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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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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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信访投诉处理机制

一、值班人员是受理信访、投诉第一接待人,接待信访人员时要做好记录,并及

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对信访事件具体安排处理。

二、凡上级各部门转来的信访案件,接到通知后立即派人前往上访地点接回上访

人或相关材料,并及时进入接待处理程序。

三、对信访投诉案件,由鉴定人先行处理,处理困难的由单位负责统一安排处理。

四、对鉴定案件的信访、投诉单位要做到及时、认真,不留隐患做好调查处理工

作,负责人对信访、投诉工作负全责。

五、对信访投诉要做好以下工作:

1、向当事人解释、沟通,对单位处理意见,争取让当事人满意。

2、经调查信访投诉属实的,鉴定人应接受单位行政处理,建议取销鉴定资格,触

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处理结果登记在《信访投诉记录本》中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

4、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检查,召开全体司法鉴定人会议,讨论分析原因,杜绝类似

情况再次发生。

信访投诉工作责任制度

为了及时处理信访投诉,保障鉴定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所改进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我所形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投诉工作责任

1、建立由所长任组长,所有关司法鉴定人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职

信访员一人。

明确分工,齐抓共管,发挥整体工作效能。

2、所长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为信访第一责任人。

对重大信访件亲自抓,亲自解决

落实。

3、专职信访员对信访投诉负主管责任。

研究提出信访工作措施,批办信访件,督

促承办人员及时办理。

4、信访投诉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访接待、登记、呈报、转送、催办、回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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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信访件的调查、取证、处理、报结等工作。

二、信访投诉程序

(一)信访投诉登记

1、来信来电登记:

将主要内容摘录下来,进行分类、编号、并登记在信访投诉台

账上。

2、来访登记:

热情接待,仔细听取信访人情况反映,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

主要事实、证据等主要内容记载下来,登记在信访台帐上。

(二)拟办、批办

1、拟办:

信访投诉工作人员根据信访反映内容,填写信访投诉处理单,当日内送

所长批阅。

2、批办:

所长在一个工作日内批阅完毕,明确具体承办人员、时限和要求。

(三)承办

1、信访工作人员根据中心所领导批示意见,按业务流程转交相关人员承办。

2、具体承办人员在规定时限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经所长审阅后,向信访

员报结。

如果情况特殊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在时限到达前告知信访员并报告

中心所领导。

(四)回复

对受理的群众来信除匿名信外,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原则上把处理结论回信答复。

对个别思想不通的,作重点回访,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五)存档

信访员在信访件处理回复后,报所长申请结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按

组卷要求装订成卷。

次年1月对上一年所有信访件案卷进行整理分类装订成册,移交

档案室归档保存。

三、建立信访双向保证和约谈制度

受理群众来访,由信访员代表本所与来访人签订双向保证书,我所承诺在规定的

时间内依法处理信访,来访人在此期限内保证不越级上访,重复信访。

双向保证书签

订率要达95%以上。

对重复信访件、上级转办件、领导交办件及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信访

件,除匿名信和无理信访外,由信访件承办人员或所长约见信访人,书面介绍案件调

查处理情况,认真听取信访人意见,同时做好政策法规解释工作。

约谈应做好书面记

录。

约谈率要达到80%以上,全年信访办结率要达到100%

四、严肃信访工作纪律

1、信访工作人员不得扣压、销毁信访举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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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及举报内容应严格保密,未经信

访举报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调查核实时不得暴露举报人情况。

3、信访员不得许可信访举报人之外的第三者摘抄、复印举报材料。

4、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五、健全信息反馈制度

1、经常联系案件委托人或单位,听取各委托人对鉴定案件的反馈,了解掌握倾向

性、苗头性信访问题。

2、对上级交办、督办的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应告知当事人。

六、信访责任追究

信访办理人员因对信访案件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或

其它严重后果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司法鉴定文书审查签发制度

一、本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有司法鉴定人指导本所内勤进行拟稿,拟稿人要先行

校稿,司法鉴定人进行核稿,核稿时要严把“五关”,即:

法规关、标准适用关、文字

关、会鉴关和文书格式关。

二、需要会鉴的文书,司法鉴定人在送签前应报业务负责任人组织有关司法鉴定

人员进行会鉴,否则不予发文。

三、文书核稿、签发的程序是:

拟稿人要先行校稿,司法鉴定人审查、核稿后,

由业务负责人或法人签发。

四、文件拟稿要坚持“八不准”,即:

不准字迹潦草,不准编汉字,不准乱点标点,

不准用圆珠笔、铅笔写稿,不准规格不一,不准不校,不准加字。

五、文件发放严格履行程序,实行签收制度。

司法鉴定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合法、科学、客观、公正,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鉴定人少于法定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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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不属本机构鉴定范围或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案件的;

(三)指使或者授意司法鉴定人做出虚假鉴定、错误鉴定的;

(四)鉴定前向当事人泄露参加鉴定人员名单的;

(五)向当事人泄露有关鉴定资料的;

(六)丢失、损毁、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七)授意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鉴定结论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应进行现场勘察、检验而未进行的;

(三)采集的数据、资料失实,致使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

(四)适用鉴定标准不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

(五)故意或过失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的;

(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七)丢失、损毁、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八)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及鉴定人造成错误鉴定的,由鉴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鉴定人造成错误鉴定并后果严重的,由省司法厅取

消其鉴定资格。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返还鉴定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的,由省司法厅取消其鉴定资格。

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返还鉴定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五、假鉴、错鉴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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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严守秘密,满腔热情地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二、对档案、资料按年代编号,长期保管。

三、卷橱放置要科学,使档案通风,有利于档案材料的保管。

四、档案人员要不定期的清点档案材料,对归还的档案材料及时整理,使其排列

顺序完整无缺。

五、档案库房要经常打扫,保持卫生整洁。

六、档案人员必须提高警惕,门窗加锁,防止坏人盗窃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

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

七、档案库内外谨防易燃易爆物品,管好火源、电源。

做到“八防”(防火、防盗、

防水、防潮、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延长档案材料寿命。

八、库房管理人员调动、更替时,要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理,严格接交手续。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例规定,并适用于全体职员。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经常

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观念。

第三条保密范围

(一)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隐私、技术资料、商业等;

(二)本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的意见记录;

(四)本鉴定机构长期积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

(五)本鉴定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六)其它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四条司法鉴定报告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

专人执行。

第五条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鉴定机构秘密,由电脑操作人员负

责保密。

第六条保管措施:

(一)非经批准,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和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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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专门的资料柜中存放。

第七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

鉴定机构秘密。

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本鉴定机构秘密。

第八条定期检查、清理秘密文件、资料、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

同废纸遗弃。

第九条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

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以10以上500元下罚款:

(一)泄露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本鉴定机构秘

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二条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本所印章由专人保管,一般由业务负责人或法人授权使用。

二、司法鉴定人员因公出差需要携带介绍信、重要函、电、材料以及证明等,须

经业务负责人或法人签发或同意后方可用印。

三、外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本所出具介绍信,须经业务负责人或法人同意签字

后用印。

四、因公外出准携带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

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所有出具的证明、证件、函件、介绍信以及出具的

其它说明材料等,都必须有业务负责人或法人批准签字手续,以及有完整的备查登记。

六、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及时请示报告,并实行用印登记。

凡因把关不严

出现问题或未经请示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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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一、业务学习制度

第一条业务学习,由司法鉴定人亲自参加,每半年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

第二条业务学习制定相应计划,由业务负责人负责施行。

第三条业务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研讨业务工作急切的某一鉴定问题;

(三)聘请专家来所讲学。

第四条进行业务学习的情况,鉴定所应进行记录。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根据承办案件的需要,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标准及技术

规范。

第六条事务所人员应当熟悉电脑操作,使用电脑制作文书,查询相关资料。

第七条鉴定所提倡、支持司法鉴定人员结合自己的工作,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

学,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和培训。

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刊物或研讨会上发表论

文,鉴定所可予以奖励。

二、业务培训制度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必须按上级有关继续教育及相关培训的规定参加培训;

第九条鉴定所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选派人员参加短期培训,再由外派培训鉴

定人员在所内宣讲培训内容、学习心得。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

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鉴定意见负责。

第二条自觉学习和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

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模范执

行法规、法令、严格遵守中心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三条在鉴定业务范围内鉴定。

服从领导安排,积极承担本所分配的鉴定任务,

保质保量完成鉴定任务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

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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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

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签名。

记录可以采

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

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类型的研讨活动,注意知识更新、

了解、熟悉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鉴定工作改革动态,以科研促鉴定。

第七条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八条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有关规定,爱护本所财产,保障设备安全。

司法鉴定业务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所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所严格依照物价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的

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第三条本所按照“依法纳税、规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积累”的原则进行财

务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所由专人分管收费和财务工作。

第五条本所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分设财务岗位,明确岗位责任,完善财务流程。

第二章收费管理

第六条本所接受委托,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载明收费情况。

第七条本所公示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第八条司法鉴定服务费由本所财会人员统一收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

