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施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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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电力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履行企业对发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责任,防止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的所有外包工程。
第三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归口部门是安全监察部,日常管理归口部门是工程服务中心。
公司应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实施有效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建立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工程中心按第七条要求与承包方签订安全合同。
如不能满足第七条条件,签订的承包合同作废。
第七条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安监部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承包单位应拥有“三证”:
施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XX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
2、承包单位应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具及经劳动部门和有关技术部门检查合格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3、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外包工程的要求,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
4、承包单位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得把接受的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5、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公司安全工作规程和制度,编制安全措施,有负责施工安全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6、有施工简历,且有与所承包的工程类似的施工业绩,在业绩中要注明三年是否发生死亡及一次重伤三人以上的人身事故的记录。
第八条签订安全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应承但的安全责任,发包方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后,凡由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发生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九条应视工程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向承包方收取安全管理基金,安全管理基金由安监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安监部门签字才能结算。
第十条施工前,承包方必须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人员及考试成绩报甲方安监部门备案,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第十一条对不服从安监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承包方,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第十二条承包方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生技、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
无此附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严禁承包方再行转包工程。
第十四条禁止除公司工程中心之外的其它单位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发包方与承包方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发的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规程、规定及管理办法等。
第十六条所有发包工程都必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工程合同,委托人必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发包方应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围,严禁承包单位再行转包。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
3、提供和解释有关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本单位文明施工规定,监督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进行抽查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准许进入现场。
4、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作业,如有可能造成触电及可能引起设备事故的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措施,经安监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5、应按规定对承包方的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6、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安监部有权在作业现场对承包方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进行纠正,并视其情节按照公司的奖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承包方,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承包方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安监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开工前必须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其掌握工程特点和安全措施。
2、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单独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安监部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
3、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保护措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
4、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公司颁发的安全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必须经公司规定的有权签发工作票人员签发。
停、送电禁止私自操作,必须由公司指派人员进行操作。
5、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须经公司组织的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作业,考试成绩应记录在案。
6、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
7、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有效证件需提交安监部审查并登记备案;
8、承包方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安监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9、搞好安全施工,主动接受安监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现隐患及时主动处理。
发生人身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安监部,不得隐瞒不报,并会同公司安监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履行公司审批手续,作业过程中不得扩大工作围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一条外包工程按规定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应按规程要求办理开工、终结、延期等手续。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监护人与工作班成员,各负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安全职责不清、以包代管而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或设备损坏时,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公司《各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试行)》、《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试行)》的规定按责论处。
第二十三条承包方的安全管理不力,存在违反本制度及公司其它安全要求现象,安监部及工程中心应责令其整改,直至停工整顿或辞退。
造成损失者,公司有权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安监部应对承包方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进行督查、纠正,视其情节下达现场整改、停工整改要求,并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外包工程安全协议规》
外包工程安全协议规
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有关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事宜制定合同(协议),其容应包括以下有关事项:
一、人身安全管理:
(一)施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防碍工作的疾病,须出具具备相应资格医疗机构开具的体检证明;
(二)参加施工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
承包方要如实报告特种作业工作人员的资格状况;
(三)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老弱病残人员,更换人员要办理手续。
二、施工器具(含登高用具)的安全管理:
(一)施工单位自带施工机具,需经过安全检查、检验合格,且向公司登记备案;
(二)施工单位向公司借用的施工器具,借方必须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使用时负责器具的安全性能,还时保证器具完好;
(三)施工单位要求公司配合工作的(如起吊设备),在双方确认的安全措施中,应写明各方的安全职责;
(四)施工现场使用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器具时,作业者应遵守相关规定,安全责任自负。
三、作业坏境安全管理:
(一)发包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安全的作业坏境。
如工作现场附近存在带电、转动、移动设备或有毒有害物质,发包方应向承包方做好技术安全交底,并同承包方共同做好隔离工作;
(二)承包方有责任做好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包括劳动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劳动保护用具的发放及正确使用,作业坏境的安全交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四、公用设施的安全:
(一)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公司的公用设施,遵守公司文明施工规定,不得损坏和污染公用设施;
(二)施工人员使用公司的电力、水源、气源、建筑物等,必须在合同中或相应的协议中规定使用的围、地点、数量,并在公司人员的指导下使用。
禁止私接乱搭现象和破坏固定设施,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施工人员不能随意改动、移动、破坏公用设施。
如妨碍施工需要变动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同意。
五、设备及作业安全管理:
(一)施工人员应爱护公司设备和附属建筑物,不得损坏和移动。
施工中应注意保护设施,开挖沟槽时应注意保护埋入地下的电缆、管道、建筑物,并在开工前得到公司有关工作人员的批准。
起重、搬运中注意不得碰坏电线、设备、建筑物等
(二)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开启、关闭公司运行设备,不得随意接驳电源、气源、水源等。
如需临时接驳,须经公司有关人员批准并办理手续,明确正常及事故情况下的操作围;
(三)施工中动火作业应按公司的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做好防火措施;
(四)公司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操作票管理的行为和现象,必要时可以暂时停止施工作业并处以罚款等处理;
(五)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提出作业安全措施,经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负责安全;
(六)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由施工方面负责,工作负责人即安全负责人,应设专(兼)职安全员。
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自上而下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须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学习与工作有关的《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并进行考试。
公司安监部有权检查和监督承包方的施工安全,有权纠正违章冒险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并进行罚款、停止工作、辞退等处理。
六、安全保卫管理:
(一)进入公司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电力警务室登记,发放通行证件,并在有效期间使用。
离开时应交回证件,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
(二)施工人员应经过电力警务室教育,了解公司的安全保卫要求,不得做违反社会治安的活动。
对违反规定者,警务室有权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七、事故处理:
(一)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人员中毒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双方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双方共同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呈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
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落实防措施,分清责任。
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的责任方负责。
对肇事单位和个人,公司有权进行经济处罚、清退,必要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双方应通力合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劳动、公安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
八、甲、乙双方根据管理需要,可填写如下表格,作为安全协议之附表,登记备案:
(一)施工人员登记表;
(二)施工器具登记表;
(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四)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考核登记表;
(五)危险品登记表。
九、安全协议应明确协议所列容的执行人或负责人XX。
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