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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第一章导论

一、政府的定义:

为执行国家权力,进行政治统治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关。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广义说的政府,泛指一切国家政权机关,如立法,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一切公共机关.

(二)狭义说的政府,专指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政府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代理机构.

二、政府的职能

政府是国家机器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的职能是代表统治阶级实行政治统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一)实行政治统治:

政府直接指挥国家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暴力机器,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进行政治统治。

(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这是政府进行政治统治的前提和基础。

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管理公共服务事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益,发展社会福利等。

政府一般设公安、司法行政、国防、外交、财政、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科技、文教、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等职能机构,分别管理国家各方面的行政事务。

政府作为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实施阶级统治的工具,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政府的职能将不断扩大,政府机构也逐步完善;随着国家的消灭,政府也将而消亡。

第二节政治

一、非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

1.用道德的观点解释政治,把政治等同于伦理道德。

在古代的西方和中国,政治学和伦理学是混在一起的。

各个思想家都用道德的观点解释政治,认为政治的最高目的就是为了使人和社会达到最高的道德境界。

中国儒家。

孔子:

政者,正也。

子帅以政,孰敢不正。

政,就是正道,也就是符合礼仪的道德。

强调德政,要求统治着按照礼法进行统治,统治着只要以身作则,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就能很好的治理天下。

2.认为政治是一种法律现象,把政治等同于立法和执法过程。

政治最主要的现象是国家。

纳粹法学家凯尔森认为,政治的主要现象——国家,是法律的产物,是为制定和执行法律而设置的。

混淆的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政治是法律产生和发挥作用的前提,先有政治,后有法律。

3.认为政治是对权力的追求和运用——即施展谋略,玩弄权术。

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弗利认为,政治的目的是获取并保持权力,政治的手段是玩弄权术。

该观点看到了政治与权力的密切关系,但没有揭示权力背后的决定因素,没有区分公权和四权,以及社会权力的区别等。

4.将政治看作是“管理众人之事”,即将政治等同于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

孙中山,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权。

该观点看到了政治的公共性,管理性,但忽视了政治的统治性,忽略了公共事务不一定就具有政治性,如社会中介组织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

1.政治是一种社会关系。

阶级社会,政治主要是阶级关系。

消灭阶级后,政治是人民内部的关系。

2.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政治集中体现着各种社会经济利益要求。

小平,经济建设就是当前最大的政治。

政治要为经济服务。

3.国家政权是阶级社会政治的根本问题。

三、政治的含义

通过以上分析看出,政治与经济基础,人们的特定利益,权力,社会关系等密切相关。

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和权利,而权力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

政治就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人们围绕特定利益,借助公共权力来规定和实现特定权利的一种社会关系。

只有借助公共权力来实现的利益活动才具有政治性。

区别了政治现象和非政治现象。

(公司和政府)

政治的本质包括三大关系:

利益关系,在阶级社会中体现为阶级利益关系,事人们从事政治活动的动因。

政治权力关系,是一种力量对比关系。

政治权利关系,体现了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分配关系,是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政治资格。

四、政治的社会地位

(一)政治与经济

什么是经济基础?

(提问)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政治由经济基础决定,是经济基础的集中反映。

表现为三个方面:

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社会政治的性质;经济的生产、交换方式决定政治活动的原则,方式和政治组织的构成方式;经济的发展推动政治的发展。

政治对经济的反作用表现为推动和阻碍作用。

(二)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都是上层建筑。

1.政治是法律产生和发挥作用的前提。

从产生上来说,只有经过政治权力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才是法律。

从发挥作用来说,政治权力构成了法律的强制性。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政治权力,法律的强制性来自政治权力的强制性。

稳定的政治秩序提供了法律发挥作用的基本环境。

2.法律强化政治统治。

使政治秩序法制化,政治统治合法化,政治行为规范化,保障了政治统治者的利益及其权力的正常运行。

(三)政治与宗教的

封建社会,政教合一。

资本主义后,政教分离。

(四)政治与道德

区别:

1.政治是上层建筑,道德市社会意识形态。

2.政治有强制性,道德不具备强制性。

联系:

1.政治可强化或改造道德内容,为政治统治服务。

道德影响着政治统治基础,作用方向和方式,规范着政治行为。

第三节中国政府与政治

一、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的历史演进

(一)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政府与政治:

1.过渡时期(1949-1953):

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是:

对政权机关的工作性质和方向给予确定的指示,通过政权机关实施党的政策并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挑选提拔忠诚而有能力的干部到政权机关中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党通过党委和党组来实现对政府的领导。

虽然一切大政方针政策都是党的意志体现,但均需经过政协、政府的讨论,修改,通过,再颁布实施。

在过渡时期,党和政府的关系处于正常形态。

2.形成时期(1954-1956):

