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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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提纲
中国法制史
第一单元绪论
提出问题
|什么是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有什么特征?
|研究价值是什么?
|谁在研究中华法系?
|主要研究成果有哪些?
|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哪些?
参考书目
|(美)D.布迪等《中华帝国的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华书局2003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法律出版社1997
|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含补编)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
|张晋藩等《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
法律出版社1999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二、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
(一)
三、中华法制发展脉络
四、中华法系的特征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治世之具,法自君出
|缘法断罪,类推裁断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诸法合体,明刑有分
四、中华法系的特点
|另一思路:
|刑与仁
|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主义与等级制度―――刑
|伦理主义与以“仁”为核心的法律价值观
五、中国法制史的学习目的
|学习探索法制发展的历史规律,吸收借鉴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学习掌握法制历史的基本内容,奠定法学理论与法科知识的历史基础。
|深入了解法律传统与法学遗产,丰富完善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
六、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
|以正确的法学理论为指导,树立科学的法史观和方法论。
|认真阅读、全面占有、正确理解原始材料,勤于思考,善于发现问题。
|以科学态度,正确对待、批判继承法学遗产,剔除糟粕,吸取精华。
第二单元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宗法领主法的盛衰
第一章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一、早期国家的产生
|
(一)法律起源的学说:
|1、古籍记载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型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
--------《国语.鲁语》
|“流共工于幽州,放骓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
--------《尚书·舜典》
|“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
”
|2、新中国成立后的观点
|“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一般认为中国到夏朝(公元前21一前16世纪)便完成了由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渡。
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国家的形成,法也就产生了。
”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1984年,83页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方法,不仅可以指出中国法律产生的具体时间,而且可以找出法律得以产生的经济的和阶级的原因
|机械的马克思主义:
中国奴隶制的国家形成于夏代,与此相应,中国法律也起源于夏代;夏代之前是原始社会,既不存在国家,也不存在法律。
|二、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
|
(一)“法”与“国家”的关系
|
(二)国家产生的时期
|(三)避免机械的马克思主义
|三、法律渊源
|
(一)“刑”始于兵
|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
——《通典》卷六十一《刑•刑制》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型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国语.鲁语》
|
(二)“礼”源于祭祀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说文解字•示部》
|礼起于何也?
曰: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
争则乱,乱则穷。
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荀子¡¤礼论第十九》第一章
|四、中西起源比较
|
(一)宗法伦理关系的地位
|
(二)法制文明起源与发展的主要方式
|舜臣尧,宾于四门,流四凶族:
浑敦、穷奇、祷杌、饕餮,投诸四夷,以御魑魁
――《左传,文公18年》
|(三)财产所有制主要形式的区别成为造成不同的核心原因。
第三节夏商法律制度
|一、法律思想――“天讨天罚”
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临事制刑,不豫设法。
——《左传》昭公六年孔颖达疏
|二、三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礼、刑、命令
|三、法律内容
|
(一)刑罚体系:
|夏:
五刑三千条
大辟、膑辟、宫辟、墨、劓
|商: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
|
(二)主要罪名:
昏墨贼,杀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左传》昭公十四年
|(三)刑罚原则: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尚书.舜典》
|四、司法制度:
圜土之制
|说明:
这个视频的内容是6个人分成两组传递篮球。
一组3个人穿白衣服,另一组3个人穿黑衣服。
三个白衣服之间互相传递一个篮球;三个黑衣服之间传递另外一个篮球。
两组人在各自传球的同时,也在不停地变换位置。
请你盯住其中任意一组,或黑,或白,看看在这一组里,篮球总共传递了多少次?
篮球从一个人出手到另外一个人接到算一次;
请大家把自己数到的次数报告出来,看谁注意力最集中,结果最正确。
第二单元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宗法领主法的盛衰
第二章周朝法律制度
第五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代
(一)时代背景--“礼崩乐坏”与“百家争鸣”
(二)立法成就
1、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
楚、晋
2、公布成文法的三个代表:
zBC536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zBC513晋国执政赵鞅、荀寅“铸刑鼎”
zBC501郑国邓析著《竹刑》
3、对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争论
z叔向: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
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
z孔子:
“晋其亡乎!
失其度矣。
……贵贱不愆,所谓度也。
……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贵何业之守?
