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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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公安部
文化部
工商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
根据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为全面检查各地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四部门)决定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一、验收时间
2009年7月7日至7月17日.
二、验收分组
第一组:
内蒙古、陕西、甘肃
组长:
王沁林(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
成员:
廖芸(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娱乐处干部)
陈宇芳(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主任科员)
南江林(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高级工程师)
归小平(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高级工程师)
第二组:
上海、江苏、浙江
组长:
许兆亭(公安部消防局副局级调研员)
成员:
陈巍(文化部保卫处副处长)
石龙(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主任科员)
王宝伟(公安部消防局标准规范处高级工程师)
鲁云龙(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工程师)
第三组:
福建、广东、海南
组长:
张新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
成员:
王建华(中国工商报社副处长)
王一(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协调部科员)
周久经(公安部消防局宣传处副处长)
李钙(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高级工程师)
第四组:
重庆、贵州、云南
组长:
李玉家(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
成员:
李经(文化部文化产品审查办副主任)
曹一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副主任科员)
葛明礼(公安部消防局政策研究处副处长)
伍林(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高级工程师)
第五组:
北京、天津、河北
组长:
黄智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副司长)
成员:
尚玉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稽查处助理调研员)
李晶(中国工商报社科长)
张野(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副处长)
王玉晓(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高级工程师)
第六组:
山东、安徽、河南
组长:
马恩强(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副处长)
成员:
石国领(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部副主任科员)
赵长林(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
毛海峰(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
第七组:
辽宁、吉林、黑龙江
组长:
杨力军(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监管处处长)
成员:
王刚(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高级工程师)
刘正勤(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
孙金杰(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指导处副处长)
第八组:
山西、青海、宁夏
组长:
李淑惠(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副处长)
成员:
王世龙(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装备部副主任科员)
董新明(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
张兴权(辽宁省大连市公安消防支队高级工程师)
第九组:
湖北、湖南、江西、广西
组长:
邸长勇(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人事处处长)
成员:
张明灿(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副处长)
吴雪佳(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副总工程师)
薄建伟(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工程师)
第十组:
四川、西藏、新疆
组长:
李建伟(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演出处调研员)
成员:
王鹏翔(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副处长)
巩玉斌(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
闫文华(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
三、验收对象
对省级政府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四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随机抽查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政府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政府四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及部分公众聚集场所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四、验收内容
(一)对地方政府四部门的检查验收:
1.组织情况(检查对象为省级、市级、县级政府四部门)。
重点是:
(1)是否以政府或四部门名义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2)是否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3)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4)是否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情况做到底数清楚;(5)专项整治期间,辖区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
2.督查情况(检查对象为省级、市级政府四部门).重点是:
(1)专项整治期间,是否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
(2)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向有关单位及时下达督查意见或进行书面通报;(3)有关单位是否认真落实督查整改意见,及时反馈整改结果;(4)对公安部消防局督查意见是否及时督促整改,及时反馈整改结果(该项只检查省级公安消防机构)。
3.验收情况(检查对象为省级、市级政府四部门)。
重点是:
(1)四部门是否组成联合验收组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2)对验收发现的问题,是否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整改;(3)有关单位是否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4)对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问题仍很严重的地区,是否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5)是否建立验收档案,对验收抽查的场所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
4.排查整治情况(检查对象为市级、县级政府四部门)。
重点是:
(1)对辖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并分类建档,登记建档率是否达到100%;
(2)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投入使用、经营的,依法查处督改率是否达到100%;(3)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依法查处督改率是否达到100%;(4)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违法燃放烟火爆竹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全面禁止;(5)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下发法律文书、责令整改;(6)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等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是否依法责令停产停业;(7)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是否及时抄告文化、工商部门,文化、工商部门是否全部依法取缔或吊销相关证照;(8)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难以自行完成隐患整改的,是否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5.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检查对象为省级、市级、县级政府四部门).重点是:
(1)是否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机制;
(2)部门间专项整治期间是否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
(二)对单位的抽查验收:
1.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重点是:
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情况。
重点是:
公众聚集场所顶棚、墙面、隔断等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情况。
重点是:
公众聚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4.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重点是:
公众聚集场所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了解各地专项整治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主要了解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哪些明显效果,有哪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有哪些意见和建议等。
五、验收方式
(一)听取省级政府四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查看有关专项整治工作档案资料.
