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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复习资料

税收是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实现公共职能,而按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转移资源,它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教材P4)税收的特征(P5)

(1)国家主体性

(2)公共目的性(3)政权依托性(4)单方强制性(5)无偿征收性(6)标准确定性税收存在的必然性

1、从根本上说,税收的存在是由社会公共需要(欲望)决定的。

2、税收在国家取得经济资源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1)可普遍地作用于社会的所有成员,不象其他收入那样受产权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2)可形成稳固的收入,不象公债那样需要到期归还并支付利息。

(3)可保持经济稳定,不象货币发行那样会导致物价上涨通货膨胀。

税收的分类及标准

(一)直接税与间接税

(二)从量税与从价税(三)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四)对人税和对物税(五)中央税和地方税(六)价内税和价外税(七)经常税和临时税(八)独立税和附加税(九)实物税和货币税(十)财政税与调控税税收的基本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A、受益原则B、能力原则(横向公平、纵向公平)

税收效率原则:

A、经济效率B、行政效率(征税费用最小、纳税费用最小)

税收的政策及分类

税收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税收的职能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各类策略和措施。

1.税收总体政策与税收具体政策2.税收收入政策与税收调控政策3.对内税收政策和涉外税收政策税收政策

(一)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财政支出政策短期的、临时性的调节税收政策中长期的调节减税+增支增税+减支

(二)税收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经济过热:

货币政策经济过冷:

减税+扩大财政支出的规模、增发国债等税法的概念税法是调整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特征:

(一)税法的基本特征:

经济性、规制性

(二)税法的引申特征:

成文性、强制性、技术性税法的地位税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法的体系1、税收体制法2、税收征纳法:

征纳实体法(主体地位)、征纳程序法(保障地位

税法原则

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明确原则、依法稽征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使用原则:

实用课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课税原则

稅权的概念

一、国际法上的税权:

国家的税收管辖权:

一国政府自行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那些税的权力。

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二、国内法上的税权

(一)广义:

国家税权(征税权、税收债权)国民税权(国民整体享有的税权、税收知情权等)

(二)狭义:

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收益权稅权的及其分配模式

税权分配:

国家税权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

我国税权分配模式

纵向分配—集权模式优势:

税收立法权归于中央,集中力量,协调全国劣势:

地方提供不同层次公共产品,要求适当分权横向分配—分享模式中央政府大量行使税收立法权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目前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余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条例征收。

我国的税收体制

税收体制:

国家机关税权分配的一些列制度。

包括立法体制和征管体制。

我国税收立法体制

横向分享模式——应向人大集中

纵向集权模式——应适度分权

我国税收征管体制

中央税:

关税、消费税

地方税:

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

共享税:

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

课税要件

课税要件:

是国家征税必不可少的要件,或者说是国家有效征税必须具备的条件。

课税要件分类:

A、广义要件:

实体要件+程序要件

狭义要件:

实体要件

B、一般要件:

人的要件:

主体要件,包括征税对象和纳税主体

物的要件:

征税客体,包括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

关系要件:

主客间,主体间的关系,归属关系和管辖关系

特别要件:

课税环节、纳税方式、文书送达、处罚程序等

C、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广义课税要件

税收实体法构成要件:

(一)税法主体

(二)征税客体

(三)税目与计税依据

(四)税率

(五)税收特别措施:

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

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征税主体是国家,纳税主体是纳税义务人

所得税法中: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增值税法中: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在税收征管和税收负担方面:

单独纳税义务人和连带纳税义务人实质上的纳税义务人和形式上的纳税义务人

税法上,负有义务的主体并不都是纳税主体,还有其他,比如说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担保义务人负有担保税收债务履行的义务。

主体的适用除外:

不从事营利活动,具有公益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不承担税负。

征税客体

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

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依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商品、所得和财产三大类。

税目和计税依据

税目:

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对征税对象的分类和具体化,表明税收课征的广度

计税依据:

也称计税标准、计税基数,或称税基,是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包括实物量与价值量两类,前者如现行资源税中原油的吨数,消费税中黄酒、啤酒的吨数,汽油、柴油的数量。

后者如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所得额,营业税中的营业额等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

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件。

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2、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税收程序法构成要件

A、纳税时间

纳税时间,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因而也称纳税期限。

B、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指缴纳税款的场所,即指纳税人应向何地征税机关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

狭义课税要件

一、税法主体:

纳税人与负税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税收担保人、税务代理人

二、征税客体:

征税对象“物化”、征税对象限制

三、征税对象的归属

四、税率

五、特别措施:

税收优惠(税率减轻、税基减少);重课措施(加成征税、加倍征税)

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征税主体的权利

(一)税款征收权

(二)税务管理权

(三)税务稽查权

(四)获取信息权

(五)强制执行权

(六)违法处罚权

二、征税主体义务

(一)依法征税的义务。

(二)提供服务的义务

(三)保守秘密的义务。

(四)依法告知的义务。

税法解释的方法

——法律学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等。

——社会学解释方法

经济学解释方法在广义上也可包含其中

偏重于社会经济效果的预测以及社会经济目的的考虑

税法解释时应遵循的基本顺序

(1)首先进行文义解释,如果文义解释存在多种解释结果,再考虑论理解释。

(2)在进行论理解释时,应先进行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可通过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等来确定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如果仍然存在疑义,则应进行目的解释;其后,再进行合宪解释。

