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1A40合同管理相关考试试题含答案并附完整全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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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1A40合同管理相关考试试题含答案并附完整全题解析
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1A420200合同管理相关考试试题含答案并附完整全题解析
【案例26】
【背景】
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390d,合同总价为8500万元。
总承包单位为了分解资金压力,在与某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向其支付工程款后,其才向分包单位付款,分包单位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付款申请,如业主不同意,不得以此向总承包单位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
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均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总承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施工前,总承包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如下事件:
事件一:
土方挖掘施工中遇到地质勘探报告中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处理该障碍物导致工作A持续时间延长10d,增加人工费6万元、材料费4万元、机械费3万元。
事件二:
基坑开挖过程中因边坡支撑失稳坍塌,处理及重新支护造成工作B持续时间延长15d,增加人工费2万元、材料费1万元、机械费2万元。
事件三:
因突发罕见雷电天气而引起施工单位供电设施发生火灾损坏,使工作C持续时间延长10d,施工人员窝工费2万元,施工方设备损失5万元。
事件四:
结构施工阶段因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造成部分工程返工,导致施工单位增加人工费4万元、材料费6万元、机械费5万元,工作E持续时间延长30d。
事件五:
施工期间钢材涨价增加材料费用价差12万元。
针对上述事件,施工单位按照程序提出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问题】
(1)总、分包单位针对付款的约定是否合理?
说明理由。
(2)总、分包单位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3)按照图示施工进度计划,确定该工程的关键线路(节点法表示)和计算工期,并说明按此计划该工程是否能够按照合同工期要求完工。
(4)针对上述各事件中发生的工期及费用,施工单位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
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总、分包单位对付款的约定不合理,分包合同条款不能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
理由:
因为分包合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不涉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不能因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更不能由分包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付款申请的要求。
(2)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合法
理由: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部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总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持续时间最长法,本工程关键线路为:
①一③一⑤一⑥。
计算工期为390d。
等于合同.工期390d,按此计划该工程可以按合同工期要求完工。
(4)事件一:
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
A工作的延期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且没有超过其总时差,不影响总工期。
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
地质勘探报告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施工单位无法合理预见,属于建设单位的风险范畴。
事件二:
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理由:
基坑边坡支撑失稳属于施工单位施工技术措施不合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该风险及其损失。
事件三:
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
罕见雷电天气,属不可抗力,属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但C工作延误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且对总工期不构成影响,故不成立。
费用补偿不成立;
理由: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失费用,应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费用损失,事件三中人员窝工及设备损失均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事件四:
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
理由:
因为设计变更导致,属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事件五:
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
该工程是固定总价合同,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案例27】
【背景】
某市新建科技馆工程,地下2层,地上24层,地上裙房4层,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建设单位最终选定了一定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A建筑公司为中标单位,并与其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
建设单位将该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指定分包,并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B公司签订门窗施工合同。
事件二:
由于工期紧张,A公司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决定自行施工主楼,将裙房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C公司,将装饰装修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D公司。
事件三:
A公司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与E劳务公司针对主楼施工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经查E公司具备相应劳务资质。
由于该工程工期压力较大,E公司劳务人员不够,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同样具备相应资质的F劳务公司。
事件四:
由于D公司管理不善,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一定损失,建设单位因A公司为项目总承包,于是就此事向A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A公司认为损失由D公司造成,且分包给D公司也经过建设单位同意,所以建设单位应向D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不应承担质量责任。
【问题】
(1)事件一中,关于建设单位指定分包门窗工程的做法是否正确?
并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C公司、D公司的分包是否合法?
分别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E公司、F公司的分包是否合法?
分别说明理由。
(4)事件四中,建设单位向A单位索赔是否正确?
