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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来论文2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毕业设计(论文)

 

论文题目:

论误乐记者的职业素养

教学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人文社科系

指导老师:

职称:

讲师

学生姓名:

笑嘻嘻学号:

专业:

 

完成日期2010年9月29日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题目全称:

论误乐记者的职业素养

任务与要求:

学生必须按论文指导老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地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要求学生在阅读大量相关参考文献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写作思想,并对论文的布局谋篇进行认真的思考和分析,在写作中提出学生个人正确的思想和观点。

论文的格式要完全符合电子科技大学的要求。

时间:

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29日共4周

教学单位: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

指导教师:

职称: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继续教育处制

2010年9月29日

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计划表

日期

工作内容

执行情况

指导教师

签字

9月5日至9月10日

×月×日

准备

良好

***

9月11日至9月20日

将所得资料进行整理

……

……

9月21日至9月25日

开始进行论文写作

……

……

9月26日至9月29日…

对内论文内容进行修改

……

……

教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总评

 

                 签名:

××

                     2006年×月×日

本表作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摘要

本论文主要阐述了随着电视媒体业的不断发展,娱乐报道越来越吸引观众的眼球了,但是就是因为收视率的缘故,导致了现在的娱乐报道严重偏离了电视娱乐节目的初衷,造成观众对媒体公信力的怀疑。

本文从娱乐报道的本质出发,指出现在记者行业中存在的不合理方面,并进一步提出解决的措施。

在民法治化的社会中,新闻媒体在行使采访权,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要明确披露他人隐私的合理界限,认识到自律对于维护媒体品牌的重要性。

娱乐新闻低俗化不仅损害了媒体自身的形象,而且影响了媒体的公信力和传播效果,是媒体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目前我国娱乐报道中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是如何造成,应该如何有效抵制和制止这种不良风气,如何构建记者的职业道德操守,如何提高记者的职业素养已是媒介不容回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娱乐报道职业道德行业规制 

目录

第一章绪言

第一节新闻媒体在进行娱乐新闻报道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娱乐报道的现状及原因

第一节娱乐报道的庸俗化表现

第二节传媒职业素质意识缺失的原因

第三章如何加强对记者及媒体的规范化管理

第一节如何加强对记者职业素质的规范建设

第二节媒体应如何致力提升报纸娱乐报道品质

 

第一章绪言

第一节新闻媒体在进行娱乐新闻报道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1、新闻媒体自由地享受对娱乐界人士新闻权的同时,必须履行保护娱乐界人士人格权的义务。

任何权利的享受都不是无限制和无节制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新闻媒体可以报道娱乐新闻,甚至也可以报道他们的隐私和绯闻,但从法律的角度考虑,这种隐私和绯闻必须符合这样的要求:

这些隐私或绯闻与他们的演艺活动有关,由于他们比其他社会公民更多地享受了成名权,所以应该放弃一部分隐私权来求得与成名权的平衡,这是出于受众“公众兴趣”的需要;或者,这些隐私是他们主动曝光的,即主动告知新闻媒体的。

隐私权的特点之一,即隐私权的可使用性,放弃隐私(即自曝隐私)是他们行使隐私权的表现方式之一,就像名人常在自传中大曝自我隐私一样。

除此之外,新闻媒体在报道娱乐新闻时,不该非法侵害娱乐界人士的隐私。

2、新闻媒体报道娱乐新闻时,不应放弃对高尚道德理想的追求。

新闻媒体负有自身的社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的需求、受众的需求应该得到尊重,但这种尊重也不是无限制和无节制的。

受众那些与主流社会道德理想相左的需求,不应在我们的新闻媒体中得到满足。

对此,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以及《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都有规定。

对这些规定的违反,不仅是非道德的,也是违法的。

3、防止娱乐界人士利用新闻媒体实现个人利益。

我国的社会制度保障着每一位公民都有权依法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保障着可以借助媒体成名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享受应以不侵害社会的和其他公民的权利为前提。

一些娱乐界人士借助新闻媒体炒隐私和绯闻,从社会权利的角度分析,是过度侵占媒体资源的行为,如果任由这种局面存在,将严重地影响媒体的地位,最终会造成社会权利的失衡。

从公民权利的角度分析,娱乐界人士恶炒隐私和绯闻,会造成受众接受的信息单一化,影响其获得多样化的其他信息,最终会造成社会其他公民社会知情权的失衡。

第二节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编辑记者作为专业化职业群体,是信息传播的把关者。

信息传播在宏观上是物质之间天然进行着的信息交流运动,中观上意味着人类的文化交流活动,微观才是新闻传播活动。

信息传播具有四个基本特性或规律:

客观性、实用性、损益性和目的性。

这些特性必须转化成信息传播法律和道德的基本规则即权利义务供记者遵循,才能承担其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

(一)保持信息传播的客观性

  信息传播是普遍的客观存在。

客观规律总是潜藏在看似微不足道的事实之中,在不经意间产生最深刻的作用。

信息分为事实和意见,发现事实和规律并据以提供社会改革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信息传播的价值所在。

因此,信息传播的首要功能就是发现事实和规律。

  要保持客观性,传播者要有发现的本领:

尊重客观性的职业意识和敏锐的专业眼光。

这就必须具有社会责任心、历史使命感等道德信念以及善于探索的科学精神和手段。

同时,社会要建立保障客观性亦即法律上的发现和传播自由的信息传播制度,如国家和社会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对客观真实性的裁判标准等等。

  客观真实性现实表现为相对真实:

法律真实和道德真实。

  1.信息的法律真实,是指信息内容符合或不违反法律对事实披露的明确规定,是免除传播者侵权责任的绝对事由。

它具有下列四个条件:

