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52 ,大小:43.38KB ,
资源ID:29580062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2958006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鄢梦萱商经法要点.docx)为本站会员(b****8)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鄢梦萱商经法要点.docx

1、鄢梦萱商经法要点公司法(一) 公司法概述1.公司权利能力受限于经营范围2.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范围内容一致(二 ) 公司的设立3.有限公司只能通过发起设立4.公司设立阶段的民事合同问题:(1)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2)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为个人利益的情形(3)公司未成立的责任承担(3)侵权责任的承担5.公司章程的生效、变更的生效6.资本增加、减少的变更登记期限(三 ) 公司的股东7.股东的行为能力要求:无行为能力要求8.工商登记与股东资格9.一股二卖问题: 善意取得10.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1)名义股东转让股权: 有权处分(2)名义股东的对外责任问题

2、(3)实际股东付出水面的程序11.股东代表诉讼(1)主体资格问题(2)诉讼中原被告、第三人问题(3)费用承担问题(四 ) 公司的董监高12.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13.董事、高管的特定义务及违反结果:公款私存、公款私贷、公款私保、擅自自我交易和 同业竞争(五 ) 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14.公司审计业务的执行者15.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1)有权查阅、复制的内容(2)行使会计账簿知情权的流程16.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1) 与有限公司的区别(2)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的日前 日置备于公司17.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资格18.行使知情权的不正当目的19.章程、协议对知情权的限制无效的情形20.公

3、司收益分配(1 )分配比例的确定(2)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的被告21.公积金(1)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的限制(2) 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形(3 )资本公积金的使用限制(六)公司债券22.可转换公司债券(七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23.公司变更的手续24.公司合并、分立的变更登记的期限25.合并相关问题:(1) 10内通知债权人和30日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 30日内要求清偿、担保的期限(2) 合并不需要清算(3 )合并后债权的转移问题26.分立相关问题:(1)分立债权人 不得要求清偿、担保(2 )分立后公司债务的承担公司的解散与清算27.股东请求解散诉讼:(1) 原告资格:占10%股份股东

4、(2) 被告不适格的处理(3) 解散受理后不能再提起清算请求(4) 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不影响经营28.公司的清算(1) 自行清算清算组的成立期限及人员组成(2) 指定清算的申请人及人员组成(3) 清算方案应当经股东会或法院确认(4) 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向债权人清偿(5) 清算期间的公司业务和诉讼问题(6) 无法清算时,控股股东、董事的债务责任(7) 欠缴出资的责任及时效、期限问题(八)有限责任公司29.股东的出资方式:(1)违法所得作为出资获取的股权的处置方式(2)以无权处分的财产作为出资的法律效果(3)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限制(出让、戈U拨)(4)不得作为出资的情形30.出资违约的问题:(

5、1)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2)其他发起人、知情受让者对公司的责任(3)其他发起人对债权人的责任31.出资瑕疵的问题:(1)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2)其他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32.抽逃出资的问题:(1)情形认定(2)被告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3)相关责任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33.瑕疵股权转让的受让人的责任承担问题34.出资冋题不适用诉讼时效35.股权对外转让(章程优先):(1)股权对外转让优先权的通知期限为 30日(2)股权转让可反悔(3)继承引起的股权转让对优先购买权的抗辩(4)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期限36.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让:(1)法院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只需要 通知(2)有优先购买权,20

6、日内可主张优先购买权(3)修改章程不需要股东会表决37.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行使的情形38.股东会:(1)不设股东会的情形(2)股东会的职权(3)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股东会的情形(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5)无效决议、未成立决议的情形(6)可撤销决议的情形、民事法律关系效力39.重事会:(1)组成人数(2)职工董事40.监事会:(1)职工代表数量不少于 1/3(2)任期3年(3)监事会主席的产生办法41.一人有限公司:(1) 一人公司不具有人合性(2) 自然人 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得在设立一人公司(法人无此限制)(3) 不设股东会,也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42.国有独资公司:(

7、1) 不设股东会(2) 董事会组成(3) 监事会(九 ) 股份有限公司43.发起设立方式:(1) 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股份缴足前不得进行募集(2) 发起人认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申请登记44.募集设立方式:(1) 募集设立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由证券公司承销和银行代收款(2) 募集设立需要验资(3) 创立大会的职权45.股东大会:(1) 股东召开股东年会的情形(2)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3) 股东大会不得讨论未通知的事项,讨论结果无效(4) 股东表决权不允许章程规定(有限公司可以章程规定)46.董事会:(1) 组成(2)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3) 召开

