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业务协同服务系统电子商务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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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业务协同服务系统电子商务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ICS35.240.60
A10
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XXXX
供应链业务协同服务系统电子商务业务规范
BusinessCollaborationPlatformofSupplyChain
E-commerceSpecification
征求意见稿
2017.3.21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相关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上海海鼎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电子商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上海海鼎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郭龙祥、胡葳、王娟、楼高翔、汤毅、查潇、易露、汤悦荣、林树宝、谢燕文。
供应链业务协同服务系统电子商务业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应链业务协同服务系统(简称:
“供应链协同系统”)的术语和定义、业务流程、系统交易参与方业务规范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的零售商、分销商/品牌商、第三方物流商规范电子商务业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供应链协同supplychaincollaboration
供应链协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结成的一种联盟,它打破了企业边界,将供应链上各个信息孤岛连接在一起,形成完整的业务链,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建立起企业间的共赢。
2.2
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regionalsupplychainbusinesscollaborationserviceplatform
为某一区域内的零售商、分销商/品牌商以及第三方物流商提供高效的B2B供应链协同解决方案的服务系统。
2.3
系统运维方platformoperator
在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中负责系统开发与运维的组织。
2.4
系统用户platformuser
使用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的零售商、分销商/品牌商、第三方物流商。
3 业务流程
3.1 总则
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的基本要求参见附录A,其实现的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包括正向流程和逆向流程,具体流程图参见附录B。
3.2 正向流程
正向流程再细分为正常订货及预售订货,具体为:
1——正常订货:
分销商的“采购”动作发生在店铺(零售商)“订购”之前,即分销商在库存充足的情况下对店铺(零售商)进行商品分销业务。
具体流程图参见附录C;
2——预售订货:
店铺(零售商)先向分销商进行“订购”,然后分销商再向厂商进行“采购”,补充库存后再对零售商进行商品分销业务。
具体流程图参见附录D。
3.3 逆向流程
逆向流程应保证在正向流程发生之后进行,即保证“退货单”必须源自于零售商的“订单”,具体退货流程图,参见附录E。
4 系统交易参与方业务规范
4.1 注册
零售商应向系统运维方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分销商/品牌商、第三方物流商应向系统运维方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系统运维方应当核验分销商/品牌商、第三方物流商的营业执照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系统运维方应当每年定期对所有注册的零售商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对无法验证的零售商应予以注明。
4.2 交易信息发布和管理
交易信息发布
在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产地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管理规范
系统运维方应对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3——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
发现系统用户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4——系统运维方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应及时予以删除,并予以警告。
4.3 交易秩序维护
系统运维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系统运维方应当合理提示系统用户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交易指令前,应当要求其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
系统运维方可设立交易缓冲期制度,允许零售商在交易缓冲期内取消订单。
4.4 交易错误处置与退换货
系统运维方应当调查核实零售商在交易中出现误操作的情况,并助其取消交易,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
系统运维方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分销商/品牌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
4.5 知识产权保护
系统运维方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系统用户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知识产权。
4.6 广告发布
系统运维方对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上出现的虚假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5 监督管理
5.1 投诉管理
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自动记录系统用户投诉信息,系统运维方对用户投诉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可对分销商/品牌商、第三方物流商的投诉记录及其服务区域、诚信水平、供货能力、供货品种、订货满足率等进行加权排名和公示。
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分销商/品牌商,系统运维方应当受理零售商的投诉,并依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5.2 纠纷处理
系统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进行退款、退换货、赔偿等处理;如纠纷双方(或多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系统运维方介入,或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5.3 政府监管
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提供标准的数据接口,方便接受政府监管。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的基本要求
A.1 设立条件
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6——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8——符合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9——系统运维方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A.2 数据存储与查询
系统运维方应当妥善保存在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系统运维方和交易相关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一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系统运维方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下载或打印交易信息。
鼓励系统用户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A.3 信息公示
系统运维方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0——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许可证;
11——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12——监管部门或零售商的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13——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A.4 交易管理
系统运维方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4——上、下游企业认证审批与新建下游企业的注册制度,其中上游企业指分销商/品牌商,下游企业指零售商;
15——系统内交易规则;
16——关于产品安全性的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17——基于产品可追溯性的物流信息公布管理;
18——用户权益保护制度;
19——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20——投诉解决机制;
21——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系统运维方应定期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系统运维方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20日予以公示。
零售商不接受修改的,可在修改公告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
系统运维方应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系统用户退出事宜。
分销商/品牌商、物流商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系统运维方,并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分销商/品牌商、物流商终止营业的,系统运维方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零售商的对接服务。
系统运维方应当做好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A.5 用户协议
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20日公示,涉及零售商、分销商/品牌商、物流商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企业权益保护中心。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2——准入条件;
23——交易规则;
24——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25——物流协议的修改程序;
26——争议解决方式;
27——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28——有关责任条款。
A.6 系统维护
系统运维方应保障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系统运维方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运行状况,维护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A.7 系统核心业务功能
通过在线订货与退货管理、智能推荐、信息发布与管理、预订管理等功能,为零售商提供完善的订货和信息共享服务。
通过信息发布、批量订单管理、预订集成管理、销售分析与预测等功能,为分销商/品牌商开展业务提供支撑条件。
通过客户综合订单管理、订单跟踪、信息发布、仓储配送管理、运输管理等功能,促进第三方物流商提高运作效率、服务水平。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整体业务流程图
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实现的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图,如下:
1注:
流程图中,白色部分为“区域性供应链业务协同服务系统”中的解决方案,灰色部分为分销商与厂商自有ERP系统解决内容。
图A.1 整体业务流程图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订货流程图
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实现的订货业务流程,具体见下图:
图A.2 订货流程图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预售订货流程图
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实现的预售业务流程,具体流程图如下:
.
图A.3 预售订货流程图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退货流程图
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实现的退货业务流程,具体流程图如下:
图A.4 退货流程图
参 考 文 献
[1]GB/T18769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2]GB/T24661.2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3]SB/T10518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4]SB/T10519网络交易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