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梦萱商经法要点.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9580062 上传时间:2023-07-24 格式:DOCX 页数:52 大小:43.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鄢梦萱商经法要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2页
鄢梦萱商经法要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2页
鄢梦萱商经法要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2页
鄢梦萱商经法要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2页
鄢梦萱商经法要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鄢梦萱商经法要点.docx

《鄢梦萱商经法要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鄢梦萱商经法要点.docx(5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鄢梦萱商经法要点.docx

鄢梦萱商经法要点

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1.公司权利能力受限于经营范围

2.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范围内容一致

(二)公司的设立

3.有限公司只能通过发起设立

4.公司设立阶段的民事合同问题:

(1)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

(2)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为个人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未成立的责任承担

(3)侵权责任的承担

5.公司章程的生效、变更的生效

6.资本增加、减少的变更登记期限

(三)公司的股东

7.股东的行为能力要求:

无行为能力要求

8.工商登记与股东资格

9.一股二卖问题:

善意取得

10.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1)名义股东转让股权:

有权处分

(2)名义股东的对外责任问题

(3)实际股东付出水面的程序

11.股东代表诉讼

(1)主体资格问题

(2)诉讼中原被告、第三人问题

(3)费用承担问题

(四)公司的董监高

12.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13.董事、高管的特定义务及违反结果:

公款私存、公款私贷、公款私保、擅自自我交易和同业竞争

(五)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

14.公司审计业务的执行者

15.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1)有权查阅、复制的内容

(2)行使会计账簿知情权的流程

16.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

(1)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的日前日置备于公司

17.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资格

18.行使知情权的不正当目的

19.章程、协议对知情权的限制无效的情形

20.公司收益分配

(1)分配比例的确定

(2)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的被告

21.公积金

(1)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的限制

(2)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形

(3)资本公积金的使用限制

(六)公司债券

22.可转换公司债券

(七)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23.公司变更的手续

24.公司合并、分立的变更登记的期限

25.合并相关问题:

(1)10内通知债权人和30日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要求清偿、担保的期限

(2)合并不需要清算

(3)合并后债权的转移问题

26.分立相关问题:

(1)分立债权人不得要求清偿、担保

(2)分立后公司债务的承担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27.股东请求解散诉讼:

(1)原告资格:

占10%股份股东

(2)被告不适格的处理

(3)解散受理后不能再提起清算请求

(4)财产保全:

提供担保,不影响经营

28.公司的清算

(1)自行清算清算组的成立期限及人员组成

(2)指定清算的申请人及人员组成

(3)清算方案应当经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4)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向债权人清偿

(5)清算期间的公司业务和诉讼问题

(6)无法清算时,控股股东、董事的债务责任

(7)欠缴出资的责任及时效、期限问题

(八)有限责任公司

29.股东的出资方式:

(1)

违法所得作为出资获取的股权的处置方式

(2)

以无权处分的财产作为出资的法律效果

(3)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限制(出让、戈U拨)

(4)

不得作为出资的情形

30.

出资违约的问题:

(1)

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

(2)

其他发起人、知情受让者对公司的责任

(3)

其他发起人对债权人的责任

31.

出资瑕疵的问题:

(1)

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

(2)

其他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

32.

抽逃出资的问题:

(1)

情形认定

(2)

被告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3)

相关责任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33.

瑕疵股权转让的受让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34.

出资冋题不适用诉讼时效

35.

股权对外转让(章程优先):

(1)

股权对外转让优先权的通知期限为30日

(2)

股权转让可反悔

(3)

继承引起的股权转让对优先购买权的抗辩

(4)

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36.

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让:

(1)

法院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只需要通知

(2)

有优先购买权,20日内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3)

修改章程不需要股东会表决

37.

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行使的情形

38.

股东会:

(1)

不设股东会的情形

(2)

股东会的职权

(3)

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股东会的情形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5)

无效决议、未成立决议的情形

(6)

可撤销决议的情形、民事法律关系效力

39.

重事会:

(1)

组成人数

(2)

职工董事

40.

