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家庭与城镇化一项内蒙古赤峰市的实地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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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家庭与城镇化一项内蒙古赤峰市的实地研究

  

 

  

打工家庭与城镇化

一项内蒙古赤峰市的实地研究

 

  

 

 

 

 

 

 

 

   

 

 

 

 

 

自20世纪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从农村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数量,已接近2.7亿人,也就是说,平均每3个农民就有1个不是经常性地在田间耕种,而是工作在城市的建筑工地、工厂的流水线或者各种服务型行业的岗位上。

种地变成了中国广大农民的兼业。

打工,区别于种地,构成了中国农民极其重要的日常生活内容,同时也构成了考察他们极具历史性转变的重要契机。

本文所要探讨的是中西部地区打工农民与城镇化的关系,确切地讲,是与他们家乡的城镇化的关系。

中西部地区打工农民与东部地区城镇化的关系,我们较容易看到,并且有较多的研究已经证实:

东部城市由于工业化以及市场化的程度较高,有着更多的经济机会,打工农民得以以劳动力的形式参与其中,但是由于高昂的入住成本,他们不足以在那里安家落户,而成为一批“寄居”在城市里不能“落地”的、融入程度较差的“半城市化”人口(吴维平、王汉生,2002;王春光,2006)。

他们与自己家乡城镇化的关系是怎样的?

存不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回到家乡的城镇“落地”?

我们以家庭为单位来讨论这个问题。

这不仅仅是因为分析的便利,家庭作为农民基本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对其进行分析已被经济学家充分认知。

还因为就当前看来,对于打工农民而言,“返乡落地”是否可能,与家庭生命历程的关键阶段高度相关。

以空间来看,打工家庭的家庭成员高度分散,有着不同的分工,这种跨越地域的分工非常强烈地体现了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要实现最大化的外在逻辑。

如同马克思(2004)所说,他们是“资本的轻步兵,资本按自己的需要把他们时而调到这里,时而调到那里。

当不行军的时候,他们就‘露营’”。

但是市场经济的外在逻辑能够在事实层面得以呈现,依赖的又是什么?

打工家庭在空间分布上“分崩离析”,资本是不是纯粹和唯一的力量?

打工家庭最后“返乡落地”,会是因为什么样的契机,其内在逻辑又是怎样的?

其中有没有问题?

在结合案例调查的实地材料来分析这些打工家庭与中西部地区城镇化的关系之前,针对城镇化与农村家庭的变迁,我们先做一个简单的历史考察,以期有一个脉络性的认识。

一城镇化与农村家庭变迁的简略历史考察

联合家庭是我国传统社会农村家庭的重要形式,这被认为与土地所有制度高度相关。

地主土地所有制要求土地集中于多个核心家庭并置的联合家庭里,以拥有较多的青壮年家庭成员,同时与之匹配形成的则是家父长式的支配形式。

不过从数量上看,在农村占据主导地位、数量最多的家庭形式是核心家庭,因为农村自耕农的数量占据了绝对多数,而联合家庭是生活在城镇的不在乡地的家庭的主要形式。

然而无论如何,土地作为小农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被认作传统家庭内大家长拥有权威的重要原因,子辈与父辈之间不但存在“反馈”模式,子辈还会相当程度地对父辈保持谦恭和顺从(费孝通,1986)。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国家早期工业化策略下展开的农村土地集体化运动,彻底改变了传统家庭生产与生活的组织方式,进而启动了家庭结构转型的历史进程。

土地不再掌握在农村大家长手中,而是为村集体所占有,农村家庭成员的个人劳动成果得以清晰地转换为工分,年轻劳力对家庭的贡献一目了然,无须大家长的主观裁断,这改变了父权制度下的代际关系与结构,父辈的绝对权威受到削弱和挑战(费孝通,1983;王天夫等,2015;杨善华,2009)。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至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我国一直实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政策,各种资源通过计划体制进行配置,以资本和劳动力为主的生产要素无必要也不被允许自由流动,由此配套形成的是严格的人口流动控制政策,农村居民既受制于户籍管控制度,也受制于集体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除非是参军和升学,否则不可能实现由乡到城的流动(渠敬东、周飞舟、应星,2009)。

1978年底,农村集体合作的土地经营制度开始松动,1982年,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政策上的确认(罗纳德·科斯,2013),家庭重新变为农村最重要的生产组织单位。