为什么。
A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
(1)事件一中,建设单位指定分包门窗工程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
指定分包,应该是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而不是由建设单位直接与B公司签订合同。
(2)C公司分包不合法;
理由:
裙房结构同样属于主体结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
D公司分包合法;
理由:
D公司具备相应资质,且分包行为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3)E公司劳务分包合法;
理由:
E公司具备相应资质,且分包行为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F公司劳务分包不合法;
理由: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分包不得再行分包,属违法分包。
(4)建设单位做法正确;
理由:
建设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A公司有合同关系,故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向A公司提出索赔。
A公司做法不正确;
理由: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A单位应对D公司的质量损害承担责任。
【案例28】
【背景】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设单位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一0201)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的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工程工期为520d,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价款按照月进度审核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支付至合同总价85%停止支付,剩余款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尾款。
工程于2011年6月1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
6月20日,基坑开挖时突降罕见大暴雨,基坑边坡局部垮塌,加固及清理等用时4d,7月20日,再次遇到罕见大暴雨,基坑边坡另一处垮塌,加固及清理等工作用时15d;施工单位迅速收集资料,于7月28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单,并于7月30日提交工期索赔19d的相关索赔证据与资料。
事件二:
结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局部变更,于10月10日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正式变更通知和变更图纸;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对原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并组织施工;10月31日,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工程的新价格计算方法和总价款报告遭到业主的拒绝。
事件三:
施工中,按照施工单位月申报已完工程量累计已达1760万元,但在约定支付日期业主仪支付了1000万元,施工单位于当日停工,并向建设单位要求补充支付剩余应付款项及白计量确认开始起应付款的货款利息。
【问题】
(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19d的工期索赔是否成立?
说明理由。
(2)施工单位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3)事件二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
并说明理由。
(4)事件三中,指出施工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
并指出正确做法。
【答案】
(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19d的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
两次工期延误均由突降罕见大雨引起,属不可抗力,工期应可以顺延。
但第一次事故发生时间是6月20日,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是7月30日,已超过规定28d提出索赔意向的时限,故第一次事故的4d工期索赔已无法成立。
但第二次事故的15d索赔建设单位应予以顺延。
(2)施工单位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不是因为施工单位的过错或原因;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不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
4)施工单位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索赔意见通知和索赔报告。
(3)建设单位做法合理。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在变更确定后的14d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施工单位在变更确定后14d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估价申请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事件二中,施工单位于10月10日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并按变更组织了施工,但在10月31日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已超过14d期限,故建设单位的拒绝是合理的。
(4)事件三中,施工单位做法不妥之处如下:
不妥之一:
施工单位于当日直接停工;
正确做法: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可停止施工,所有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不妥之二:
向建设单位要求自计量确认开始的贷款利息;
正确做法: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应为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d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案例29】
【背景】
2011年5月20日,某建筑公司(乙方)与某开发商(甲方)签订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
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量为4500m3,其中土方挖掘直接费单价为4.2元/m3,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
该基坑施工方案显示:
土方工程采用租赁的1台挖掘机施工(租赁台班为450元)。
甲、乙双方合同约定6月11日开工,6月20日完工。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
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d,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事件二:
施工中,遇到软土层,监理工程师6月15日下发停工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
事件三:
6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6月20日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的设计变更,由此导致土方开挖量增加900m3。
事件四:
6月20日~6月22日,因下罕见特大暴雨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事件五:
6月23日用30个工日修复事件四中被冲坏的永久道路,6月24日恢复挖掘工作,最终基坑于6月30日挖坑完毕。
针对上述五个事件,乙方向甲方均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问题】
(1)上述各事件中,乙方向甲方提出的索赔是否成立(仅就责任范围进行回答,不考虑具体日期和费用额)?
并说明理由。
(2)上述事件工期索赔各多少天?
总工期索赔多少天?
(3)假设合同约定人工费单价为23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的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30%,则合理的费用索赔总额是多少?
