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继续教育营改增考点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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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营改增考点汇编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第一部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主要变化

第二部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详细解读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二、账务处理

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四、附则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主要变化

1.对比原增值税会计处理相关规定,主要变化有:

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设置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财会〔2016〕22号)规定,有关增值税核算的二级科目有10个,其中“应交增值税”三级专栏有10个,归纳如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未交增值税

4.——预交增值税

5.——待抵扣进项税额

6.——待认证进项税额

7.——待转销项税额

8.——增值税留抵税额 

9.——简易计税

10.——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1.——代扣代交增值税

其中“应交增值税”三级专栏有10个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抵减

2.——已交税金

3.——转出未交增值税

4.——减免税款

5.——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销项税额

7.——出口退税

8.——进项税额转出 

9——转出多交增值税

二、将损益类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修改为“税金及附加”,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也改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三、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不再计入“管理费用”。

四、增加了许多新业务账务处理办法,如建筑施工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的简易计税处理办法;差额纳税处理办法;代境外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处理办法;购进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等。

1.、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的列报发生变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3.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注:

购进税控设备。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区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的区别 

  有些规模大的公司,税源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入库,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当月增值税当月预缴,则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此外销售商品房以及预收租金等,都存在预缴增值税,此时预缴增值税则通过“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

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辨识】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

  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上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9月1日),税法上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缴纳增值税(如12月1日)。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税法规定】财税〔2016〕36号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9.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0.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1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5.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此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十一)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十二)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税法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决定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下列14种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

(1)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主要包括未填写、填写错误或者填写简称等情形,其中填写简称的情形尤为突出。

付款方全称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能用简称代替,如果企业名称确实太长,超过了税控机可以显示的字数,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规范的简称。

(2)变更品名的发票 

  购买的是职工福利卡,发票品名填写办公用品,是不是太正常啦。

可是,这也是违法的。

这种发票审核起来比较困难,单纯从发票票面无法鉴别,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处理了。

   

  (3)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也是很常见的一种发票违法行为,范围比较广,比如:

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业务但是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由第三方代开发票。

(4)假发票 

  目前辨别发票真伪的办法一般可以结合票面防伪标识辨别,无法辨别的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或者拨打开票当地的12366热线查询,或者到当地办税服务厅查询。

(5)过渡期后开具的地税发票

  全面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地税机关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这里说的不能开具,并不是指截至2016年6月30日不能报销入账。

(6)跨地区开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大头小尾发票

  大头小尾发票,俗称“飞票”,是指开票方将发票联按照正常金额开,而存根联按照较小的数额开,这种发票在取得时是无法辨别,但是开票方是清楚的,主要提醒开票企业不能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8)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 

  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再加盖财务专用章,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对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进行了统一,不得再加盖其他样式的发票专用章。

这个是比较直观的,企业在审核发票时,应当关注是否加盖了发票专用章,以及章的样式是否合规。

 

  如果遇到盖章不清楚、加盖印章或者盖章错误的,应该直接退回发票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并加盖正确的发票专用章。

(9)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发票

  发票上所有的项目都应当在开具时一次性如实填写,如果有填写不全或者填写不清楚的情形,企业有权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压线错误,甚至票面信息超出纸质发票边缘,都是不可以的

(10)涂改票面信息发票 

  发票付款方名称中一个字填写错误,开票人提出可以在此处修正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

如果发票项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填开错误的情形,应当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不得手工涂改发票信息,存在此情形的,受票方有权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

(11)机打发票采用手工开具的

  开票方以开票机故障为由,直接手工开具发票,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如果确实存在开票机故障的情形,可以等修好后开具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12)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应当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未进行相应备注的,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不能税前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13)自行打印专票销货清单的

  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企业存在大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的行为也会经常发生,有的企业在开票时可能会开具“货物一批”,然后附一份自行打印的销货清单,这样的专票也是不合规的,纳税人一定要要求开票方开具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

(14)重复打印的电子发票

  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总局已经开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广,电子发票使用简便,纳税人自行打印即可,但是在使用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复报销的问题,建议纳税人自行建立电子发票台账,防止重复报销。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计处理】不得抵扣,价税合一入账

借:

原材料1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1

贷:

银行存款111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

贷: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1

借:

原材料11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税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会计处理】甲公司于2016年8月5日购入厂房,支付1110万元,取得专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110万元(1000×11%),则8月5日:

借:

固定资产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6 

——待抵扣进项税额44 

贷:

银行存款1110

  2017年8月(第13个月),抵扣另外40%: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 

贷: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十八怪”

  第一怪:

不动产取得的专票是否可以一次性抵扣,取决于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

  ——取得不动产能否一次性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决于在会计制度上是否要求按固定资产核算。

不需要的,一次性抵扣;需要的,分两年(13个月)抵扣。

  第二怪: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取决于是“专用”还是“混用”。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可以抵扣,混用的则可以抵扣;

第三怪:

用做职工食堂的不动产取得专票是否可以抵扣,取决于是“整体”使用还是“分割”使用。

  ——公司购买的不动产作为员工餐厅食堂,不可以抵扣!

但是在食堂里面单独隔出一间会议室(或行政办公室等),则整个不动产就可以抵扣了!

第四怪:

用做职工宿舍的不动产取得专票是否可以抵扣,取决于是“整体”使用还是“分割”使用。

  ——公司购买整体用做员工宿舍的不动产,不可以抵扣;但是该不动产单独留出一间当作仓库,则整个不动产就可以抵扣了!

第五怪:

住宿费取得专票是否可以抵扣,取决于你是“内人”还是“外人”。

  ——“外人”(公司客户)的住宿费发票,取得专票也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内人”(公司员工)的因公出差的住宿费,取得专票就可以抵扣增值税。

第六怪:

电视机等设备取得专票是否可以抵扣,取决于你按放的位置。

  ——公司购买的电视机等设备安装在职工食堂里的则不可以抵扣;但若放在会议室则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

第七怪:

旅游费取得专票是否可以抵扣,取决于你的旅游目的。

  ——公司支付的职工旅游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但若用于公务商务考察,则可以抵扣增值税!

  第八怪:

本来不可抵扣的不动产,如果变“性”,则可以抵扣。

  ——若购买不动产作为职工食堂宿舍等职工福利的不可以抵扣增值税,但是后来又转用于生产或办公场所了,则立马就可以抵扣!

第九怪:

购买服装取得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取决于穿戴的时间。

  ——公司购买的是作为职工福利的服装,不可以抵扣增值税;但若购买的是要求员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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