监事会:

(1)

职工代表数量不少于1/3

(2)

任期3年

(3)

监事会主席的产生办法

41.一人有限公司:

(1)一人公司不具有人合性

(2)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得在设立一人公司(法人无此限制)

(3)不设股东会,也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42.国有独资公司:

(1)不设股东会

(2)董事会组成

(3)监事会

(九)股份有限公司

43.发起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股份缴足前不得进行募集

(2)发起人认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申请登记

44.募集设立方式:

(1)募集设立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由证券公司承销和银行代收款

(2)募集设立需要验资

(3)创立大会的职权

45.股东大会:

(1)股东召开股东年会的情形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

(3)股东大会不得讨论未通知的事项,讨论结果无效

(4)股东表决权不允许章程规定(有限公司可以章程规定)

46.董事会:

(1)组成

(2)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

(3)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条件:

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有限公司无临时董事会

(4)表决方式为全体董事过半数,非出席董事

(5)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

(6)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责任

47.股票发行与转让:

(1)发起人的股票为记名股票

(2)股票转让的锁定期

(3)公司收购股票:

奖励员工:

利用税后利润收购;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1年内处分完毕收购股东股份:

6个月内处分完毕减少注册资本:

收购10日内注销与其它持股公司合并: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

48.上市公司:

(1)独立董事

(2)利害关系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合伙企业法

(一)普通合伙企业

49.合伙人的主体限制

50.财产份额的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的限制

51.财产份额出质的要求和限制

52.合伙人同业竞争和自我交易的限制

53.一致同意决定的事项

54.对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限制

55.离婚时财产份额的分割

(二)有限合伙企业

56.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限制

57.执行人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58.利润亏损分担的特殊性

59.表见普通合伙的责任承担

60.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需经一致同意

61.有限合伙企业只剩有限合伙人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6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之前的债务要承担责任

63.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退伙所得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64.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丧失偿债能力,不得要求退伙;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取得其资格

65.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且有优先购买权

66.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

(1)

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2)

半数同意可指定清算人

(3)

指定合伙人的情形

三、

破产法

(一)一般规定

67.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且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68.破产案件申请:

(1)债务人申请,三种原因,三种破产方式均可

(2)债权人申请:

申请的条件:

有不能清偿的相关证据申请的方式:

清算、重整;不能和解

(3)清算人申请只能申请破产清算

(4)出资人申请:

申请的方式:

清算转重整申请的主体:

1/10注册资本以上的出资人

69.破产申请的审查时限:

(1)债权人申请:

5+7+10+15,5通7异10裁定;特批上报延15

(2)债务人清算人申请

70.破产申请的撤回:

受理前可撤回,受理后不可撤回

71.破产申请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72.法院逾期不受理、不接受、不出具凭证的处理方法

73.破产案件的受理:

(1)次债务人不得向债务人清偿,清偿的不免除清偿义务

(2)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个别清偿

(3)对为履行合同管理人可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4)视为管理人解除合同: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2月未通知、催告30日无答复

(5)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和仲裁应当中止,直至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

(6)破产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

74.破产管理人:

(1)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任命,债权人大会可以申请法院更换,但不得直接更换

(2)管理人的资格:

清算组、事务所、律师会计师等;故意犯罪者、吊销执照者、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

(3)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和其它法律程序;在债权人会议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

(二)债务人财产

75.管理人对高管的绩效、工资和其它非正常收入的追回权

76.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破产申请前1年内):

(1)管理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2)撤销的情形

77.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破产申请6个月内):

(1)有效清偿的五种情形(有担保的债权、工资赔偿、维持费、执行判决)

78.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1)只能由债权人提出抵消

(2)申请抵消以申报债权为条件

(3)未到期的债务、不同种类债务、附条件的债务均可抵消

(4)管理人受到通知时抵消生效

79.破产抵消的限制:

(1)股东出资瑕疵、人格混同产生的债务不得抵消

(2)破产受理后,买卖债权形成的债务不得抵消(买卖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3)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权人突击对债务人形成的债务(破产申请后到期)的不得抵消(抵消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4)破产申请前1年内,次债务人突击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破产申请后到期)的不得抵消(抵消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5)破产申请前1年内形成的债权,在破产申请的前6个月内到期的,不可抵消

80.一般取回权:

(1)取回权不参与债权申报

(2)取回权应当在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逾期提出的需承担增加费用

(3)对易腐物进行变卖的,权利人可就变卖款主张取回权

81.出卖人取回权:

(1)出卖人应当在货物到达前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

(2)货物到达后权利人向管理人丧失取回权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

82.申报债权的期限:

(1)不少于30日,不超过3个月

(2)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但已分配的财产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3)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组和和解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

83.债权的申报范围:

(1)未到期的债权可以申报

(2)附条件、附期限、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3)连带责任人可以申报,相关债权人已申报的除外