【答案】
(1)上述事件中:
事件一:
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因为租赁的挖掘机大修迟延开工,属于承包人自身的责任。
事件二:
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
因为地质条件的变化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三:
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
因为变更设计属业主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四:
工期索赔成立。
因为罕见特大暴雨为不可抗力的影响,工期应予顺延,人员窝工不成立。
事件五:
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
因为暴雨冲坏永久道路,是业主承担的责任。
(2)上述事件工期索赔的天数:
事件二:
可索赔工期5d。
事件三:
可索赔工期2d,
即900m3/(4500m3/10d)=2d。
事件四:
可索赔工期3d。
事件五:
可索赔工期1d。
故总工期可索赔lld。
(3)上述事件可索赔费用:
事件二中
人工费:
15工日×23元/工日×(1+30%)=448.5元;
机械费:
450元/台班×5d=2250元;
事件三:
(900m3×4.2元/m3)×(l+20%)=4536元;
事件五:
人工费:
30工日×23元/工日×(1+30%)=897元;
机械费:
450元/台班×ld=450元。
故总计可索赔费用8581.5元。
【案例30】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按照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
乙方施工的分项工程首先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量的计量和工程款的支付。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一:
当施工单位进行到施工图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情况下,为保证土方夯实质量,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
施工完毕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工程师提出计量和付款要求。
事件二: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_工。
事件三: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遇到下列两项重要事件使工期发生拖延:
一是开挖遇到地质勘探未曾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而引起山洪暴发,造成施工现场道路、管网以及已经施工的部分基础冲坏,乙方施工设备损坏,数名施工人员受伤,过后乙方用了一定时间进行工程清理和修复作业。
【问题】
(1)乙方针对扩大部分工程量的计量和支付要求是否合理?
说明理由。
(2)乙方变更施工部分合同款项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对于事件3中乙方提出的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要求,该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答案】
(1)不合理。
理由:
因为该部分工程量超出施工图纸的范围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只是认可承包商保证施工质量所采取的技术措施,而相关费用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工程师批准执行。
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3)对两项索赔事件应做如下处理:
1)对孤石的索赔,由于地质勘探报告未指明,施工单位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对于天气变化引起的索赔分两种情况处理:
对于前期季节性雨季的影响应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索赔【问题】。
索赔处理原则:
被冲坏的历史道路、管网以及已完工程的基础和工程清理、修复作业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乙方损坏的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予以顺延。
【案例31】
【背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造一座高档写字楼,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项目已明确,功能布局及工程范围都已确定,业主为减少建设周期,尽快获得投资收益,施工图设计未完成时就进行了招标。
(1)招标工作中了发生以下事件:
1)招标文件规定本地区单位参加投标不需要垫资,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需要垫资200万元。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丙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招标事务,并负责组织召开并主持招标预备会议与开标会议。
2)五家单位参加投标,其中乙公司在投标截止日期时间之前报送的新报价方案在原报价的同时提出报价降低新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企业盖章后送招标方,招标方以“一标一投”为理由拒绝该公司报送新的方案。
3)最后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了甲建筑工程公司为总承包单位。
(2)业主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由于设计未完成,工程性质已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通过多次协商,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中有如下条款:
1)工程合同额为1200万元,总工期为10个月。
2)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乙方在报价时已考虑了工程施工需要的各种措施费用与各种材料涨价等因素。
3)甲方向乙方提供现场的工程地质与地下主要管网资料,仅供乙方参考使用,甲方不对由此带来的费用及工期负责。
4)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为加强工程进度,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单位。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1)建设单位接到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将于6月份进行现场工程安全施工大检查的通知后,要求施.工单位结合现场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进行了自查整改,并向项目监理机构递交了整改报告,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支付为迎接检查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
2)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楼板出现了多道裂缝,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分析,认定是商品混凝土的质量【问题】。
对此,施工单位提出,因混凝土厂家是建设单位推荐的,故建设单位负有推荐的责任,应分担检测的费用。
【问题】
(1)根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招标过程中发生事件存在哪些不妥?
并说明理由。
(2)在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总价合同是否妥当?
为什么?