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
4、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重大意义
z秘密--公开
z礼治--法治
z催生了新型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一国家
二、战国时代
(一)地域文化特征深刻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形成。
1、脱胎于崇礼重义价值体系的齐鲁文化,含有十分鲜明的伦理色彩。
2、巫风薰染的楚律,以向神明盟誓显示了法意的多元。
3、处于各种多重夹击中的三晋地区法律文化。
4、法家思想理论及实践的高峰――秦。
(二)立法成就――《法经》
1、地位:
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2、内容:
正律、杂律、减律
(1)正律包括《盗》、《贼》、《囚》、《捕》四篇;
(2)杂律即《杂法》一篇;
(3)减律即第六篇《具法》。
3、特征:
(1)“莫急于盗贼”
(2)“行刑重轻”
(3)改刑为法
(4)编撰体例
4、意义:
最高成就、标志、影响。
第三单元中国官僚制国家制定法的诞生与巩固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况
一、商鞅变法
(一)变法内容:
1、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2、合法买卖私田;
3、重农轻商,发展生产;
4、郡县制,中央集权;
5、重法严刑。
(二)历史意义
二、秦朝法律的特点
(一)以法家理论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二)以法律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
(三)刑法文明发展滞后
(四)否定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五)重点保护中央集权与皇权
第二节秦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云梦睡虎地秦简:
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
法律答问、封诊式
二、法律形式
(一)律:
秦朝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作用是“定分止争”
(二)令、制、诏:
命为制,令为诏
(三)式:
程序法
(四)廷行事:
司法判例
(五)课、程:
行业性法律规范
(六)法律答问:
法律解释
第三节秦朝法律内容
一、刑事法律
(一)罪名--挟书罪
z“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初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
z“有感偶语诗书者弃市”
(二)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z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
不当论及赏稼。
z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论?
当完城旦。
z2、连坐原则
z同居连坐
z什伍连坐
z职官连坐
(三)刑罚制度(七类)
1、死刑
腰斩、弃市、具五刑
2、徒刑
z《汉旧仪》载:
“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
”
二、民事法律
(一)身份地位与民事权利
z完全权利能力:
皇帝
有爵位者、士伍、平民
z限制权利能力:
商贾、赘婿、后父
z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z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确认民事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z联系――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
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的条件。
z区别――1、可能性与现实性;
z2、自然人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
z3、起始终止时间不一样。
(二)所有权
z国有
z私有
(三)婚姻、家庭、继承
z夫权特征不明显:
z婚姻的解除
z继承的内容
三、行政法律
z行政机构与职官――中央:
皇帝、三公、九卿,地方:
郡、县
z三公
z1.丞相
z2.太尉
z3.御史大夫
z九卿
z1.奉常
z2.郎中令
z3.卫尉
z4.太仆
z5.廷尉
z6.典客
z7.宗正
z8.治粟内史
z9.少府
第四节秦朝司法制度
z一、司法机关
z中央--廷尉
z地方--决曹椽、县丞
z二、诉讼审判制度
z
(一)诉讼形式
z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z
(二)审讯
z读鞫与乞鞫
第三单元中国官僚制国家制定法的诞生与巩固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汉朝的建立
二、汉朝法制特点
z指导思想
z法律体系
z刑制改革
z重农抑商
三、汉朝法制阶段划分
第二节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
一、立法思想
(一)西汉初期――黄老盛行
1、原因:
(1)社会客观经济条件
(2)治国思想的转变
2、黄老思想
z“无事”、“无声”、“无吏”、“无民”、“不讼”、“不愁”、“无议”、“无听”、“无征”
--陆贾
z礼-“禁于将然之前”
法-“禁于已然之后”
--贾谊
z“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
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贾谊
(二)西汉中后期――儒学成为封建正统
1、时代背景
z对内--中央集权受到威胁
z对外--扩张版图的需要
2、董仲舒新儒学
z理论基础--“天人感应”、“君权神授”
z秩序模式--“大一统”
z立法思想--“德主刑辅”
z立法原则--三纲五常
z“天道之大者在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
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
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
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
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
”
――《春秋繁露》
(三)东汉时期――进一步加强立法思想的儒家化
z理论准备--西汉昭帝时期的盐铁会议、宣帝时期的石渠阁会议
z集大成着--汉章帝建初四年(79)白虎观会议。
二.立法活动
(一)西汉初期
1、汉律六十篇
z约法三章
z《九章律》9篇
z《傍章律》18篇
z《越宫律》27篇
z《朝会律》6篇
2、文景帝刑制改革
z文帝――废除肉刑
z景帝――减轻刑罚,制定《竹垂刑》
z奴隶五刑向过渡封建五刑
2、文景帝刑制改革
z导火索:
缇萦上书
“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
”
z文帝――废除肉刑
黥刑→髡钳城旦舂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
z景帝――减轻笞刑
劓刑→笞三百→笞二百→笞一百
斩左趾→笞五百→笞三百→笞一百
《竹垂刑》,规范笞刑的执行
z意义:
法律文明由野蛮走向文明
肉刑瓦解,奴隶五刑向封建五刑过渡
(二)西汉中后期
z大量颁布单行法,主要以诏令和决事比的形式。
(三)东汉时期
z“议省刑罚”
四、法律形式
(一)律
z基本的法律形式,《九章律》即汉代基本法典。
(二)令
z令,指皇帝的诏令。
单行法泛滥之原因。
(三)科
z科,也称作课,“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
(四)比
z比,又称决事比,比者,例也,就是判例比附断案。
源于秦之“廷行事”
z“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人相食,死者过半。
”
--《汉书·食货志》
z“从民之欲而不扰乱”
z“君臣俱欲休息无为”
z“秦以区区之地以致万乘之势,序八州而朝同列,百有余年矣。
然后以六合为家,崤函为宫,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者笑。
”
――《新书·过秦论上》
z“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
”
“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
z“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耦语者弃市。
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
与父老约,法三章耳: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
--《史记.高祖本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