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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本措施

工程基本措施项目

1.定义

1.01建设单位

本合同文件内建设单位一词是指沈阳向明长益置业有限公司。

1.02设计单位

本合同文件内设计单位一词是指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03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

本合同文件内招标代理单位一词是指辽宁轩宇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造价咨询单位一词是指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04消防顾问单位

本合同文件内设计单位一词是辽宁奥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05工程施工监理单位

本合同文件内施工监理单位一词是指建设单位指定的监理单位。

1.06工程管理员

本合同文件内工程管理员一词是指建设单位授权并委派的工程管理员。

1.07驻地工程师

本合同文件内驻地工程师一词是指建设单位授权并委派的驻地工程师。

1.08总承包单位

本合同文件内总承包单位一词是指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1.09指定材料供应商

是指由建设单位指定的,在本合同文件范围内与总承包单位签署合约的,来实施本项目的部分工程或为本项目提供物质、材料、设备等服务项目的人或公司。

1.10独立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

本工程范围内所指的独立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是指由建设单位聘请或政府主管部门或市政配套部门指定的承包商或公司,从事与本项目相关的或构成本项目的辅助部分工程。

若由建设单位直接雇用,即为“独立承包单位”。

若为建设单位指定与本总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则为“指定分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由本工程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

1.11政府部门

本合同文件内的政府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一词是指项目所在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公共事业公司,中央直属行政当局。

1.12质检站

本合同文件内的质检站一词是指项目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地方质检站。

1.13工程规范

本合同文件内工程规范一词是指本合同文件内的工程技术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与规范,以及在工程进行期间,由建设单位进一步提供的任何一般或详细工程规范与要求。

若规范间有所差异,以标准较高的规范为准,分包单位不得增加费用。

1.14现场

现场是指工程拟在其上部、下部、其内部或穿过其中进行施工的工地和其他场所,以及任何被指定用于储藏或工作的空间。

1.15合同图纸

本项目的合同图纸是指本合同文件中所开列名称的图纸,并包括与此等图纸相关的任何详细施工图变更修改图纸,以及总承包单位随时提供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的任何其他图纸。

1.16工程期限

合同文件内提及的任何期限均以日历天计算,包括所有劳工假期、公众假期、星期六、星期天、风暴、下雪等天气恶劣的日子。

1.17批准

“批准”一词是指建设单位作出的书面批准。

1.18月

“月”一词应作一个公历月解释。

1.19日

“日”一词应作一个日历天解释。

2.工程范围

2.01概述

a.本工程内容说明中所描述的工程范围和介绍仅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作为完整无缺的。

投标单位应参阅投标文件中的其他部分,包括投标须知、工程说明、规范、工程量清单、图纸等文件全面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

b.本工程须根据当地政府批准/认可并依据设计的施工图及工程规范进行施工与安装。

分包单位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以确保所进行的工程遵守工程规范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并采用符合标准的操作工艺令建设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感到满意。

c.分包单位须为工程妥善地完工及履行其在分包合同内所负的责任而提供一切设施,除非合同另有说明,所有费用须由分包单位承担。

分包单位除了对有所指示及规定的主要物料、配件、构件设备负责外,还应提供工程施工中及安装工程正常进行中所需的一切附带杂项工作及所需劳务,无论此等工作有否详列于本合同文件中。

2.02工程内容(同“投标须知/I/1~2页之第2条).

2.03抽出部分工程之权利(同“投标须知/I/2页之第3条)

3.工程现场以及视察现场

3.01工程现场

工程现场位于北至咸阳路,南接南二马路和民主广场、西靠太原街、东临天津南街

3.02现场通道

a.本施工现场的道路的实际位置及有关在工地内的道路安排,分包商须自行负责与总承包单位协商和配合。

b.分包单位负责选择及整理现场的出入通道、施工地区及确保其适用于施工要求。

c.分包单位须负责发出有关通告,支付所需费用以及自费修复由他引起的一切损失。

d.在任何时期,分包单位都必须保持道路的畅通(包括消防紧急通道的畅通),采取一切安全措施以保障行人及车辆的安全,并承担因此失职而导致的所有赔偿。

e.现场出入口的位置以及所有的交通工具必须事先得到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的认可。

