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本专科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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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本专科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河科大教〔2005〕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学生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据《河南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河科大学〔2005〕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专科、专升本、医学类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前2天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最迟在开课第一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手续。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课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然后持缴费凭证报到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注册时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注册的学生若说明情况要求注册,符合其它注册条件的允许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学校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

课堂教学每16学时折算为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为1学分,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

第八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其中必修课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选修课分为专业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全校选修课。

第九条 全校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

学生应按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学分,跨学科门类分别选修人文社科、管理经济、艺术体育、自然科学等类别的课程(不含本人所学学科的课程)。

第十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参加素质教育可以取得素质教育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培养计划,按学年、分学期组织教学。

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按专业班级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学生须补考。

第十三条 在一个学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

(一)未经批准缺课累计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

(二)实验、实习缺课时数超过其教学时数1/3;

(三)未交作业次数超过作业总次数1/3。

第十四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可折算如下:

90~100分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

70~79分为中等;

60~69分为及格;

59分以下为不及格。

全校选修课的考核成绩采用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记载。

实践性环节的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记载。

使用百分制记载的考核成绩按整数记分。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评定应综合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

含有实验的课程或有大作业的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30%;无实验或实验已单独设课的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20%。

考试、考查课程授课期间一般不进行通知性测验,如需进行应经过教务处批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如下规定记载:

(一)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进行补考;

(二)考核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成绩不合格参加课程补考,成绩合格,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四)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课程按零分记载;

(五)对跨学期的课程,分别按学习学期记载成绩;

(六)学校不组织大学英语(Ⅳ)课程考试及补考。

医学类本科生大学英语(Ⅳ)参加CET-4统考,成绩按学校规定的办法记载。

(七)学校不组织专升本学生大学英语(Ⅱ)课程考试及补考。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若学生通过CET-4统考,可免修大学英语课程,成绩按学校规定的办法记载。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及获得的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毕业时达不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者,按肄业处理。

因病或残疾学生,学校依据医院证明,安排选修体育保健课,经申请核准后可以免予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测试。

第十九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和学年(学期)课程学分累计绩点方法评定学生学习质量。

具体计算方法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权重系数×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学年(学期)课程学分累计绩点=∑学年(学期)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根据考核成绩折算,具体折算办法规定如下:

考核成绩记载

折算办法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五级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

二级制

合格=80

不合格

对应的课程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0

 

课程权重系数规定如下:

课程类别

必修课

选修课

课程权重系数

1.2

1.0

第五章 选修、自修、免修、补考与缓考

第二十条 课程选修

(一)每学期按培养计划开出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二)学生按学校通知选下学期选修课程,课程选定后,一般不许更改,若因故更改者,必须在下学期选课时改选;

(三)上一学年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并提出申请,院系教学主管领导批准,选修本专业高年级或跨专业必修课程;对跨专业课程考核合格的成绩,其成绩可记入档案,但不作为学籍处理、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课程自修

(一)凡学习成绩优秀,已修课程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的学生,可对后续课程提出自修申请;

(二)申请课程自修的学生,应于开课前向院系提交证明本人已经自学课程的材料(含教材、教学参考书、学习笔记、部分作业),经学生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经批准自修的学生,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方能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课程免修

因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主辅修等原因引起课程学分要求变化,对学生已修某课程学分高于或等于应修相同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经教务处认定,可免修该课程。

第二十三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免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

(二)军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十四条 课程补考

(一)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实行补考;

(二)参加课程补考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院系办公室领取补考通知单,持补考通知单和校园卡参加考试;

(三)每学期第二周安排一次补考。

第二十五条 课程缓考

(一)学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最迟应于该课程考试的前一个工作日持有关证明向院系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并由院系通知任课教师;

(二)课程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它按补考管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经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现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别的专业学习;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专业或转学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跨学科门类;

(四)专升本学生;

(五)入学满二年以上;

(六)定向生、委托培养生等指导性计划学生;

(七)应作退学处理;

(八)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

(一)符合条件在校内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院系同意并经转入院系考核认可,最后由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经两校同意后,须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转专业、转学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一学期1/3时间;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

(三)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领取休学证明书离校。

学生应当休学而不及时办理休学手续,或办过手续不及时离校而继续学习者,其考核成绩无效,由院系督促学生及时办理手续离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并办理离校手续,领取保留学籍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至少一学期,一般以一年为限。

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需要延续者,应办理相应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可延续一年。

如不按时办理手续,视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累计最多不超过二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复学后,休学、保留学籍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考核成绩继续有效,并作为学籍处理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身体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学期的注册期内持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核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选课学习;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留级、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或降级:

(一)一学期(不含一年级第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达到20学分以上;

(二)一学期补考后不合格学分达到16学分以上;

(三)自入学起课程补考后不合格学分累计医学类本科学生达到25学分以上,专升本学生(医学类专升本除外)累计达到12学分以上,专科、医学类专升本学生累计达到16学分以上;

(四)本人申请。

留级或降级后,原不合格学分在学籍处理时不累计计算,已经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已经留级或降级一次,再次达到留级或降级学分;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

(三)在校时间超过规定学制二年;

(四)休学累计满二年,经复查不合格;

(五)因伤病需要休学,经学校动员后仍不办理休学手续;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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