(3)合同条款中有哪些不妥之处?
并给出正确做法或理由。
(4)本-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中,施工单位做法是否合理?
给出正确做法或理由。
【答案】
(1)不妥之一:
招标文件对于本地区投标单位与外地区投标单位制定不同的规则;
理由:
不符合招投标法的公正、公平原则。
不妥之二: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丙公司作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理由:
应由招标人白行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招标,不由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不妥之三:
负责组织召开并主持招标预备会议与开标会议;
理由:
组织并主持招标预备会议和开标会,应由招标单位或其代理公司负责主持,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相关管理部门监督。
不妥之四:
招标人拒绝乙公司的新报价方案;
理由:
在开标前投标人提交的新文件应属于招标文件的有效补充文件。
(2)选用总价合同模式不妥当;
理由:
施工图设计未完成,虽然工程性质已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工程价格随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双方风险都比较大,不适宜采用总价合同模式。
(3)不妥之一:
甲方向乙方提供现场的工程地质与地下主要管网资料,仅供乙方参考使用,甲方不对由此带来的费用及工期负责;
正确做法:
甲方应对提供的资料(数据)真实、准确性负责,并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
现场如与提供资料不符,甲方对工期及费用负责。
不妥之二:
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理由:
分包单位再次分包属于违法分包。
(4)事件一:
施工单位做法不合理;
理由:
施工单位有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义务,与是否检查无关。
事件二:
施工单位做法不合理;
理由:
建设单位只是推荐,并不是建设单位采购,不承担责任。
【案例32】
【背景】
某四层框架结构厂房,建筑面积为5200m2。
工程开工前施工图纸齐全,且现场已达三通一平标准。
建设单位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了A公司为施工承包单位,并于2011年1月20日,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模式的施工合同。
合同中约定如下条款:
(1)合同工期为320d,每提前ld奖励5000元,每拖延1d罚款10000元;
(2)A公司不得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
(3)该工程质量实行终身保修;
(4)施工单位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
建设单位修改工程设计,造成停工待图3d;
事件二:
7月份遇到罕见特大暴雨,导致全场性停工10d,8月份又遇到季节性降雨,导致停工3d;
事件三:
在竣工验收时,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隐蔽的地下管沟工程重新挖开进行复验,施工单位认为严格按监理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且验收合格,根据合同条款施工单位拒绝再次挖开检查,建设单位进行调解,停工2d后施工单位同意复验,复验结果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复验及恢复共造成工期延误6d。
事件四:
施工单位实际完成该工程的工期为344d。
为此,建设单位扣罚施工单位的延误工期费用为:
24×10000=24万元。
【问题】
(1)建设单位采取的招标方式是否合适?
说明理由。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模式是否合适?
说明理由。
(3)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一、事件二、事件三中,索赔是否成立?
分别说明理由。
(4)假定事件一、事件二、事件三均在关键线路上,结合上述事件,试问事件四中建设单位应给予施工单位奖励还是罚款?
为什么?
并给出具体奖罚数额。
【答案】
(1)招标方式不合适;
理由:
此.工程结构不特殊、技术不复杂、工程量也不大也没有专有技术或专利应用,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合理;
理由:
此工程工程量不大,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不大,业主有详细设计图纸,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适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3)事件一:
工期索赔成立;
理由:
变更设计、因为等待图纸发生停工,属建设单位原因造成。
事件二:
罕见特大暴雨停工索赔成立;
理由:
罕见特大暴雨,认定为不可抗力,工期延误属建设单位责任范围。
季节性降雨停工索赔不成立;
理由:
季节性降雨,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事项,造成工期延误属施工单位承担。
事件三:
停工2d的索赔不成立;
理由:
无论前期是否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再次复验时,施工单位均有义务进行配合。
复验及恢复的6d索赔成立;
理由:
复验结果合格,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4)事件四中,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理由:
事件一施工单位获得工期索赔3d,事件二施工单位获得工期索赔10d,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