党加强了对政府的领导。

中央政治局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共中央军委和中央秘书长工作会议来实现对国家的领导。

各级党委设立对口部门,加强对相应的政府部门的监督。

但,党不直接管理具体业务和向政府部门下达指标。

3.变动时期(1957-1965):

党高度集权,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显现。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再向人大负责而向党的各级机关负责,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集中到党的机关,当的组织开始国家化、行政化。

国家权力集中到党的机关,党的机关的权力又集中于个人之手,个人决策代替集体决策。

4.动乱时期(1966-1976):

中央文革变成了权力机关,个人权力凌驾于一切之上,出现了有党无政、有中央无基层,高度集权与高度无政府状态并存的局面。

改革开放前,中国政府与政治体制的特征是全能主义、计划管理和中央集权。

主要体现为政治集权化、经济计划化、思想一元化、社会一体化。

这种全能主义政治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二)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政府与政治体系:

全能主义逐步消解,计划与集权体制正在转变,现代化因素在增加。

1.在社会自主权方面,党放松对农村的控制,农村基层民主得到发展。

2.在党政关系上,划分了党政领导的职责范围,以党代政现象有所减少,一定程度上精简了党委工作机构和领导成员人数。

3.在立法体制上,实行两极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主体之一;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人大的地位加强。

4.在中央集权体制方面,高度集权体制有所改善:

第一、地方政府拥有一定自主权。

中央向地方放权:

倾斜分权、纵向分权、经济分权、西部分权、中部分权。

第二,改革干部管理制度,确立退休制打破终身制,下放干部管理权限。

5.在经济管理体制上,由市场体制代替计划体制。

6.在意识形态领域,放松政治控制。

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的演进

一、宪法与宪政

(一)宪法:

宪法是一部关于政府结构的法律,最核心的内容是规定政府的构成,每个部分如何产生,如何行使权力,相互关系如何。

所以,宪法是一部限制政府的法律,此外,宪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限制政府就是要保障公民的权利,真正意义的宪法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国家权力和社会的关系;二是政府内部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见,宪法不是普通的法律,而是纲领性的国家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组织、政治制度及其指导原则,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集中反映了社会发展和民众要求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宪政:

宪政是一种政治形态,政治安排。

其特点在于政府的构建、运行要以宪法为基础,但不是所有以宪法为基础的政府构建都是宪政。

没有宪法的司法化就没有宪政。

可见,只有以真正的宪法为基础的政治安排才是真正的宪政。

所以真正的宪政必然是有限政府,有很多国家有宪法无宪政,原因有:

1.宪法没有限制政府的权力。

2.宪法被虚置。

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但有宪政必须有宪法。

所谓宪政,就是用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

二、五四宪法

1954年9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它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构成了以后各部宪法的基础。

它是我国国家政权的基础,是我国政府基本架构的基础

(一)五四宪法规定的政府体制:

党的领导高高在上,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但任期不同。

地方人大不设常委会。

由人大产生政府,各级政府是人大的执行机关,也是行政机关。

执行机关与行政机关不一样,执行机关向人大负责,行政机关向上一级政府负责。

由人大产生法院,检察院。

(二)五四宪法构建的政府体制特点:

1.党的领导:

党直接执掌、行驶国家政权。

由此出现了党的领导机关的政权化问题。

2.高度中央集权:

纵向集权和横向集权导致中央集权。

3.全能主义的管理。

党和政府管理社会一切。

4.政府管理经济是计划管理,是一种指令性的计划管理。

第二节宪法的结构、功能和作用

一、宪法的结构

结构是指各部分的组合,也指一种组织的组成方式和内部构造。

组织结构是由各种角色构成的,各种角色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即形成一个结构。

政府结构包括机构、人员及其相互关系、以及与立法、司法等的关系。

  宪法结构则有所不同。

它是指宪法有什么内容构成的,以及这些内容的排列顺序与相互关系。

宪法的内容决定了宪法结构。

  中国现行宪法的结构。

它是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和首都等五个部分组成。

宪法的总纲规范是关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原则规范,是在基础规范之上建立起来的宪法原则。

宪法的基础规范(序言)和原则规范(总纲)构成宪法的核心,是解释宪法的基础。

基础和原则规范与具体规范是纲与目的关系。

二、宪法功能

由于宪法的产生使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的,而宪法的内容又以民主政治为其核心,所以,我们在研究宪法功能的时候,就必须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政治功能:

宪法最直接的首要功能就是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巩固国家政权。

宪法的政治功能表现为:

(1)通过立法确认革命胜利成果,用以证明推翻旧政权和建立新政权的合理性,以使新政权的存在合法化,确认国家政权的归属,树立其统治权威。

(2)通过立法把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固定下来,用以调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进而使政权更加巩固;