(二)抽查市级、县级政府四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每个省、自治区随机抽查2个市(地、州、盟),其中,省会市必查.每个市(地、州、盟)随机抽查1个县(市、区、旗)。
每个直辖市随机抽查4个区(市、县).对直辖市所辖区(市、县)的考核验收,按照对县级政府四部门的验收标准执行。
对市级、县级政府四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只提供书面汇报材料,不听取汇报。
(三)抽查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被抽查的每个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直辖市区(市、县)各随机抽查2家公众聚集场所单位。
市(地)级公安消防部门不监管单位的,在抽查到的县(市、区、旗)抽取4家公众聚集场所单位。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会市抽查1家公安部消防局督查过的单位,核查督查指出问题整改情况。
检查结果分别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表》,并汇总计分。
六、评分方法
验收实行打分制。
检查的省级政府四部门、抽查的每个市级、县级政府四部门、公众聚集场所单位,分别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表》对照打分,每个满分100分。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分为各地区政府四部门、单位验收得分的总分,满分1300分.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验收工作,切实做好相关准备。
(二)各验收组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考评,严禁走过场、讲人情,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意见.
(三)验收结束后,各验收组应将本组填写的各类检查验收表进行汇总,写出书面报告,一并报公安部。
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对验收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表(省、自治区、直辖市)
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月日验收得分: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标准
验收方法
发现的问题
得分
组织情况
(25分)
1.进行专题部署(5分)
未以政府或四部门名义专题发文部署的,扣5分。
查阅有关文件
2。
建立组织机构(5分)
未成立四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组织机构的,扣5分;专项整治组织机构每少一个部门扣2分,扣完为止。
查阅有关文件
3.制定整治方案(5分)
未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或部署文件中未明确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措施的,扣5分。
查阅整治方案
4.场所底数清楚(5分)
抽查验收的公共娱乐场所未列入当地上报的《全国公共娱乐场所名册》的,每发现一个扣2分,扣完为止.
核查各地上报的名册
5。
火灾形势稳定(5分)
专项整治期间(2月—6月),辖区公众聚集场所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扣5分。
查阅火灾统计
督查情况
(25分)
6.组织开展督查(5分)
专项整治期间,未对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的,本表验收内容中的第6、7、8项均计0分。
开展了督查,但督查市(地、州、盟)数量低于本地总数20%的,扣2分.
查阅督查文件
和资料
7.及时下达督查意见(5分)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督查意见或进行书面通报的,扣5分。
查阅督查意见
书或文字记录
8.及时落实和反馈整改情况(5分)
督查指出的问题,有关单位没有反馈整改结果的,扣5分;反馈情况不全的,每发现一项问题无反馈结果,扣2分,扣完为止。
查阅对督查意见反馈情况的报告
(接上页)
9.对公安部消防局督查意见落实整改(10分)
未及时向公安部消防局反馈整改结果的,扣5分;现场核查发现督查组指出的问题未改正的,扣5分;反馈的整改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扣5分,扣完为止。
查阅督办通知、反馈情报告、实地核查
验收情况
(40分)
10.组织部门联合验收(10分)
未组织检查验收的,本表验收内容中的第10、11、12、13项均计为0分;组织检查验收四部门未全部参加的,每少一个部门扣5分,扣完为止。
查阅验收档案、有关资料
11.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10分)
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未书面通报有关单位整改的,扣10分;下达了书面通知,但有关单位没有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的,扣5分。
查阅验收档案、验收情况通报和反馈情况报告
12。
验收规范严格(10分)
对整治不到位、验收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中有5%以上的场所存在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问题的地区,未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的,扣10分;重新整治后,未组织复查验收的,扣5分.