收取任何费用和其他财物。

本所收取服务费时,由财务人员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九条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委托人,经承办人申请,本所批准后,上报县司法局,

进行司法鉴定援助,给予免收、减收或者缓收司法鉴定服务费。

第十条本所禁止采用非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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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或者支付介绍费。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本所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人员,分任出纳和会计。

会计、出纳各

自建帐,分工明确,互相监督,保证所内现金往来及帐目准确无误,保证所内资金的

安全使用。

会计、出纳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所内资金。

若因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者因自身

过错造成本所经济损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对本所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所依法开设银行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帐户,不得违规

出借帐户或为他人违规套现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本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并设专人负责发票管理

工作。

第十四条本所设专人保管财务印章。

财务印章的使用,必须经本所负责人批准,

并按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以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本所由法人负责财务支出的报销签字。

会计凭法人签字同意报账的有效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出纳凭会计编制的凭证付

款,同时审核发票与凭证金额是否相符,否则有权要求会计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本所办公用品的购置费用票据,先由经办人员签字,再经法人审核签

字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本所公务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及其它公共管理费用的报销,须遵守所

内相关规定,由法人签批后报销入账。

第十八条本所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发展,奖励和福利等基金制度,按有关规定

提取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本所财务向全体司法鉴定人公开,允许司法鉴定人查阅有关财务报表

和帐册。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司法鉴定人员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并有权

向本所负责人或法人会议反映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反映合

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等要求,并向法人会议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法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所财务情况

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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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管理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法人审核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从本所成立之日期施行。

司法鉴定案件质量审核制度

一、司法鉴定案件实施二级审核制度,鉴定人、负责人二级审核,鉴定人对鉴定

质量负全责。

二、司法鉴定文件书必须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鉴定人签发,无负责

人签发的司法鉴定文书不得发出。

三、签发后方可加盖司法鉴定机构钢印、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执业印章。

四、非执业鉴定人、未参与鉴定的人员不得在鉴定书上签字。

司法鉴定材料接收保管制度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条例》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我鉴定所可以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保险、律师事务所、公民个

人等的“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委托。

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条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方全称、委托时间、委托鉴定事项、简要案情和本次

鉴定目的、要求等有关事项,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如因提供的材料

虚假或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方负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由专人负责对送鉴材料进行详细登记并对委托人出具收据,妥善保管。

第五条委托书、送鉴材料等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能够即

时决定受理的,可由委托方自行从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取鉴定人。

委托方被鉴定人认

真填写《司法鉴定申请表》,包括委托鉴定事项和要求、送检样品、案情摘要和材料来

源、签字等相关内容。

不能够及时作出受理决定的,本鉴定机构最迟在7日内作出决

定,不得无故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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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委托方负责本次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情

况。

委托方及当事人可在被告知鉴定人情况后两日内提出鉴定人回避的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委托:

(一)委托要求超出本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在收到委托鉴定材料七日内退

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需要现场勘验取证的,鉴定人必须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现场勘验时间,

准时抵达勘验现场进行鉴定工作。

若因委托方原因延误现场勘验工作,鉴定人应及时

向本鉴定机构负责人反映,经批准后可顺延。

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受理司法鉴定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司法鉴定委

托。

第十一条本鉴定机构依照有关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费由本鉴定机构财务部

统一办理,并出具正式发票。

鉴定人不得直接向委托方收取鉴定费或将鉴定费挪做他

用。

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负责人岗位职责

1、拟制本单位司法鉴定工作计划、目标、总结和有关司法鉴定文书。

2、抓好鉴定人的培训、考核、工作,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

3、加强本所的制度建设、法治建设,制定行业司法鉴定工作规则,统一规范司法

鉴定文书。

4、对本所鉴定人依法鉴定、遵守法纪、档案管理、执行鉴定收费标准等进行指导、

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鉴定人违法违纪、违反法定鉴定程序和徇私舞弊造成假鉴错鉴的,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按时上报司法鉴定业务报表。

7、负责本所的日常工作。

8、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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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

第一条为完善司法鉴定工作机制,明确法人岗位职责,强化法人的决策管理职

能,特规定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法定代表人,其职责重在依法组织决策、定位、监督、引导和协调。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全所会议;

2、检查各司法鉴定人对所内决议的实施情况;

3、协调各方关系,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与协调,为本所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审定本所有关报告,总结和其他重要文件;

5、定期组织召集全所人员听取本所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改革措施组织实

施情况的汇报,并提出相应要求或意见;

6、对本所在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

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进行阅查;

7、对本所人员负责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全所鉴定人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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