(3)通过立法把政权机构的组织体系、性质任务、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规定下来,使政权组织的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整个国家机器有条不紊地正常运转。

(二)经济功能。

宪法在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功能非但确实存在,而且对整个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幸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立法者之所以将这些内容载入宪法,目的就是要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通过规定国家的经济方针和政策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统治者的经济利益。

(三)宪法的法制功能。

从法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宪法的功能表现在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制建设上。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为普通法律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

(2)宪法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奠定了基础;

(3)宪法为提供法律的实施,切实实行法治提供了保障。

(四)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进行分析,宪法的功能表现在保障并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上。

宪法是具有保障并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

(五)宪法的思想文化功能。

从思想文化上的角度进行分析,宪法还具有确认文化制度,促进精神文明发展的功能。

宪法在促进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功能是客观存在的。

三、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作用:

巩固维护国家权力和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巩固维护国家权力和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两个方面。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巩固作用表现在它是根本法的形式确认权力的该宪法,任何对这种权利的侵犯都是违宪的;其所规定的内容均属于有利于巩固主权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政治秩序的内容;通过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可以让人民内部矛盾和各个社会集团、各个方面的不同利益得到调节,从而起到稳定并巩固现政权的作用。

宪法有规范的作用。

(二)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确立并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改革国家政治体制上。

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集中体现在确立并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改革国家政治体制上。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根据宪法而确立,不管这种政治制度在现实中是否已经存在或者已经初具规模,都必须被宪法所确认,并与宪法原则相吻合。

一国的政治制度在运作和实践的过程中,会由于政治的需要而对政治制度的某些环节和体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和调整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发展。

如果需要对政治体制进行一些非常重大的改革时,就需要修改宪法,而宪法自身规定的修改程序就是适应这类改革需要的,修改后的宪法仍然会为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依据和保障。

(三)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为法制的统一和完整奠定基础。

宪法为法制的统一和完整奠定基础是宪法对法制作用的客观表现。

由于宪法规定的都是国家的基本制度,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任何一部分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因而根据宪法建立起来的法制必然是统一的,法律制度中不符合宪法的部分必须要适应宪法的规定而进行立、改、废、不能有任何例外,宪法则是法制统一的基础。

宪法对法制的完整和完善也起着巨大的作用。

(四)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宪法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其产生、发展和实施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完成的,从根本上说要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

但宪法并不总是消极地反映经济基础,而是对自己的经济基础起着积极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制定宪法虽然是为了确认并巩固新的国家政权以及新获得的个人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等,但归根结根也是为了承认和保护革命阶级的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公开确认并保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宪法关于民主制度的发展、精神文明的建设以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等,其最终目的都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因此,宪法一般都允许对经济实行一定程度的国家干预,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一是规定权利,二是限制权利。

公民是国家的主体,宪法是人民制定并用来保障自己权利的法律文件,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也是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法,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就是为了对抗政府或国家对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可能侵犯。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两方面的:

一是规定权利,二是限制权利,从而构成完整的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

应当注意的是,宪法的权利保障是最高的,也是最基本的。

最高的是指其他法律对权利的保障都来自于宪法,都要以宪法的规定为判断标准。

最基本的是指宪法并不包括人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只包括法律权力基础及其原则。

人民权利的真正体现一是要靠人们有意识地去行使权利,而是需要许多条件,如生产的发展、民主的发展。

第三节宪法的性质、原则和特点

一、宪法的性质

宪法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质,如规范性、资源性、强制性、科学性等,但宪法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质。

(一)宪法的至上性和根本性

宪法的至上性就是宪法具有最高地位、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其他法律如果与宪法相抵触则一律无效。

宪法的根本性是指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本源。

宪法的根本性也是法律体系有效运转的必要条件。

因此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根本,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二)宪法的原则性和全面性

宪法为其他法律提供立法基础,没有必要太具体。

宪法只能是原则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排斥特殊的具体性。

宪法不仅是政治的宪法,更不仅是行政的宪法。

正因为宪法的内容是全面的,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宪法才会成为所有部门法的立法基础。

(三)宪法的民主性

宪法要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或者必须体现、确认人民的根本意志,也就是根本上的民主。

宪法的实施要求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服从宪法,遵守宪法,这些国家机关应当受到制约,而制约的根本力量是人民的权利和意志力。

宪法只有民主性,才能严格地贯彻实施。

因此,宪法的地位和宪法的民主精神是不可分割的。

也正是因为宪法是确认民主的,所以才具有权威。

二、宪法的原则

宪法的制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种原则一般表现为一种理论根据和行为准则。

宪法原则也称之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制定者在制定宪法时所遵循的理论根据和行为准则。