3.03视察现场

a.分包单位在投标期间应视为已经视察现场,并使自己熟悉现场的位置,以及储存和施工用途的工作区,并已检查现有的设施和建筑物,以及取得一切有可能影响其投标书的所有资料。

b.分包单位以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筑物等情况为借口而所作出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予考虑。

3.04接受现场实况

分包单位应接受在进场日期当天的现场实况。

3.05施工范围及条件

a.分包单位进行施工的范围将如图纸所示。

并必须严格地将其工作人员保留在该界限以内,建设单位不另提供现场以外的工作用地。

b.施工现场、水电接驳点、施工用地大小、交通运输、周围各种管线等情况见地盘实况。

分包单位除须作适当的安排外,所有安排还需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获得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同意。

c.施工产生的废料必须全部运至总承包单位指定的地点,产生的费用应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d.总承包单位负责现场一切(包括其他分包、专项独立承包、指定分包等产生的垃圾)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

e.因工程需要分包单位在工地以外提供的仓库、工场及相关的二次或多次运输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该类保险也均由分包人予以购买。

4.开工与竣工

4.01开工

a.本工程实际进场安装时间以建设单位发出正式通知书为准,预计开工日期为2015年7月1日。

b.分包单位必须符合与服从总承包单位总体施工计划的安排要求,并且不应对项目各期总体工程及其他承包工程造成时间上的拖延。

同时须注意项目总承包工程及其他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对本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并按此及时修正本工程的施工工序。

分包单位已被视为在投标金额中考虑了这些因素对本工程的影响。

任何预计开工日和实际开工日之差异不能构成分包单位在金钱或时间上的索赔。

c.分包单位在设计施工方案时须与总承包单位协调,总承包单位有绝对权利要求分包单位分区域施工,分包单位不得异议。

4.02竣工

a.本工程竣工日期见本合同文件分包合同条件附录,全部工程应在合同文件所指定的日期内完成(包括完成测试及获取有关政府部门的许可证),并且不应对项目总体工程及其他承包工程造成时间上的拖延。

b.本工程总工期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清理及排除障碍物、所有测试及取得政府机关部门所需的任何批件。

c.合约竣工期限应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国定假日。

竣工期限将不会因暴风或恶劣天气延长。

4.03分阶段开工与竣工(同“投标须知/I/3页之第4条)

4.04免费保养维修期

a.免费保养维修期已在分包合同条件附录中规定。

在此期间内,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的要求免费修复、纠正、改良或软件升级任何分包工程的缺陷,并赔偿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由于分包工程的缺陷而引起的直接损失和/或支付的额外开支。

b.如果分包单位没有在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通知的时间内按照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的要求修复缺陷,或者经过两次维修仍然未能修复的,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有权雇用他人修复缺陷并从分包单位处索赔费用或从其应付款中扣除。

c.分包单位须在免费维修保养期内执行日常例行保养工作。

5.工程清单

5.01分包金额

a.投标应是按图纸、分包合同条款、工程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进行全部工程之整体总造价投标。

b.除根据本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外,本项目合同属综合单价闭口、措施费包干性质(包设计、包设备/材料供应、包安装、包工、包料、包检测测试、包工期、包数量、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工资,原材料价之任何市场波动及差价、从国外或国内聘请专家到上述工地或其它国外或国内的地方进行对设备/材料的测试、检验、调校及试运作等费用、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所有机械进退场费、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包括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一切税金)、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知识产权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事故赔偿等等)。

分包金额除按本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任何工程量计算及金额汇总(如算术上或数量上)的错误皆由分包单位承担并应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分包工程的价格已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本工程时不能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

c.工程量清单所述的永久性工程必须使用全新物料,所计算数量为装妥后之净量。

d.除另有说明外,工程清单内所有项目所涉及的物料、配件、设备、器具等均由分包单位供应及安装。

具体范围详见技术规范及合同图纸。

5.02工程量清单原则

a.工程量清单是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内的计算方法计量。

b.此计算法也用于重新计算任何暂定量工程及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调整。

c.工程结算也根据此规则进行度量。

d.分包单位在标价时已仔细理解各项目的内容及要求并核实合同之准确度,严格按合同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报价及按合同要求增补其它项目。

