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铁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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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铁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
杭地铁师办〔2007〕20号
关于印发《杭州地铁工程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施工、监理、勘测单位,公司各部室: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杭州地铁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以确保各参建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结合工程实际,特制订《杭州地铁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三日
杭州地铁工程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杭州地铁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以确保各参与建设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凡与杭州地铁工程建设有关的组织、单位、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3、杭州地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实行政府安全行政监察、业主管理、监理监督、企业负责、群众新闻舆论监督五级管理模式。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行承包人全面负责制,即各工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社会治安等由承包人全面负责。
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该项工作的检查、评定和总结工作;负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文明施工制度的执行;负责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的管理和执行。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图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杭州地铁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总目标:
杜绝类似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伤亡事故的发生,避免重大事故,防止一般事故。
要把深基坑开挖、暗挖、盾构、地下管线及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监控重点。
第三章安全生产职责
1、杭州市地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分解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并督促执行。
(2)在工程招、投标中,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明确目标,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纳入合同条款。
(3)在编制概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贯彻和落实设计意图,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可靠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承包人落实。
(5)公司设计部配合市建委组织深基坑的设计审查。
(6)及时组织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7)参与劳动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社会治安检查,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跟踪落实。
(8)主持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日常巡查。
(9)参与重伤以上、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及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月报表制度。
(11)组织各种样板工程的报建、检查和达标工作。
(12)定期总结表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2、设计、勘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对由于设计问题而产生的安全质量事故负责。
(2)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仅要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同时要对地下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安全防护,对由于勘测问题而产生的安全质量事故负责。
3、驻地监理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1)驻地监理部必须配备1~2名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专管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工程师在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工作过程中,同时全面监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2)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审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或技术措施,对其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同时报业主备案。
(4)审查承包人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性、可行性。
(5)实行每周组织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各种隐患,并督促承包人整改。
(6)认真抓好承包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7)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审核事故报告。
(8)督促和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实施。
(9)处理其它有关的安全生产问题。
4、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贯彻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规定,以及业主的有关管理规章。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承包人必须有一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各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确保运行正常。
(3)承包人必须按国家及市有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持证上岗,专职安全员必须由上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直接派出。
(4)组织或参加地方劳动和安监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确保各工种持证上岗,制定奖惩制度,并认真落实。
(5)根据施工图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和呈报安全施工计划、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
(6)在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详细调查和勘测,施工中要进行安全防护。
(7)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加强噪声和粉尘防护,保护好环境。
加强劳动保护,按规定配置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8)坚持执行班前点名和安全教育制度,积极做好每天各工序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工作,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9)按规定做好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建筑法》第五章第46条明文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劳动法》第六章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根据《建筑法》和《劳动法》建设部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都对安全教育培训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从“要我安全”转向“我要安全、我应安全、我懂安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安全生产。
集团公司对各总承包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施工单位存在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并责成其限期整改,对仍不听劝阻的单位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
一旦施工单位在责任区域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质量事故,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其进行责任违约经济处理(依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
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款直接从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中扣除。
第五章事故上报与处理
1、事故上报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6〕110号)的文件精神,同时按要求填写《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