(4)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不再计息

84.债权人会议:

(1)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

(2)以后的会议由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1/4总额以上的债权人提议召开

(3)提前15日通知

(4)决议通过需要人数和债权总额均过半同意

(5)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成立

(三)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

85.申报期限:

(1)不少于30天,不超过3个月

(2)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但已经分配的财产不再补充分配

(3)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清算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86.债权申报范围:

(1)未到期债权;附条件、附期限、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2)连带债务人申报规则

(3)有担保的债权

(4)债权人可向所有申请破产的连带债务人申报全部债权

(5)自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债权不再计息

87.不可作为债权申报的事项:

(1)破产费用、共益费用

(2)税费、罚款

(3)取回权

(4)债权人会议产生的费用

(5)职工债权

88.债权人会议:

(1)第一次由法院召集;其后可由法院、管理人、债权委员会、占1/4债权的债权人提议

2)会议应当提前15日通知

3)表决要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数量和债权总额双过半通过

4)应当有职工和工会代表通过

5)债权委员组成会不超过9人,其中一人为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

(四)破产重整

89.重整期间的特殊规定:

(北)

(1)

裁定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终结

(2)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担保权停止

(3)

可以新借款

(4)

取回权受到限制

(5)

出资人不得请求分配收益

(6)

未经法院同意,董监高不得转让股权

90.重整计划通过:

(1)

债权人分为四个组

(2)

每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占总债权额2/3以上同意则方案通过

(3)

通过后经法院裁定批准

(4)

未通过时的强行批准

91.重整计划的执行:

(1)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

(2)

重整计划中债权人的承诺失效,已清偿部分有效

(3)

为执行重整计划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五)

破产和解

92.和解协议生效:

(1)

债权人同意,人数过半+2/3无担保债权

(2)

法院认可

(3)

有担保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

93.和解执行不能中止,为执行和解协议提供的担保依然有效

(六)

破产清算

94.重整转为清算:

管理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债务人不可申请

95.清算转为重整:

债务人或占股1/10以上的出资人

96.和解转为清算:

债权人请求

97.清算转为和解:

债务人请求

98.别除权:

(1)别除权不参与集体清偿程序

(2)工程价款优先于别除权受偿

(3)别除权标的物不得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4)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人身性赔偿—社保费用—职工补偿金

(5)董监高工资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票据法

(一)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99.票据的特征:

(1)

无因性

(2)

要式性:

不按规定的票据行为无效

(3)

文义性:

以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4)

独立性:

前行为的效力无效不影响后票据行为的效力

100.票据追索权:

(1)票据到期前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2)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承兑拒付证明;付款人拒绝付款应当出具拒付证明

(3)持票人可以向任一前手追索

(4)持票人向某一前手追索后,仍可向其他前手追索

(5)回头背书的限制:

最后持票人不得向其后手追索

101.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票据应当支付对价

(2)票据债务人对未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要求其退还票据,但持票人将票据转让后,债务人不得对抗被转让票据的持票人

(3)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向持票人主张)

(4)恶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10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行使追索权必须按期提示票据权利

103.票据权利的瑕疵:

(1)签章的无效、瑕疵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无权代理的签章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104.票据变造:

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票据权利负责;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后的票据权利负责;无法确定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的签章,视为变造前的签章

105.票据的更改:

(1)日期、金额、收款人不得更改,否则无效

(2)其它记载事项可以更改,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06.票据的涂销:

(1)故意的涂销视为更改记载事项

(2)非故意的涂销无效,按原记载事项发生效力

(3)非权利人的涂销,视为伪造、变造

107.利益偿还请求权:

(1)超过时效或因记载事项原因失去票据权利的,仍可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承担相应利益的偿还

(2)不是票据权利,是一种民事请求权

(二)票据抗辩与补救

108.对物抗辩:

(1)债务人到出票人的背书不连续

(2)法院除权判决已生效

(3)超过票据时效

(4)票据债权已经实现、消灭

(5)变造票据前的签章人对变造后的票据权利抗辩;变造后的签章人对变造前的票据权利抗辩

109.对人抗辩:

(1)持票人对被请求付款的前手或付款人负有债务关

(2)重大过失、恶意、非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当事人违反票据上的相关规定的,债务人可以抗辩

(4)持票人明知其前手与票据债务人有抗辩事由

110.票据丧失与补救:

(1)挂失止付:

