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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泰山煤矿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二〇一○年度

 

目录

一、组织机构管理制度1

二、通风系统管理1

三、测风制度3

四、局部通风管理制度4

五、局部通风机停风管理制度5

六、瓦斯巡回检查制度7

七、瓦斯检查员井下交接班制度9

八、瓦斯请示报告制度10

九、瓦斯报表审签制度10

十、瓦检智能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11

十一、密闭管理制度12

十二、启封密闭和排放瓦斯制度13

十三、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5

十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6

十五、一炮三检管理制度17

十六、矿井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18

十七、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9

十八、防灭火管理制度21

十九、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23

二十、巷道维修制度24

二十一、瓦斯及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制度25

为进一步提高我矿一通三防管理水平,规范一通三防工作标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办法》等要求,一通三防科在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编制了煤矿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各制度公布如下。

一、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成立专门负责“一通三防”的组织机构,负责领导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

2、“一通三防”领导组由矿总工程师担任组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担任副组长,安检科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职能队队长担任成员。

3、“一通三防”领导组织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成员必须听从组长的调度,对组长负责。

4、各成员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

二、通风系统管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

矿井、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风量满足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的要求;风速满足《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矿井的有效风量率达到85%以上;等级孔不能小于2m2。

(一)、矿井有效风量及有效风量率计算

矿井有效风量是指风流通过井下各工作地点(包括独立通风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实际风量总和。

一般用符号Qe表示。

Qe=∑Q采+∑Q掘+∑Q硐+∑Q备+∑Q其它

式中:

Qe——矿井有效风量。

∑Q——各用风地点的风量。

(二)、矿井有效风量率是矿井有效风量与总进风之比。

Pe=Qe/Q×100%

式中:

Pe——矿井有效风量率,%。

Qe——矿井有效风量,m3/min。

Q——矿井总进风量,m3/min。

(三)、矿井通风等积孔计算

A=1.19×Q/HRm1/2

式中:

A——矿井通风等级孔,m2。

Q——矿井总进风量,m3/min。

HRm——矿井通风总阻力,mmH2O。

2、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3、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通风系统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4、采区开采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管理。

5、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着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6、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应尽可能减少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漏风,在矿井各主扇承担供风的最大阻力路线不得设置控风设施。

7、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技术科组织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测风制度

1、在井下主要通风巷道建立测风站,测风站断面规整,两端有红色标志线。

2、测风站要设记录牌板。

牌板的内容有:

测风站断面,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员等项目。

3、井下所有的通风巷道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必须记录在测风手册上,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上井后填写测风台帐,及时填写旬报、月报,报送区、一通三防科及总工程师审阅。

4、采煤工作面回撤期间进、回风巷每天测风一次,并将测定结果填在测风牌板和测风记录及测风台帐上。

风量要满足规程规定和稀释瓦斯的要求。

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巷道贯通前后、通风系统调整后、主要通风机倒换风机后或主要通风机改变运行参数后,都必须进行测风。

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测风记录上,并及时向区、一通三防科汇报。

6、测风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7、矿井主要通风装置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四、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规定,局部通风质量达到《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由掘进区负责。

2、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采用漏电保护或采掘供电分开,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供电,特殊情况下局部供风除外(如回采工作面撤除时、停工巷道等),但必须矿总工程师批准。

4、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每班指派专人挂牌管理;局扇管理牌板每班填写一次,无人填写管理牌板视为无人管理。

5、不得使用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6、掘进工作面有计划停风,施工单位必须制订专门通风措施,并按措施严格落实,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无计划停风,无计划停风要按违章事故追查分析。

7、掘进巷道的风筒要全部进行编号管理,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度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软质风筒无反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挤压、脱节、破口要及时处理,风量不足,严禁作业。

8、掘进工作面因故临时停风,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在全负压通风处设专人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瓦斯重点管理区检查瓦斯的同时,必须检查氧气浓度,符合《规程》规定后,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五、局部通风机停风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停风规定

1、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和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2、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时,不准停止局部通风机的运转。