查阅验收档案、有关资料
13.验收意见规范(10分)
对验收抽查的场所没有填写检查验收意见的,或者检查验收人员未签字的,发现一份扣2分,扣完为止。
查阅验收档案、有关资料
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10分)
14.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5分)
省级公安、文化、工商部门未部署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开展集中清理核查的,扣5分。
查阅文件、资料
15.建立部门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5分)
省级公安、文化、工商部门间未建立部门信息互通机制的,扣2分;文化、工商部门对公安消防部门抄告责令停产停业场所未依法取缔或吊销证照的,发现一家扣3分,扣完为止。
查阅文件、资料
组长验收人员
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表(市、地、州、盟)
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月日验收得分: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标准
验收方法
发现的问题
得分
组织情况
(15分)
1。
进行专题部署(2分)
未以政府或四部门名义专题发文部署的,扣2分。
查阅有关文件
2.建立组织机构(2分)
未成立四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组织机构的,扣2分;专项整治组织机构每少一个部门扣1分,扣完为止.
查阅有关文件
3.制定整治方案(2分)
未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或部署文件中未明确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措施的,扣2分。
查阅整治方案
4。
场所底数清楚(4分)
抽查验收的公共娱乐场所未列入当地上报的《全国公共娱乐场所名册》的,每发现一个扣2分,扣完为止。
核查各地上报的名册
5.火灾形势稳定(5分)
专项整治期间(2月—6月),辖区公众聚集场所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扣5分。
查阅火灾统计
督查情况
(15分)
6.组织开展督查(5分)
专项整治期间,未对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的,本表验收内容中的第6、7、8项均计0分.开展了督查,但对辖区县(市、区、旗)未全部进行督查的,扣2分.
查阅督查文件
和资料
7.及时下达督查意见(5分)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督查意见或进行书面通报的,扣5分。
查阅督查意见
书或文字记录
8。
及时落实和反馈整改情况(5分)
督查指出的问题,有关单位没有反馈整改结果的,扣5分;反馈情况不全的,每发现一项问题无反馈结果,扣2分,扣完为止.
查阅对督查意见反馈情况的报告
排查整治情况
(40分)
9.逐一排查建档(10分)
从公众聚集场所名单中,随机抽取5家,检查存档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发现被抽场所未建登记表的,每缺少一份扣2分;实地抽查的场所,发现未建登记表的,每发现一个场所扣5分,登记表内容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抽查单位名册,查阅相应登记表;实地检查单位,核对登记内容
10.依法查处未经消防行政许可行为(5分)
查阅存档的登记表,抽取2家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的场所登记表,检查公安消防部门是否下发了相关法律文书.未下发文书的,每发现一个场所扣2分;实地检查的场所存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使用或营业的,扣5分。
扣完为止。
抽查登记表,核查相关法律文书;实地检查
11.依法查处易燃可燃材料装修(5分)
查阅存档的登记表,抽取2家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场所登记表,检查公安消防部门是否下发了相关法律文书。
未下发文书的,每发现一个场所扣2分;实地检查的场所存在使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装修的,扣5分。
扣完为止。
抽查登记表,核查相关法律文书;实地检查单位
12.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5分)
抽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扣5分。
实地抽查
13。
依法督改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5分)
查阅存档的登记表,抽取2家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存在火灾隐患的,检查公安消防部门是否下发了相关法律文书.未下发文书的,每发现一个场所扣2分;实地检查的场所发现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存在火灾隐患,未下发法律文书的,扣5分。
扣完为止。
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检查
14.严格执法(5分)
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未停产停业的,每发现一个场所扣5分,扣完为止.
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检查
(接上页)
15.依法督改重大火灾隐患(5分)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未及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的,扣5分。
查阅档案、资料
验收情况
(20分)
16。
组织部门联合验收(5分)
未组织检查验收的,本表验收内容中的第16、17、18、19项均计为0分。
验收四个部门未全部参加的,每少一个部门扣2分,扣完为止。
查阅验收档案、有关资料
17.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5分)
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未书面通报有关单位整改的,扣5分;下发了书面通知,但有关单位没有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的,扣3分。
查阅验收档案、验收情况通报和反馈情况报告
18.验收规范严格(5分)
对整治不到位、验收抽查公众聚集场所中有5%以上存在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问题的县(市、区、旗),未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的,扣5分;重新整治后,未组织复查验收的,扣2分。
查阅验收档案、有关资料
19.验收意见规范(5分)
对验收抽查的场所没有填写检查验收意见的,或者检查验收人员未签字的,发现一份扣2分,扣完为止。
查阅验收档案、有关资料
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10分)
20.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5分)
公安、文化、工商部门未对所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开展清理核查的,或清理核查结果无记录的,扣5分
查阅文件、资料
21.建立部门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5分)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未抄告文化、工商部门的,扣5分;文化、工商部门对公安消防部门抄告责令停产停业场所未依法取缔或吊销证照的,发现一家扣3分,扣完为止.