票据仍然有效;付款人暂停支付;3日内可以提起公示催告或诉讼程序(挂失止付不是必经程序)

(2)公示催告:

公示期间不少于60日;支付人停止支付;票据转让无效;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判票据无效

(3)普通诉讼程序:

已知持票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只能起诉

(三)汇票

111.远期汇票:

付款人承兑后才承担付款义务

112.出票时的绝对记载事项:

(1)

无条件的委托,

附条件的汇票无效

(2)

确定的金额

(3)

出票日期

(4)

出票人、付款人、

收款人

113.未记载事项的推定

(1)

未记载付款日期,

见票即付

(2)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地、住所、常居地为付款地

(3)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地、住所、常居地为付款地

114.禁转背书:

(1)出票人禁转,背书行为无效,背书不发生转让效力

(2)背书人禁转,原背书人只对其直接后手承担票据责任,对后手的票据受让人不承担责任,该受让人对原背书人的前手仍有追索权

115.期后背书:

(1)指汇票被拒付、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仍将其背书的行为

(2)背书人对其票据受让人承担票据责任

116.背书记载“委托收款”的,被背书人不得背书转让

117.汇票部分转让或转让给两个人以上的无效

118.背书附条件的,票据仍然有效单条件不具有票据效力

119.汇票质押要记载“质押”事项,并签字盖章,其它行为不构成质押

120.保证行为:

(1)需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无保证文句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不构成票据保证

(2)未记载被保证人,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被保证日期

(4)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

(5)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

121.票据的承兑: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本票和支票

122.本票的出票人只能是银行,付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

123.支票:

(1)付款人仅限于银行、金融机构

(2)支票见票即付

(3)不具备信用

(4)超期提示票据的,付款人可以拒付,但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可向出票人请求支付

(5)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转账

124.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1)

出票人

(2)

付款人

(3)

金额

(4)

日期

125.可推定的事项:

(1)

未记载收款人的,

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

(2)

未记载付款地的,

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3)

未记载出票地的,

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常居地为付款地

五、

保险法

(一)保险合同概论

126.保险人同意承保时,合同成立

127.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128.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

问什么说什么

(2)

概括性条款不是告知义务的内容

(3)

体检不免除告知义务

(4)

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承担举证责任

129.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1)

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2)

故意未告知,不赔不退

(3)

重大过失未告知,不赔要退

130.因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的限制:

(1)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明知存在未告知情形,仍收取保费,保险人的责任

(2)保险人明知未告知情形30日内不解除合同,保险人的责任

(3)合同成立超过2年

(4)订立合同时,明知未如实告知

(5)未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得直接拒赔

(6)为告知概括性内容,不得拒赔

13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1)对于免除责任的情形,保险人应当书面和口头说明,否则相关条款无效

(2)投保人在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文书上签字的,认定保险人已尽说明义务

(3)保险人承担已尽说明义务的举证

132.保险人代投保人签字的,合同无效;但投保人缴费、签字确认的代签字合同有效

133.保险合同审查期间发生事故符合保险条件,保险人要赔;不符合条件不配但要退保费

134.投保单与保险单(其它凭证)内容不一致,以投保单为准

135.保险凭证记载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后时间为准

136.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

常理解释—>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137.保险人的解除权:

(背)

(1)保险欺诈:

谎称发生事故(解除);故意制造事故(解除);夸大事故,虚构原因,对虚报部分不赔

(2)标的物危险增加:

未尽安全责任;转让标的物;合同期间标的物危险显著增加;可以解除合同或增加保费

(3)人身保险未按时缴费:

催告超30日或超期60日未交费(中止);中止满2年可解除

(二)人身保险合同

138.投保人不承担违约则热

139.投保人的确定利益对象: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有扶养关系的近亲属、雇员、被

保险人同意

140.法院应主动审查投保人的确定利益;无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退还保费

141.保险的宽限期(30或60日内)发生的事故保险人要赔;中止期间的事故不配

142.合同效力的恢复:

(1)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保险人30日为拒绝的视为同意

(2)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费之日恢复,保险人可要求利息

(3)中止满2年,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143.年龄误报的情形:

可保要赔;不可保不赔要退

144.死亡险

(1)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

(2)其它监护人未经父母同意不得为其子女投保死亡险

(3)死亡险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父母为子女投死亡险除外)

(4)投保死亡险须被保险人同意,同意方式包括:

书面或口头同意、追认、明知代签名无异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