农民从吃大锅饭的劳动者变为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另外,农村家庭进一步呈现核心化或者说小型化的趋势,主干家庭数量进一步减少,而联合家庭则趋于消失。

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人口规模也呈现不断缩小的态势。

从土地与劳动力关系的角度来看,这项意义巨大的变革提高了农村的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的问题却日益严重。

1984年中央政府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城市务工经商,这段时间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主要被繁荣发展的乡镇企业所吸纳,直至9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衰落之前,小城镇起到了人口蓄水池的重要作用,在农村出现了很多被吸收进乡镇企业务工,“每天放工回来,可以在田里做一些农活,在农忙时兼顾农业”的“新人”(费孝通,2010)。

90年代中期以后,乡镇企业迅速衰落,小城镇不能够再强有力地留住人口,这批曾经在乡镇企业务工的农村新人,又迅速转变为离土又离乡的流动打工群体。

与城镇化以及市场化的进程高度相关,农村家庭呈现强烈的非农化趋势,这是90年代以来农村家庭变化的最重要特征(杨善华,2009)。

在1984年之前,农民由于政策性的限制,固守在农村,难以融入城市化的进程之中,农村与城市呈现相当程度的分割性。

90年代中期以前,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很多农民可以在家乡找到更多非农的经济机会,“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是这个时期农民与城镇关系的新特点。

1995年以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土地城镇化”成为地方政府发展的主导思路,这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农民与城镇化进程的关系(孙秀林,周飞舟,2013)。

近郊区的农村如果毗邻城镇,当城镇较快的扩张速率抬升了近郊土地的价值时,农民可能会以失去土地的代价换得入住城市的资格(李强、陈宇琳、刘精明,2012)。

另外,在近年来遍及全国的“农民上楼”现象中,农民通过让渡出自己宅基地的形式,也可以获得入住类似于城市住宅小区的资格,但后者本质上依然是农村社区(周飞舟、王绍琛,2015)。

不过,对于中西部地区的远郊农民或者未上楼的农民而言,离开家乡,去东部城市打工,寻求非农收入,是他们以劳动力的形式参与城镇化进程的起点。

下面我们将结合赤峰市敖汉旗的调研材料,来回答前面提出的一系列问题。

[1]

二赤峰市农民打工的家庭经济伦理

家庭的共同事业,如果我们参照费孝通先生《生育制度》中相对结构功能主义的说法,那就是要将子辈顺利地抚育成人,实现社会继替的目的。

子辈年纪越轻,这项事业反而越繁重,因为要针对未来投入的时间就越长,而且充满不可预计的变数。

传统的庭院经济,意味着农村家庭是一个生产和消费高度合一的单位,家庭成员相当一部分的支出会被其自身的生产功能所消化。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封闭的庭院经济被逐渐打破,家庭成员的消费,尤其是子辈的消费越来越倚重于货币,最突出的是教育和婚姻消费两个内容。

对处于青壮年阶段的父辈而言,“养家”就意味着承担这笔总体的家庭支出。

这是我们从最基本的家庭消费的角度,对农村家庭的生物及社会性的功能做出的说明。

单纯的粮食种植不足以支持家庭消费。

敖汉旗粮食种植以玉米为主,像在古鲁板蒿乡的山咀村,人均耕地约为3亩,人均家庭人口数为4.3人左右,一个5口之家,可以拥有15亩左右的土地,普通的玉米种植,每亩的纯收入为700~800元,正常情况下,粮食种植收入每年为15000元左右。

而家庭中一个小学生的支出就为10000元左右,显然单纯依靠粮食种植无法支持整个家庭的开支。

因此,对于成了家的农民而言,必须寻求除了粮食种植收入以外其他的经济机会。

就这一点来看,这批农民的面目更像是经济学家所说的“理性小农”,只不过理性考虑的范围溢出了农田,在土地收益率过低的前提下自觉地将劳动力更加有效地分配到粮食种植之外的经济机会上。

这些机会,有可能依然是农业,比如养殖,也可以是现代农业、进当地的工厂或者打零工。

但是这样的经济机会在家乡并不多见和固定。

[2]在这种情况下,外出打工成为除了西湾子村以外其他三个村多数青壮年农民的选择。

[3]