查阅文件、资料
组长验收人员
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表(县、市、区、旗)
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月日验收得分: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标准
验收方法
发现的问题
得分
组织部署情况
(25分)
1.进行专题部署(5分)
未以政府或四部门名义专题发文部署的,扣5分.
查阅有关文件
2。
建立组织机构(5分)
未成立四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组织机构的,扣5分;专项整治组织机构每少一个部门扣2分,扣完为止。
查阅有关文件
3.制定整治方案(5分)
未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或部署文件中未明确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措施的,扣5分。
查阅整治方案
4。
场所底数清楚(4分)
抽查验收的公共娱乐场所未列入当地上报的《全国公共娱乐场所名册》的,每发现一个扣2分,扣完为止.
核查各地上报的名册
5。
火灾形势稳定(5分)
专项整治期间(2月—6月),辖区公众聚集场所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扣5分。
查阅火灾统计
排查整治情况
(65分)
6。
逐一排查建档(10分)
从公众聚集场所名单中,随机抽取5家,检查存档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发现被抽场所未建登记表的,每缺少一份扣2分;实地抽查的场所,发现未建登记表的,每发现一个场所扣5分,登记表内容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扣完为止。
抽查单位名册,查阅相应登记表;实地检查单位,核对登记内容
7.依法查处未经消防行政许可行为(10分)
查阅存档的登记表,抽取2家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的场所登记表,检查公安消防部门是否下发了相关法律文书.未下发文书的,每发现一个场所扣5分;实地检查的场所存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使用或营业的,扣10分。
扣完为止。
抽查登记表,核查相关法律文书;实地检查
(接上页)
8。
依法查处易燃可燃材料装修(10分)
查阅存档的登记表,抽取2家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场所登记表,检查公安消防部门是否下发了相关法律文书。
未下发文书的,每发现一个场所扣5分;实地检查的场所存在使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装修的,扣10分。
扣完为止。
抽查登记表,核查相关法律文书;实地检查单位
9。
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5分)
抽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扣5分。
实地抽查
10。
依法督改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10分)
查阅存档的登记表,抽取2家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登记表,检查公安消防部门是否下发了相关法律文书。
未下发文书的,每发现一个场所扣5分;实地检查的场所发现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存在火灾隐患,未下发法律文书的,扣10分。
扣完为止。
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检查
11。
严格执法(10分)
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未停产停业的,每发现一个场所扣10分,扣完为止。
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检查
12.依法督改重大火灾隐患(10分)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未及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的,扣5分。
查阅档案、资料
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10分)
13。
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5分)
公安、文化、工商部门未对所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开展清理核查的,或清理核查结果无记录的,扣5分
查阅文件、资料
21.建立部门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5分)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未抄告文化、工商部门的,扣5分;文化、工商部门对公安消防部门抄告责令停产停业场所未依法取缔或吊销证照的,发现一家扣3分,扣完为止。
查阅文件、资料
组长验收人员
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表(单位)
验收时间:
月日验收得分:
场所名称
地址
省市县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标准
验收方法
检查情况
得分
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15分)
依法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不能提供消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少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检查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装修装饰材料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情况
(20分)
顶棚、隔断、墙面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抽查场所发现使用聚氨酯类泡沫材料装修的,扣20分。
采用其他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顶棚、隔断、墙面有一项不合格扣10分,扣完为止。
现场判定,查阅相关检测报告
建筑消防设施和
安全疏散情况
(45分)
安全疏散
(15分)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宽度及疏散距离符合规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门窗无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符合规定。
抽查场所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其他隐患发现一项扣5分。
扣完为止。
现场抽查
防火、防烟分区
(15分)
防火、防烟分区设置符合规定;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设置及动作符合规定。
抽查场所的防火分区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其他隐患发现一项扣5分。
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