e.除另有说明外,所有工程量为装妥后之净量。

合同单价应包括运送物料到现场、卸货、储存、起吊、放下及定位、安装、裁切等人工及物料损耗、退回包装、使用机械及工具、施工管理、开支等费用和利润。

5.03订购材料

a.分包单位不能只根据合同工程清单所述数量及尺寸而不参考图纸或不进行实地量度来订购物料或开始施工。

分包单位因不采用这些步骤而导致错误或有虚耗物料,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绝不负责。

b.分包单位须自行负责订购物料数量的准确性。

6.图纸与工程规格要求

6.01工程质量标准与材料、货物质量要求

a.本工程的基本技术要求必须符合本合同文件内规定的标准工程规范、施工图纸及有关说明和现行建筑设计与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

b.若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或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有更高的规定守则,分包单位必须遵守,也不得籍词增加费用。

c.按合同图纸,施工总说明,经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交底会议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d.所有由分包单位自选之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均应符合工程规范的规定。

分包单位须确保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就有关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及零件等可以在中国使用的批准。

因取得有关批准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将由分包单位独自承担。

e.合同文件内所指的牌子名称或类别(除特别注明外),均须解释为包含“或经批准的同等功能或级别”的意义。

但有关质量则保持不变。

f.为获得分包单位承诺的质量等级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将由分包单位承担。

6.02合同图纸

分包单位应在工程现场保存一套合同图纸和一份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以便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给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参阅。

在根据本合同条件发出最终付款通知时,如建设单位要求,分包单位应立即将所有图纸、详图、工程规范和附有说明的细目表,以及其他附有建设单位姓名的类似文件退还给建设单位。

6.03不一致

当合同图纸或/与工程技术规范或/与国家规范或/与验收标准或/与保留保护建筑需修复修缮的原状之间出现任何的不一致时,分包单位应立刻通知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

且分包单位需于施工前(最少两星期前)将不一致或分歧的情况向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提出,以使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核对与回复。

分包单位须按最高之要求以恢复保留保护建筑的原状为原则的要求执行工作,以使工程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而不能另外收取费用及增加工期。

建设单位及总承包单位将根据工程之实际工程情况向分包单位发出指令。

6.04制件/施工详图与设计责任

a.分包单位必须于施工前在建设单位/代表指定时间内绘制所需制件/施工详图,并提交给建设单位/代表以供批准,建设单位/代表可驳回、批准或修订该等制件/施工详图,如果制件/施工详图被驳回,分包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代表的意见作出修订,并于建设单位/代表指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经修订后的制件/施工详图,供建设单位/代表批准。

因建设单位/代表的不同意或修订而要求额外和延长竣工期限将不获接纳。

b.分包单位应确保其所需负责设计的施工方案及/或施工图部分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一切要求,并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分包单位的所有施工方案及/或施工图须经建设单位/代表的批准,惟建设单位/代表的批准并不能免除或减轻分包单位的上述责任。

为了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或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分包单位应自付费用和时间更改或修订其方案。

如图纸获建设单位/建筑师批准后,分包单位须负责按合同要求提供相应数量图纸予建设单位使用,相关费用由分包单位负责。

c.有关工程预期需要的一切材料,不论项目设计单位已指定选用特定的商标或型号与否(该项指定的唯一目的应理解为指示所需材料的标准),分包单位应负责确保该等材料已获政府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

若两者标准有所不同,则以较高标准为准。

d.分包单位须免费提供给建设单位依技术规范所述的一切文件、图纸与程序软件磁碟,以便进一步扩大或解释设计和详图,使其能根据分包合同条件进行及完成工程。

6.05竣工图及有关文件

a.承包单位需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免费全包保养维修期开始后30天内,在不另向建设单位收费的情况下提供显示或详述分阶段已完工程的或整体项目的全套竣工详图(四份图纸和四份光盘)及全套竣工资料四份(其中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其中包括消防工程内任何装置的操作维修手册等资料,所有上述资料须同时符合档案馆的竣工验收要求。

b.竣工图、操作/维修手册应能说明包括系统维修和操作必要细节的全部安装内容。

上述文件均用中文。

消防工程师应在技术要求规定的时间内核对操作/维修手册,竣工图与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的草稿。

c.分包单位须配合后期相关的消防分包单位及其他承包单位,提供所有竣工资料并配合进度要求。

d.分包单位提供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除须满足合同文件要求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上海市政府部门对竣工图纸及资料的归档要求和本分包工程规范之要求。

e.分包单位须先完成/提供所有的竣工详图及竣工资料供建设单位审批后,有关工程施工结算方可按此图展开。

7.材料和工艺要求

7.01依据条例

材料、工艺及整个工程必须达到或高于以下标准:

(a)施工图纸之要求;

(b)按项目进展要求由设计单位和监理发出的技术要求指令;

(c)工程技术规范之要求;

(d)标准工程规范之要求;

(e)政府部门对相关工程的最新规范及条例。

如以上要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最高及最严格的要求为准。

7.02商品

工程规范中所述的任何供应单位或商品的名字,是为了表明材料和工艺的类别或质量要求;其他等质的材料和工艺的采用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

7.03样品

a.无论工程规范有否指明,在确定订购材料和设备前,他们的样品和测试报告必须先获得建设单位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如果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他的替代品,分包单位必须在进场日期的一个月前提交该等样品或测试品。

b.所有经批准的样品和货物测试件应保留在现场。

除建设单位另有指示外,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该等样品的质量。

c.若有任何材料或物品被拒绝使用,分包单位须自费将其运离施工现场。

7.04材料的安全保管

a.分包单位应负责保管运至现场的任何材料、设备的安全,他必须自费补充可能丢失的或被盗的该等材料。

b.分包单位也必须自费补充由于原来的安装或于随后的拆卸及其重新安装时,他的工人的疏忽处理或储存或不当的操作工艺所损坏的任何材料或物品。

d.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单位须保持材料、零件、配件、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物品状态良好、并放置整齐。

在合同期间定期及尽快从现场或周围地带移走任何无用的物品,以保持材料、设备、零件、组件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物品取用方便、检查简易。

7.05材料的运输

分包单位应注意材料运到现场时须遵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交通的特殊规定。

如是运输对道路造成的损坏,分包单位必须自费予以赔偿,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将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7.06材料的装卸

分包单位应尽量小心装卸工程的材料和施工机械,以免阻塞街道,道路和行人道或妨碍交通。

也应按指定时间安排由他负责施工安装的船上交货或仓库交货的任何进口材料的运送,以及支付一切仓库储存和运输的费用。

7.07发票、收据等

如果建设单位提出要求,分包单位应出示任何材料、设备的所有发票、收发货凭单或收据,以及试验报告、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产地证明、商检报告、达标证明)等。

7.08材料的测试

分包单位应被视为已在分包金额中预留了建设单位及工程规范所要求进行的一切测试费用。

所有测试须在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合格的实验室进行。

8.合同格式

分包单位必须熟悉本分包合同条件,并不可用疏忽或没有熟读分包合同条件为理由而使其免于遵守上述合同条件或有关任何部分的规定。

9.工程变更的计量与计价方法

9.01分包单位工程变更的申请

分包单位应每月一次报送给建设单位一份在上一月建设单位发出的指示额外或附加工作的详情帐目。

(副本抄送造价咨询单位),详尽列出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条件有权获得的任何额外工程的所有索赔项目。

不列在此帐目中项目的额外索赔将不予考虑。

9.02点工的计价(不适用)

9.03分包单位的计量

分包单位须自行承担涉及工程变更计量的任何费用。

10.施工进度计划表

10.01施工进度计划表和周报告

a.分包单位应在签约后两星期内提交一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的阶段和次序,供应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及施工图纸的送审计划及送抵现场的日期,施工工序和移交区域的次序,以及他为该每一进度估计的时间的详细进度计划,供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审批,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得作重大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投标总价内。

b.如果在合同期间出现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认为有需要修订或违反已经批准计划的工序的特别情况时,则分包单位应按建设单位及总承包单位的需要相应修订其计划。

c.当分包单位的工作有可能出现延误时,他需即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便工程计划可以按需要继续执行或修订。

假如分包单位未能作出上述行动,则有关延长施工时间的要求将不予考虑。

d.分包单位须每周向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工程的总进度需要下的资料及要求延长的工期等。