8、 临时董事会 的条件: 1/10 以上表决权股东; 1/3 以上董事;监事会 ;有限公司 无临时董事会( 4) 表决方式为 全体董事 过半数,非出席董事(5) 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 6)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责任47.股票发行与转让:(1) 发起人的股票为记名股票(2) 股票转让的锁定期(3) 公司收购股票: 奖励员工:利用 税后利润 收购;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份的 5%; 1年内 处分完毕 收购股东 股份:6个月内处分完毕 减少注册资本:收购 10 日内注销 与其它持股公司合并: 6 个月 内转让或注销(4) 公司不得接受本 公司股票 作为 质押48.上市公司:(1) 独立董事( 2

9、) 利害关系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合 伙企业法(一 ) 普通合伙企业49.合伙人的主体限制50.财产份额的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的限制51.财产份额出质的要求和限制52.合伙人同业竞争和自我交易的限制53.一致同意决定的事项54.对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限制55.离婚时财产份额的分割(二 ) 有限合伙企业56.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限制57.执行人只能由 普通合伙人 担任58.利润亏损分担的特殊性59.表见普通合伙的责任承担60.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需经一致同意61.有限合伙企业只剩有限合伙人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6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之前的债务要承担

10、责任63.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 退伙所得财产 对债务承担责任64.有限合伙人 丧失行为能力、丧失偿债能力 ,不得要求退伙; 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取得 其资格65.强制执行 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且 有优先购买权66.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1)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2)半数同意可指定清算人(3)指定合伙人的情形三、破产法(一 ) 一般规定67.破产原因:(1) 不能清偿 且 资不抵债(2) 不能清偿 且明显 缺乏清偿 能力(3)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68.破产案件申请:(1) 债务人申请,三种原因,三种破产方式均可(2) 债权人申请:申请的条件:有 不能清偿 的相关证据 申

11、请的方式:清算、重整; 不能和解(3) 清算人申请只能申请破产清算(4) 出资人申请: 申请的方式:清算转重整 申请的主体 :1/10 注册资本以上的出资人69.破产申请的审查时限:(1) 债权人 申请: 5+7+10+15,5 通 7 异 10 裁定;特批上报延 15(2) 债务人 清算人申请70.破产申请的撤回:受理前可撤回,受理后不可撤回71.破产申请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72.法院逾期不受理、不接受、不出具凭证的处理方法73.破产案件的受理:(1) 次债务人不得向债务人清偿,清偿的不免除清偿义务(2) 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个别清偿(3) 对为履行合同管理人可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12、4) 视为管理人解除合同:管理人不提供担保, 2 月未通知、催告 30 日无答复(5) 破产受理后 ,债务人的 财产保全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民事诉讼和仲裁应 当中止 ,直至 管理人接管财产后 继续(6) 破产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 受理破产的法院 提起74.破产管理人:(1) 破产管理人由 法院任命 ,债权人大会可以 申请法院更换 ,但不得 直接更换(2) 管理人的资格:清算组、事务所、律师会计师等;故意犯罪者、吊销执照者、利害 关系人 不得担任(3) 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和其它法律程序;在债权人会议前决定债务人 是否继续营业(二 ) 债务人财产75.管理人对

13、高管的绩效、工资和其它非正常收入的追回权76.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破产申请前 1 年内):(1) 管理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2) 撤销的情形77.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破产申请 6 个月内):(1)有效清偿的五种情形( 有担保的债权 、工资赔偿、维持费、执行判决)78.破产抵销权的行使:(1) 只能由 债权人 提出抵消(2) 申请抵消以 申报债权 为条件(3) 未到期的债务、不同种类债务、附条件的债务均可抵消(4) 管理人受到通知时抵消生效79.破产抵消的限制:(1) 股东出资瑕疵、人格混同产生的债务不得抵消(2) 破产受理后,买卖债权形成的债务不得抵消(买卖的债权有优先受偿

14、权的除外)(3) 破产申请前 1 年内, 债权人 突击对债务人形成的债务(破产申请后到期)的不得抵 消(抵消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的除外)(4) 破产申请前 1 年内, 次债务人 突击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破产申请后到期)的不得抵 消(抵消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的除外)(5) 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形成的债权,在破产申请的前 6 个月内到期的,不可抵消80.一般取回权:(1) 取回权 不参与债权申报(2) 取回权应当在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逾期提出的需承担增加费用(3) 对易腐物进行变卖的,权利人可就变卖款主张取回权81.出卖人取回权:(1) 出卖人应当在 货物到达前 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2) 货物到达后权

15、利人向管理人丧失取回权 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82.申报债权的期限:(1) 不少于 30 日,不超过 3 个月(2) 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但已分配的财产不再对其补充分配(3) 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组和和解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83.债权的申报范围:(1) 未到期的债权可以申报(2) 附条件、附期限、 诉讼仲裁未决 的债权可以申报( 3) 连带责任人可以申报,相关债权人已申报的除外(4)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不再计息84.债权人会议:(1) 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2) 以后的会议由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 1/4 总额以上的债权人提议召开(3) 提前 15 日通知(4) 决议