信息的基本要素真实;信息中虚构、错误、不完整的内容在程度上不足以引起严重的误解;获取事实的方法没有触犯具体的法律条款亦即采访的程序合法;对事实的披露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

  2.信息的道德真实,是人们依据主流道德对客观信息进行的适度反应。

道德也是规则,由于人们确信它是必需的和正确的,因此具有实用性和真实性。

维护信息的道德真实是信息传播业者职业道德的重要方面:

尊重并避免贬损人格;报道均衡、平等、客观中立;尊重善良风俗,坚持人文主义视角;注重意见民主和受众反馈;给人以美感等等。

(二)区别信息传播的两种实用性

  信息传播的实用性本质上与真实性相统一。

信息的实用性是指物质之间必须依据信息传播维持其生存和发展。

只有人类认为正确、真实的信息才被相信并据以支配其行为。

实用性亦即正确指导性,是主客观合一的规律:

真实性是达到实用性的必然要求。

但是,实用性有时和真实性相背离,既因为认识和实践的局限性如无知或误解;也因为有意的欺骗,如说谎和造谣,尤以战争或其他敌对状态时为甚。

  实用性原理体现在法律和道德规范上,就是要区别正常时期和非常时期的新闻传播。

前者适用客观真实性和言论出版自由为首的规则,目的在于鼓励记者和公众自由探求社会规律;后者则适应特定时期如灾害、战争时期国家或社会的特殊需要。

(三)防止信息传播的损益性

  信息传播在传输中会发生损耗或增殖:

在隐秘的环境中易产生真实性损耗,在开放的环境中真实性增大;首端与末端的信息量必不等,末端越远,信息量越少,与真实性偏差越大;传播主体的互动是产生信息损益的重要原因。

损益性说明传播环境对真实性的重要影响。

可以通过信息传播制度降低其不良影响。

  1.全面。

开放的环境更能增加信息的真实性和生命力,因为多方位传播和反馈的信息更接近社会生活的本来面目。

这需要依靠制度规则消除信息传播的壁垒,鼓励良性竞争和意见民主。

  2.直接。

传播的时空距离越短,信息失真越少。

反之亦然。

缩短传播距离,才能增加信息真实性、发挥指导性、达成实用性。

信息传播的速度取决于传播观念、制度和技术方法,必须依法确立先进的传播观念、制度和技术。

  3.超脱。

信息传播主体是互动的,各方的认识和目的性相互影响事实真相。

合法的隐性采访是保持超脱的方法之一。

(四)把握信息传播的目的性

  信息传播的目的性是指通过传播信息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满足自己的需求,是人类的信息干预,其模式为:

传播信息——获得信任——指导行为。

干预既可以是良性的,也可能违背客观规律。

信息传播法则必须从制度上铲除目的性的消极方面,促进良性干预。

既强调记者的舆论引导作用,又不忽视受众的感觉和认识。

  1.解决目的性与客观性的冲突。

  追求名利等目的使信息传播的客观性普遍受到质疑。

记者和大众自觉参与新闻本源的形成,谓之新闻策划。

因此,信息的客观性——偶然性、记录的旁观性受到前所未有的伤害:

制造代替了发现。

因此,应当依法区别信息传播的传递消息、教育、娱乐、广告等多种功能,例如实行频道(版面)和人员专门化,等等。

  2.解决目的性与真实性的冲突。

  信息传播目的性的消极方面,是故意违背真实性做虚假宣传:

掩盖或者造假,误导人们。

使信息传播机制产生严重缺损和信任危机,妨碍社会预警和指示功能。

因此,法律应当确保记者克服消极目的性接近真实性。

  总之,信息传播的观念、制度决定记者能否遵循其客观规律。

因此,明确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为信息传播法治所必需。

第二章娱乐报道的现状及原因

第一节娱乐报道的庸俗化表现

   少数读者对明星隐私的猎奇心理和追星心理是当今低俗娱乐报道的客观基础,这种猎奇心理影响到了报纸娱乐记者的采访动机和行为,使得他们误将之当作了读者需求。

这种非良性的互动,加上西方和港台娱乐报道风格的影响,直接导致了狗仔队心理和大量狗仔队的产生。

新鲜新奇的事件固然可以成为新闻,但是,如果娱乐报道中一味追求新奇怪异势必会陷人庸俗的泥淖。

当前娱乐报道庸俗化突出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道听途说,虚假报道。

真实是新闻报道的生命,这是任何一个新闻工作者都必须牢记的原则。

然而虚假报道却成为当前一些文化生活类报纸娱乐报道中的常见病症:

道听途说的“新闻”时见报端,子虚乌有的报道煞有介事,以讹传讹见怪不怪。

虚假新闻是指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

虚假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新闻报道者离开新闻赖以产生和依存的客观事实,任意凭着个人的主观愿望或依据他人的意志去报道新闻。

2、品位低下,炒作盛行。

炒作是娱乐圈的顽症,也是一些商业宣传的本性使然,但是娱乐报道热衷于炒作就是漠视新闻报道价值,当前,在一些党报的子报和各种文化生活类报刊上,一些几乎没有价值的媚俗新闻常常被当做主打新闻加以热炒,一些歌星、影星、球星的私生活往往被炒得沸沸扬扬,中间还少不了添油加醋和煽风点火的虚假佐料。

3、内容空洞,无聊粗俗。

翻开众多文化生活类报纸的娱乐版,我们可以很轻易地找出一些无聊粗俗的报道。

显然,这些所谓的娱乐新闻不过是明星的一些日常琐事,有些仅仅就是明星的想法而已,可以说和新闻价值不沾一丁点边,却也被归入“娱乐新闻”。

但是对公众有益的可读性强的事实挖掘不够,这是有些娱乐报道中的问题。

记者应该明白是明星本身的事件性、娱乐圈的新闻事件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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