3、因检修、更换风机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签发局部通风审批单,经一通三防科、安全科、调度室、机电科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停风,停风期间必须制定专人负责警戒和设置栅栏。

4、由于全矿井停电或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原因造成的停风,必须撤出掘进工作面内的所有人员,并向调度室汇报。

5、其他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地点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二)、局部通风停止运转恢复送电规定

1、恢复送电必须当班局部通风机司机执行。

2、送电前先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开启局部通风机:

(1)掘进工作面停风前无瓦斯异常涌出(即当班最高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且停电在10分钟以内,可由当班“一炮三检”瓦检员在前,带工队长在后(配有便携仪),一前一后,相距5米,边检查边前进,并检查沿途及电器开关附近10米的瓦斯浓度,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电器开关附近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也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2)掘进工作面停风前当班瓦斯涌出的浓度超过0.5%,或停电时间超过10分钟的,当班负责人必须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派一通三防专业人员或救护队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装置和检测仪器(生氧呼吸设备,氧气、瓦斯等气体检测仪器)对受停风影响的地点由外向里渐进检查,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18%,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也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3)当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当班负责人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采取安全措施,由一通三防部门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

(4)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排放瓦斯,不具备排放条件的立即封闭,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瓦斯检查牌板。

(5)对于沿空掘巷和临近采空区的巷道,除执行上述规定以外,必须在恢复通风前检查氧气浓度,氧气浓度低于18%或停风超过30分钟,瓦斯浓度符合要求也必须执行第二条(4)款规定。

六、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1、每月底一通三防科根据下月生产计划制定瓦斯设点计划,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2、一通三防区及时根据月度瓦检点设置计划和现场实际情况,安排区技术员在瓦斯智能巡检系统中调整瓦检任务、下发巡检仪的瓦检任务。

瓦检地点主要包括以下地点:

(1)矿井总回风、采区总回风;

(2)采煤工作面回风流、采煤工作面风流及采煤面回风隅角;

(3)掘进工作面进风流、回风流;

(4)采掘工作面高冒处(大于1.5米);

(5)被串联采煤工作面的进风流,被串联掘进工作面局扇吸风口外20m的进风流;

(6)回风流中的充电点和机电硐室(小绞车等);

(7)备用工作面、临时停工地点的掘进工作面的栅栏前、密闭栅栏前、火药库;

(8)其它有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峒室和巷道。

3、瓦斯牌板的悬挂位置:

采煤工作面在回风侧安全出口20米的范围内(包括上、下隅角);掘进工作面在爆破躲避地点;有人工作的机电硐室在司机岗位处;无人工作的硐室在调节风窗处;无人工作的其它地点在测风站处。

瓦检员根据下发的瓦检巡查路线进行巡回检查,不得随意私自调整瓦检路线。

4、设置瓦斯检查点的地点,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两次(特殊要求除外),要求班与班、次与次检查间隔时间在3~5小时之间,每次检查最大数据填写在瓦斯检查牌板、记录手册上并录入读卡器中。

并将瓦检结果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由瓦检地点带工队长或安全员在瓦检手册上签字。

5、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坚守岗位,认真检查、汇报、填写瓦斯检查记录,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

6、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涌处异常,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撤除人员,并汇报矿生产调度室和区值班领导。

制订专门安全措施进行处理,只有瓦斯浓度降至《煤矿安全规程》允许浓度后方准生产。

7、瓦斯检查员在行走路线上如果发现有气体异常的地点、通风设施损坏情况等,要及时汇报区领导和矿调度室,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8、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班报、巡检仪“四对口”。

记录必须经采掘工作面带工队长签字,瓦斯检查手册要编号登记,以旧换新,由一通三防区统一管理。

七、瓦斯检查员井下交接班制度

1、巡回检查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瓦检值班室交接班。

2、特殊地点,须蹲点进行检查瓦斯的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3、交接班人员必须在工作前20分钟内交接完毕,不按时交接班人员按空班处理。

4、瓦斯检查员的交接内容有:

(1)分工区域的通风及通风系统、瓦斯、煤尘、防火、爆破、局部通风和生产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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