16、通过需要人数和债权总额均过半同意( 5)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成立(三 ) 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85.申报期限:(1) 不少于 30 天,不超过 3 个月(2) 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但已经分配的财产不再补充分配(3) 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清算期间不得行使权利86.债权申报范围:(1) 未到期债权;附条件、附期限、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2) 连带债务人申报规则(3) 有担保的债权(4) 债权人可向 所有 申请破产的 连带债务人 申报全部债权(5) 自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债权不再计息87.不可作为债权申报的事项:(1) 破产费用、共益费用( 2) 税费、罚款(3)

17、 取回权(4) 债权人会议产生的费用(5) 职工债权88.债权人会议:(1) 第一次由法院召集;其后可由法院、管理人、债权委员会、占 1/4 债权的债权人提 议2) 会议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3) 表决要 出席会议 的 债权人数量 和 债权总额 双过半通过4) 应当有职工和工会代表通过5) 债权委员组成会不超过 9 人,其中一人为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四 ) 破产重整89. 重整期间的特殊规定: (北)(1)裁定重整之日 起,至 重整终结(2)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担保权停止(3)可以新借款(4)取回权受到限制(5)出资人不得请求分配收益(6)未经法院同意,董监高不得转让股权90. 重整计划通过:

18、(1)债权人分为四个组(2)每组 债权人过半数 通过,且占 总债权额 2/3 以上同意则方案通过(3)通过后经 法院裁定批准(4)未通过时的强行批准91. 重整计划的执行:(1)重整计划由 债务人 执行, 管理人 监督(2)重整计划中债权人的 承诺失效,已清偿部分 有效(3)为执行重整计划 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五)破产和解92. 和解协议生效:(1)债权人同意,人数过半 +2/3 无担保债权(2)法院认可(3)有担保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93. 和解执行不能中止,为执行和解协议提供的担保依然有效(六)破产清算94.重整转为清算:管理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债务人不可申请95.清算转为重整:债务人或占股

19、 1/10 以上的出资人96.和解转为清算:债权人请求97.清算转为和解:债务人请求98.别除权:(1) 别除权不参与集体清偿程序(2) 工程价款 优先于别除权受偿(3) 别除权标的物不得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4) 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人身性赔偿 社保费用 职工补偿金(5) 董监高工资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四、 票据法(一 )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99. 票据的特征:(1)无因性(2)要式性:不按规定的票据行为无效(3)文义性:以 票据上记载的内容 为准(4)独立性:前行为的效力无效不影响后票据行为的效力100. 票据追索权:( 1) 票据到期前行使追索权的情形(2)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承

20、兑拒付证明 ;付款人拒绝付款应当出具拒付证明(3) 持票人可以向任一前手追索(4) 持票人向某一前手追索后,仍可向其他前手追索(5) 回头背书的限制:最后持票人不得向其后手追索101.票据权利的取得:(1) 取得票据应当支付对价(2) 票据债务人对未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要求其退还票据,但持票人将票据 转让后,债务人不得对抗被转让票据的持票人(3) 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 抗辩向持票人主张)(4) 恶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10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行使追索权必须按期提示票据权利103.票据权利的瑕疵:(1) 签章的无效、瑕疵不影响其他

21、签章的效力(2) 无权代理的签章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104.票据变造: 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票据权利负责; 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后的票据权 利负责;无法确定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的签章,视为变造前的签章105.票据的更改:(1) 日期、金额、 收款人 不得更改,否则无效(2) 其它记载事项可以更改,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106.票据的涂销:(1) 故意的涂销视为更改记载事项(2) 非故意 的涂销无效,按 原记载事项 发生效力( 3) 非权利人 的涂销,视为 伪造、变造107.利益偿还请求权:(1) 超过时效或因记载事项原因失去票据权利的,仍可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承担 相应利 益的偿还(2) 不是票据权利

22、,是一种民事请求权(二 ) 票据抗辩与补救108.对物抗辩:(1) 债务人到出票人的背书不连续(2) 法院除权判决已生效(3) 超过票据时效(4) 票据债权已经实现、消灭(5) 变造票据前的签章人对变造后的票据权利抗辩;变造后的签章人对变造前的票据权 利抗辩109.对人抗辩:(1) 持票人对被请求付款的前手或付款人负有债务关(2) 重大过失、恶意、非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3) 当事人违反票据上的相关规定的,债务人可以抗辩(4) 持票人 明知 其前手与票据债务人有抗辩事由110.票据丧失与补救:(1) 挂失止付:票据仍然有效;付款人暂停支付; 3 日内 可以提起公示催告或诉讼程序 (挂失止付不是必

