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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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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篇一:

采购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采购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上规定签约者应履行和应获得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列入与法律相抵触的条款),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维护和监督,违反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签订合同既是一种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行为,经济合同制是管理经济的一种有效的经济办法,也是一种依据法律办事的法律办法。

签约双方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的各项条款构成经济合同的内容。

经济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合同的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附则与签署等。

因此,零售企业采购合同的条款,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商品的品种应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商品的规格应具体规定颜色、式样、尺码和牌号等;商品的数量多少应按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必要时可附上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二)商品的质量和包装

  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注明是国家或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应由双方协商或凭样订(交)货;对于副、次品应规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保换、保修、保退办法的商品,应写明具体条款;对商品包装的方法,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有详细规定。

  (三)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

  合同中对商品的价格要作具体的规定,规定作价的办法和变价处理等,以及规定对副品、次品的扣价办法;规定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四)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

  交(提)货期限(日期)要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

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五)商品验收办法

  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

  (六)违约责任

  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供应者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1.不按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品种、规格供应商品。

  2.不按合同中所规定商品质量标准交货;

  3.逾期发送商品。

购买者有逾期结算货款或提货,临时更改到货地点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合同中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什么手续来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行之有效。

  篇二:

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

  一级建造师挂靠/

  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

  一、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标的

  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

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则按行业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时,可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p263

(二)数量

  合同中应该明确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并明确计量单位。

  因此,对于某些建筑材料,还应在合同中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数差、合理磅差和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的规定及计算方法。

  (三)包装

  包装物一般应由建筑材料的供货方负责供应,并且一般不得另外向采购方收取包装费。

  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可以采用如下两种形式之一:

  1.押金回收:

适用于专用的包装物,如电缆卷筒、集装箱、大中型木箱等。

  2.折价回收:

适用于可以再次利用的包装器材,如油漆桶、麻袋、玻璃瓶等。

  p2646.双方当事人封存的样品。

  验收方式有驻厂验收。

提运验收、接运验收、入库验收等方式。

  (六)交货期限

  交货日期的确定何以按照下列方式:

  1.供货方负责送货的,以采购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2.采购方提货的,以供货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篇三:

采购合同知识

  20XX-01-06宫迅伟-采购与供应链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

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口头变更一方不认可了怎么办?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

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

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签名有效力吗?

国外的合同?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

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

因法定  

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只盖章不签字呢?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

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法定代表人需要授权吗?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

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

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

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立中标要去掉

  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答:

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答:

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

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

《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返量算是回扣吗?

是否存在违法。

  12、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答: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

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合同盖章之日起生效“指的是哪一方的签字盖章之日?

最后的吗?

工期按哪个日期算?

  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答:

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答:

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15、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6、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

  答:

①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

  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

  ③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

  ④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

  17、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答: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8、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答: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9、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答:

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20、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答: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21、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答: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2、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答: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3、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答: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

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

  24、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5、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

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

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

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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