2、各单位应编制有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事故紧急报告程序,施工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事故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按预案程序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8小时内,重伤、死亡事故1小时内),死亡事故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委,同时填写《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
对超出以上规定时间内上报的或隐瞒不报的事故单位,一律按责任违约处理。
3、重伤、死亡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抢救人员和保护好现场工作,以防事故扩大及调查处理。
若发生触电事故应首先切断电源,若发生中毒事故,立即送卫生部门(医院)进行抢救,不可盲目,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4、重伤、死亡事故发生,企业(总承包单位)按国务院75号令要求及时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1)组织对事故技术、设备鉴定,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人及单位,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3)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20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小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任何人或组织不得阻碍调查小组的正常工作。
第六章安全监理管理
1、严格执行《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
2、对工程建设的人、机、物料、方法、环境全过程进行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制止施工过程中的冒险性、盲目性、随意性,有效地将工程安全控制在受控状态,能发现隐患,书面提出整改,制止违章,确保安全。
3、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安全技术规范。
4、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搭设安全设施,并督促实施。
5、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状况和签署安全评议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6、对各类大、中、型机具设备、压力容器、机动车辆,包括外借设备的进场,均要严格验检,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失灵的不准进场。
7、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监理管理台帐。
8、把好劳动用品、安全工具器材的质量关。
9、有关监理人员必须加强巡视旁站监督,及时制止各类施工违章行为。
第七章特殊工种管理
1、加强对电工、焊工、起重工及架子工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他们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并根据规定建立健全必要的内业资料。
2、特殊工种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在特殊区域或特别危险场所工作,要先进行安全交底,要有可靠的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措施。
3、对所有在施工现场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单位、分工种进行登记造册,详细填写已审日期及下次复审日期,并且每位特种作业人员均有证件复印件附后,保证每位特种作业人员审证不脱期,对过期不审或审证不合格者,不准在特种作业岗位上作业。
4、严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只挂名不跟班现象,或一名特种作业人员在几个工地的挂名现象产生。
第八章民工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6号)和杭州市建委《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民工宿舍管理的通知》(杭建工发〔2003〕443号)的有关规定。
2、民工队伍是城市基础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必须充分注意到他们缺乏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现状,应重点加强民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安全宣传教育,劳动保护的工作。
3、民工队伍进场作业前,要对全体成员进行安全综合交底,要有书面记录、双方签证。
同时要建立“三级教育卡”,明确三级教育内容,并要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签字。
4、民工班组必须定期每周开展一次安全学习交流活动,每天作业前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交底。
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整改,均要有书面记录。
在此基础上,要创造条件,帮助其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的活动。
5、新进民工或转岗民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不得随意安排民工加班加点而导致过度劳累,不可放任民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劳动中应有必要的个人劳防用品和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对危险性较大施工作业处要派员进行重点监控。
7、认真审查民工中的电工、焊工、架设工、起重工等人员上岗证件是否有效,严禁无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随便拆装、修理电器设施设备和机具设备。
8、民工使用的手动工具、移动式电动工具、小型机具、碘钨灯、电箱、氧气瓶、乙炔瓶、草包、剩余少量柴、汽油等禁止混存一库,严禁带入宿舍。
此类物品应归类分别入库,堆放整齐,由专人负责。
9、民工宿舍要卫生整洁,物品堆放整齐,张贴卫生值日表、不准乱接乱拉电线,不准使用电热毯、电热杯、电炉、电熨斗或带有明火的各类取热器等。
10、民工食堂须有卫生许可证,人员必须按规定体检并有健康证,食堂要有卫生清洁值日制度,有排水系统、排气装置,要有灭蝇措施。
食堂的生熟菜盘、砧板刀具以及生熟食品均要严格分开,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第九章季节性安全管理
1、要注意节前节后(春节、元旦、劳动节、国庆节)及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前后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同时将值班名单报集团公司,确保信息畅通。
2、在防台、防汛期间(5月-10月),要注意台风预报。
在台风、强对流天气来临之前,要加强值班,加强检查,落实好各类防汛防台工具和器材,做好抗灾抢险的准备,遇事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3、梅雨季节要特别加强对施工用电的管理、检查、维修,避免用电事故的发生。
4、高温季节要注意工人的作业安排,采取相应措施,搞好防暑降温和食堂卫生、饮水卫生工作。
5、冬季做好施工现场防冻保暖及防滑措施,防止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6、雷雨季节前要对临时用房、钢构架、变电所进行防雷、避雷接地检查。
第十章消防安全管理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防火巡查、检查;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消防值班;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6)火灾隐患整改;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9)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13)形成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2、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不断完善预案。
3、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
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至少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对重点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危险品库及变配电间要独立设置,要保证和其它建筑物有10m以上安全距离并应有管理规章制度,有持证人员专管。
现场露天不准存放油桶及各种易燃易爆物品。
要确保整个场容场貌的形象。
以上所有区域应配备相应足够的消防器材(约50m2一只),并设专人保养和管理。
4、严格控制现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人员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除节假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外,施工现场动火定为三级,由专职安全员填写动火证,报项目经理审批(项目经理不得委托)。
作业人员必须将个人的有效证件和三级动火证随身携带,如未携带将视作无证动火,动火前需落实监护人,配备灭火器材,在确认无隐患及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严格按照动火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施工区域内禁止培训、实习人员作业。
5、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气设备,防止因使用不当而引起的电气火灾事故。
宿舍内严禁使用200W以上的电器;严禁堆放油漆、氧气、乙炔等危险物品,施工区域内的材料堆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使用。
6、一旦工地上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的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一章环境保护管理
1、杭州地铁工程在工程施工期间,噪音、振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影响应满足国家和杭州市有关法规的要求,按照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及原则来保护城市生态。
2、承包人必须设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该小组可由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小组兼管。