(3)如果上述各种解释方法仍然不能得出具体的结论,则应考虑运用比较方法或进行社会学解释。

重复征税的含义和分类

重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行为。

重复征税的分类

1、不同性质的重复征税

(1)税制性重复征税

(2)法律性重复征税

(3)经济性重复征税

2、不同层面的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依其发生的层面,还可分为国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复征税两类。

国内重复征税是指在一国的领域范围内发生的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超越一国领域,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领域范围内形成重复征税。

税收管辖权及其分类

税收管辖权:

是国家与政府在税收方面所拥有的各类权力。

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间接税)

(一)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属地原则是国家对境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都有权行使管辖权。

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地为标准,来确定税收管辖权行使范围的一种原则。

1.营业所得,是纳税人从企业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润。

包括交易地标准和常设机构标准。

2.劳务所得,是指自然人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报酬。

包括劳务地提供标准和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3.投资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4.财产所得。

(二)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属人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一切在境内和在境外的本国人都有权管辖。

两种形式:

第一,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居民身份关系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这以居民身份为连结因素。

第二,公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具有本国国籍者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和拥有的财产价值行使征税权,这以公民身份为连结因素。

1.对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第一,住所标准,亦称户籍标准。

第二,居所标准。

第三,居住时间标准。

第四,意愿标准。

是指在确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时还必须结合考虑本人是否有长期居住的意愿。

第五,国籍标准。

我国采用的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是“住所标准”与“居住时间标准”相结合的标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

2.对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第一,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第二,总机构标准。

第三,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第四,控股权标准。

第五,主要营业所在地标准。

我国采用的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是“登记注册在标准”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相结合的标准,纳税人分为居民法人与非居民法人,或者称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

税收逃避

税收逃避,是指相关主体通过一系列手段,逃脱已成立的纳税义务,或者避免纳税义务的成立,从而减轻或免除税负的各类行为。

税收逃避的方式

1、逃税:

税收欺诈

2、避税:

利用税法漏洞

3、节税:

合法理性安排

避税的基本方式

1、主体转移方式:

人的流动、改变纳税主体身份

(1)避免成为高税国居民:

改变国籍

(2)避免成为居民(“临时纳税人”):

跨境迁移

自然人主要通过住所或居所的避免或住所的国际迁移

法人通过选择或改变税收居所的方式避税,如:

在低税或免税的避税港注册登记,变更董事会开会地点、转移重要决策人员居住地址或改变决策中心,等等

(3)滥用税收协定(通过取得居民身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2、客体转移方式:

物的流动

征税客体及相关要素的转移

(1)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2)利用常设机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或进行收入与费用的转移

(3)资本弱化

3、避税地方式

通过提供普遍的税收优惠协助跨国纳税人从事经常性避税活动(不征直接税;放弃居民管辖权;提供特殊税收优惠)

(1)虚构避税港营业

(2)虚构避税地信托财产

商品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

计税依据为商品的流转额

(一)商品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

(二)商品税的计税依据是商品的流转额

(三)商品税的税负容易转嫁

(四)商品税的征收具有累退效应

商品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四个税种。

商品税各税种之间的联系

密切联系,覆盖着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各个环节。

A、商品税的征收与商品的销售或消费密不可分:

所有的商品税都是广义上的消费税或者销售税。

B、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一种互补关系:

增值税侧重于有形动产为征税对象;营业税侧重于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C、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递进关系:

凡是征收了消费税的商品,必定是征收增值税的

D、增值税、消费税同关税之间存在着配合的关系:

出口;进口。

商品税的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Valueaddedtax,简写为VAT),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

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

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同时,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和经营规模的大小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1.销售货物(动产)。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营业税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其他劳务——营业税

例外: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进口货物。

是指报关进口的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

——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4.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1)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

也就是说,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了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2)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例:

空调专卖店销售一批空调并上门提供安装服务。

2.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计算销项税额采用两档税率:

A、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

B、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零税率(Zerorateofduty)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率

(一)一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

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按买价和规定扣除率(13%)计算。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不得抵扣项目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即按照销售额的3%的征收率直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合并定价方法的,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当天。

2、具体规定:

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限,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纳税期限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消费税是以某些特定的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种商品税。

营业税,亦称销售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称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所得税是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的总称。

我国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为纳税人,以企业一定期间的纯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后利润及其分配)

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公司——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纯所得额或称应税所得额,它是从收入总额中减去各种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的项目主要包括经营所得(即营业利润)、投资所得、资本利得以及其他收入。

法定扣除项目主要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成本。

即生产、经营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费用。

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4)损失。

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即企业会计要服从于税务会计。

企业所得税税率

类型

基本税率:

25%

(1)居民企业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两档优惠税率:

减按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预提所得税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20%):

(实际征税时适用l0%税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亏损余额

一个原则:

实际工作中,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都应作为应税收入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扣除的具体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工资薪金

2、社保支出。

3、特保支出。

4、借款费用。

5、利息。

6、汇兑损失。

7、三费支出

8、招待支出

9、宣传支出

10、环保支出

11、财保支出

12、租赁支出

13、捐赠支出

14、劳保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不得扣除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非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及超出标准的公益性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在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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