工期延长要求必须在事件发生前14日内申请,过期无效。

e.在整个合同期间,分包单位每月须向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提供一套工程进度照片,记录施工进度情况及施工现场的材料堆置状况等。

f.分包单位提交上述及经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批准的该项计划(如果适用的话,连同其修订本)的同时,不应免除分包单位需根据合同履行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10.02日报告

在整个合同期间分包单位每天须向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提交一份报告,记录施工现场每个项目雇用工人的数目,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数量,施工现场的机械和设备,以及全天的气候状况等内容。

11.法定义务

11.01条例

a.分包单位在进行工程时须遵守所有有关的政府法令或条例。

b.为确保本项目按计划连续实施,分包单位须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各市政配套部门的联络与协调工作,建设单位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c.本工程施工所需之一切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均由分包单位负责办理,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d.分包单位因无法及时获取该等证书而导致的工程暂停、延误等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将由分包单位承担。

e.无任设计是否注明,分包单位在本项目中不得使用任何政府主管部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材料与设备,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分包单位负担。

11.02通知及费用

a.分包单位须遵守所有有关的国家及地方发布的法令和条例并发出所有必须的通知。

b.分包单位须支付任何政府主管部门所要求的费用(包括各种税项)以及得到所有政府主管部门所要求的许可证。

11.03工作时间、工资等

分包单位须遵守所有有关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资等政府发布的法令和条例,并承担任何可能的修改或增加条例的风险及因遵守上述调整可能导致的费用增加,已视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1.04安全措施

a.分包单位须遵从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条例。

b.分包单位须备有足够的安全帽供各专业人士及允许参观现场的人士使用。

c.分包单位须在工地设有安全员,以保证整项工程在施工期内完全遵守政府有关单位所颁布的安全规则及避免发生任何工地意外。

若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认为分包单位在工地的安全设施或处理方法不符合要求时,建设单位可发出停工指令直至修复妥当符合安全规则。

停工期内的所有间接及直接损失均由分包单位负责。

d.分包单位须制订完善的安全措施保证本项目范围内非施工区域工作人员的安全进出及正常工作。

11.05文明施工

本工程要求创市级文明施工工地称号,其文明施工工地要求包括临时照明、禁止吸烟、清除积水、用电安全、地库照明、无积水、垃圾等。

12.公众财产的保护

12.01公众的保护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必须采取一切必需的预防措施保护公众,使之不受伤亡。

12.02公众财产的保护

分包单位必须保护所有公众财产、道路及公共设施,并承担修复由他造成的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

12.03保护和修复损坏的邻近房地产、道路、公用事业设备等

a.分包单位应于开工前在有关部门审阅显示公用事业和通讯设备的路线和位置的图纸。

b.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所需的步骤,保证该等设备不受工程的损坏。

c.分包单位应完全负责保证其工作人员不会损坏邻近房地产、道路公共设施等。

如果引致任何该等损坏,他应完全负责修复并承担所需的一切费用。

12.04现有道路、走道、台阶、树木等的保护

a.分包单位须负责保证通向施工现场及周围的道路不会因本工程而受阻,并且保证其车辆或工人、物料等不会给交通或其他工程造成障碍。

b.分包单位须负责修复在本工程进行中其所损坏的道路。

12.05现有设施的保护

a.分包单位在本工程进行中须保证任何现有通过施工场地的公共设施如煤气、有线电视、电力、电话、给水或排水系统在施工期内得到保护,分包单位须负责修复其所损坏的上述设施。

b.分包单位若需移动任何设施以方便分包单位进行施工,而该移位又须有关单位进行,则相关所需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c.分包单位须在必要的设施移动完成后方可开始周围的工程。

12.06对邻近房地产、居民等的干扰

分包单位应注意施工现场的位置,以及邻近现有地产之间的距离。

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计划,以对该地区邻近房地产或附近房地产或附近道路的其他通至现场的公共道路引起最少的损害、噪音或任何其他的干扰或不便。

12.07尘埃和噪音的限制

a.分包单位须采取一切必需的步骤来减低尘埃和噪音的公害。

风动转机要装配消音器,压缩机要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音的运转,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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