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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法治思想研究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的法律制度遭受严重破坏,整个国家处在一种无法治保障的状况。

因此,一些人认为,毛泽东缺乏民主观念,轻视乃至否定法治,从而否定毛泽东在我国法治建设方面做出的贡献。

站在历史的角度来评析,这种观点是有失公正的,尽管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初探索中,有着一些错误和曲折,但这种探索毕竟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初的基本框架。

纵观毛泽东的一生,其法治思想是非常丰富的,法治思想涵盖在政治、经济、哲学、军事、外交、教育、文学艺术等的著作中,体现在一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

它是将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法律建设实践相结合,不断创造和总结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一、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一)萌芽时期

1912年6月,毛泽东在长沙读高中时写了《商鞅徙木立信论》一文,文中提出:

“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

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

”①该文强调,法能否取信于民,在于法本身的善恶,反之,“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

这表明,毛泽东已经开始觉察到国计民生与法律体系的完备具有密切关系。

国民革命时期,他积极参加“湖南自治法”运动,领导了湖南农民运动,主持制定了一些保护农民利益,推动农民运动的具有立法性质的重要规定。

1927年3月,毛泽东出席了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他与邓演达等同志向大会提出了《农民问题案》和《对农民宣言案》。

这些农民革命运动的创举,正是毛泽东法律思想在革命运动中的初步实践。

(二)形成时期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是毛泽东法治思想初步形成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毛泽东及时总结革命斗争经验,制定和实施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土地法》、《婚姻法》、《劳动法》、《关于红军问题的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律以及刑事和诉讼制度等方面的法规,并创建了司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均设立了司法机关,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司法和法律体系,奠定了新民主主义法律思想的基础。

(三)发展时期

从抗日战争到新中国的建立是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发展时期。

抗战之初,中共中央制订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作为指导抗日战争的纲领性文献。

各根据地的边区政府根据这一纲领,先后制订了具体的施政纲领,为毛泽东法治思想充实了内容。

抗战中期,毛泽东同志创作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战争与战略问题》、《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等;抗战后期的《论联合政府》、《关于日本投降后我党任务的决定》和《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时局和我们的方针》等,揭露蒋介石挑起内战的阴谋,阐述中国共产党的“针锋相对、寸土必争”的方针。

这些成果与边区政府的法律法规一起,构成了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为新民主主义的最后胜利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四)走向成熟时期

从1949年到社会主义改造胜利完成,是毛泽东法治思想走向成熟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等中央领导集体积极着手立法工作,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

《共同纲领》的制定对新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它规定了新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并且蕴含了国家政权属于人民等许多重要的法治思想。

在《共同纲领》思想的指导下,新中国制订了刑事法律条例、民法、经济法、诉讼法和教育文化法律等,促进了建国初期社会的稳步发展。

1954年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公布后,他领导了声势浩大的法制宣传教育运动,提倡干部要学法守法。

此外,毛泽东还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执政党建设、思想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等进行研究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这表明,毛泽东法治思想体系已全面形成,并逐渐走向完善,充分体现毛泽东法治思想的成熟。

(五)曲折时期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到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毛泽东逐渐理论脱离实践,有了明显的人治倾向性,其法治思想的发展进入了曲折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空前的破坏,公检法机关被砸烂,宪法被公然抛弃,直接阻碍着新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但不可否认,晚年的毛泽东依然不时地关注法治问题,如1962年3月,毛泽东明确指出:

“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

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

刑法、民法一定要搞。

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

”②根据这一指示精神,从当年5月就开始进行《刑法草案》的修改以及《民法》的起草工作。

虽然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这些成果条例没有颁布实施。

但是它为新时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奠定了基础。

二、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宪政思想

毛泽东领导制定并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弘扬民主宪政精神,确认了人民民主原则,明确了主权在民的国家制度形式,创造性地从国体和政体两方面解决了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

除此之外,毛泽东要求在立法与司法中贯彻人民主权原则。

在起草1954年《宪法》时,他强调制宪的两个基本原则为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宪法要深得民心,要把起草时领导机关的意见与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草案颁布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并强调“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取这个方法”。