3、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阶段《施工方案》时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施工特点,围绕敏感点,制定噪声、振动控制方案;根据各工地的具体情况和环保要求,制定预防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方案和工地排水、废水处理方案;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方案;保护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内容;管线迁移和防护方案;施工范围内已有的列入保护范围的文物名称和具体的保护措施等,并在施工中予以落实。
第十二章开工前的安全管理
1、对于承发包工程在开工前均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签订安全监理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加强人员队伍的管理,原则上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如确因工作需要调换人员的,不得低于原投标资质,并经集团公司工程部审批,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换;安全监理工程师与专职安全员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原则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不得低于2年;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上岗证齐全;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缴付“安全风险抵押金”,项目监理要对分包队伍资质严格审核,严禁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总承包负责制,确保安全。
2、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五仟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工程造价在五仟万元以上的,配置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员;在一亿元以上的,配置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员。
监理单位配置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员。
安全员学历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规定;现场专职安全员主要职责是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力度,起到旁站、巡视、监督作用;各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还应按规定交纳意外人身伤害综合保险。
3、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为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各总承包单位,必须成立有主要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应急预案(预案必须要有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演练和完善),要制定相应的经济制约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层层签约,从而保证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工作的布置、交底、检查、措施、隐患整改等各项工作要做到及时到位,责任到人,使安全管理真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要制订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由项目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项目总工程师审核后报施工单位(与集团公司签订合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上级技术、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企业总工批准(总工不得授权下属单位)后报项目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由项目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施工,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不得施工;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应经总承包企业审核并批准,审批人员与权限同前。
专业分包单位所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17条报总承包单位备案,不可直接向监理报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师编制与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管机电负责人批准,审批程序与权限同前。
5、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均应有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双方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并归入内业管理台帐。
同时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具体措施要有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6、施工前,项目分管安全经理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总交底,还应对机械设备安全、用电安全、防火防爆、高处作业、饮食卫生、季节性保护、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劳动者作息时间、职工的安全健康及对特殊工种人员提出具体的要求,均应有交底和被交底双方本人签字,归入内业管理台帐。
7、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主动请工程周边有关管线主管单位配合、建立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并摸清所有管线的种类、数量、埋深及走向,具体作业时要有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对管线复杂,较危险的区域,应向管线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派员到现场监护实施切割交接,确保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产生社会影响、公众利益的管线事故。
8、确保控制施工中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所有劳动防护产品必须是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指定推荐产品,并是在每年公告栏中推荐的产品(包括施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制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严格控制进货渠道,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施工现场,把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具、器材的质量关。
9、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应在每年公司颁布的合格分包方名录中选择,由于专业需要在名录外挑选的,必须对专业分包单位进行评价,并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录用。
同时督促分包单位事前填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并附具专业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中分包工程名称、工程数量、拟分包工程合同额等栏目应填写齐全,并与资质证书中的承包类别、承包工程范围相一致;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做好分包单位的进场施工《安全交底》工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必须人员、证件一致,并在有效期限内;工程施工前,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现场一线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的书面记录和签字。
对发现虚假交底,伪造记录、签字的,一律按责任违约进行经济处理,并限时整改。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工程中,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全过程现场检查监管,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采取巡视、旁站、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控。
其中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对关键工序应实施跟班检查,并留有记录。
11、集团公司根据项目监理部事前提供的信息和《月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重点安全管理。
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指导,并检查、督促现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规范施工行为。
12、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以下工程进行论证审查: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2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十三章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按照167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市政建设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施工现场不但要做到遵章守纪、安全生产,同时还要做到文明施工。
各施工单位必须按“杭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进行场地规划,执行《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审查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争创“杭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各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遵守政府、行业和我集团公司要求,具体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