中国现行宪法从根本上体现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具体来说,中国的宪法原则可以归纳为: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就是主权原则,其中心内涵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社会主义中国的宪法同样是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制定的,并自始至终贯彻了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就是作为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是不同的,概括说来,大体有三种表达方式:

第一,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同时规定公民所有的基本权利,并保障人权不可侵犯,如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

第二,在宪法中不出现人权字样,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美国、委内瑞拉、埃及等国。

第三,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少量的规定,如法国等国。

中国政府认为,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人权首先意味着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反对将人权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更不能以人权为由干涉别国的主权。

中国现行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即包含了个人权利、集体权利,也包含了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

这反映了中国民主宪政的发展已经到了一定的水准。

当今中国,如何在现实中使公民的各种权利特别是民主自由权利得到更充分的行使,是进一步完善宪政体制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人权和主权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1)人权应该在主权的前提下才有意义有保障,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权利跨越主权对别国人权指手画脚,那是违背国际法的,是不明智的。

(2)主权的存在又必须要仅仅依赖于主权国人权的充分保障,这是任何一个现代政府都十分关注和科学处理的关系。

(3)纵观历史,没有一个不注重人权的政府主权能够长久维持,也没有哪一个国家在主权丧失的前提下为其人民提供了健全的人权保障。

(4)近年来,国际上个别国家有关我国和其他国家人权问题制造的噪音是不合历史潮流的,注定要为历史发展所湮灭。

(5)人权的保障和进步是由经济、文化等多层因素,尤其是经济因素共同作用的。

(6)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随着我国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以及经济社会的极大发展与两个文明的不断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会越来越明显。

(三)法制原则:

法制与法治是不同的。

法制的含义通常认为有三种不同的理解:

1、法制就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

这种法制。

这是从静态含义上的理解。

2法治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

从这种意义上看,法治是一种动态的法制。

3、法制是一个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有机的过程,既包括现行的法律和制度,也包括严格依法办事。

这种法制的概念是从广义上来说明的。

因此他也包含的法治的一部分内容。

法治的含义更为复杂:

1、法治是一种社会调控方式。

法制意味着以法律为主要方式的社会调控类型。

2、法治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味着某种特定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理念。

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制度的安排,更为重要的人们形成一种法治的观念和意识,并在这种意识的支配下来进行活动。

法制与法治的关系表现在:

1、法治必须以法制为前提。

2、法治必须以民主为支撑。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人民立法权,二是依法办事。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国的国家组织及其活动方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而西方国家则实行分权制衡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分权制衡原则是国家组织及其活动方式的两种不同原则。

中国的国家组织及其活动方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则大多实行分权制衡原则。

三、宪法的特点

宪法作为国家法律的一种,它和其他法律具有共同性,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产生的,都是由国家运用强制力量保证其实施的。

但是,由于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特殊地位,这种特殊地位决定着它具有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

    与宪法结构、宪法原则一样,在宪法特点上,中外宪法也有许多相同或者相通的地方。

在宪法产生的历时性方面,中外宪法没有什么两样。

有了国家才有法律,但是宪法却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才出现的。

宪法的产生迟于一般的法律,这是宪法产生的历史特点。

(一)中外宪法所共有的特点:

1、原则性和概括性。

宪法规定国家爱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宪法规范必须具有抽象的原则性和高度的概括性。

2、高度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只作原则性和概括性规定,只要这种变化不是根本性的,不是质的变化,宪法应该具有适应量变的能力,在一个时期内不需要作出频繁的修改。

与高度的适应性相联系,宪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相对的稳定是绝对需要的,适应性和稳定性是相互联系的。

3、最高权威性和无具体惩罚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规范。

(二)中国现行宪法的特点: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3.坚持改革开放

4.坚持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节宪法对国家制度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一、国家政治制度和政府组织原则

(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也称之为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

(1)人民民主专政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3)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力量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爱国者。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中国宪法选择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3.国家的结构形式

所谓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整体与部分之间的构成方式,它是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关系在国家组织结构形式和原则上的体现。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

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具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宪法、国籍、军事和外交权。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宪法确定两个原则:

一是确保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二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使中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又具有某些联邦制的因素。

(二)政府组织和活动原则

从宪法的规定看,中国政府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主席、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1.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自己的职权的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职权和负有的责任。

现行宪法所规定的责任制有两种:

一种是集体责任制,另一种是首长责任制。

2.廉政和勤政原则:

廉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和为此而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手段。

核心内容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当好人民的公仆,不搞特权,杜绝腐败,建立廉价政府。

所谓勤政,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按规定出勤,并在工作岗位上勤奋工作,提高效率,努力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廉政和勤政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都具有社会公仆的价值取向。

廉政是前提,勤政是保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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