在法律的实施方面,要依靠群众力量防止、制止社会犯罪,通过群众监督和思想感化教育来促使罪犯重新做人。

1954年宪法在我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二)刑法思想

1、毛泽东确立了我国刑事法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政策。

毛泽东这一刑法观念来源于他的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思想。

毛泽东将社会矛盾区分为两类,即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刑法是和犯罪作斗争的武器,主要用来处理敌我矛盾,但罪犯不完全是敌我矛盾性质,其中也有人民内部矛盾。

所以在打击刑事犯罪过程中,对犯罪分子适用刑法,必须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依法作出适当的处理。

刑法只用来打击反革命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

而对那些一般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毛泽东始终主张对其实行宽松的刑事处罚。

2、关于重证据、轻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思想。

1943年,毛泽东在系统总结了肃反工作的经验教训,指出“逼供信”是完全主观主义的方针和办法,是完全错误的。

1951年,毛泽东又指出,无论“三反”、“五反”,均不得采用肉刑逼供方法。

1955年,中共中央关于肃反工作的指示中又一次强调指出:

“分清是非轻重,根本的办法是依靠证据。

口供只有经过仔细查对确认后才能相信。

用逼供、诱供等错误办法取得的口供,是一文不值,完全不足凭信的。

”③

3、关于少捕慎杀,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的思想。

毛泽东明确提出“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④为了严格控制杀人,他提出实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政策。

4、毛泽东结合中国实际创建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

首先,首次提出了刑法中的规格问题,对于刑罚的适用有深远的指导作用。

其次,创造了管制刑种。

这在世界法律思想史上也是一大创举。

再次,创立了死缓制度,为死刑慎用原则和少捕少杀方针指明了具体实施措施。

最后,明确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三)行政法思想

毛泽东主张严格执法,重视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

严格执法,这是加强法制建设的决定性环节,毛泽东对此作了深刻阐述。

其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三点:

一是有法就必须实行。

二是执法必须严肃、慎重,严禁执法中的草率从事偏向。

在镇反运动中,毛泽东指示各地政法部门必须纠正草率从事偏向,对反革命分子要打得准,不要杀错。

三是执法必须严格分明。

他指出:

“轻刑重罪不对,重罪轻刑也不对。

”毛泽东的这些观点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具有指导意义。

三、毛泽东法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毛泽东法治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法制观给中国法治建设奠定了深厚的法治观念基础,产生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立法思想

毛泽东的立法思想,为我国当代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基本思路和方法。

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仍是当代中共领导集体和立法机构的立法准则之一。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

其次,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

再次,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

在立法过程中,应在充分认识和把握我国国情。

我国地广人多,民族多,大杂居,小聚居,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应采取毛泽东强调的灵活性立法原则,容许他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让少数民族按照他们本民族的自己的生活习惯和民族特点来发展自己,但对于分裂势力,我们也绝不姑息,坚决予以打击以维护祖国统一。

(二)执法和司法思想

毛泽东关于审慎坚定的执法原则和公正廉洁的司法原则,为当代中国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实践提供了基本思路和方法。

公正的司法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公正司法。

具体表现在法治原则和平等原则。

法治原则,是指要严格依法司法,包括依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

平等原则,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具体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另外,毛泽东执法思想中还洋溢着十分明显的人道主义精神,这些司法和执法思想一直到今天仍具有巨大的借鉴意义,对我国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三)自觉守法思想

毛泽东主张人人都必须自觉守法,领导干部更要带头守法,这能够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示范作用。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应该是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对象,他们法律素质的高低,能否做到依法办事,直接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果。

因此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徒法不足以自行,自觉守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必须在全社会培育现代公民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使人们形成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敬,并把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做到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最终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四)法律监督思想

毛泽东主张实现人民监督,这为当代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基本思路。

我们要学习和继承毛泽东人民监督思想,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

为此,应创设多种途径和渠道,设置合理的、具体的监督程序,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对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适应时代发展潮流,体现人民群众意愿。

毛泽东是一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革命家,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创始者和领导者,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进程,对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亦有重要启示意义,他在中国法治建设方面的功绩,同他的整个丰功伟绩一样是不容磨灭的。

正确评价毛泽东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功绩,正确弘扬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对于加速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无疑将具有非常积极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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