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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docx

ISO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我国区域环境管理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ISO14000办法通知

附件:

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总则

  一、为提高区域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区域:

  

(一)地、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等(以下简称“景区”)。

  上述地区在达到《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附一)后可申请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三、本办法适用于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等。

  四、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

  

(二)示范性原则;

  (三)辐射性原则;

  (四)创新性原则。

申报

  五、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由区域管理机构申报,经所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也可经科技部、建设部推荐。

  六、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条件

  

(一)有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环境管理机构,各级组织环境管理职责明确;

  

(二)已经按照ISO14001标准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三)区域内15%以上工业污染企业建立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四)按全过程管理原则制定环境管理、污染预防、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废物利用、绿色采购等方面的措施和激励政策;

  (五)建立突发性生产安全、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演练人员培训制度,区域内相关组织和人员的环境意识普遍提高,自觉参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

  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请材料包括:

  

(一)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请函;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编写纲要见附二)。

  八、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九、ISO14000省级示范区如符合条件,也可按上述程序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创建

  十、申请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区域,应按ISO14001标准和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的要求,制定环境管理方针和目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管理职责,编制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建立运行监控机制,确保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区域内相关组织积极建立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并申请认证。

  十一、做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区域环境规划并得到有效实施。

  十二、做好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区域内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含危废)应有相应的处理设施或管理措施;形成一定的生态工业体系;区域各相关组织建立绿色消费、绿色采购制度;降低物耗,节能、节水、节电、废物利用措施齐全。

  十三、做好区域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

针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环境污染突发性事故的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预防处理处置措施,并建立响应机制。

  十四、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区域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建立定期发布区域内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及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信息制度,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并持续改善。

  十五、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定期征求公众对区域内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环保活动和监督工作,努力构建和谐区域。

  十六、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过程档案管理制度。

验收

  十七、验收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合格的区域组织现场检查,材料不合格的按要求补报相应材料。

  

(二)经现场检查认为基本符合创建条件的,组织专家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三)验收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区省、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人员;

  2、相关部委的有关人员;

  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方面的专家。

  十八、验收内容和方式

  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的规定进行。

  十九、验收程序

  现场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区域创建ISO14000示范区工作情况汇报;

  

(二)材料审核与现场检查:

对照创建标准对有关材料(含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及实施过程的档案记录材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重点污染企业和市政设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系统等进行实地检查;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现场验收初步意见与创建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

  (三)向创建单位宣布现场验收意见。

  二十、通过验收的区域,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验收未通过的区域,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审批与命名

  二十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司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拟批准的ISO14000国家示范区及基本情况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十五天,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二、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主管副局长批准,对其命名并授牌。

有异议的,委托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整改后符合创建条件的,再次公示,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不予命名。

  二十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命名方式为“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二十四、获得ISO14000国家示范区称号的区域,每年底应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其环境管理、环境建设、环境绩效方面的信息。

获得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区域可在招商、宣传等活动中使用ISO14000国家示范区称号。

后续管理

  二十五、ISO14000国家示范区每年须进行工作总结,并由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检查结果和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参照附二)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十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每三年对示范区进行一次考核复查(考核复查内容及程序参照附三)。

  二十七、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示范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命名:

  

(一)体系运行失效或到期没有接受监督或复评,被认证机构取消认证证书的;

  

(二)区域环境管理不善,未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复查或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

  (三)区域内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

  (四)环境管理不善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影响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

  (五)区域内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于国家和本地区发展水平的。

  二十八、对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好的示范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建议,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可以免于年度检查;对取得突出成效的示范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十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每年组织召开ISO14000国家示范区经验交流会,对年度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进行横向交流;组织相关单位对受到表彰和奖励的示范区进行现场观摩学习;每年组织一次新闻发布会,将ISO14000国家示范区建设的成效和经验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多种媒体对示范区建设经验和成效进行宣传和推广;不定期组织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国际交流和研讨会。

其他

  三十、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三十一、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省级ISO14000示范区管理办法,并开展省级ISO14000示范区创建工作。

  附一: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

  附二: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年度总结编写纲要

  附三: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复查内容及程序

附二: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年度总结编写纲要

  一、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报告编写纲要:

  1、区域基本情况

  区域的设立状况、行政关系、地理位置、区域范围、主导产业、经济社会发展简况等。

  2、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背景

  3、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情况

  介绍区域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历程和主要工作。

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环境方针的确立,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制度建设,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估方式和结果等。

  4、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取得的主要成就

  

(1)区域环境管理职能的完善,管理制度的规范;

  

(2)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环境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3)区域企业、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

  5、工作体会和下一步工作目标

  

(1)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工作体会和经验;

  

(2)说明区域下一步的工作改进方向和主要工作目标。

  6、区域其他需要总结的工作

  二、ISO14000国家示范区技术报告编写纲要:

  1、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记录性、证明性技术文件或资料

  

(1)ISO14001体系建立、实施及运行情况的说明;

  

(2)ISO14001体系运行取得的绩效。

  2、符合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记录性、证明性材料

  

(1)对照《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办法》对区域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对照表,对照表包括序号、创建标准、实现情况等内容。

对照表参照如下:

序号

项目

创建标准

区域状况

说明

 

  

(2)汇总反映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的有关原始资料。

  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编写纲要

  1、本年度内示范区发展基本情况介绍:

区域建设情况,经济发展情况,组织机构变化情况等。

  2、本年度内示范区环境管理工作包括:

  

(1)环境管理体系内审、年检情况;

  

(2)持续改进情况;

  (3)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介绍;

  (4)鼓励区内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的政策及实施情况

  (5)区内企业建立、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情况;

  (6)对公众环境意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

  (7)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8)建立绿色采购、招商、消费、生产的情况;

  (9)各类事故应急机制及培训演练情况;

  (10)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取得的社会、环境、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绩效。

  3、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存在的不足及下一年度工作设想和建议等。

附三: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复查内容及程序

  一、ISO14000国家示范区复查内容

  1、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2、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3、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持续改善;

  4、有关激励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5、环境监管是否有效并进一步完善;

  6、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方面是否有新的创新;

  7、环境友好、资源节约是否成为各相关方的自觉行为。

  二、ISO14000国家示范区复查程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相关部委、省市环保局及有关专家组成复查组进行检查。

复查采取会议汇报、现场检查、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程序如下:

  1、被复查单位按照复查内容要求进行工作汇报;

  2、进行现场检查的资料核查;

  3、复查组对复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复查意见;

  4、宣布现场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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