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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批发企业)

 

说明

  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依照《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比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假如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峻缺陷项目(**)6项,要紧缺陷项目(*)107项,一样缺陷项目145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

检查项目

结果判定

严峻缺陷项目

要紧缺陷项目

一样缺陷项目

0

0

≤20%

通过检查

0

0

20%~30%

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

0

<10%

<20%

≥1

不通过检查

0

≥10%

0

<10%

≥20%

0

0

≥30%

注:

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

一、《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部分

序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1

总则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2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诈行为。

3

*00501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治理体系。

4

00502

企业应当确定质量方针。

5

00503

企业应当制定质量治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操纵、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治理等活动。

6

*00601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7

*00701

企业质量治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治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运算机系统等。

8

*00801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质量治理体系内审。

9

*00802

企业应当在质量治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10

*00901

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形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治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操纵水平,保证质量治理体系连续有效运行。

11

01001

企业应当采纳前瞻或者回忆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操纵、沟通和审核。

12

01101

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治理体系进行评判,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13

*01201

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治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明白得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4

*01301

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治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

15

*01302

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16

*01401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要紧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治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治理部门和质量治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17

*01501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企业高层治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治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治理具有裁决权。

18

*01601

企业应当设立质量治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治理工作。

19

*01602

企业质量治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20

01701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治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21

01702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组织制订质量治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22

*01703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依照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治理。

23

01704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治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24

*01705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治理工作。

25

*01706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26

01707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27

01708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28

01709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29

*01710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负责指导设定运算机系统质量操纵功能,负责运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治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30

*01711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31

01712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召回的治理。

32

01713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33

*01714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组织质量治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34

01715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治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判。

35

*01716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被托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36

01717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协助开展质量治理教育和培训。

37

01718

质量治理部门应当承担其他应当由质量治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38

01801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治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39

*01901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当通过差不多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治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40

*02001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治理工作经历,在质量治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定和保证实施的能力。

41

*02101

企业质量治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治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42

02201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治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

43

*02202

从事质量治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4

*02203

从事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5

02204

从事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6

*02205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7

02206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8

02207

直截了当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9

*02208

经营疫苗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治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治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50

*02301

从事质量治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51

02401

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52

02402

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3

*02501

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连续培训,以符合《规范》的要求。

54

02601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治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55

*02701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治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打算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明白得并履行职责。

56

02702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57

*02801

从事专门治理的药品的人员,应当同意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8

*02802

从事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同意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9

02901

企业应当制定职员个人卫生治理制度。

60

02902

企业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爱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61

03001

质量治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截了当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62

03002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截了当接触药品的工作。

63

03003

躯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64

**03101

企业制定质量治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治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65

*03201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治理操作规程进行,并储存相关记录。

66

03301

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

67

03302

文件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明白。

68

03303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69

03401

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

70

03402

企业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显现。

71

03501

企业应当保证各岗位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72

*03601

质量治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治理体系内审的规定;

(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三)质量治理文件的治理;

(四)质量信息的治理;

(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

(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治理;

(七)专门治理的药品的规定;

(八)药品有效期的治理;

(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治理;

(十)药品退货的治理;

(十一)药品召回的治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治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治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爱护的治理;

(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治理;

(十九)记录和凭证的治理;

(二十)运算机系统的治理;

(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73

*03701

部门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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