在东部发达城市打工的农民绝大多数不会在打工地安家落户,山咀村改革开放30余年的时间里,去北京打工的村民数以千计,但是能在北京安家落户的、有名有姓的只有两位。

其中一位徐姓村民,早年在家乡跑运输,后来投奔本村在北京开保安公司的李姓村民,最后自己也成立了保安公司。

但是像这两位一样有着卓越的个人能力,又能把握住幸运的、足以扭转个人乃至家庭命运的机会的村民,毕竟罕见。

多数成了家的打工农民对自身在城市中的定位也很准确,他们能意会到自身在社会化大生产的逻辑链条中所处的位置,明白在东部打工的意义就在于赚取一定的经济收入,以完成将下一代更好地抚育成人的任务。

东部城市于他们而言是过渡性的场所,尽管这种过渡实际上会占据他们生命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成了家的农民外出打工最明显的取向是经济性的,即赚取更多的收入。

打工的经济动机始终镶嵌在家庭之中。

一户核心家庭,外出从事建筑等行业的成员一般是青壮年男性,女性劳动力会在农村经营农业,如果家庭的子辈尚未成人,还要承担起抚育子女的任务,同时要兼及照料父母。

女性劳动力得以独力耕种农业,得益于农耕技术的进步,其使平时单位面积需要的劳动力投入迅速减少,仅仅在农忙时期才需要男性劳动力的辅助。

这是他们最典型的家庭合作与生产模式,打工经济总是与家乡的庭院经济紧密“配合”在一起。

新生代打工农民与他们的父辈非常不同。

他们无疑也受着社会化大生产逻辑的影响,外出打工当然是因为家乡经济机会不足,但是追求经济收益的信念看起来并没有他们的父辈那般坚决。

[4]他们认同城市的生活方式,相信自己能够把握住镶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改善个人命运的机会,能成功发展出一份大的经济事业来,并慢慢意会到,自身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需要时间和契机。

这个契机是婚姻,直到他们成立家庭,生育子女,他们心中的事业才会从模糊的追求个人的发展,转到家庭和下一代身上,像他们父辈所做的一样。

总之,在当前城镇化的进程之中,打工是农村家庭为了完成家庭“事业”所迈出的最基础的一步,他们必须从完全封闭的庭院经济中走出来,更深层次地参与到社会化大生产的过程中去。

子辈的婚姻及教育构成了家庭事业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家庭生命历程的关键阶段,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到打工家庭“返乡落地”的内在逻辑。

下面我们围绕打工家庭年青一代的“教育”与“婚姻”两个方面分述之。

三“陪读”:

基础教育与家乡的城镇化

在地方教育资源集中化的态势下,孩子的教育实际上构成了打工家庭涌向城镇的重要契机。

[5]打工家庭的家庭成员,或聚或散,或工或农,与孩子的教育阶段密切相关。

为了孩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从而在城区购置房产的户数,根据我们的调查,从村庄的角度看,实际上比例并不是太高。

更多的打工家庭所采取的是一种折中的方式:

一方面不完全破坏家庭稳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又顾及对孩子生活、情感方面的照顾。

“陪读”就是最经济、最具权宜性的折中方式。

古鲁板蒿乡的两个村——山咀村和西湾子村,由于撤并了原先的村庄小学,小学生都需要到古鲁板蒿镇区的小学就读。

西湾子村较为幸运,距离镇区较近,学生可早出晚归,不必寄宿。

山咀村距离镇区较远,小学生不得不寄宿。

这个村在镇上陪读的约有20户,陪读的人员主要是老人。

这部分老人年龄多为60~65岁,他们外出打工已经难以找到经济机会,但是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然会在农村经营一部分土地和庭院经济。

去镇上陪同孙辈念书,如果夫妇二人均健在的话,会审慎地采取降低机会成本的方式:

祖辈夫妇中的一方去陪读,另一方则留在村中经营一部分生产事业,或者两位老人轮流去陪读。

不过这依然伴随着社会性损失,意味着老人夫妇不可能经常见面。

打工家庭在经济方面追逐收益或者降低损失的同时,总是难以避免社会性成本的增加。

老人在镇上所要照顾的孩子的数量,从一个到三个不等,可以是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因为他们这一代人的子女数量一般不止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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