权管理15分

政务及文化环境

1

重视程度及政策体系

考核园区是否将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园区是否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

考核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是否完善,是否与经济、科技等政策紧密结合,知识产权政策导向是否科学合理。

4分

园区试点示范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得2分;园区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完善合理的得2分。

2

工作体系

考核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专职人员配备(含直属单位人数)等情况。

4分

园区设有独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得2分;园区拥有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3名以上得2分,2名得1分,1名及以下不得分。

3

工作经费

指本级财政直接划拨用于知识产权工作使用的专项资金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本级无财政支出的,考查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占园区管理工作经费比重。

4分

低于0.04%得1分,0.04%(含)~0.1%之间得2分,0.1%(含)~0.3%之间得3分,0.3%以上得4分。

4

文化建设

工作周期内开展宣传活动的次数、形式、新闻广告发布和受益人数。

工作周期内园区政府机构、企业、代理机构、学校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的培训工

作的情况。

4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宣传和培训活动形式内容丰富、效果良好的得3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序号

三级指标

指标说明

分值

评分标准

知识产权创造15分

创新基础

4分

*5

拥有贯标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数量

企业知识产权指数=国家级示范企业×3+国家级优势企业×2+(贯标企业+市级优势企业)×1。

4分

得分=4分×参评园区数值/标杆值

创新产出9分

6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

上年度有效发明专利总量/园区从业人员数。

4分

得分=4分×参评园区数值/标杆值

*7

PCT专利申请量

上年度园区企事业单位通过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

2分

得分=2分×参评园区数值/标杆值

8

万人商标注册量

上年度商标注册量/园区从业人员。

2分

得分=2分×参评园区数值/标杆值

9

万人作品著作权登记量

上年度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园区从业人员。

1分

得分=1分×参评园区数值/标杆值

创新效率2分

*10

每百万R&D经费发明专利授权数

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上年度园区R&D经费。

2分

得分=2分×参评园区数值/标杆值

知识产权运用18分

运用机制8分

*11

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

园区在产业规划、招商引资、科研及投资项目等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开展专利导航、评议、预警等情况。

4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12

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机制和体系

园区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机制,构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机构、基金等工作体系情况。

4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运用效果10分

13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

考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常态化、规模化程度,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数量和金额。

3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14

中国专利奖获奖数

考察园区累计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数量。

获奖指数=中国专利金奖数量×3+中国专利优秀奖数量×1

3分

得分=3分×参评园区数值/标杆值

15

知识产权产业化、许可转让情况

园区实施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促进专利、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等许可转让情况。

4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序号

三级指标

指标说明

分值

评分标准

知识产权保护12分

制度建设3分

16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园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保护环境所开展的制度建设情况。

3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保护体系6分

17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园区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在自我保护、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执法维权、司法审判等方面体系化推进情况。

4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保护状况3分

18

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试点或示范期内园区是否有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反响和满意度。

3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没有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得1分;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良好的得2分。

19

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率

反映软件正版化工作取得的成效。

2分

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率低于50%得0分;50-80%得1分;80%以上得2分

知识产权服务15分

公共服务6分

20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园区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状况。

3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21

企业服务的具体措施

园区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特派员等各种方式服务企业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3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措施多样、效果显著的得3分;措施较为单一的得1-2分。

服务机构4分

22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

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运营等服务机构数量及多样性情况(考察的服务机构要在园区设有办公场所和分支机构)。

4分

得分=4分×参评园区数值/标杆值;其中,数量和多样性指标各占2分。

人才培养5分

23

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企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服务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等人才培养与引进成效。

5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新增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等人才数量多、质量高的得4-5分;取得一定成效的得1-3分。

特色工作指标(25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序号

三级指标

指标说明

得分

评分标准

技术开发类园区

特色工作25分

24

知识产权创新创业

考察园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所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

6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出台知识产权创新创业相关政策文件的得3分;针对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开展专项知识产权服务的得3分。

25

专利协同运用机制

考察园区产学研合作中建立专利协同运用机制,开展订单式发明、投放式创新等情况。

4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26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考察园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和运行情况。

5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园区重点产业建立知识产权联

盟的得2分;联盟运行良好的得3分。

27

特色创新工作

除上述特色指标外,园区开展的具有一定创新性的特色工作。

10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贸易

合作类

园区

特色工作

25分

24

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

与纠纷解决

考察园区对外贸易、海外展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工作,建立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

6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知识产权

风险预警、纠纷解决机制各3分。

25

商标战略与品牌培育

考察园区实施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品牌等情况。

4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推动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或相关

工作的得2分;企业拥有驰名商标1件或著名商标超过5件的得2分。

26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考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举办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展会等情况。

5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27

特色创新工作

除上述特色指标外,园区开展的具有一定创新性的特色工作。

10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序号

三级指标

指标说明

得分

评分标准

创意

设计类

园区

特色工作

25分

24

外观设计支撑工业设计

发展

考察外观设计申请量及对产业工业设计能力的支撑度。

5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25

商标战略与品牌培育

考察园区实施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品牌等情况。

5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推动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或相关

工作的得2分;企业拥有驰名商

标1件或著名商标超过5件的得3分。

26

创意与版权保护

考察园区有关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版权产业发展等情况。

5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27

特色创新工作

除上述特色指标外,园区开展的具有一定创新性的特色工作。

10分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注:

1.定量指标标杆值以市知识产权局测定的上年度全市平均值数据为准;

2.定量指标中的最高得分不超过设定分;

3.前面标有*的5个指标,贸易合作类和创意设计类园区免予考核,总得分进行相应折算。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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