23、经程序 )(2) 公示催告:公示期间不少于 60 日;支付人停止支付;票据转让无效;法院作出除权 判决宣判票据无效(3) 普通诉讼程序: 已知持票人 的情况下,失票人只能起诉(三 ) 汇票111. 远期汇票:付款人承兑后才承担付款义务112. 出票时的绝对记载事项:(1)无条件的委托,附条件 的汇票无效(2)确定的金额(3)出票日期(4)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113. 未记载事项的推定(1)未记载付款日期,见票即付(2) 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地、住所、常居地为付款地(3) 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地、住所、常居地为付款地114.禁转背书:(1) 出票人禁转,背书行为无效,背书不发生转让效力

24、(2) 背书人禁转,原背书人只对其直接后手承担票据责任,对后手的票据受让人不承担 责任,该受让人对原背书人的前手仍有追索权115.期后背书:(1) 指汇票被拒付、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仍将其背书的行为(2) 背书人对其票据受让人承担票据责任116.背书记载 “委托收款 ”的,被背书人 不得背书 转让117.汇票 部分转让 或转让给两个人以上的无效118.背书附条件的,票据仍然有效单 条件不具有票据效力119.汇票质押要 记载 “质押 ”事项,并签字盖章 ,其它行为不构成质押120.保证行为:(1) 需在票据上记载 “保证 ”字样 ,无保证文句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不构成票据保证(2) 未记载被保证人

25、,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3)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被保证日期(4) 保证不得附条件 , 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5)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121.票据的承兑:承兑不得附条件, 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四 ) 本票和支票122.本票的出票人只能是银行 ,付款期限 不超过 2 个月123.支票:(1) 付款人仅限于 银行、金融机构(2) 支票 见票即付(3) 不具备信用(4) 超期提示票据 的,付款人 可以拒付 ,但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可向 出票人 请求支 付(5) 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转账124. 支票的必

26、要记载事项:(1)出票人(2)付款人(3)金额(4)日期125. 可推定的事项:(1)未记载收款人的,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2)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3)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常居地为付款地五、保险法(一 ) 保险合同概论126.保险人同意承保 时,合同成立127.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128.投保人的告知义务:(1)问什么说什么(2)概括性条款不是告知义务的内容(3)体检不免除告知义务(4)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承担举证责任129.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1)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人可解除合同(2)故意 未告知,不赔不退(3)重大过失 未告知,不赔

27、要退130.因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的限制:(1) 合同成立后,保险人 明知 存在未告知情形, 仍收取保费 ,保险人的责任(2) 保险人 明知未告知情形 30 日内不解除合同 ,保险人的责任(3) 合同成立超过 2 年(4) 订立合同时, 明知未如实告知(5) 未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得 直接拒赔(6) 为告知概括性内容,不得拒赔13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1) 对于免除责任 的情形,保险人应当书面和 口头 说明,否则相关条款无效(2) 投保人在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文书上签字的,认定保险人已尽说明义务(3) 保险人承担已尽说明义务的举证132.保险人代投保人签字的,合同无效;但投 保人缴

28、费 、 签字确认 的代签字合同有效133.保险合同 审查期间 发生事故符合保险条件,保险人 要赔 ;不符合条件不配但要退保费134.投保单与保险单(其它凭证)内容不一致,以 投保单 为准135.保险凭证记载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后时间为准136.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 常理解释 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137.保险人的解除权: (背 )(1) 保险欺诈:谎称发生事故(解除) ;故意制造事故(解除) ;夸大事故,虚构原因, 对虚报部分 不赔(2) 标的物 危险增加 :未尽安全责任;转让标的物;合同期间标的物危险显著增加;可 以解除合同或增加保费(3) 人身保险未按时缴费: 催告超 30 日或超期 60日未交

29、费 (中止);中止满 2 年可解除(二 ) 人身保险合同138.投保人不承担违约则热139.投保人的确定利益对象: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有扶养关系的近亲属、 雇员 、被保险人同意140.法院应 主动审查 投保人的确定利益; 无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人退还保费141.保险的宽限期( 30或 60日内)发生的事故保险人要赔;中止期间的事故不配142.合同效力的恢复:(1) 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 保险人 30 日为拒绝 的视为同意( 2) 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费之日恢复,保险人可要求利息(3) 中止满 2 年,保险人可解除合同143.年龄误报的情形:可保要赔;不可保不赔要退144.死亡险(1) 不得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投保死亡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2) 其它监护人 未经父母同意 不得为其子女投保死亡险(3) 死亡险须经 被保险人 同意并 认可金额 (父母为子女投死亡险除外)(4) 投保死亡险须被保险人同意,同意方式包括:书面或口头同意、追认、 明知代签名 无异议 、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